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事下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一
章节：选事下

## 本章概览

本章汇录五代后唐、后晋、后周时期关于官员告身、公凭及选人铨选的敕令与奏议。涉及焚毁告身后的重给程序、摄官与正官的叙理、官员改名的处理、选人历子与考牒的补正、雪冤者的超资奖励，以及特殊境遇下选人的安置。各敕令旨在严格文书的勘验与出具，同时包含对特定群体的优容，反映出乱世中对官员身份认证和选任秩序的重视。

本章记载五代后唐、后晋、后周时期有关官员告身、公凭、选人考课及铨选制度的各项敕令与奏议。

## 正文

后唐天成三年正月十七日。吏部格式司申报：

本司先前遵照敕令及中书门下的堂帖指挥，对于应烧毁的告身、勘验相同以及遗失的文书等，请求重新发给告身，仍须先检查敕甲。如果没有敕甲，就取同敕甲的告身，勘验相同就给予出给。如果是本朝授官，以及同光元年后授官，勘验相同就给予告身。如果是伪朝授官，勘验不虚，也给予出给公凭，便同告身的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重新给予文书，确实困难重大，有关部门考验，务必周密防范。本司近来曾申报中书门下，请求出给告身公验，随即详细列出选人的出身、历任、行止，用文书牒报甲库永远作为证明。奉判批复，所申报的选人授官敕甲，或同敕甲告身，勘验既然相同，必须按照先前指挥出给。现有敕甲的，便须注明出给事由年月日。如果不批注，恐怕选人反而将告身遗失，参选时核查检验，敕甲文书浩大，有关部门难以一一考验。如果是引验同敕甲人的告身出给，又担心他日后将先前遗失的告身拿来赴选，甲库没有凭据应验。其同敕甲人的告身，想在后面粘贴纸张，也须盖印批注，仍用文书牒报南曹，以作为将来检勘的依据。仍然命令将出给告身公验的情况详细上奏。

同年五月敕令：

先前依据同光二年十二月的敕令：「北京及河北各道的代理官员中，有皇帝署任满一任，文书凭证清晰，前任官衔中已有正官告身（任命状）的，便依据正官的资历和等级，按资历授予一任官职；那些没有正官告身（任命状）的，授予黄衣（低级官员）初任官。有满两任以上且文书凭证清晰，同时有正官告身的，特别给予超越资历授予一任官职。那些没有正官告身，只有两任或三任文书凭证的，依据黄衣第二任官授予。从各地命令他们从最近罢任代理职务的州府取得文书解任，允许他们非时（即常规选官时间之外）参加选拔。」前述代理官员，在任用之际，共同分担忧劳勤苦，到了天下太平之时，岂应有所升降。凡有先皇帝署任的，加上朕署任的代理文书，每一任都相当于同一任同官，赴任之日依据资历注授拟任。应当命令各道州府知晓，其余按照原来敕令处理。

四年五月十五日敕令：“今后所有前资州县官，有出身及两任除官，可依常调赴选，兼有庄宗并朕御署，也准近敕赴选。其一任除官，未入选调，若无定制，难以进身，宜根据所守官资级别高下，许令同有出身人合格年限求官。赴京日仍须本道申送其解由、考牒、罢任年月，分明别与除第二任官。两任除官后，便准常调选人例。如藉才升擢，不在此限。”

长兴元年五月敕令：凡是任命州县官员，引见审查时，必须召请三位现任官员作保，然后才能奏报拟定。仍然要在告身内写明保官的官衔，根据该官员申报的三代名讳，以及有无出身、历任官告和文书、每一任的考核次数。如果是本朝或伪朝授予的，只须在将来的新告身内一一收录写明。如果告赤文书自中兴以来有遗失的，必须到遗失地的州县呈报，写明三代名讳及出身、历任情况，请求出具公凭赴京核查，甲库核对无误后重新出具。如果有人公然拆开印缝，不论是否给人，将来发现都应焚毁，本人处以极刑。从此以后凡是授予新任命，都依此例执行。现有内外文武朝臣，以及各部门职守、各州府判官，还有军州职员，有曾经改名的，所授本朝及伪署的官告敕牒、历任文书，也必须送交官府，只按中兴以来的文书序列定级。现任州县官及各类前任官员等，所有历任文书也须尽快送交，由所司核查无误后，按前面规定收存，发给公凭，允许前来求职参选。秦王李茂贞所任命的官员，必须经本道复核，列明历任职务奏报所司，查核不虚后，也发给公凭，将来降级授官，并限一周年内改正。兴元以西，曾接受伪蜀官爵的人，因地处遥远，允许敕令到达后一周年为限，仍各自在罢任处州府投状，详细写明三代名讳、出身、历任，逐一分析奏报。到达后查核，按前面指示处理。如超出期限，即使有送交的文书，也不予处理。而且各道也不得用这些人的身份奏荐。如有违反，罪在判官，本人另行严加惩处。

