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举人自代〈举官附〉
五代举人自代及举官制度诏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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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节记载五代后唐、后汉、后周关于官员举人自代及举官的敕令制度。
阅读提示
注意区分不同朝代和年份的敕令,关注举荐对象、人数、连坐等细节变化。
后唐清泰元年正月,尚书吏部员外郎刘鼎上奏说:“臣看到建中元年正月的敕令:‘内外文武官员授官上任后三天内,推举一人代替自己,事情下达中书省,如果任用所选之人,推荐多的人参与商议。’战乱以来,这道敕令久已废弃,今后请求重新施行。”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后汉乾祐元年正月的赦免文书中规定:“所有内外常参官,应按照唐朝建中年间的旧例,上任后三天内,上表推举一人代替自己。”
后唐天成二年六月,户部尚书李麟上奏:“应升朝官四品以上,各允许推荐县令、录事参军两人;五品六品官各允许推荐主簿、县尉两人。”敕令说:“所推荐的人授官后,仍要在官告中写明推荐官员的姓名,赴任之后,如果有不公正的行为,连坐推荐官员。另外,三品以上官员,有熟悉行止可以胜任两使判官的人,各自陈述才能业绩上报。”
后周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御札:“在朝文资官,翰林学士两省官中,有曾经担任过藩郡宾职、州县官的,应各自推荐能胜任县令、录事参军的一人,务必要求强干清明谨慎,公平勤勉。其中如果有已担任过县令、录事参军的,也允许举荐,并应当提拔任用,不拘泥于选任的资历次序,即使是姻亲近亲,也没有妨碍,只在举状中写明。授官之日,仍要签署举荐人的姓名,如果在任上贪污不公、懦弱不治、荒废职事、处断不当,都根据情况轻重连坐举主。并令御史台催促本官,迅速上奏,限两个月内举状齐备。如果出使在外的人,等回京之日依照此指挥处理。”
显德四年六月敕令:“在朝文资官,各自再举荐一人能胜任县令、录事参军以及两使防御、团练、军事判官的。以前因公事过失略有殿犯的,也允许举荐。其余依照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御札处理。”同年八月诏书:“在朝上将军、统军大将、率府副率等,应各自举荐有武勇胆力、骑射敏捷、能胜任军职的两三人,并写明年龄和历任职务去处上奏。如果已在禁军的,不在举荐之列。等举荐到后,都应当比试骑射,检验人材,即使是姻亲,也应公正举荐,只在状内写明。如任用之后,不称职,就根据情况轻重连坐举主。”
显德五年五月诏书:“在朝文资官,各自再举荐一人能胜任幕职县令、录事参军的。所举荐的幕职州县官罢任后,便授予官职,并允许赴京朝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