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货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七
章节：泉货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五代后唐、后晋、后周时期关于货币管理的多道敕令，核心涉及禁止铅锡杂钱流通、限制现钱出城、规范铜器铸造与买卖、以及铸钱制度的调整。敕令反映当时私铸泛滥、销钱为器等问题，朝廷通过加重刑罚、允许特定条件下铸钱等方式试图整顿金融秩序。

本章记载五代后唐至后周时期关于钱币铸造、铜器管制及铅锡杂钱禁令的历次敕令。

## 正文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敕令：“钱币的弊端，掺杂了铅和锡，只有在江、湖之外，盗铸的尤其多，街市之间，公然通行毫无畏惧。因此有纲商夹带，用船装载往来，换取好钱，藏贮在富室，实在是蛀蚀的弊端，必须要有条例流布。应当命令京城及各道，在市场上行使的钱币内点检，掺杂的恶劣铅锡钱，都应该禁止。沿江的州县，每当有舟船到岸，要严加觉察，若私载往来，都应该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上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买卖的铜器价格贵，多是销熔现钱，以邀取厚利。”敕令：“应当普遍告知，如原来旧破损的铜器及碎铜，即准许铸造器物；如生铜器物，每斤价格定为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反省价，买卖的人，依照盗铸钱律文判罪。”同年十一月六日敕令：“诸道州府限制现钱，向来有条制，如果完全禁止，实在不是通行的规则。应当命令指挥三司及诸道州府，那些诸城门所带出的现钱，如五百文以上，不得放出。如有稍微违犯，即依照旧条指挥。那沿淮的诸州县镇，也依照原降敕命处分。”同年十二月敕令：“行使铜钱之内，听说夹带铁镴，若不严设条流，恐怕私家铸造。应中外所使铜钱内，铁镴钱即应该毁弃，不得再行使。如违犯，所使的钱，不论多少，都纳入官府，仍判处重罪。”

二年七月十二日，度支奏：“三京、邺都并诸道州府，市肆买卖所使的现钱等，每有条章，每陌八十文。近来访闻在京及诸道街坊市场人户，不顾条章，都将短陌转换长钱，任意欺罔，毫无畏忌。若不约束，转而开启侥幸之门。请求更严厉降下指挥，并榜示管界州府县镇的军人、百姓、商旅等，凡是买卖，都必须使用八十陌钱。同时命令巡司、厢界节级、所由点检觉察。如有无知之辈，依旧故意违犯，辄将短钱兴贩，便仰捉拿，委派逐州府枷项收禁勘问。所犯人，依照条奏处断完毕后申奏。其钱全部没收纳入官府。”奉敕：“应当依照度支所奏。”

四年九月敕令：“先前条流三京、诸道州府，不得在市场上所使的钱内夹带铅铁钱，虽然已经约束，仍听说公然行使。今后有人于钱陌内捉到一文至两文。所使的钱不论多少，都纳入官府，所犯人依照条流判罪。”

清泰二年十二月敕令：“御史台应当晓告中外，不得使用铅钱。如有违犯者，依照条流处分。”

晋天福三年三月敕令：“历代铸钱，济时作为宝，长久没有监务，已经断绝增添。近来趋利的人，违法太多，销熔不止，毁坏蛀蚀日益滋生。禁制未严，奸弊不能停止，必须施行重法，以平息乱源。应当命令盐铁使禁止私下制造铸造铜器。”同年十一月诏令说：“国家所资，泉货为重，销熔毁坏很严重，增添铸造没听说。于是降下条章，使臻富庶。应当命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无论公私，凡是有铜的，都准许铸钱。仍以‘天福元宝’为文，左环读之。委派盐铁司铸造样钱颁下诸道，令每一钱重二铢四絫，十钱重一两。或虑诸色人接便将铅铁铸造，杂乱铜钱，仍命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依旧禁止。尚虑各处铜数不多，应当命令诸道有长久废弃的铜冶处，准许百姓取便开炼，永远为主，官中不收取课利。其有生熟铜，仍准许所在中卖入官，或任自铸钱行用。其余除准许铸钱外，不得辄便另铸铜器。如有违犯者，都依照三年三月敕条处分。”同年十二月敕令：“先前准许铸钱，仍每一钱重二铢四絫，十钱重一两。私下考虑各处缺铜，难以依先前定铢两，应当命令天下无论公私，凡有铜处，要铸钱的，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因此不得掺入铅并铁，及缺漏不堪长久流行。仍委盐铁使明行晓示，其余依照原敕指挥。仍付所司。”

四年七月敕令：“先前命令天下州府公私铸钱，近来听说以铅锡相参，缺薄小弱，有违条制，不可长久通行。今后只准官府铸钱，私铸钱按照旧法禁止。”