二年正月敕令：“吏部南曹奏：‘前齐州临邑县令赵禋等十人，纳到历任文书，合给公凭者。’其公凭仰所司以绫纸修写，取本行尚书侍郎列署。已出给者，候将来赴选，依此重给。”其年五月六日，中书上奏：

吏部南曹状申：“准敕换给诸色官员告身公凭。伏缘点检选人历任文书中，其间多有违碍事节，若逐具姓名申复，窃恐人数繁多，互有陈论，遂成壅滞。当曹不敢施行者。”中书根据南曹所申，逐件条流如后：

根据申报的选人缴纳的现任文书，大多在解由和历子内批注考第。依据天成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令，新格之前的情况，允许施行。自新格之后，多有在解由、历子内批注考核次数的情况，而本处原本没有发给考牒，格前特许施行，已是很优待了；格后仍听闻有违越，必须重新规定。今日之前，有此情况的选人，暂且允许收录批注。此后选人如有解由，并批得历子但没有考牒的，扣减一选；有批得历子但没有解由、考牒的，扣减两选；如果只有解由、考牒，而没有批得历子的，扣减三选。如果没有前述三项文书，都按有過失停官处理。

一、据申诸色选新格下后，批历子后时及五年者，不在磨勘之限。今有格前罢任，及新格下后罢任者，格下经六年七年，方批入仕历子，或有全不批历子，只给到公凭，今日以前有如此者，特与磨勘施行。此后才罢任一月内，须批给得解由、历子，违过一月，殿一选；过三月，不批给得者，亦同有过停官。

一、据申应诸色承出身及童子及第，例是抬年陷岁，兼幼补身名，引验之时，多有差异者。今日以前，有此色人，并须引验辨认，及召保官，委是正身，别无妄谬，则与改正诣实年几施行。此后更有此色身名，并同谬滥处分。

一、据申河北诸色官员纳到告赤文书，例称本据，元不较考，只有解由；河东、河北及凤翔以西，不如选格，须明告谕，仍令吏部南曹，各写一本解由、历子、考牒解状式样，遍下诸处。此后并须文书周备。如今后公然违犯，并准前殿选。今日以前，不在此例。

一、据申诸色前资官员告身，今任入历历子，或批到上任月日，或是有名假故，多无观察使及刺史具衔押署，只有录事参军批署者。选处长吏，自此后并须依格文押署，违者本人殿两选。其今日以前违程式者，宜特与磨勘收竖。

根据申报的各位官员，历任官职从两任到五任，文书材料齐全，其中有一任到两任，遗失之前任期的解由或考牒、历子，又没有公凭，同时声称原本就没有获得，既然另有公据作为证明，从此以后只以中兴以来所授予的告身为准。在此之前的历任情况，如果有声称遗失，如果是转传他人，有人检举告发，有关部门查核暴露，都按照多次颁布的敕令定罪。今日之前遗失考牒、解由、历子，如果有公凭的，也予以收纳归档。如果没有公凭，将来参加铨选时，特别降低资历授予官职。从此以后选人再有遗失，就必须回到原任职处详细说明遗失的原因，重新出具批给。如果违反，按照之前的规定扣减选数。

一、据申选人有今任文书备足，只历子内批到上任月日，不批得替罢任月日，即别有解由或公据文书，证据分明，今日以前，并准前项指挥收竖。此后更有此色人，并同有过停官。

右奉敕：“宜依。”吏部南曹将此明确告知，并普遍下发到各道州府，所有候选官员都应知晓。如果任职期满，未能获得解由、历子、文书等相应文件，不得让其辞别谢恩。如果各州府有故意刁难、不便出具的情况，罪责由本判官和录事参军承担。同年九月敕令：“应进策的人，如果是候选官员，所进策中一事可行，减两选；两事减四选；三事以上按资历授官。如果没有选可减，或所欠选数少而可行事件多，根据等第给予更优的恩奖。其他各类举人，不在进策之限。”

