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节日

五代节日进奉与设斋制度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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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章记载五代时期关于节日进奉和设斋的敕令与奏请,规范臣僚进献行为。

阅读提示

注意各朝敕令对进奉物品和形式的限制逐步加强,体现制度演变。

敕旨进奉节序寒食七夕

后唐同光四年四月十九日,明宗颁发敕令:所有朝廷内外官员以及三京、各道州府,如果是祝贺和节令,可以依据自己有无财力,量力进献,不得因此聚敛,伤害百姓。至于奇巧珍玩、飞放搏噬之物,都不得转相进献。

天成二年三月五日,门下侍郎兼工部尚书、平章事、判三司任圜上奏:三京留守、诸道节度使、观察使、诸道州防御使、刺史,每年应圣节及正旦、冬至等节日进贡,或因恩命改任,或因讨伐胜利,各自进献马匹。我看本朝旧例,虽然名义上是献马,但大多用绫绢金银折充马价。大概因为路途遥远,养护困难,因此各地都以此为定制。从今以后,请求除了蕃部进献骆驼和马匹外,各州所进献的马,允许依照天复三年以前的旧例,根据当地土产折合价值进献,希望能够使进贡输送稍为容易,又能表达诚敬之心。同时想要在各处挑选繁殖的马匹,依照旧制分设牧监,仍委派三司使另外制定方案上奏。

清泰二年正月,中书门下上奏:每逢皇帝诞辰,凡是刑狱公事需要上奏覆核的,等到下月执行。今后请求重罪囚犯等到下月,轻罪囚犯在节前上奏覆核判决。后唐末帝同意了。

晋天福四年九月敕令:每年寒食、七夕、重阳以及十月暖帐,内外臣僚的进献,都应停止。

六年正月敕令:今后冬至、寒食、端午、天和节以及各种谢贺,没有属州钱财的地方不得进献。

周广顺三年七月敕令:内外文武官员,遇到永寿节,都在寺庙道观设立道场,作为斋供。听说这些都是凑钱举办,应当减少,以利于公私。今后中书门下与文武百官共同设一个斋,枢密使与内诸司使、副等共同设一个斋,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以下共同设一个斋。其余前任官员及各司职掌,都不得再开设道场和设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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