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令上〈录事参军附〉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九
章节：县令上〈录事参军附〉

## 本章概览

本章汇集五代时期关于县令、录事参军等州县官员的敕令诏书，涉及选任标准、谢辞礼仪、兼职限制、征科考课及奖惩规定。梁开平四年定镇使位居县令之下，干化二年下诏严选令长。后唐天成元年规定除授与指授的引对程序，二年禁止录事参军兼职。长兴年间详定征科赏罚，禁止提前催驱，并限制赐紫、银青阶衔者奏荐为州县官。所载内容反映了五代对地方吏治的整顿。

本章记载五代时期对县令及录事参军等州县官员的选任、考课、征科职责与奖惩制度。

## 正文

梁开平四年四月敕令：“天下诸州镇使，官秩不论高低，都在县令之下。”

干化二年三月，诏书说：“要使国家兴盛，必以人民为根本；要抚养疲惫贫弱之民，尤其依靠县令县长。如果选拔举荐过于泛滥，治理抚恤必然违背常理。听说吏部拟定官员，中书授官，有时因为亲友请求，有时被权贵干预，姑且徇私情，不追求真才实学。考虑这些弊端，应当订立规章。今后中书用人，以及吏部注拟官员，都应考察其才能业绩，检验其施政好坏，必须确有可观之处，方可任用。如果还有人施行请托之说，仍借货财，主管部门的吏人，必当追查穷究，从重惩处。”

后唐天成元年八月敕令：“中书先前条奏州县令、录事参军，在正衙谢恩后，应赴内殿谢辞。如果县令、录事参军是除授，应令给事中引见问对；如果是指授，依照旧例，委托三铨尚书侍郎各自引见问对，仍须在前一天由合门进状。”

二年九月十九日敕令：“近来听说藩镇幕职中，有带录事参军衔的，兼邺都管内诸州录事参军，从前都兼任防御判官。设官分职，激浊扬清，如网在纲，各司其职。督邮从事，兼任尤其困难，若不下台阶则宾主之道有亏，若礼贤下士则军州之礼有失。必须改革，以整肃纲纪，应令今后诸州府录事参军，不得兼任他职。如果确实有才能可辅佐幕府，节度使必须奏闻，不得兼任录事参军。邺都管内刺史州，不应当有防御判官之职，今后改为军事判官。如果刺史带防御、团练使额，即得上奏署任防御、团练判官，仍不得兼任录事参军。如此则珠履玳簪，全归客礼，提纲振领，不紊公途。仍交付有关部门。”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书上奏：

天下县令，逐年夏秋两税，征科公事。县令之职，征赋为先。如果超过期限拖欠，自有罚责。如果按期了结，不算是功劳。况且如今没有强名的徭役，绝无虚系的税额，百姓根据现苗输纳，官府有指限程期，皆因每到征科之时，事情归于烦扰，尚未交纳，已催逼驱赶。州郡则推勘吏人，县邑则囚禁人户，虽说提举，责在征求，动辄涉及旬日，必然妨碍农事，纵然及期完成，更使黎民困苦。今后请只委任主簿、县令勾当，不得再设置监征。

每一州之中，只在期限完毕时委任录事参军磨勘，取最后拖欠的县分，写明县令、主簿名衔，申报三司使奏闻，明确责罚。所欠税额，如是本道长吏及判官衙门节级并形势庄田，不服从县司征督者，县令必须亲自经本州论列。如果依旧不纳，便可直接申报三司，责罚之时，以定轻重。其县令到任之初，须准近敕，交割户口帐籍。至替任之时，比较多少，如果增多，即量加酬奖，若导致逃窜，则另示科刑。所望赏罚不过差，公务归于修举。

其本判官、都孔目官、粮料使等，其职本不在亲民，公事止于提举，每到征科之日，皆须一例奖劝。或有征督拖欠，令佐独自担当。伏请今后凡是征科完毕之日，比较功过，只归于令佐。如果一郡之内，诸县皆及期程，公事修举，其录事参军亦请量加甄奖；如管内诸县，并有阙失，其录事参军亦请量加责罚。

皇帝听从。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敕令：“条流公事数内一件。县令教化融洽一方，位居百里，在于专心勤政课税，抚育疲惫之民，如果因循苟且，是辜负委任。应令各处州府长吏，逐县每年考课，如增添户税最多者，具名上奏，与加章服酬奖。如稍有酷虐，任意征求，减落税额者，并具奏闻，当行朝典。其县令仍令州司批给解由历子之时，具初到任时所交得户口，至得替时增减数额，分时批凿。将来除官及参选，委中书、门下并铨曹磨勘，应令三京及诸道州府准此。”

四年五月五日，户部上奏：

三京、邺都诸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先定格例如后。

一、若限满后，十分中欠三分以上者，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罚七十直，本曹官罚五十直。县令罚一百直，勒令停官。簿尉罚七十直，移摄闲官。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各徒二年，仍配重役。本孔目、句押官典杖七十，都孔目官、句押官杖六十，并退职，衙前收管。

一、若限满后，十分中欠二分者，本判官罚三十直，录事参军罚五十直，本曹官罚四十直。县令罚七十直，移摄闲官，簿尉罚五十直。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杖八十，本孔目官、句押官典杖六十，都孔目官、句押官笞五十。

