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限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一
章节：选限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周显德五年正月十日敕令，规定官员任期以三周年为限，闰月不计；选人须在十月一日前到京投纳文解，十二月上旬完成注授，次年二月终前到任，违者依格殿选。闰七月吏部流内铨条陈铨选程序，包括南曹锁宿、引纳家状、引验正身、试判注拟、三注通退等环节，并调整锁铨时间至十月二十二日前，缩短引验期限至三日，以革除选人托故拖延之弊。敕令还规定官员任满而替者未到，须暂守本官，不得差摄官，遇缺时可差前资正官等承摄并支俸。

周显德五年规定官员任期与选人注授的时限。

## 正文

周显德五年正月十日敕令：“各道幕府州县，从现在起自正月一日以后，所授官员都以三周年为任期限制，闰月不在其中。那些每年常调选人及各种求任人员，须在十月一日以前到京城递交文解及陈述请求的文状，委托有关部门依照旧例审查核对，注拟授官。到十二月上旬中，全部办理完毕，便令赴任，限二月终以前到任。如果违反程限，本处不得允许上任。而且旧官在任，如果是无故违限，依照格式殿选。那些有故违程的，必须分明出具所在地的凭证，允许到前冬赴集。今年赴任者，不在此限。那些特别敕令除授，以及随幕判官赴任，不拘日限。

应授官之人，到任期届满之日，接替人未到期间，应当暂且令其守护本官，主持公事，依旧请领俸禄。州县也不得差遣设置摄官替换其下。如果是遭遇丧事、停任、身故、假满、非时缺官之时，只可差遣前资正官及前有出身之人承摄。如逐处无正官及有出身之人，则选择清强之官承摄。仍依照正官之例支付俸钱，并具名上奏。

当年闰七月，吏部流内铨状申：

现行条件公事，铨司先准格例，南曹十一月末开宿，判成选人后，先具总数申报铨司，铨司举状，便张榜告示选人，引纳京诸司官使印家状，及试判纸三度牓引得齐足，方至十二月上旬内，定日锁铨。铨司若等候南曹十月内开宿引纳家状，思虑造成迟滞。今后才南曹锁宿后，先张榜告示选人，预纳家状，其合保文状，使识官司使印，限开曹后两日内赴铨送纳，须得齐足。如限内不纳到家状保状，试纸之人便具姓名落下，不在续纳之限。据纳到文状，至十月二十二日以前锁铨。先准格例，锁铨后便张榜告示引验正身、告赤文书，三引共九日，如三度引如不至者，便落下铨司。今后锁铨日便牒示选人，至次日引验正身及告赤文书，限三日内三引完毕。如不到者便落下。

每年南曹（吏部属官）审定合格后，候选官员中多有借故不到铨司（吏部铨选机构）参加引见（面试考核）的，铨司按照格式条例等候，必须等到三次引见，累计九天不到者，才予以除名。今后如有此类人，每次引见不到，就根据姓名除名。先前按照格式，各类候选人在三次引见完毕后，携带盖有使印的保状赴铨司，并应共同担保之后，县令、录事参军（官名）再次引见检验共同担保，审查其才能和学识（才术）。铨司在三次引见后的次日，再次引见检验县令、录事参军，审查其才能和学识及共同担保之事，如限期内不到者，根据姓名除名。铨司引见检验之后，本行（有关部门）按照格式敕令，并将铨状（候选人的文书）、历任官职的告身和赤文书（证明文件），限三日内检点，如无违碍，则具名申报，进行试判（考试判案）并拟定官职。

所有候选官员，在历任省于尚未注官之前，要写好名帖送交过院，候选官员所应注授的员缺。锁铨之后，便具状申报中书门下，请求降下指挥，应让候选官员试判。如今想在锁铨之内，预先依据敕令在中书省请印到每个候选官员的试纸，等到点检完毕，开报名衔齐全完备。此日便定日期考三场判案，每场次日申报上奏后，限两日内供缴纳宣黄，次日请求降下可否的敕命。铨司从前注拟各类候选官员，依据格式进行三次注拟。每一次注拟内，有不服从官职的，限三日内具状通退，三次注拟共需九天。铨司从今以后第一、第二次注拟公布之后，各限次日内呈报通官文状，便具名将其姓名落下，第三次注拟完毕之日开铨，不在开通官之限，三次注拟共需五天。依据格式，铨司每年二月二十五日将注拟结果送交门下省完毕，三月十五日过官完毕，三月三十日进呈黄甲，移送尚书省完毕。

三拟毕后，省甲案便于格式司逐旋覆阙入官，过院修写省历，至十月十四日以前，牒送门下省毕，铨司门下省押定，牒到取两日祗候，取判过堂。次日乞降可否堂帖。其黄甲限四日内修写，句勘印署，至十二月六日牒送门下省。至十二月九日进黄毕。所有衙谢对敭，在格限内应行内诸司公事，或有干系，申铨取裁，铨司便准敕格指挥。如铨司难议裁酌，即申堂取裁。

## 关键人物

- **周世宗**：后周皇帝；发布敕令规定选官与任期制度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周显德五年正月十日发布敕令，规定官员任期与选人期限。；官员任期以三周年为限，选人须于十月一日前到京投状，十二月上旬完成注授，次年二月终前到任。
- **本章中段**：闰七月，吏部流内铨状申，条陈铨选程序改革。；调整锁铨时间至十月二十二日前，引验期限缩短为三日，三注共五日等。

## 地点

- **京**：选人须到京投纳文解
- **中书省**：选人试纸于中书省请印
- **门下省**：省甲案等文书移送门下省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体现了五代时期对官员任期和铨选程序的严格时限规定，反映了当时朝廷试图通过制度化管理来保障行政效率与官员素质，同时也可窥见铨选流程的复杂与繁琐。

## 标签

- 三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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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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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授
- 锁铨
- 引验
- 试判
- 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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