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仓政敕令:五代加耗与布袋钱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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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五代时期关于仓库管理、加耗及布袋钱征收的各项敕令。

阅读提示

阅读时注意各敕令对加耗和布袋钱规定的变化,以及从后唐到后周的政策调整。

仓吏加耗布袋钱两税斛斗

梁开平四年五月,下敕补充开封府及河南、河北的仓吏,这不是旧有的典制。

后唐天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户部上奏说:“先前依据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的敕令,检查收纳夏秋两税的粮斛,每斗只纳一斗,官府收纳时不收损耗。百姓送纳时,如果使用官府的布袋,每个布袋,让百姓缴纳八文钱。其中五文给拿布袋的人,其余三文就给仓司充当伙食、铺垫、纸笔、盘缠等费用。如果是百姓自己出布袋,只令缴纳三文给仓司。”

长兴二年闰五月三日敕令说:“各道州府所收纳的两税粮斛,今后每斗上加收二合损耗,以准备仓司的折耗,其收到的布袋钱,仰仗官典共同签署,一一分明,登录在账目上支付缗钱。”

晋天福八年五月十五日,三司上奏说:“天下今后各仓,请求依据人户原纳的损耗二升,其中一升依旧缴纳本色,作为鼠雀耗折的储备;一升则令人户缴纳价钱两文足,与原来缴纳的八文足,共十文足,作为仓司斗袋人夫以及各种伙食、纸笔、铺垫、盘缠等支用费用。”朝廷听从了。

周广顺元年正月敕节文说:“其各道州府的仓场库务,应令节度使、刺史专心管辖,掌纳的官吏,一律依省条指挥,不得另外收纳斗余、秤耗。旧来所进的羡余物品,今后一切停止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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