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录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五
章节：杂录

## 本章概览

本段收录后唐天成二年与后周显德四年的两道敕令，规定民间田土婚姻诉讼的受理时间。后唐敕令限定凡论认桑土，二月后不得受状，十月后方许论对，以保障农时。后周敕令则更为详细，规定自十一月一日起受理诉状，至二月三十日停收，在停收前未了结的案件仍须审理；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日期间，通常不受理婚田词讼，但涉及侵夺且情理妨害的例外。这些规定反映了古代诉讼制度对农业生产季节的尊重。

本段记载后唐与后周关于受理田土婚姻诉讼的时令规定。

## 正文

后唐天成二年十二月三日敕令：“全国的百姓，都要缴纳王税，每年的生计，只在春季。深恐有些地方，有无知的人，不自己增加修整产业，动辄就搅扰乡邻，既然扰乱了官府，必须严格制定规章。应当从今以后，凡是有关争论确认桑田土地的，二月以后州县不得受理诉状，十月以后才准许诉讼对质，仍命令各地官吏，依据前后的条例法令，按照情理裁决。”

周显德四年七月敕令：“从今以后，凡是有人申诉物业婚姻的，从十一月一日以后允许接受诉状，到二月三十日暂时停止。从二月三十日以前，如果有陈诉，到暂时停止的日子公事还没有了结的，仰仗本处州县，也应当尽力追究审理，必须看到定夺了结。那些本处的官吏，如果敢于违抗怠慢，都应当从重责罚。从三月一日以后到十月三十日以前，如果有婚姻田产词讼的，州县不得受理。如果是相互侵夺，情理上妨害严重，不可拖延的，不受此例限制。”

## 关键人物

- **后唐明宗**：后唐皇帝，发布天成二年敕令；颁布关于田土诉讼时令限制的敕令
- **后周世宗**：后周皇帝，发布显德四年敕令；颁布关于婚田诉讼时令限制的敕令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后唐明宗敕令规定田土诉讼受理时间；规定凡有关论认桑土，二月后不得受状，十月后方许论对
- **本章叙述**：后周世宗敕令规定婚田诉讼受理时间；规定自十一月一日后许承状，至二月三十日权停，三月至十月不受理婚田词讼

## 为什么值得读

这两道敕令显示古代官府通过设定诉讼受理时段来保障农业生产，反映了司法制度对农时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官僚系统正常运作的维护。

## 标签

- 桑土
- 婚田词讼
- 州县
- 公事
- 侵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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