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刺史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九
章节：刺史

## 本章概览

本章汇集五代时期（后唐、后周）关于刺史、县令的多项敕令，涉及政绩考核、任期限制、司法权限和贪腐惩处。后唐同光二年规定政绩优异者可升迁，贪猥者惩罚，并限制差摄官。天成元年重申刺史三考方可替换，政绩有闻则加恩。三年定刺史任期二十五月。四年讨论刺史、县令的司法权限，最终要求刺史案件须申报廉使。应顺元年对官吏受财作出规定。后周广顺二年明确只有观察使可荐举刺史、县令，禁止百姓僧道举请。这些敕令反映了中央对地方官管理的制度化尝试。

本章记载后唐至后周时期关于刺史、县令考核、任期、权限及奖惩的多道敕令。

## 正文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上奏说：“刺史、县令，如果有特别优异的政绩，被众人所知；或者招回流亡百姓恢复户口，能增加赋税的人；或者昭雪冤狱，能保全人命的人；或者去除危害事物的积弊，建立有利于当世的新规，有益于时政，被众人推举的人，就请当地官府逐件分明上报，朝廷将商议提拔。如果在任贪财暴虐，杀害百姓，公事治理不好，为政懈怠懒惰，也要加以惩罚。那些州县官任满三考（即任满九年），就应具文申报送吏部，按格式等候敕令铨选注拟，本道不得差遣代理官替代正授官员。”后唐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敕令：“尚书吏部侍郎裴皞所请求的刺史经三考方可替换调动，以免除迎送的劳苦，如果不是任职时间长久，无法分明善恶。从此以后，到任后政绩有传闻的，就应当就地加恩；如果有治理乖张荒谬的，不计任职月限，便商议替换罢免。”

天成三年五月敕令：“刺史以二十五个月为任期，并以到任之日开始计算。”

天成四年六月，左散骑常侍萧希甫上奏请求分条列举：“县令，凡死罪以下可以自行决断。刺史部内有犯罪，死罪一人可以自行决断。观察使部内有犯罪，死罪五人以下可以自行决断。”敕令：“刺史既然是所属部，怎么可以自行决断，案卷已经形成，必须申报廉使，其余依所奏。”

应顺元年三月二十日敕令：“刺史、县令、丞尉离职，从今以后如果是现任官，将自己的钱财物资送给离职的人，就不追究。如果向吏民聚敛财物，以接受所监临财物论罪，加一等。如果用威刑聚敛，以枉法论罪，那些离任时接受财物的人，减二等定罪。”

后周广顺二年八月敕令：“今后刺史、县令，有显著政绩才能的，观察使详细审察事状，上报朝廷，朝廷当商议提拔。百姓、僧道不得举荐请求，一切停止杜绝。”

## 关键人物

- **裴皞**：尚书吏部侍郎；请求刺史三考方可替换
- **萧希甫**：左散骑常侍；奏请条流县令、刺史、观察使死刑专决权

## 时间线

-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请刺史、县令政绩优异者升迁，贪猥者惩罚，州县官任满三考送吏部。；后唐帝听从。
-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敕令采纳裴皞建议，刺史三考方可替换，政绩有闻就加恩，治理乖谬则不计月限罢免。；敕令发布。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刺史任期二十五月，以到任日计算。；敕令发布。
- **本章叙述**：萧希甫奏请县令、刺史、观察使的死刑专决权，敕令最终规定刺史不得专决，须申廉使。；敕令规定刺史不得自专，须申廉使。
- **应顺元年三月二十日**：敕令规定官吏送受财物罪责，聚敛者加重，受财者减等。；敕令发布。
- **周广顺二年八月**：敕令规定观察使审察刺史、县令政绩上报朝廷，禁止百姓僧道举请。；敕令发布。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了五代时期中央对地方刺史、县令的考核、任期、司法权限和奖惩制度，反映了地方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中央集权的强化。

## 标签

- 刺史
- 县令
- 政绩
- 三考
- 受财
- 观察使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wudai-huiyao-baihuawen-full/volume-19/chapter-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