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逃户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五
章节：逃户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三条敕令：后唐天成三年规定逃户归业后两年内免两税差科，州县官招得五百户以上奖酬；长兴三年对水涝逃户的庄园屋舍树木等，令邻保人管理，等待归业后按数交付，若未归则许邻保请佃供税；后周显德二年详细规定逃户庄田的承佃和归还比例，按归业年限分等交还，对契丹离乱后从番界归来者有特殊照顾，并处理冒佃、逃户抛下庄田等情形。

本章记载后唐、后周对逃户归业及庄田承佃的敕令规定。

## 正文

后唐天成三年十二月十日，殿中监李延范上奏说：“请求指挥各道州府，每当逃户归业后，委派州司各给公凭，两年内免除两税和差科。如有违反，允许州里论告追究。如果州县官招得五百户以上，请求按等级奖励。”皇上听从了。

长兴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敕令：“各处凡有今年因水涝成为逃户的，其庄园屋舍桑枣，一物以上，都可以指挥州县，散发到乡村，委派各村节级、邻保人，分明登记文簿，各自管理现有之物，不得擅自毁拆房屋，砍伐树木，以及散失动用什物等。等本户归业之日，依照原数，责令交付完毕，并出具无欠少保证状，申报本州县。如原数内称有少许欠缺，归业户陈状诉讼，所犯节级及乡邻保人等，都科以违敕之罪，并勒令加倍赔偿。或者到来年春耕入务后，有逃户未归者，其桑土允许邻保人请佃，供纳租税，耕种后本主归来，也照上指挥，至秋收后归还。”

周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敕令：

应自以前及今后有逃户庄田，允许他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论荒熟，并庄田交还一半。五周年内归业者，三分交换一分。以上承佃户，如是自出力别盖造到屋舍，及栽种到树木园圃，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废桑土，承佃户自来无力佃莳，只仰交割与归业人户佃莳。

一、靠近北方的各州，自从契丹造成离乱以后，乡村的人户大多被番军掳掠到北方。近来常有百姓从番界回来，但他们的庄田已经被别户申请占取，无处可归。今后如果有在五年之内，原主回来认领的，不论桑田土地是荒废还是肥沃，庄园中交还三分之二；十年之内回来的，交还一半；十五年之内回来的，交还三分之一。上述承佃户，如果是自己出力另外建造的屋舍，以及栽种的树木园圃，都不在归还之列。如果超过十五年回来复业的，其庄田除了本户的坟茔外，不再交还；如果有荒废的桑田土地，承佃户自己无力耕种，只应交割给复业的人户耕种。

一、应有坐家破逃人户，其户下物业，并许别户陈告，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充为承业，不限年岁，不在论认之限。所有本户及乡村节级，重行断决。

一、诸州应有冒佃逃户物业，不纳租税者，其本户归业之时，不计年限，并许论认。仰本县立差人检勘，交割与本户为主。如本户不来归业，亦许别户请射为主。所有冒佃人户及本县节级，重行科断。如冒佃人户自来陈首承认租税者，特与免罪。

一、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应有逃户抛下庄田，自来全段无人承佃，曾经省司指挥，开辟租税者，宜令本州县招携人户归业，及许别户请射为主，与免一年差科色役。至第二年已后，据见在桑土及租莳到见苗，诣实供通，输纳租税。”

## 关键人物

- **李延范**：殿中监；上奏建议对逃户归业给予公凭和免税，及奖励招户的州县官

## 时间线

- **后唐天成三年十二月十日**：殿中监李延范上奏，请求对归业逃户给予公凭并免两年两税差科，若州县官招得五百户以上请等第奖酬。；皇帝听从。
- **后唐长兴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颁布敕令，处理因水涝逃户的庄园财产，令节级邻保管理，等待归业交付，并对未归者的桑土允许邻保请佃。；敕令规定具体管理措施和违敕处罚。
- **后周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颁布敕令，详细规定逃户庄田承佃及归还比例，并针对契丹离乱归来的百姓和冒佃等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敕令生效，规定了各类情形下的处理办法。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时期政府如何通过敕令规范逃户土地的处理，平衡归业者和承佃者的权益，以恢复农业生产和赋税收入。

## 标签

- 逃户
- 公凭
- 两税
- 差科
- 水涝
- 邻保
- 请佃
- 承佃
- 契丹
- 冒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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