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议刑轻重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九
章节：议刑轻重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后唐天成二年高宏超为父复仇杀人案，大理寺依律判处死刑，但刑部员外郎引康买得、梁悦等前例，认为孝子复仇可减死，最终敕令减死一等。长兴二年，大理寺奏请推勘致死案件分有故无故，无故减一等，中书门下认可。天福六年，李象指出断狱律中“邂逅致死”勿论，与无故减等相矛盾，详定院参详后区分违法拷掠与依法拷掠，规定因他故致死属邂逅勿论。这些案例反映了五代时期法理与人情的平衡，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量刑细化。

后唐对复仇及刑狱致死案件的量刑争议与敕令裁决。

## 正文

后唐天成二年二月十五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上奏：

奉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令：「越诉的条款，本是为了防止虚妄，必须加以惩罚，以杜绝效仿。如果确实怀抱深冤，无处上诉，其越诉的法律内没有记载杖刑的数目，仍令大理寺另行上奏闻知。」大理寺依据名例律，凡是断罪而没有正条，若不经过台省，怎么能报仇？事情在于斟酌适中，道理难以固执于法律，那些应该出罪的，就举重以明轻，那些应该入罪的，就举轻以明重。疏说：断罪而无条，指一部律内犯法没有罪名者，依照杂律，不应得为而为的，笞四十；指律令无条理不可为的，事情理重的杖八十。疏说：虽然犯法轻重不同，触类繁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中有在律在令没有正条的，若不轻重相明，没有条文可以比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希望补足遗漏，因此立此条，其情轻的笞四十，事情理重的杖八十。

奉敕令：「宜依。」同年七月，洺州平恩县百姓高宏超，其父高晖被同乡人王感杀害，宏超持刀杀死王感，带着他的首级自行陈说。大理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恩梦复审说：

伏以持刀杀人，按律处死，投狱自首，减罪有明文。高宏超既然实现了报仇，固然不逃法律，戴天无愧，视死如归，历代以来，事多有宽免性命。长庆二年有康买得，其父康宪被力人张莅乘醉拉拽，气息将绝，买得年十四，用木锸击打张莅，后三日死亡。敕旨：「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然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依沈命之科，恐怕失去原情之义，宜减死罪处分。」又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杀父之仇，投县请罪，敕旨：「复仇杀人，固有常典，因其伸冤请罪，自诣公门，发于天性，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宜减死。」当今明时有此孝子，那高宏超若使必须归入极法，实在考虑未合鸿慈。

奉敕令：「忠孝之道，是治国的大柄，典刑的要本。诛恶的深文，差别若毫厘，关系理道。昔纪信替主赴难，尚被青史永刊；今高宏超为父复仇，即丹书之不赏。人伦之□，法网宜矜，可减死一等。」

长兴二年四月，大理寺剧可久上奏说：“依照开成年间的律令格式，凡是盗贼必须获得其实际赃物，然后才能定罪。如果审讯拷问导致其死亡，按故意杀人论处。我请求从今以后，如果因审讯致死，若无其他事故，请减一等定罪；若另外增加病症而死的，按照保辜期限处理，正贼减本罪五等。”中书门下回复上奏：“今后凡涉及贼徒，若审讯拷问导致死亡，有事故的按故意杀人论处，无事故的减一等。如拷打过程中因增加疾病，查验分明，若无其他事故，虽在保辜期内死亡，也按减一等论处。”皇帝听从了。到后晋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上奏：

根据《刑法统类》节文说：“盗贼尚未见到实际赃物，审讯拷问因而致死的，有故意的按故意杀人论处，无故意的减一等。”又说：“今后或者有故意的按故意杀人论处，或者无故意但痕迹明显，证据确凿，坚持作恶，不承认实情，因此致死的，减故意杀人罪三等。如果被胡乱攀引，最终是清白之人，因此致死的，减故意杀人罪一等。”臣下我考察上文说：“有故意杀人的，按故意杀人论处。”这是正确的。至于无故意杀人的，也判减一等罪，恐怕不妥当。假如官府有刑狱案件，尚未查明实情，不能完全不审问。如果托词说有故意的，那就是曾经拷打，以及违反法令格式，或者用粗大的勘棒，强行压制，因此致死的，都属于有故意。无故意的，就是审讯机关不曾拷打，又不违反法律，也不强行压制，这就都属于无故意，不应定罪。假若有犯罪人旧病缠身，审讯之际突然死亡，不可以判审讯官员减等之罪。又根据《断狱律》说：“如果依法使用杖刑，依规定次数拷问而意外致死的，不论罪。”邂逅，意思是没料到会死而死了。而且他说拷问拷打，尚且允许不论罪，这里说无故意，却要判罪，事实相反，道理不通。请求今后审讯之时致死的，如果确实属于无故意，请依照邂逅不论罪的含义。

详定院上奏说：“我们详细审议，如果违法拷打，并非因为私人原因或故意挟带情绪而导致其死亡，但没有其他情节的，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虽然没有依法拷打，但不是出于私人原因或故意挟带情绪导致其死亡，且没有其他情节的，请求比照故意杀人罪减一等处罚。如果本来没有其他情节，又依法拷打或者没有拷打，或者审问或者没有审问，以及没有压制逼迫而因其他原因致死的，都属于偶然事件，不予追究。”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晋天福三年八月，大理寺奏：「左街史韩延嗣为百姓李延晖冲者，本街使连喝不住，殴撃致死。准律，斗殴者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依故杀人者斩。其韩延嗣准律合斩。刑法统类节文：绞刑决重杖一百处死。」敕：「法寺定法，比不因斗殴故伤人，辜内死者以杀人论。盖微相类，且非本条，罪有可疑，法当在宥。徒二年半，刺面配华州，发运务收管。」

## 关键人物

- **高宏超**：洺州平恩县百姓；为父报仇杀死仇人，被审议减刑
- **李恩梦**：尚书刑部员外郎；复审高宏超案，主张减死
- **剧可久**：大理寺官员；上奏建议推勘致死案件分有故无故
- **李象**：尚书刑部员外郎；上奏指出无故致死与邂逅勿论的矛盾

## 时间线

- **后唐天成二年二月十五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奏越诉刑法；敕令宜依
- **本章叙述**：高宏超为父复仇杀人自首；敕令减死一等
- **后唐长兴二年四月**：大理寺奏请推勘致死分有故无故；中书门下覆奏同意
- **后晋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李象奏论推勘致死与邂逅勿论；详定院参详后从之
- **后晋天福三年八月**：韩延嗣殴击致死案；敕令判徒二年半刺配华州

## 地点

- **洺州平恩县**：高宏超的居住地
- **华州**：韩延嗣被刺面发配之地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记录五代时期司法部门对复仇和刑讯致死案件的量刑讨论，展现法律条文与情理孝道之间的冲突，以及通过敕令和司法解释调整刑罚的具体过程。

## 标签

- 越诉
- 复讐
- 减死
- 推勘
- 故杀
- 邂逅
- 拷掠
- 刑法统类
- 断狱律
- 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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