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幕府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五
章节：幕府

## 本章概览

本章汇集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各朝敕令，规定幕府官员的辟举、任命、任期、随府等制度。唐同光二年，中书门下奏请诸道除节度副使、两使判官外，其余职员由本道辟举，军事判官不在奏官之限。天成元年敕令明确奏荐判官需随府罢职，并规范赐绯赐紫的资格。长兴年间规定判官任期，并解决前资宾从求官问题。清泰、天福、干祐、广顺、显德等朝续有调整，如限制奏荐人数、禁止奏荐某些职位等。这些法令反映了幕府制度在五代时期的演变和朝廷对地方幕府的控制。

本章记载五代时期对地方幕府官员的奏荐、任期、随府罢职等各项制度的规定。

## 正文

后唐同光二年八月八日，中书门下上奏说：“各道除了节度使和两使判官由朝廷任命外，其余职员和军事判官，因为《诗经》中歌颂招揽贤才，礼制中记载赠帛以礼贤士，重视征召人才，以光宠宴席。因此，辅佐知己的推荐，成就礼遇士人的荣耀，必须完全了解其经历，熟悉其才能品行，才能胜任幕府中的谋划，以配得上席间珍品。自从伪梁以来，这种做法很违背此义，都是从朝廷任命，来辅佐藩镇。由于多事之秋，担心失去合适人选，想要通过选拔，以表示改革。今后各道除节度副使、两使判官由朝廷任命外，其余职员和各州军事判官等，都任由本道、本州自行征召举荐。其中军事判官，仍然不在上奏朝廷的范围内。”

天成元年八月十一日敕令：“各道设置幕府，都有旧的规定，上奏推荐官员，也著录有前代的格式，如果废弃或混乱，难以纠正浇薄欺诈的风气。从前各道上奏请求判官，如果遇到调动镇所，就应该随同离去，如果没有任命，也随幕府废除。近年来惯例，与从前不同，使府虽然遇到调动，判官原本坚守旧职。今后如果由朝廷任命的，就不受使府调动影响。如果是自己请求充任职务的，就必须随同离去，如果遇到府罢，其职务也废除。又按旧例，藩镇带平章事头衔，上奏请求判官，殿中侍御史以上允许上奏赐绯，御史中丞以上允许上奏赐紫。现在不带平章事的，也按带平章事的例子处理。如果是防御团练使上奏请求判官，自员外郎以下，不在上奏赐绯的范围内。其所上奏的判官、州县官，都必须将前任告身和敕牒随奏状送到京城。如果是未曾有官职，需要借试衔的，也必须在奏状内说明尚未有官。如果是节度使、观察使、留后及权知军州事，都不在上奏请求判官的范围内。如果刺史要上奏州县官，必须申报本道请求发表章，不在自己上奏的范围内。今日各道上奏请求从事，本无官署，胡乱结加虚衔，不论职位高低，多是同时请求赐绯赐紫，不仅混乱，实际上开启侥幸求取之路，严重损害典章制度，必须加以整顿。应当命令各道州府，并传下所管辖的各州，按敕令处理。”

四年六月敕令：“各道节度行军司马，名位虽高，但若主帅不在，其军州事务由节度副使代理。”

长兴元年五月十六日敕令：“去年相继有各道前任掌书记以下的幕宾到京城，求官的人数极多，有的自己陈述经历，有的由卸任节度使推荐，还有已经参加郊天仪式的。目前朝班中没有空缺职位安排，这些官员都是随府罢职，相继到京。在奏请征召时，谨慎选拔全由门馆，等到替换闲居之后，安排必须告知朝廷。若不特别商议处理，恐怕长久滞留。应当命令在诸道掌书记以下，根据有空缺的地方各任命一员，仍然从此凡是朝官及各州府判官，替换满一年后，可以求官，选拔才能，特别敕令不在此限。”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太常丞孔知邵上奏：“诸道行军副使、两使判官及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并请求按照考绩期限将满一个月前，由本处上报朝廷任命替换。”听从了他的建议。连同上佐、县令录事、判司主簿，也按此指挥处理。如果有丁忧及不赴任、因事停官、死亡等情况，都需写明日期申报上奏，如不按指挥处理，治罪本处判官。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按照天成四年六月二十日敕令，刺史按旧例以三年为限，其少尹、上佐官以二十五个月为限，府县官按照长定格以三十个月为限，其行军副使、两使判官以下幕僚，以及防御团练副使、判官、推官、军事判官，都应以三十个月为限。如果是随府，不在此限。”同年十一月敕令：“今后两使判官罢任后，一年外与比拟。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等，二年外。推巡、防御团练推官、军事判官等，并三年与比拟。仍每次除授，酌量改转官资，或阶勋职次。如果文学、智术超群绝伦者，不拘年月之限。才器卑陋，靠关系得事者，即在州县官中比拟。如果州县官中有文学雄奥，识略优深者，也在班行诸道判官中比拟任使。”

