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令下〈录事参军附〉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
章节：县令下〈录事参军附〉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了后晋天福五年关于县令犯赃连坐录事参军的规定，以及天福八年关于招揽户口加阶减选的奖励办法。后周广顺元年则规定了州县官到任月日的申报制度，并制定了征赋欠分的处罚细则。显德五年又恢复了淮南县令兼知镇事的江南旧制。这些敕令反映了五代时期对地方官吏的考核与监督机制。

本章记载后晋、后周关于县令、录事参军等州县官在管户、征税、赃罪连坐等方面的考核奖惩制度。

## 正文

后晋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详定院上奏说：“依据《刑法统类》大中二年正月三日的敕令：‘天下州县官吏犯贪污罪，都互相蒙蔽，不肯揭发，纵然有申报的，一百个里面也没有一两个。从今以后，辖内的县令有犯贪污罪被揭发的，州府不检举的，连坐录事参军；录事参军有犯贪污罪被揭发的，刺史不检举的，连坐刺史；刺史有犯贪污罪被揭发的，观察使不检举的，连坐廉使。’又依据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请：‘今后县令有贪污罪，录事参军不检举；录事参军有贪污罪，刺史不检举；刺史有贪污罪，观察使不检举：所司上奏听候敕旨。’臣等详细参酌，县司本典知情不报的，一并同罪；告发的人免除三年租税和差徭，并将免除的数额配给包庇犯罪的人。录事参军不检举的，请减县令所犯罪二等。”敕令说：“从今以后，如果有县令犯贪污罪，录事参军知情却不检举的，应该依据敕文处分；不知情的，不在此限制之内。”

天福八年三月十八日敕令：

各道州府的县令、佐官，在任期间招揽抚集户口，比照刚到任时交接的数目，如果多出一百户以上，酌量增加租税的，县令加一阶，主簿减一选。多出二百户以上，并且增加租税的，县令加二阶，主簿减两选。多出三百户以上，并且增加租税的，县令加两阶，减两选，另外给予转官。主簿加两阶，减一选。多出四百户至五百户以上，并且增加租税的，县令加朝散大夫阶，破格转官资，罢任后允许不按常规时间参选，并记录名字送交中书省；如果已经授予朝散大夫，以及已经出选门的，就另外商议奖励酬劳。主簿加三阶。多出不足一百户的，依据户口及增加租税的数量，县令加一阶，参选日破格一资注官。主簿加一阶。如果是一乡收到三十或五十户以上，一村收到三户五户以上的，本乡村的节级等，免除本户二年各种杂差使和科配。如果一乡收到一百户以上，一村收到十户以上，本乡村的节级等，免除本户三年各种杂差徭。如果愿意继续充当节级，所由不得替换，如果愿意归农，便给予免除。仍要本县依据敕令，分明确切地发给凭据。

自从灾祸以来，户口流亡散失，如果有归业的，要切实安抚。那些寄居的户口，有桑田的，仍收为正户。那些归业户，天福五年以前逃亡迁移的，免除一年秋夏租税，并免除两年各种杂差遣。天福七年以前逃亡迁移的，免除一年秋夏租税的一半，并免除一年杂差遣。新创立的户如果原先有租税，就依照原额缴纳；如果原先没有租税，就根据所开垦的亩数，暂时收取一半税收，并免除两年差徭。如果乡村有虚设的创户，以及坐家破逃亡的，允许他人举发告发，查明属实，本府与乡村所由，各自判处脊杖八十，刺面发配到本处牢城服役。县司本典知情的一并同罪。告发的人免除三年租税差徭，并将免除的数额配给隐匿虚设创户及坐家破逃户、本乡所由平均分摊缴纳。今后天下州县，征收的新增户口租税，限于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申送户部查点。如果超过期限，本处判官、录事参军罚五十直，并削减一级，孔目官、句押官、本案人吏杖七十，降一资。

后周广顺元年二月敕令：

今后各道州府的录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应该让本州府在到任的月日，迅速详细申报上奏，并报告吏部。此后中书及铨司，依据到任月日使用官阙，永远作为定制。那些现任的州县官，限敕令到达后，立即申报先到月日，一并分别申奏及报告吏部。如果有各种事故及丁忧，并请假十旬期满官阙的，也迅速详细申报，同时报告吏部。那些新授的官员，依据令式给予路程期限外，如果不到任参上，导致本处无法申报到任月日，就由吏部按违程不上收阙使用。那些各种现任官阙，也不得差官代理，擅自隐瞒扣留。如果违反敕条，罪责在本判官、录事参军、孔目官以下。

当年八月敕令：

从今以后，秋夏征收赋税，省限满后，十分中欠三分以上的，县令、主簿罚一百直，停职。录事参军、本曹官罚七十直，殿两选。孔目官罚七十直，降职次。本孔目官、句押官典决停，本判官罚七十直。如果欠三分以上，上奏听候处理。欠三分以下，按等级科断殿罚。各州县征收科配的节级所由，委派本州重新判决责罚。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孔目、句押官典，取一州上比较，县令、主簿取本县都征上比较分数。各州县的县令、录事参军、佐官，在任期间征收科配，按照期完成了的，到参选日，四选以上者减一选，不及四选者就给予转官。

当年九月敕令：

各州县官招揽新增的户口课绩，自今日以前罢任的，都依据晋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令施行。汉乾祐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敕令不再施行。从今以后，罢任的县令、主簿招添到的户口，一千户以下的县，每增添满二百户，减一选；三千户以上的县，每三百户减一选；四千户以下的县，每四百户减一选；万户以下的县，每五百户减一选。所有增添的户口及租税，必须分明在历子解由内记录总数。如果减到三选以上，更有增添及户数的，县令与改服色，已赐绯的与转官。主簿与加阶转官。

显德五年十月诏书：“淮南各县令仍旧兼任知镇事。”这是沿袭江南的旧制度。

## 时间线

- **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详定院奏请规定县令犯赃连坐录事参军等；敕准，录事参军知而不举者处分，不知者不坐
- **天福八年三月十八日**：规定诸道州府令佐招携户口加阶减选；县令主簿按招户数量加阶减选
- **周广顺元年二月**：规定州县官到任月日申报及报吏部；成为定制
- **本章叙述**：规定秋夏征赋欠分处罚；对欠三分以上等处罚
- **本章叙述**：规定罢任官招添户口减选标准；按户口数减选
- **显德五年十月**：诏令淮南县令兼知镇事；恢复江南旧制

## 地点

- **淮南**：淮南诸县令仍兼知镇事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集中反映了五代十国时期对地方官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通过惩治贪赃、奖励招户、考核征赋等手段来维持统治秩序。

## 标签

- 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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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税
- 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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