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格令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九
章节：定格令

## 本章概览

本章按年代顺序，记载五代各朝对律令格式的删定与编集。梁开平三年敕令删定律令，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同光、天成、长兴、清泰年间，或进呈刑律统类，或议废伪梁格，或详定大中统类，或编集制敕。晋天福年间详定编敕，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年间大规模删定，最终成《大周刑统》。各次奏议详述法书沿革、内容差异与施行取舍，反映五代法制承袭与变革，强调法律为天下之法，须简明易行。

本章记录了五代梁、唐、晋、汉、周各朝删定、编集律令格式的敕奏与施行过程。

## 正文

梁开平三年十月，敕令太常卿李燕、御史司宪萧顷、中书舍人张衮、尚书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寺卿王鄯、尚书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到四年十二月，中书门下上奏：“新删定的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请求命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颁布施行。”皇帝听从了。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刑部尚书卢质进上新集《同光刑律统类》十三卷。

天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御史大夫李琪上奏：“奉八月二十八日敕令，因大理寺所奏管见四部法书内有开元格一卷，开成格一十一卷，故大理卿杨遘所奏行伪梁格并目录一十一卷，与开成格稍有差错，不知是只依杨遘先前所奏施行，还是另外颁布圣旨，令臣等重新商较刊定奏闻。如今不如废弃伪梁的新格，施行本朝的旧章，遵行它，违者抵罪。”到其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上奏：“奉九月二十八日敕令：‘应当依李琪所奏，废除伪梁格，施行本朝格令。’伏详敕命，未包括律令。伏以开元朝与开成朝相隔七帝，年代已深，法制多异，且有轻重。律无二等，若将两朝格文并行，恐怕重叠差错。况且法律是天下的大理，不是一人的法律，而是天下的法律，所以是一代不变之制。又准敕：‘立后格合破前格。’若将开元格与开成格并行，实在难以检举。又有太和格五十二卷，刑法要录一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大中刑法格后敕六十卷，共一百六十一卷，长久未检举，伏请决定其取舍。奉敕：‘应令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共同详定一件格施行。’如今集众商量，开元格多规定条流公事，开成格关于刑狱，如今想暂且使用开成格。”皇帝听从了。

长兴四年六月，敕令御史中丞龙敏、给事中张鹏、中书舍人卢道导、尚书刑部侍郎任赞、大理卿李延范等详定《大中统类》。

清泰二年四月，御史中丞卢损等进上清泰元年已前十一年内的制敕，可长久施行的共三百九十四道，编为三十卷；其中未选中的，各令本司封闭，不得使用。敕令交付御史台颁布施行。

晋天福三年六月，中书门下上奏：“伏见天福元年十一月敕节文，唐明宗朝敕命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改易。如今诸司每有公事，现执清泰元年十月十四日编敕施行，称明宗朝敕，除编集外，并已封锁不行。臣等商量，希望差官将编集及封锁的前后敕文，再详细审定。其中经久可行的条件，单独录奏闻。”皇帝听从了。于是差左谏议大夫薛融、秘书监丞吕琦、尚书驾部员外郎知杂事刘皥、尚书刑部郎中司徒诩、大理正张仁瑑共同参详。到四年七月，薛融等进上详定的编敕三百六十八道，分为三十一卷，令有关部门抄录，与格式参用。

周广顺元年六月，命侍御史卢亿等，将晋、汉及国初关于刑法敕条一十六件，编为二卷，命名为《大周续编敕》。

显德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上奏：

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烦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差谬重叠，亦难详究。宜令中书门下并行删定，务从简要，所贵天下易为颁行者。

我认为刑法是驾驭百姓的缰绳和马嚼子，是纠正弊端的斧头和锤子，所以鞭打杖击在家中一天也不能松懈，刑罚在国家中一天也不能废弃，即使是尧、舜淳朴的年代，也不能舍弃这些而达到治理。如今奉皇帝的诏书，删定律令之类的书籍。我私下认为律令这类书，是达到治理的根本，经过圣贤的增减，成为古今的章程，历代以来，称为常法。朝廷所施行的，有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十卷，大中统类十二卷，后唐以来到汉末的编敕三十二卷，以及本朝的制敕等。判决案件、确定刑罚，没有超出这些的。律令的文辞古朴，阅读的人难以详细明白。格敕的条目繁多，检阅的人有时会有疑惑或错误。加上偏远地区，贪婪狡诈的人，凭借这些做坏事，逐渐成为弊端。正逢圣明的时代，应该申明统一的规则，希望百姓不陷入刑罚，官吏知道自己的职守。

我们这些臣子商议，希望按照圣上的旨意施行，并派遣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刘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寺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编纂新的法令，整理成书卷。法律条令中有难以理解的地方，就根据原文进行解释；格敕中有繁琐复杂的部分，就根据情况删除，只求明白事理、精简文字，并且直接书写容易理解。其中有轻重不适宜、在古代合适但今天不合适、相互矛盾、在此可行而在彼不可行的，都应当改正，不要有所拘泥。等到编纂完成之日，委托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的官员，以及两省五品以上的官员参详可否，然后送中书门下评议确定，上奏请示后施行。

皇帝听从了。到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上奏：

所编纂的内容集成为一部，另附有目录，共二十一卷，命名为《大周刑统》。恳请颁布施行于天下，与律、疏、令、式一并通行，其中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已被尽数采纳，不再属于法司执行的范围。历来由朝廷直接下令指挥公事，三司临时制定的法规，以及州县目前施行的规定，不在这次编纂的范围之内。凡是京城各官署处理的公务，各自都有现行的条例，希望命令本部门删减整理，送交中书门下详细审议后上奏报告。

奉敕：“宜依。”

## 关键人物

- **李琪**：御史大夫；上奏请求废伪梁格，施行本朝旧章
- **卢质**：刑部尚书；进上新集同光刑律统类
- **龙敏**：御史中丞；受敕详定大中统类
- **卢损**：御史中丞；进上编敕
- **薛融**：左谏议大夫；受差参详编集敕文
- **卢亿**：侍御史；受命编集续编敕
- **张湜**：侍御史知杂事；参与编集新格
- **张昭远**：兵部尚书；奏上大周刑统

## 时间线

- **梁开平三年十月**：敕令删定律令格式；至四年十二月成书，颁行
-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刑部尚书卢质进上新集同光刑律统类；成十三卷
- **天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御史大夫李琪奏请废伪梁格；十月二十一日定用开成格
- **长兴四年六月**：敕令详定大中统类；命官详定
- **清泰二年四月**：御史中丞卢损进上编敕；编为三十卷，颁行
- **晋天福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请详定编敕；四年七月成编敕三百六十八道
- **周广顺元年六月**：命编集续编敕；编为二卷
- **显德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奏请删定法书；五年七月成《大周刑统》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各朝通过删定、编集律令格式，不断调整法律文本，反映政权更迭中法制的延续与变革，以及中央对法律统一和简明易行的追求。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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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行
- 详定
- 参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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