四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诸道州府县官，甚有阙员，前资官皆资考限，所宜振滞，以示推恩。若欠一选者，无选可减，亲公事成资考者，宜优与恩命。未有资考者，准格施行。两选、三选者减一选，四选、五选者减两选，六选、七选者减三选，八选、九选者减四选，十选、十一选者减五选，十二选减六选。千牛、进马、童子、斋郎等，即宜准元和格处分。”〈逾年后，竟以选人烦多，喧讹相接，乃追罢此敕。〉

四年五月，中书省上奏说：“根据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依照长期固定的格式，凡是经学出身的人，在任期间能昭雪冤狱的，允许在常规时间之外参加铨选，越级任命官职，并赐予章服。’现在详细审视敕令，所谓昭雪冤狱，是指有关部门审理定罪不公正，把曲的说成直的，已经形成案卷，或者经过长官讯问，或者是仇家申诉冤情，重新经过审讯，才查明实情，将判死罪的人改为生还，这才叫做昭雪冤狱。仍须原审官员和经办人招认犯罪事实，本处查验案卷事实后，就发给公据，并在考核文书中明确标出。等该官员任期届满之日，便依照近来的敕令，在常规时间之外参加铨选。如果救活一人，越一级任命官职；二人以上，加赐章服；已有章服的，加授检校官。如果在任期间除了昭雪冤狱之外，在期限内征收赋税全部完成，减少一年以上的候选期，或者招来增加户口一分以上，都允许给予奖赏。如果加官到五品以上，允许上奏听候敕旨。如果虽然昭雪了冤狱，但征收赋税超过期限应当降选任的，也等降选期满之后，再按照昭雪冤狱的赏格授予官职。如果逃亡了户口，也降低等级授予官职。如果本部门审理的小小刑事案件，没有经过其他部门，即使能够判决处理，也不得援引此例。”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应顺元年闰正月，中书省和门下省上奏说：“根据天成二年十二月敕令的节文：‘按照长定格，凡是经学出身的人，任一任官，有三考，允许进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也可以进入中州录事参军。任两任官，有四考，允许进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任两任官，有六考，允许进入上县令、紧州录事参军。’凡是进取，都有缘由，有的年轻就得到好官，有的年老还停留在低职位。何况孤身一人、出身平民的士人，有的到四十岁才经学及第，经过八年调选，才得到一个官职，在一任之内，大多不能完成三考，再次来参加选调时，年龄已经耽误了，有的一生都做不到县令或录事参军。如果不改革，怎么能发扬光大。从今以后，经学出身的人，请求一任两考，允许进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敕令说：“那些经学出身的人，一任两考，原本敕令允许进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今后更允许进入中下县令、中州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的人，在人户多的州县注拟。如果在近来的敕令条文中，资序没有相当的，就按照格式循资考入官；那些两任四考的人，按照两任五考的例子入官。其余按照格式条文处理。”

后晋天福二年四月敕令说：“今后各州的前资官、州县官等，如果资历考核已经超出选官范围，或者任一任官职后未进入选官范围，以及一考之前遭遇丧事，以及平反冤狱的，按照原敕令，年限满后，允许到中书省呈递文书，应当为其审查事情缘由施行。此外必须全部依照前后敕令的格式和期限，前往吏部参加选拔。如有特殊才能或突出政绩，临时奖赏提拔，不在此限定内。”当年九月，吏部铨选司上奏说：“遵照长兴四年五月敕令：‘各州府的马步判官，应在前资簿尉、判司正官中挑选差遣，近日多有未遵守。今后须在前资正官中任用，如果满两年没有过错缺失的，予以减少两次选拔，并委托本府发给公凭。如果还差三次选拔以下的，仍发给文书前往参加选拔。所有从前差遣的摄官，充任马步判官已满两年没有过错的，也令本州府发给公凭，并上奏，再过四年后给与文书赴选，比照初任官过一周年的情况。敕令到达后，应令本州府另外差遣前任正官替代。’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令停废前资摄正官充任马步判官，那敕令已封锁未施行。”敕令说：“清泰二年三月以前，各州府所差遣的马步判官，有勤劳政绩的，应依照原敕令赴吏部参加选拔，不得在中书省呈递文书。”

二年十二月敕：“唐长兴二年四月五日节文：‘应州县官才授新命，及到任一考前丁忧，服阕日并与除官者。’此后应一考前丁忧州县官等，服阕后准格赴选，不得于中书陈乞。”

开运三年四月，吏部侍郎王易简奏：“伏见礼部贡院，逐年先书板榜，高立省门，用示举人，俾知状样。臣欲请选人文解条例，各下诸州知。委南曹详定解样，兼备录长定格取解条例，各下诸州，如礼部贡院板样书写，立在州院门。每遇选人取解之时，各准条件遵行，仍依板样给解。”从之。

