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铁杂条上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六
章节：盐铁杂条上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后唐长兴四年五月，诸道盐铁转运使上奏统一盐法条流的具体内容。奏疏按盐的种类（颗盐、末盐、青白盐等）和区域分别拟定刑罚，从杖刑到死刑不等，并规定赏钱数额、对知情不告的连坐、以及池场管理人员的责任。文中涉及榷粜场院、巡检弓射等机构，体现官方对盐业产销的严格控制。最终皇帝批准实行，为研究五代盐政和刑法制度提供重要史料。

后唐长兴四年盐铁转运使奏请统一盐法条流，详细规定各类盐的贩卖刑罚与赏赐规则。

## 正文

后唐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铁转运使上奏：

各道州府盐法条例原本没有统一规定，现在谨慎列出如下：

一、应该食用颗盐的州府，省司各自设置专卖场院，乡村地区允许私商贩卖。所有折博，每年人户的蚕盐，不许携带一斤一两进入城市，侵夺专卖利润。如有违反，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双方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三斤，买卖双方各杖七十；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双方各杖八十；五斤以上至十斤，买卖双方各徒二年；十斤以上，不论多少，买卖双方各判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随行的钱物、骡畜等，都纳入官府。所有原本的家业庄田，如果全家逃走，就点检没收。仍允许搬运的脚户、经过的店主和手下人力等告发，按等级给予优厚赏赐。如果知情不告，与卖盐人同罪。

一、犯盐人经过的地方，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以及各类相关人员，没有专门觉察，委派本州临时判决后上报省司。如果是门司关津口铺抓获私盐，就按照下面等级，支付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付赏钱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付赏钱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付赏钱五十千。

一、应该食用末盐的地界，州府县镇所有的专卖场院，长期以来内外禁法，没有统一条流。应该刮咸煎盐，不论多少斤两，都处极法，并允许四邻及各类人告发，按等级支付赏钱。打算指挥此后犯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双方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二斤，买卖双方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双方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双方各徒二年；五斤以上，买卖双方各判脊杖处死。如果收到咸土、盐水，就委派本处煎炼盐数，按照条例判处。如果有已经违犯，不至于死刑，经过判决后，公然不惧条例再犯的，不论斤两多少，所犯人都处极法。其专卖场院的员寮、节级人力、煎咸池客、灶户、搬盐船网、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都知晓盐法，如果公然偷盗官盐，或者卖卖，其买卖人及过盐主人知情不告，都依照前项刮咸例，五斤以上处死。其各类相关人员，应该支付赏钱，就按照洛京、邢、镇的条例事例指挥。

一、颗、末、青、白等盐，原本不允许界分掺杂。颗盐先前允许通商时，指挥不得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反，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随行的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入官府，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没有画一条流。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有北京末盐进入地界，捉获就按照洛京条流科断。打算指挥此后只要是颗、末、青、白诸色盐侵界掺杂，捉获都按照洛京条流施行。庆州青、白榷税院，原有透税条流，所有随行的驴畜物色，一半支付与捉事人充赏，其余一半和盐都纳入官府。打算并且依旧，一斗以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以上至五斗，徒一年；五斗以上，处死。

一、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使兼判时，申报到画一事件条流等，按照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如果没有文榜，如擅自带一斤一两，按照原敕条并处极法。其犯盐人应有钱物，都与捉事人充赏。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场门弓射，分劈盐池地分居住，都在棘围里面，更不别有差遣，只令巡护盐池。如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都按照原敕条流处分，应有随行钱物，都纳入官府。其捉事人按照下面项目定支优给：如果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己不专切巡察，致使有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捉获，以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陈告人也依照捉事人支付赏钱。应有知情偷盗官盐之人，也依照犯盐人一例处断。其不知情关连人，临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官射及池场门子，如是透漏出盐二十斤以下，徒一年半。十斤以上至二十斤，支赏钱一十千；二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赏钱五十千。前项所定夺到盐法条流，其应属州府捉获抵犯之人，便委派本府州检条流科断后申奏，另报省司。其属省院捉到犯盐之人，干死刑的，就勘问情罪由犯申报上，等候省司指挥。不至于极刑的，便委派务司按照条流决放后申报。

皇帝听从了。

## 关键人物

- **盐铁转运使**：奏请盐法条流的官员；提出统一盐法条流的具体方案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诸道盐铁转运使上奏盐法条流；皇帝听从并批准

## 地点

- **洛京**：作为盐法条流的参照地区
- **庆州**：有青白榷税院
- **安邑**：设有两池榷盐院
- **解县**：设有两池榷盐院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反映了后唐时期对盐业实行严格专卖制度，通过详细刑罚和赏格来打击私盐，维护政府盐利，体现了五代盐政的严厉性。

## 标签

- 盐法
- 榷粜
- 赏钱
- 私盐
- 颗盐
- 末盐
- 池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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