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节日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五
章节：节日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五代后唐、后晋、后周时期关于节日进奉的诏令和奏议。后唐明宗敕令臣僚量力进奉，禁止聚敛伤民及进献奇巧之物。任圜奏请允许以折价代替献马，减轻负担。末帝时规定刑狱奏覆在节后处理。后晋高祖停止寒食等节进献，又限制无属州钱者不得进奉。后周太祖规定永寿节设斋数量，限制官员设斋规模。这些规定反映五代政府对节日进献的制度化管理。

本章记载五代时期关于节日进奉和设斋的敕令与奏请，规范臣僚进献行为。

## 正文

后唐同光四年四月十九日，明宗颁发敕令：所有朝廷内外官员以及三京、各道州府，如果是祝贺和节令，可以依据自己有无财力，量力进献，不得因此聚敛，伤害百姓。至于奇巧珍玩、飞放搏噬之物，都不得转相进献。

天成二年三月五日，门下侍郎兼工部尚书、平章事、判三司任圜上奏：三京留守、诸道节度使、观察使、诸道州防御使、刺史，每年应圣节及正旦、冬至等节日进贡，或因恩命改任，或因讨伐胜利，各自进献马匹。我看本朝旧例，虽然名义上是献马，但大多用绫绢金银折充马价。大概因为路途遥远，养护困难，因此各地都以此为定制。从今以后，请求除了蕃部进献骆驼和马匹外，各州所进献的马，允许依照天复三年以前的旧例，根据当地土产折合价值进献，希望能够使进贡输送稍为容易，又能表达诚敬之心。同时想要在各处挑选繁殖的马匹，依照旧制分设牧监，仍委派三司使另外制定方案上奏。

清泰二年正月，中书门下上奏：每逢皇帝诞辰，凡是刑狱公事需要上奏覆核的，等到下月执行。今后请求重罪囚犯等到下月，轻罪囚犯在节前上奏覆核判决。后唐末帝同意了。

晋天福四年九月敕令：每年寒食、七夕、重阳以及十月暖帐，内外臣僚的进献，都应停止。

六年正月敕令：今后冬至、寒食、端午、天和节以及各种谢贺，没有属州钱财的地方不得进献。

周广顺三年七月敕令：内外文武官员，遇到永寿节，都在寺庙道观设立道场，作为斋供。听说这些都是凑钱举办，应当减少，以利于公私。今后中书门下与文武百官共同设一个斋，枢密使与内诸司使、副等共同设一个斋，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以下共同设一个斋。其余前任官员及各司职掌，都不得再开设道场和设斋。

## 关键人物

- **明宗**：后唐皇帝；颁布敕令，规范进奉行为
- **任圜**：门下侍郎兼工部尚书、平章事、判三司；上奏请求马匹折价进献及设置牧监
- **末帝**：后唐皇帝；批准奏请，规定刑狱奏覆事宜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明宗敕旨规范进奉；规定量力进奉，禁止聚敛和进献奇巧之物
- **本章叙述**：任圜奏请马匹折价；请求允许折价进献马匹，并设置牧监
- **本章叙述**：中书门下奏请刑狱奏覆事宜；末帝批准重罪候次月，轻罪节前奏覆决遣
- **本章叙述**：停止寒食等节进献；寒食、七夕、重阳及十月暖帐进献停止
- **本章叙述**：限制进奉条件；无属州钱处不得进奉
- **本章叙述**：限制设斋规模；规定三处共设一斋，其他官员不得设斋

## 地点

- **三京**：敕令中提到的进奉主体之一
- **诸道**：地方的行政单位，涉及进奉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通过五代敕令和奏疏，展示节日进献从宽松到限制的过程，反映国家财政和民生考量。

## 标签

- 敕旨
- 进奉
- 节序
- 寒食
- 七夕
- 重阳
- 设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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