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人自代〈举官附〉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四
章节：举人自代〈举官附〉

## 本章概览

本节汇集五代时期关于官员举荐代替自己或举荐他人任官的诏敕。后唐清泰元年刘鼎奏请恢复建中元年敕令，要求官员上任后三日内举一人自代；后汉乾祐元年重申此例。后唐天成二年李麟奏请不同品级官员举荐相应人选，并规定举主连坐制度。后周显德二年御札要求文资官举荐堪为县令、录事者，强调公正无私，并规定连坐；显德四年令文资官再举，并令武将举荐军职人才；显德五年再令文资官举荐幕职州县官。这些制度反映了五代时期对官员选拔的规范。

本节记载五代后唐、后汉、后周关于官员举人自代及举官的敕令制度。

## 正文

后唐清泰元年正月，尚书吏部员外郎刘鼎上奏说：“臣看到建中元年正月的敕令：‘内外文武官员授官上任后三天内，推举一人代替自己，事情下达中书省，如果任用所选之人，推荐多的人参与商议。’战乱以来，这道敕令久已废弃，今后请求重新施行。”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后汉乾祐元年正月的赦免文书中规定：“所有内外常参官，应按照唐朝建中年间的旧例，上任后三天内，上表推举一人代替自己。”

后唐天成二年六月，户部尚书李麟上奏：“应升朝官四品以上，各允许推荐县令、录事参军两人；五品六品官各允许推荐主簿、县尉两人。”敕令说：“所推荐的人授官后，仍要在官告中写明推荐官员的姓名，赴任之后，如果有不公正的行为，连坐推荐官员。另外，三品以上官员，有熟悉行止可以胜任两使判官的人，各自陈述才能业绩上报。”

后周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御札：“在朝文资官，翰林学士两省官中，有曾经担任过藩郡宾职、州县官的，应各自推荐能胜任县令、录事参军的一人，务必要求强干清明谨慎，公平勤勉。其中如果有已担任过县令、录事参军的，也允许举荐，并应当提拔任用，不拘泥于选任的资历次序，即使是姻亲近亲，也没有妨碍，只在举状中写明。授官之日，仍要签署举荐人的姓名，如果在任上贪污不公、懦弱不治、荒废职事、处断不当，都根据情况轻重连坐举主。并令御史台催促本官，迅速上奏，限两个月内举状齐备。如果出使在外的人，等回京之日依照此指挥处理。”

显德四年六月敕令：“在朝文资官，各自再举荐一人能胜任县令、录事参军以及两使防御、团练、军事判官的。以前因公事过失略有殿犯的，也允许举荐。其余依照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御札处理。”同年八月诏书：“在朝上将军、统军大将、率府副率等，应各自举荐有武勇胆力、骑射敏捷、能胜任军职的两三人，并写明年龄和历任职务去处上奏。如果已在禁军的，不在举荐之列。等举荐到后，都应当比试骑射，检验人材，即使是姻亲，也应公正举荐，只在状内写明。如任用之后，不称职，就根据情况轻重连坐举主。”

显德五年五月诏书：“在朝文资官，各自再举荐一人能胜任幕职县令、录事参军的。所举荐的幕职州县官罢任后，便授予官职，并允许赴京朝见。”

## 关键人物

- **刘鼎**：尚书吏部员外郎；上奏请求恢复举人自代制度
- **李麟**：户部尚书；上奏提出官员举荐人才的具体规定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刘鼎奏请恢复建中元年举人自代制度；皇帝听从，施行恢复
- **本章前段**：汉乾祐元年正月发布赦节文，重申举人自代制度；规定常参官上任后三日举一人自代
- **本章中段**：李麟奏请规定不同品级官员举荐人数；敕令规定举主连坐制度
- **本章中段**：后周显德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御札要求文资官举荐县令、录事；规定举状限制、连坐等
- **本章中段**：显德四年六月敕令再令文资官举荐；允许微有殿犯者举荐，余依前制
- **本章后段**：显德四年八月诏令武将举荐军职人才；规定比试骑射，连坐举主
- **本章后段**：显德五年五月诏令再令文资官举荐幕职州县官；罢任后便除官，允许赴阙

## 为什么值得读

本节显示五代时期朝廷通过诏敕规范官员举荐制度，强调连坐责任，反映当时对官员选拔与监督的重视。

## 标签

- 举官
- 连坐
- 举状
- 御札
- 赦节文
- 敕
- 诏
- 文武臣寮
- 令录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wudai-huiyao-baihuawen-full/volume-4/chapter-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