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六
章节：盐

## 本章概览

本章通过多条敕令记录了五代时期盐政的变迁。后唐同光三年减免魏府盐钱和盐价，天成元年规定蚕盐发放时间。后晋天福年间减免洛京食盐钱，并对盐货征税，过税每斤七文，住税十文，但实施后盐价大跌，百姓仍苦。后周广顺二年调整青白池盐税，三年免除城镇屋税盐，显德元年因末盐地区私盐多而改令十余州食颗盐，显德三年放开漳河以北乡村煎炼兴贩但不得逾越。这些措施反映了政府对盐利控制与百姓负担的权衡。

本章记载五代后唐至后周期间关于盐政的多次敕令调整，包括盐钱减免、发放时间、征税标准及食盐销售区域划分。

## 正文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敕令：“魏府每年所征收的随丝盐钱，每两减放五文；逐年发放的蚕盐、食盐、夫盐、甜次冷盐，每斗减五十文，栾盐每斗减三十文。”

天成元年四月敕令：“各州府百姓应发放的蚕盐，今后每年只在二月内发放一次，依照夏税期限交纳钱款。”

晋天福元年十一月敕令节文：“洛京管内逐年配给百姓的食盐，从明年起每斗减放十文。”

天福七年十一月，宣旨下三司：“所有往来盐货全部征税，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文。各道属于州府管辖的盐务，都令省司派人管理。（此前，各州府除发放蚕盐征收钱款外，每年末盐界分的场务，约卖钱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然得到这笔钱，但百姓多犯盐法，请求将上述食盐钱在诸道州府按户计算，每户一贯到二百文，分为五等配给。然后任人随意贩卖，既不亏官，又有利于百姓。朝廷实行此法，各处场务暂且照旧。不久盐货迅速贬值，离产盐地远的州县，每斤不超过二十文，近处不超过十文，掌管事务的人又难以突然改变法令，上奏请求重新设置征税。大概是想断绝私自贩卖，使利益归于官府，场院卖盐虽多，人户盐钱又不免除，百姓很受苦。）

周广顺二年三月敕令：“青、白池务，向来有规定，只是近年，很不遵守。向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访闻改法以来，不方便商贩，应令庆州榷盐务，今后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八十五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八十五陌），盐五升。此外不得另有求取。”（青、白盐池在盐州北面。唐朝原有四池：乌池、白池、瓦窑池、纽顶池。现在征税设官，只有青、白二池。）

广顺三年十二月敕令：“各州府及外县镇城内，居民的屋税盐，今后不再发放，其盐钱也不征收。所有乡村人户应领的蚕盐，所在州县城镇要严格检查，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皇上对侍臣说：“我看食用末盐的州郡，犯私盐的比颗盐界分多。大概因为低湿之地，容易刮土煎盐，岂止违犯我的榷法，又玷污我的好盐。况且末盐煎炼、搬运费用，比颗盐多一倍。现在应分割十余州，令其食用颗盐，不仅运输省力，又减少人犯禁。”从此曹州、宋州以西十余州，都食用颗盐。

显德三年十月敕令：“漳河以北州府管界，原本是官场卖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旧禁止私盐，其乡村一律不进行盐货通商。各处有咸卤的地方，任凭人户煎炼贩卖，但不得越过漳河，进入不通商界。”

## 关键人物

- **周世宗**：后周皇帝；显德元年与侍臣讨论末盐私盐问题，并决定分割十州食颗盐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后唐同光三年减放魏府盐钱和盐价；随丝盐钱每两减五文，蚕盐等每斗减五十文，栾盐减三十文
- **本章前段**：天成元年规定蚕盐发放时间；每年二月内一次性发放，依夏税限纳钱
- **本章中段**：晋天福元年减免洛京食盐钱；起次年每斗减十文
- **本章中段**：晋天福七年对盐货征税；过税每斤七文，住税十文，州府盐务由省司管理
- **本章后段**：周广顺二年调整青白池盐税；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
- **本章后段**：周广顺三年免除城镇屋税盐；不再俵盐，盐钱亦不征纳，乡村蚕盐不得入城
- **本章后段**：显德元年周世宗议改盐区；曹宋以西十余州改食颗盐
- **本章后段**：显德三年放开漳河以北乡村盐利；乡村任人户煎炼贩卖，但不得越漳河入不通商界

## 地点

- **魏府**：后唐同光三年减放盐钱之地
- **洛京**：后晋天福年间减免食盐钱之地
- **庆州**：后周榷盐务所在，管理青白池税
- **青、白盐池**：在盐州北，唐朝管四池，今有青、白二池
- **漳河**：划分盐货通商与禁区的界限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了五代时期盐政的频繁调整：政府通过敕令调整盐税、盐价和销售区域，试图平衡财政收入与百姓负担，但政策反复，有时导致盐价波动和私盐问题，反映了当时盐政管理中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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