周广顺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敕令：“铜法今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有钱一律不得销铸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徒一年，邻保人杖七十，其告事人给予赏钱一百贯。”

显德二年九月一日敕令：国家的利益，钱币最为重要，近朝以来，长期停止铸造，以至于私下不禁熔化铜器，年深日久，奸诈弊病尤其严重。现在开采铜矿兴办冶炼，设立监司铸造钱币，希望方便公私，应当实行条例制度。从今以后，除了朝廷礼器、兵器、官府物品以及镜子，还有寺庙道观内的钟、磬、钹、相轮、火珠、铃铎之外，其余铜器，一概禁止。所有两京、各道州府的铜像器物，以及各种装饰所用的铜，限于敕令到达后五十日内，都必须毁坏送交官府。民间私下缴纳的铜，按照斤两支付价钱。如果超过期限以及有隐藏或埋藏使用的，一两至一斤，犯人和知情者判两年徒刑，相关小吏和四邻杖责七十，捉事人和告事人赏钱十贯；一斤至五斤，犯人和知情者各判三年徒刑，相关小吏和四邻杖责九十，捉事人和告事人赏钱二十贯；五斤以上，不论多少，犯人处死，知情者判两年徒刑，服劳役一年，相关小吏和四邻杖责一百，捉事人和告事人赏钱三十贯。如果百姓缴纳熟铜，每斤官府给钱一百五十，生铜每斤一百。铜镜由官府铸造，在东京设置场所售卖，允许人们购买，前往各处贩卖。朝廷及各州现有的礼器、兵器、官物，原来用铜制造或装饰的，等到使用损坏后，立即改造，并且今后不得再使用铜。其中有应当使用铜的，上奏请示决定。

四年二月十一日，宣命指挥：“限外有人将铜器及铜于官场货卖，支给价钱，如使隐藏及使用者，并准原敕判处。其熟铜令每斤添及二百、生铜添及一百五十收买。所有诸处山场野务采炼淘沙到，依旧例铜每二十两为一斤，今时每一十六两为一斤，给钱一百三十收买。兼知高丽多有铜货，仍许青、登、莱州人户兴贩，如有将来中卖入官者，便仰给钱收买，即不得私下买卖。”

## 关键人物

- **后唐庄宗**：后唐皇帝；发布同光二年三月敕令，禁止铅锡钱
- **后唐明宗**：后唐皇帝；发布天成元年及四年敕令，规范钱币使用
- **后晋高祖**：后晋皇帝；发布天福三年敕令，允许民间铸钱
- **后周太祖**：后周皇帝；发布广顺元年敕令，解除铜禁但禁止销钱为器
- **后周世宗**：后周皇帝；发布显德二年敕令，严格限制铜器并设监铸钱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禁止铅锡杂钱在市场上流通；责令京城及诸道点检并禁断
- **本章叙述**：奏报铜器价贵，因销熔现钱；规定铜器价格并依盗铸钱律处罚
- **本章叙述**：限制现钱出城；五百以上不得放出
- **本章叙述**：禁止铁镴钱行使；铁镴钱毁弃，违者纳入官并治罪
- **本章叙述**：规范短陌使用；买卖须用八十陌钱，违者没收治罪
- **本章叙述**：重申禁止铅铁钱；捉到一文至两文，钱纳入官，犯人治罪
- **本章叙述**：禁止使用铅钱；违者依条流处分
- **本章叙述**：禁止私铸铜器；令盐铁使禁止私下铸造铜器
- **本章叙述**：允许民间铸钱并规定钱文重量；以天福元宝为文，每钱重二铢四絫
- **本章叙述**：放宽铸钱重量要求；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但不得杂铅铁
- **本章叙述**：禁止私铸，只准官铸；今后祗官铸钱，私铸钱下禁依旧法
- **本章叙述**：解除铜禁但禁止销钱为器；犯者处死，告发者赏钱

## 地点

- **京城**：敕令颁布及执行地点
- **三京**：施行货币规定的区域
- **邺都**：施行货币规定的区域
- **东京**：设置铜镜货卖场所
- **莱州**：允许兴贩高丽铜货的地区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通过连续敕令展示五代时期货币紊乱，包括私铸、铅锡掺杂、销钱为器、短陌等问题，朝廷试图以法令整顿，但效果有限，反映中央权威与经济控制力的变化。

## 标签

- 泉布
- 铅锡
- 盗铸
- 铜器
- 短陌
- 天福元宝
- 私铸
- 铸钱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wudai-huiyao-baihuawen-full/volume-27/chapter-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