后周广顺元年二月，吏部三铨上奏说：“去年冬天，南曹审查合格的候选官员有三百八十一人，经过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兵火，他们考核审查的历任文书都散失了，有的人送交的文书没有抄录，以及取到的南曹丢失的凭证，铨司如果按照常规条例审查，恐怕候选官员会申诉争论。现在想只依据南曹发给的丢失凭证，就予以办理。”后周太祖同意了。同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说：“根据司勋郎中许悬申报，暂时代理主持吏部格式事务，候选官员都说直到去年十一月内丢失了任命文书，虽然查寻旧有格式，有先例可以检寻执行，但私下认为官员上任之日，只凭任命文书和签符，罢任之时，就依靠解由、历子。既然丢了任命文书，可以检验他们的敕令甲历，如果没有解由，就难以知道真假。今后请求如果没有解由、历子、考牒的，等发文到本道州府查寻，有什么政绩过错，等回文与陈述情况的官员事理相同，就依据牒文申报铨司取保，再给凭证。”后周太祖同意了。

三年五月敕令：“凡前后出选门州县官内，有十六考而叙朝散大夫阶次敕令，并且在历任中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五府少尹，罢任后满一周年，给予除官。曾任两藩营田判官、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罢任后满一周年，给予除官。并允许经中书省陈述状书。选期已近，不得依照常选人惯例，再计算减选，仍必须批注历子，请给解由。若是逃失户口，降书考第，及明显有过犯，必定进行殿降。凡诸色人过犯三选以上，及未成资考，丁忧课绩，无选可减者，应当令其自己到吏部南曹投递状书。依准格式磨勘，无违碍，申送中书门下，并给予除官。其州县官恐怕亏损年限资序，愿意归入选门者，也听任自便。如曾任推巡军事判官，并诸出选门官，并依据现任选数叙理，取解由赴集，依格敕磨勘，送中书门下，于铨司注拟前，先次除官。所有诸色尚选人，今后不得妄有陈乞，及不伏格敕，理论功课。如违，应当进行举勘。若特恩除受，擢才委任，不拘此例。”

## 关键人物

- **赵禋**：前齐州临邑县令；其历任文书被奏请给公凭，体现选人文书处理流程
- **王易简**：吏部侍郎；奏请将选人文解条例下诸州并立板榜
- **许悬**：司勲郎中；权主判吏部格式，奏请选人失坠告牒处理办法

## 时间线

- **后唐天成三年正月十七日**：吏部格式司申奏重给告身及公凭的程序；敕令准依所请，仍令具出给告身公验闻奏
- **本章叙述**：敕令处理北京及河北诸道摄官，依其简牒与告赤情况授官；令诸道州府知委，余准元敕处分
- **后唐天成四年五月十五日**：敕令规定前资州县官赴选及除官条件；两除后便准常调选人例，藉才升擢不在此限
- **后唐长兴元年五月**：敕令规定除授州县官引见磨勘须召保官，并处理告赤失坠、改名等事；自兹凡授新命，并依此例施行
- **后唐长兴二年正月**：敕令吏部南曹给赵禋等十人公凭，以绫纸修写；已出给者，候将来赴选依此重给
- **本章叙述**：中书奏吏部南曹申状，条流选人历任文书的违碍处置；敕宜依，令晓谕诸道州府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进策选人依所进策事数减选或优与恩奖；其诸色举人不在进策之限
- **后唐长兴四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请减选数及优与恩命；逾年后因选人烦多喧讹，追罢此敕
- **后唐长兴四年五月**：中书奏准南郊赦书，规定雪冤者的奖励与限制；从之
- **后唐应顺元年闰正月**：中书门下奏请调整经学出身人入官资考；敕令进一步细化，准格条处分
- **后晋天福二年四月及九月**：敕令规定前资官及州县官陈状与参选条件；吏部铨奏马步判官选差与奖励；敕令准依具体执行
- **后晋天福二年十二月**：敕令规定一考前丁忧州县官服阕后准格赴选；不得于中书陈乞

## 地点

- **北京**：北京及河北诸道摄官内
- **河北**：北京及河北诸道摄官内
- **河东**：河东、河北及凤翔已西，不如选格
- **凤翔**：河东、河北及凤翔已西，不如选格
- **兴元**：其兴元已西，曾受伪蜀爵命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集中显示了五代时期在政权更替与战乱背景下，铨选制度对官员身份与履历文书的严格管理，以及为应对文书失坠、伪滥问题而采取的多项补救措施，反映了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的挑战与调整。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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