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四赏罚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武经总要》
作者：曾公亮、丁度等
时代：北宋
类别：兵书 · 白话译文
卷目：前集
章节：卷十四赏罚

## 本章概览

宋代军事法典《武经总要》卷十四专论赏罚，其制度之严密、刑罚之酷烈，堪称历代军法之集大成。宋朝大将出征，皇帝不仅赐予御剑以便先斩后奏，还设随军赏给库与空白委任状，使主将拥有极大的临机处置权。赏格以阵战形势与杀获数量划分等级：以少击多为上阵，兵力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杀获四分以上且损失不到一分者为上获，二分以上为中获，一分以上为下获。据此组合出五等赏赐，转官从七资至一资不等，赐物则绢钱并给。更设奇功条款，凡冲锋破敌、突入敌群、攻破险要者，由主将特奏旌赏。罚条之严更令人心惊：临阵擅自离队、弓弩乱射、假病、失马、夺人首级、不战而降、泄露军机、迟到、改易旌旗、行列不整、下营违规、逃亡、不听号令、救援不力、丢失旗鼓、擅闯主将营帐、侦察失职、烽火失应、守城不固、器械不备、克扣粮饷、私通敌国、内盗、诈病避役、受贿枉法、虚报战功、赌博、毁弃军装、营中驰马、惑众动摇军心、惊扰叫喊、放火、入敌境掘墓烧房、奸淫妇女、擅与敌使交谈、私议军事、受赂通敌、私拆敌书、杀降、先掳掠、争俘相伤、撤退奔跑等四十余种行为，一律处斩，甚至株连全队。宋代兵制借鉴秦法，用重赏重罚驱使士卒效命，使疲弱者变勇，懦弱者成决，由此铸就一支征战四方的铁军。赏罚制度的细化与主将独断权的确立，折射出宋代中央集权下军事管理的特殊智慧。

本章详细列出宋朝军队的赏格（按阵获等级转官、赐物）和罚条（各种斩刑及杖刑），并附战伤例、战士例等。

本章是宋朝军事法规汇编，包含赏格、罚条、战伤例、战士例等，为将帅治军提供制度依据。

## 正文

军队中的赏罚规定，在旧史书中往往散见各处并有完整保存。只有现在的法令中有兵卫之制，律法中有擅兴之条，自汉代以来，沿革删定，随世代不同而有差异。

宋朝制度，大将每次出征讨伐，都赐予御剑随身，有违犯军令的，听任其自行处决。同时设置随军赏给库，或者交付空白委任状和符节，有立功的人，听任大将根据情况封赏，不必等待朝廷批复。景德初年，真宗关注边防事务，开始增订赏格罚条。庆历之后，陕西用兵，皇上又下诏命近臣参酌制定，比旧文更加详尽周密，颁布到边境，可作为永久规式，与律令并行。现在列于下方。

赏格：阵获、转迁、赐物等第共三等阵：以少击多为上阵，兵力相当为中阵，以多击少为下阵。

三等获：根据敌军数量按十分比计算，杀获四分以上，损失不到一分，为上获；二分以上，损失少而获得多，为中获；一分以上，损失与获得相当，为下获（以上都指大势取胜的情况，如果虽有俘获但溃败，不适用此例）。

转官：七资为第一等，五资为第二等，三资为第三等，二资为第四等，一资为第五等。以上转官至诸司使副的，即按平转之例，以五额为一资。

赏等：上阵上获为第一等转官，上阵中获为第二等，上阵下获为第三等；中阵上获为第二等，中阵中获为第三等，中阵下获为第四等；下阵上获为第三等，下阵中获为第四等，下阵下获为第五等。

以上都监、巡检及随军使臣用此例。赐物，临时根据阵获上下约数支给，钤辖以上确定阵获上下后上奏取旨。

转阶级：三转为第一等，两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

以上厢禁军、蕃落、义军、弓箭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用此例。凡军头、十将以下，由所属处填发牒文补充完毕后上奏；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先用此例给付身功状凭证，发牒上奏，请求降旨。其军都指挥使以上，上奏听候朝廷旨意。

