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赃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九
章节：定赃

## 本章概览

本章辑录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各朝关于赃罪量刑的敕令与奏议。后唐长兴四年放宽枉法赃至二十匹，清泰年间细化窃盗赃量刑，后又恢复十五匹绞。后晋定窃盗赃满五匹处死，后汉对强盗不论赃多少一律处死，后周则规定窃盗赃满三匹绢即决杀，并区分强奸与和奸。各朝法令互相沿革，反映五代时期对赃罪惩处的变化，既体现宽严相济，也反映社会治理的调整。

本章记载五代各朝对赃罪量刑标准的法令调整。

## 正文

后唐长兴四年六月十四日批准敕令：“枉法赃十五匹处绞刑，按格令加至二十匹。自从战乱以来，廉洁知耻的人很少，执行法律号令，告诫人们远离财物。国家一直重视生命，上下颇能遵守禁令，犯罪逐渐减少，法律也应当减轻。今后犯枉法赃的，应当按格文处理。赃名条文内有以准加减及同字者并倍累赃，都应当按律令格式处理。凡有告发事情的人，除盐曲条格外，应当根据轻重依理施行，不在格赏的范围之内。”

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上奏：“所施行的法律中窃盗条，按建中年间，赃满三匹以上处决杀死，不满三匹酌量情节处以杖刑。本朝因为酌量情节的条文不确定，下诏御史中丞龙敏等商议。赃满三匹，按旧法；一匹以上，判处徒刑一年半；一匹以下，按罪处以杖刑。大理寺丞又因为量罪的条文不确定，上报集合大理寺重新商议。现在议定赃满一匹，徒刑二年半；不满一匹，徒刑一年半；未得财物，杖七十。”皇帝听从了。

二年五月，中书门下上奏：“刺史位列公侯，县令是百姓的父母官，只应加倍抚养，怎能自己制造创伤？前些时候张宗允，被胥吏诉讼，应当处以极刑，法司援引律条，罪只限于徒刑流放。我听说立法稍微严格，人们就不敢犯法，现有的法律，希望下达有关部门再斟酌。”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一同上奏议说：“按律，枉法赃十五匹绞刑，天宝元年加至二十匹。请求今后枉法赃十五匹按律绞刑，不枉法赃按三十匹加徒刑流放。受所监临赃五十匹流放二千里。现在请求依统类，不枉法赃超过三十匹，受所监临赃超过五十匹。”皇帝听从了。

晋天福五年十月敕令：“今后窃盗赃满五匹的处死，三匹以上判决杖刑流放，以盗论处的按律文处理。”

汉天福十二年八月敕令：“天下凡有关强盗捉获，不论赃物多少，审问属实，都应当处死。”

周广顺三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的，都按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条例施行。各处犯罪的人，除反逆外，其余罪行都不得没收家产，牵连骨肉，一律按格令处理。请再次下达明敕，颁布天下。”于是下诏说：“赦书节文，已有改革，担心边城远郡未能详细知晓，应当再申明，以免错误。那些盗贼，若是强盗，都按向来格条判决；犯窃盗的，计赃绢满三匹的，都按律处决杀死。其绢按本地最高估价为准，不满三匹的，分等级判决。凡有夫妇人被强奸的，男子处决杀死，妇人不治罪；犯和奸的，男子妇人按律判罪，罪不至死；其余奸私，按格律处理。”

## 关键人物

- **龙敏**：御史中丞；参与议定窃盗赃量刑标准
- **张宗允**：被胥吏诉讼的官员；作为案例引发对法律严苛的讨论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敕令调整枉法赃量刑，加至二十匹；犯枉法赃者依格文处分
- **本章叙述**：大理寺奏议窃盗赃量刑，最终定赃满一匹徒二年半等；皇帝从之
- **本章叙述**：中书门下奏请加重立法，议定枉法赃十五匹绞等；皇帝从之
- **本章叙述**：敕令窃盗赃满五匹处死；制定窃盗赃新量刑
- **本章叙述**：敕令强盗不论赃多少一律处死；强盗处死
- **本章叙述**：中书门下奏请依晋天福元年条制，后下诏规定窃盗赃满三匹绢决杀；颁布诏令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集中反映了五代时期对赃罪的法律规定及其演变，体现各朝通过调整量刑标准来应对治安问题，也反映法律从宽到严再到具体的量化过程，是研究五代法制史的重要资料。

## 标签

- 枉法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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