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泉货
五代钱法敕令汇编:禁杂钱、限出城与铸钱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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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五代后唐至后周时期关于钱币铸造、铜器管制及铅锡杂钱禁令的历次敕令。
阅读提示
注意各朝敕令的时间顺序和内容变化,尤其是铸钱政策的反复,以及刑罚的加重。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敕令:“钱币的弊端,掺杂了铅和锡,只有在江、湖之外,盗铸的尤其多,街市之间,公然通行毫无畏惧。因此有纲商夹带,用船装载往来,换取好钱,藏贮在富室,实在是蛀蚀的弊端,必须要有条例流布。应当命令京城及各道,在市场上行使的钱币内点检,掺杂的恶劣铅锡钱,都应该禁止。沿江的州县,每当有舟船到岸,要严加觉察,若私载往来,都应该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上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买卖的铜器价格贵,多是销熔现钱,以邀取厚利。”敕令:“应当普遍告知,如原来旧破损的铜器及碎铜,即准许铸造器物;如生铜器物,每斤价格定为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反省价,买卖的人,依照盗铸钱律文判罪。”同年十一月六日敕令:“诸道州府限制现钱,向来有条制,如果完全禁止,实在不是通行的规则。应当命令指挥三司及诸道州府,那些诸城门所带出的现钱,如五百文以上,不得放出。如有稍微违犯,即依照旧条指挥。那沿淮的诸州县镇,也依照原降敕命处分。”同年十二月敕令:“行使铜钱之内,听说夹带铁镴,若不严设条流,恐怕私家铸造。应中外所使铜钱内,铁镴钱即应该毁弃,不得再行使。如违犯,所使的钱,不论多少,都纳入官府,仍判处重罪。”
二年七月十二日,度支奏:“三京、邺都并诸道州府,市肆买卖所使的现钱等,每有条章,每陌八十文。近来访闻在京及诸道街坊市场人户,不顾条章,都将短陌转换长钱,任意欺罔,毫无畏忌。若不约束,转而开启侥幸之门。请求更严厉降下指挥,并榜示管界州府县镇的军人、百姓、商旅等,凡是买卖,都必须使用八十陌钱。同时命令巡司、厢界节级、所由点检觉察。如有无知之辈,依旧故意违犯,辄将短钱兴贩,便仰捉拿,委派逐州府枷项收禁勘问。所犯人,依照条奏处断完毕后申奏。其钱全部没收纳入官府。”奉敕:“应当依照度支所奏。”
四年九月敕令:“先前条流三京、诸道州府,不得在市场上所使的钱内夹带铅铁钱,虽然已经约束,仍听说公然行使。今后有人于钱陌内捉到一文至两文。所使的钱不论多少,都纳入官府,所犯人依照条流判罪。”
清泰二年十二月敕令:“御史台应当晓告中外,不得使用铅钱。如有违犯者,依照条流处分。”
晋天福三年三月敕令:“历代铸钱,济时作为宝,长久没有监务,已经断绝增添。近来趋利的人,违法太多,销熔不止,毁坏蛀蚀日益滋生。禁制未严,奸弊不能停止,必须施行重法,以平息乱源。应当命令盐铁使禁止私下制造铸造铜器。”同年十一月诏令说:“国家所资,泉货为重,销熔毁坏很严重,增添铸造没听说。于是降下条章,使臻富庶。应当命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无论公私,凡是有铜的,都准许铸钱。仍以‘天福元宝’为文,左环读之。委派盐铁司铸造样钱颁下诸道,令每一钱重二铢四絫,十钱重一两。或虑诸色人接便将铅铁铸造,杂乱铜钱,仍命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依旧禁止。尚虑各处铜数不多,应当命令诸道有长久废弃的铜冶处,准许百姓取便开炼,永远为主,官中不收取课利。其有生熟铜,仍准许所在中卖入官,或任自铸钱行用。其余除准许铸钱外,不得辄便另铸铜器。如有违犯者,都依照三年三月敕条处分。”同年十二月敕令:“先前准许铸钱,仍每一钱重二铢四絫,十钱重一两。私下考虑各处缺铜,难以依先前定铢两,应当命令天下无论公私,凡有铜处,要铸钱的,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因此不得掺入铅并铁,及缺漏不堪长久流行。仍委盐铁使明行晓示,其余依照原敕指挥。仍付所司。”
四年七月敕令:“先前命令天下州府公私铸钱,近来听说以铅锡相参,缺薄小弱,有违条制,不可长久通行。今后只准官府铸钱,私铸钱按照旧法禁止。”
周广顺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敕令:“铜法今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有钱一律不得销铸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徒一年,邻保人杖七十,其告事人给予赏钱一百贯。”
显德二年九月一日敕令:国家的利益,钱币最为重要,近朝以来,长期停止铸造,以至于私下不禁熔化铜器,年深日久,奸诈弊病尤其严重。现在开采铜矿兴办冶炼,设立监司铸造钱币,希望方便公私,应当实行条例制度。从今以后,除了朝廷礼器、兵器、官府物品以及镜子,还有寺庙道观内的钟、磬、钹、相轮、火珠、铃铎之外,其余铜器,一概禁止。所有两京、各道州府的铜像器物,以及各种装饰所用的铜,限于敕令到达后五十日内,都必须毁坏送交官府。民间私下缴纳的铜,按照斤两支付价钱。如果超过期限以及有隐藏或埋藏使用的,一两至一斤,犯人和知情者判两年徒刑,相关小吏和四邻杖责七十,捉事人和告事人赏钱十贯;一斤至五斤,犯人和知情者各判三年徒刑,相关小吏和四邻杖责九十,捉事人和告事人赏钱二十贯;五斤以上,不论多少,犯人处死,知情者判两年徒刑,服劳役一年,相关小吏和四邻杖责一百,捉事人和告事人赏钱三十贯。如果百姓缴纳熟铜,每斤官府给钱一百五十,生铜每斤一百。铜镜由官府铸造,在东京设置场所售卖,允许人们购买,前往各处贩卖。朝廷及各州现有的礼器、兵器、官物,原来用铜制造或装饰的,等到使用损坏后,立即改造,并且今后不得再使用铜。其中有应当使用铜的,上奏请示决定。
四年二月十一日,宣命指挥:“限外有人将铜器及铜于官场货卖,支给价钱,如使隐藏及使用者,并准原敕判处。其熟铜令每斤添及二百、生铜添及一百五十收买。所有诸处山场野务采炼淘沙到,依旧例铜每二十两为一斤,今时每一十六两为一斤,给钱一百三十收买。兼知高丽多有铜货,仍许青、登、莱州人户兴贩,如有将来中卖入官者,便仰给钱收买,即不得私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