一、限满后十分中只欠一分以下者，本判官罚二十直，录事参军罚三十直，本曹官罚二十直。县令罚五十直，簿尉罚四十直，州县押司、录事、本典及乡里正、孔目、书手等杖七十。本孔目、句押官典笞五十，都孔目官、句押官各罚五十直。以上所立条件，若是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等，即取一州都征额上比较，其县令、簿尉及典押以下，即将本县欠数比较。

一、所征收的夏秋两税，如果按照省级规定的期限全部完成，本判官和典吏将上报朝廷，请求改转官职和资历。录事参军、县令上报后，请求批准留任一年；如果任期已满即将离任，则转为兼任官职。如果在一任之内，税赋没有拖延，就上奏请求赐予章服（官服）。如果是代理官员，也委托本处上级官员，让他们再代理一年；如果又建立了功劳和能力，就详细写出情况上报尚书省，以便上奏朝廷，必定会下达正式的任命。本曹的判司、簿尉，则上报请求减少两次铨选。或者在一任之内，税租全部完成，或者是代理官员，则委托各处在尚书省核查后上报朝廷，另行给予奖赏和酬劳。州府的都孔目官、句押官，本孔目、句押官和典吏等，按照军职的规则升迁。其中都孔目官、句押官，如果已经达到押衙的职位，或者原先已有官资，也考虑上奏请求奖赏和酬劳。州司和各县负责征收科税的典押，每处给予赏钱三十贯，平均分配。

长兴元年七月敕令：“访闻诸道州府县官，自徇虚名，不惜人户，皆于省限前行帖催驱，须令人户贵买充纳。此后征科事办，亦不酬劳，本处不得申奏。如违限稽慢，即准条流责罚。如添得廨宇，招得流民，无害于公私者，当以名闻，特行恩奖。”

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各道奏报说：「推荐州县官时，有的官员原有官衔内有赐紫金鱼袋的情况。根据长兴元年九月十七日敕令：『州县官如果按照常规，要经过十六次考核才能获得绯色官服。倘若已经佩带金印紫绶，当然难以再让他们去担任县令、录事参军等职，如果确实需要借助他们的才能，则可以任命其他职务，必须符合通行的规则，避免超越既定的制度。』应当命令今后各道州府，不得推荐身穿紫色官服、合宜身份的官员担任州县官。」奉敕令：「文职官员的官阶官衔内已有金紫衔的，尚且不允许再担任州县官，那么武职官员带有银青光禄大夫等阶衔的，也应该相应规定。应当命令各道州府，从此参照文职官员赐紫的条例，不得再推荐带有武职银青阶衔的人担任州县官员，并将此规定交付有关部门执行。」

## 关键人物

- **梁太祖**：后梁开国皇帝；颁布关于州镇使与县令位次的敕令
- **后唐明宗**：后唐皇帝；颁布关于录事参军兼职、考课、征科及荐官限制的敕令
- **中书**：朝廷中枢机构；奏请规定县令录事参军谢辞引对制度及征科考课办法
- **户部**：朝廷六部之一；奏请规定三京、邺都诸州府征夏秋税租的赏罚格例

## 时间线

- **梁开平四年四月**：敕令天下诸州镇使官秩无高卑，在县令之下。；镇使位次被规定在县令之下。
- **干化二年三月**：下诏要求中书用人和吏部注拟必须省察才业，严惩请托货财。；朝廷重申选官须重才实，禁止徇私。
- **后唐天成元年八月**：规定县令、录事参军谢辞时，除授者由给事中引对，指授者由三铨尚书侍郎引对。；确立引对程序。
- **天成二年九月十九日**：敕令诸州府录事参军不得兼职，邺都管内刺史州防御判官改为军事判官。；厘清录事参军与幕职职责。
- **天成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书奏请征科只委主簿、县令句当，不得更置监征，并由录事参军磨勘。；朝廷准奏，征科职责集中。
- **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敕令州县每年考课，增添户税最多者加章服酬奖，减落税额者当行朝典。；县令考课与户口增减挂钩。
- **天成四年五月五日**：户部奏定三京、邺都诸州府征夏秋税租的欠分罚则与了绝奖酬。；确立州府县分级罚则与奖酬办法。
- **长兴元年七月**：敕令禁止县官在省限前帖催驱，违限稽慢者责罚，添廨宇招流民者奖。；约束征科时限与行为。
- **长兴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诸道奏请限制赐紫金鱼袋及武职银青阶衔者奏荐为州县官，并得敕准。；禁止高品阶者任州县官。

## 地点

- **邺都**：邺都管内诸州录事参军从前兼防御判官，后唐天成二年敕令改革。
- **三京**：三京及诸道州府在考课敕令中并称，户部奏定三京、邺都诸州府征科格例。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集中了五代时期对州县官选任、考课、征科及奖惩的具体法令。通过这些敕奏，可见当时朝廷试图整顿地方吏治，尤其重视县令的征赋职责与录事参军的监督角色。诏令反映了五代对官员兼职、高品阶任州县官的限制，以及对户口增减的考核，是研究五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史料。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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