卷十八

修史官

后唐史馆奏设修史规程以革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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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后唐长兴四年史馆奏请设立修史规程,以二年为限考核修撰官,获敕准施行。

阅读提示

本章为制度性文献,重点在史馆奏章的内容和敕准结果,以及任命官员的记事,注意区分奏章中的请求与实际施行。

史馆修撰直馆规程

后唐长兴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馆上奏说:“本馆从前修史的事务,按例应该汇编记录文书,分配给在馆的修撰和直馆官员,每人分别记述。其中修撰一员,充任判馆事,除了修撰之外,馆中所有著述及各类公事,都由他专门负责掌管。监修宰臣通判。以前的修撰、直馆等官员,其中勤勉恭敬的人,著述不曾间断;懈怠懒惰的人,只是因循苟且度日,只是借着馆中的经历,来帮助自己仕途进取,或者另外授予官职,或者因出使而离开,便将自己分内应该合撰的史籍,交付给后来的人,后来的人效仿,依旧懈怠懒惰,积压堆积不能完成的公事,造成的弊端很多。必须设立规程,或许才能不荒废败事。谨详细列出请求如下:”

自从判馆修撰以下,现任职务以及此后担任馆职的,请以两年为期限。根据在职馆中文件的繁简,按季度分配编纂任务。如果官员任职未满,公文事务未缺,就应当由本馆给予公凭,并且随即申报中书门下,请求另外商量处理。在其任职期限内,遇到本官本省有升迁的,请不妨碍其正常晋升,但请让他在原职继续任职,直到其任期结束,并且请求不允许在任期未满时,特别授予其他官职。如果任期已满,有公事未了结的,不论时间长短,请求不要另外授予官职或派遣差事,只正常升迁本官。对于旷职严重的人,仍请酌情予以处罚。如果除了分配的文件修撰之外,能另外采访到已故功臣的事实,以及各种应该汇编的事件,撰写成史传,可以收入国史的,请根据其功绩,另外给予奖励。如果本馆在任期已满的官员中,需要让他继续任职的,就随即上报皇帝,请求就地加以升迁。在此日之前曾担任馆职、分配过文件的官员,除了丁忧的官员外,请与他平均分担代为修撰的任务。其中未完成而已经另授官职的,所欠的文件,不论多少,都让该官员自己修撰,必须迅速完成。从今天以前旷废职守的过错,特别请求宽容。从今以后,如果有将以前未了结的公事拖延而不迅速修撰完成的,就另外上奏,听候圣上裁决。以上奏章奉敕令:“应当依从,并且交付所司。”同年七月,任命著作佐郎尹拙为左拾遗直史馆,王慎徽为右拾遗直史馆。这是听从监修宰臣李愚的奏请。〈旧例,以本官直馆的人都担任畿县尉,而现在谏官直馆,是从尹拙等人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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