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处置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二
章节：杂处置

## 本章概览

本章汇集五代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各朝关于选人试判、注拟、告身管理等选官制度的敕令。内容包括试判的要求、三铨注拟的流程、告身文书的审查、失坠告身的处理、选人年龄限制等。这些敕令反映了五代时期对官员选拔和管理的规范，如后唐天成三年令选人依旧试判，长兴元年对告身文书进行印署管理，后周广顺元年将三铨并为一处等。

本章记载五代各朝关于选人试判、注拟、告身管理等选官制度的敕令。

## 正文

后唐天成三年八月，中书舍人刘赞上奏：“请令选人依旧试判。”后唐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同年十二月下敕：“选官部门中的官吏，滥进的人很多，从今以后，都命令各自记录三代家状、乡里、在朝骨肉，先在南曹印署，交纳吏部、中书、门下三库各一本。等得到判印状，才允许所司给付新签告，同时本任处及乡里，也各具一本交纳逐处州县。”

四年十月下敕：“那些诸道选人，应当命令三铨官员都在省中仔细磨勘，没有违碍后，就具格共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然不得像以前一样在私第注官。”〈不分三铨注官，从这时开始。〉同年十二月下敕：“三铨公事，应当依照近敕指挥，仍然只使用吏部尚书铨印，并都交付中书门下，封送礼部权且收管记奏。”

长兴元年三月下敕：“那些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发后，将历任文书告身连黏，应当命令吏部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黏纸，具写前后历任文书，总计多少纸数，兼具年月判成，授官去处缴尾完毕后，给付本人。”〈这是担心分假于人的缘故。〉同年十月，中书上奏：“吏部流外铨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以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应当超一资注拟，次者依资，又其次者与同类官注拟，理道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今古，不业文者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选人或有元通家状内乡贯不实，候将来赴选，并令改正，一一依本属乡县及有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应当都不加选限。”后唐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同年十一月，吏部南曹关试今年及第进士李飞等七十九人，其中三礼刘莹、李诜、李守文，明算宋延美等五人，所试判语都相同。不久勘问情状，称傍晚逼近考试，偶然拾得判草写净，实在不知道判语不应该一般。敕：“贡院擢科，考详所业；南曹试判，激劝校官。刘莹等既然不攻文，应当直书其事，岂能相传藁草，侮渎公场，考究情由，实为忝冒。及至定期覆试，果然听说自擅私归，暂且命令所司落下，其所给春关，仍各追纳放罪，许后放举。从此南曹凡有及第人试判之时再效仿此的，准例处分。”

二年五月敕令说：参加科举和选官的人，向来艰辛，因为战乱之后的缘故，很多人丢失了授官凭证。如果没有宽延的途径，这些人就永远成为被贬斥和遗弃的人了。那些丢失告身的人，先取本人的陈述状：在授官那天，是什么人主持铨选，和什么人是同僚，上任时与什么人交接？仍然要核查历任过的州县。如果情况属实，立刻取任命官员三人的担保证明然后施行。

三年五月下敕：“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谬，不合式样，罪在发解官吏。”同年十二月二日下敕：“准近敕，应前资朝官及诸道节度、观察判官，罢任一周年后，许求官。那些出选门官，虽准格例送名，未定别与除官年限。从此应除选门官等罢任后，也应当一周年后，允许再除授。仍令于所司投状磨勘，申送中书门下。”

晋天福二年十月下敕：“选人试判二道。”

三年正月下敕：“今后选举人文解差谬，过在发解州府官吏，那些选人、举人，也准格处分。”

五年三月，下诏令四时听选，吏部三铨拟官旋奏，不在团甲之限。

汉干祐二年八月下敕：“今后诸色选人，年及七十者，应当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任注县令。”

三年七月下敕：“吏部南曹，今后及已前应有令佐招添点检出户口，据数须本处合征税赋钱物数目，于解由、历子内，一一开坐批书，方得准天福八年三月十日敕条施行。如不合前后敕例，不在施行之限。”

周广顺元年十月下敕：“选部公事，比置三铨，所有阙员选人，分为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在今年选人不多，应当命令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同共判署施行。”

## 关键人物

- **刘赞**：中书舍人；上奏请令选人依旧试判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中书舍人刘赞奏请令选人依旧试判，从之。；敕令选人依旧试判。
- **本章叙述**：敕令选人各录三代家状等，纳三库。；选人须录家状等，纳三库各一本。
- **本章叙述**：敕令三铨官员在省磨勘，不得私第注官。；三铨注官须在省磨勘连署，不得私第注官。
- **本章叙述**：三铨公事使吏部尚书铨印，付中书门下封送。；三铨公事使用吏部尚书铨印，付中书门下封送礼部收管。
- **本章叙述**：敕令南曹对告身文书逐缝使印，黏纸具数。；南曹对告身文书逐缝使印，后面黏纸具数，给付本人。
- **本章叙述**：中书奏流外铨选人试判等第，并定注拟规则。；允许奏请，试判分等第注拟。
- **本章叙述**：南曹试判发现及第人判语相同，下敕处理。；落下所司，追纳春关，许后放举。
- **本章叙述**：敕令处理失坠告身者，需保明施行。；失坠告身者，取状勘验，三人保明施行。
- **本章叙述**：敕令合格选人由南曹判成，罪在发解官吏。；合格选人仰南曹判成，文解差谬罪在发解官吏。
- **本章叙述**：敕令前资朝官及出选门官罢任一周年后许求官。；规定罢任一周年后许求官。
- **本章叙述**：敕令选人试判二道。；选人试判二道。
- **本章叙述**：诏令四时听选，三铨拟官旋奏。；四时听选，不在团甲之限。

## 地点

- **南曹**：吏部南曹，负责选人文书印署和判成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记载了五代时期对选官制度的多次调整，反映了当时官员选拔过程中对试判、文书管理、注拟程序的重视，以及针对弊端的改革措施。

## 标签

- 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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