清泰二年七月，中书门下上奏：“自今年三月后，各州刺史上奏军判官九人，实行有阻碍。新敕令担心在外未知。”敕令：“军判官应当命令本州刺史自己选择举奏，起初暂且授予本职，不得给予官品，或者与刺史连任相随，显著有功劳才能，允许本州刺史上报，酌量奖励升擢，仍不得枉法推荐。其三月后九人暂且予以施行。”

晋天福二年二月敕令：“前任诸道行军副使等，今后替换一年后，方得到京城。其中先前替换在京者，应当命令中书门下根据现有空缺任命，仍敕令诸道知晓。”

四年七月敕令：“今后防御团练、刺史所奏从事，无官职者不在申报推荐之列。”

汉干祐元年正月敕令：“其诸道行军副使、两使判官，今后不得上奏推荐，委派中书门下选拔。带使相节度使允许奏请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节度推官；不带使相节度使只允许奏请节度掌书记、节度推官。其防御团练判官、军事判官等听任上奏，仍须精心选择才能。其上奏推荐州县官，带使相允许推荐三人，不带使相允许推荐二人，防御团练、刺史允许推荐一人，仍然援用唐朝、晋朝敕令永远作为规则。”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令：“副留守、节度副使、行军司马、两京少尹、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共允许差定当直人力，不得超过十五人。诸府少尹、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副使，不得超过十人。节度推官、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不得超过七人。并取本厅旧当直人力充任。如果人数少不够新定数目，只仰仗旧人数差定，仍命令各处登记造册收管。此外如不遵守条制，额外占用差遣人户，本官当行朝廷法典。”

显德二年六月诏令：“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今后都不得上奏推荐，如随郡已历前件官职任者，不在此限。其防御团练刺史各设置推官一员。”

## 关键人物

- **孔知邵**：太常丞；上奏请求诸道判官等按考限满前奏请除替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中书门下奏请诸道除节度使及两使判官外，其余职员并军事判官由本道、本州辟举。；允许诸道辟举，军事判官不在奏官之限。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奏荐判官若遇移镇应随去，府罢其职亦罢，并规范赐绯赐紫。；从今以后，朝廷除授者不随府，自请充职者随府罢。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行军司马位高但帅臣不在时由节度副使权知军州事。；节度副使代理军州事。
- **本章叙述**：敕令解决前资掌书记等求官问题，规定替换周年后得求官。；据有员阙处各除授一员，自此朝官及判官替满一年后可求官。
- **本章叙述**：太常丞孔知邵奏请诸道判官等依考限满前奏请除替。；听从其建议，并规定丁忧及不赴任等需申奏。
- **本章叙述**：中书门下奏准刺史等任期，规定行军副使以下以三十个月为限。；刺史三年，少尹等二十五月，府县官三十月，宾僚等三十月。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两使判官等罢任后的比拟年限。；两使判官一年外，书记等二年外，推巡等三年外比拟。
- **本章叙述**：中书门下奏各州刺史奏军判官九人，敕令规定刺史自选择举奏，初且除本职，未得与官。；允许刺史举奏，但不得枉有论荐，三月后九人且与施行。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前任行军副使等替罢一年后方得赴阙。；前任诸道行军副使等，替换一年后方得赴阙。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诸道行军副使、两使判官不得奏荐，并限制使相、节度使等奏荐人数。；委中书门下选，并规定各等级推荐人数。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各幕府官员的当直人力不得超过一定人数。；副留守等不得超过十五人，诸府少尹等不得超过十人，推官等不得超过七人。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集中展示了五代时期朝廷对地方幕府官员选拔、任免、任期、随府等制度的规定，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在人事权上的博弈，以及幕府制度的规范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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