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法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三
章节：明法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五代时期有关明法科的敕令与奏议：后唐长兴二年规定明法科与开元礼科同例，考试由贡院奏请诸法试官依格例考试；后晋天福六年规定明法科须五选集合格，注官时优待；后周广顺三年，权知贡举赵上交建议罢帖律令改试墨义六十道，后经徐台符奏请，恢复原格帖律令各十五帖、对墨义二十道。本章反映了五代科举制度中明法科的考试内容与选官规则的变化。

本章记载五代后唐、后晋、后周时期明法科的考试规定及其变更。

## 正文

后唐长兴二年七月一日敕令：“明法科，今后应与开元礼科相同，其选数及赴举之时，委托贡院另外上奏，会集各法试官，依照格例考试。”

晋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敕令：“明法一科，今后应令五选集合格，注官之日给予优厚处分。”

周广顺三年正月，户部侍郎、权知贡举赵上交上奏：“明法科原帖律令各十五帖，对义二十道。如今欲罢去帖律令，考试墨义六十道。”朝廷听从。至当年八月，刑部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上奏：“仍依原格帖律令各十五帖，对墨义二十道。”朝廷听从。

## 关键人物

- **赵上交**：户部侍郎、权知贡举；上奏请求改革明法科考试内容
- **徐台符**：刑部侍郎、权知贡举；上奏请求恢复原格考试方式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后唐敕令明法科与开元礼科同例；明法科考试由贡院奏请诸法试官依格例考试
- **本章叙述**：后晋敕令明法一科五选集合格；注官日给予优厚处分
- **本章叙述**：赵上交奏请罢帖律令改试墨义；朝廷听从
- **本章叙述**：徐台符奏请恢复原格；朝廷听从，恢复帖律令各十五帖、对墨义二十道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时期明法科考试内容与选官规则在短期内多次调整，反映了当时法制考试制度的不稳定性及朝廷对司法人才选拔的重视。

## 标签

- 明法科
- 开元礼科
- 贡院
- 五选集
- 帖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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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例
- 注官
- 优与处分
- 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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