五转为第二等，三转为第二等，一转为第三等。以上厢禁军、蕃落及义军、弓箭手，自长行军士以上，用此例。

赐物：绢十匹，钱十贯，为第一等；绢七匹，钱八贯，为第二等；绢五匹，钱五贯，为第三等；绢三匹，钱三贯，为第四等；绢一匹，钱三贯，为第五等。

以上厢禁军用此例。军都指挥使以上，委托各主将根据功劳大小，约略比照此等，从优加赏，给赏完毕后上奏朝廷。

绢十匹，为第一等；绢八匹，为第二等；钱十贯，为第三等；钱五贯，为第四等；钱三贯，为第五等。

以上蕃落、义军、弓箭手用此例。以上第二等赐物，如果有原来支给锦袄子、腰带的，仍按旧例支给，并将价值纳入准赐物等级配折。第四等以下，不再支给锦袄子、腰带。

一、临阵对敌，箭矢未交，先锋驰入，冲锋陷阵突出敌群，敌军因此破败的，为奇功。

或者敌军精锐坚固，城池险要牢固，山林阻隔险要，道路遥远，以及救兵接应不上，如此之类，既然克敌制胜，难易相差很远，都不可以按常规标准酬赏，委托主将临时记录上奏施以旌表赏赐。

一、杀敌，斩首一级的，给第四等赐。其中临阵袭营，率先效命，以及突入敌群深入，各有杀获的，给第二等转。转，指转阶级，以下条款中“转”同此。

一、临阵或袭营，活捉敌军，每一人，给第二等转。

一、活捉敌军头目的，给第一等转。

一、袭击敌军营寨，能使营寨动摇敌军混乱，因而攻入击破的，如果是使臣率领，给第三等转官；如果只是军员率领，给第一等转，并都给第二等赐；随从军士，各给第三等赐。如果使臣率领并有军员随从，其军员给第二等转，赐物同上。

一、临阵能效命杀退敌军的，除主将按阵获行赏外，其余军士，不是活捉斩首的，每人给第五等赐；如果与敌军对阵，未分胜负，因策应而得胜的，其策应将士各加一等赏赐。

一、能拦截抓获敌军探马游骑的，给第二等转。

一、深入杀敌导致受伤的，给第四等赐；虽受伤，仍有俘获，除转迁外，给第三等赐；伤重的加一等。

一、活捉斩首，有受伤的，除转迁外，另给第四等赐，伤重的加一等。

一、临阵砍散敌军头领、旗鼓的，给第三等转，并给第五等赐。如能夺取旗鼓的，给第二等转，并按本等给赐。夺取的，必须主将临阵亲眼看见，以及众人担保，才能行赏。

一、将校临阵受伤，有能救免的，给第一等赐。

一、数人共同活捉斩杀敌军一人，或数十人共同活捉斩杀敌军数人的，除亲自活捉斩杀者按上条赏赐外，其余随从各降一等。

一、将士每有战伤，官府都给与公凭证。如果重伤两次、轻伤三次，给第三等转。

一、侦察到敌情的，赐物。如果因此击败敌军，从优酬赏。

一、捕获敌军奸细的，赐物。

一、告发有人与敌军通情报得实的，赐物，并另给所犯之家的妻子、儿女、杂畜、资财。以上三条，都随功大小，酬给赐物，先定数额。如果有探知敌军重大谋略秘计，因此广泛获得胜利的；如果诱降酋长、城戍以及敌军当权的将相的，都算奇功，记录上奏特别议定旌赏。

一、攻战所获军帐、人口、牲畜、资财、杂物等，都赐给所获之人；其中马匹和铠甲兵器，交还官府给予补偿。

一、大捷多获，除赏奇功外，一半归官，一半平均赏给战士。其中物品非私人可用的，官府给其价值。

一、活捉斩杀到敌军近上头目，都算入奇功，委托主将记录上奏。

一、将士得功或高于所立赏格的，都按奇功记录上奏。

一、攻破蛮獠立功的，减西北边境战功二等赏赐。

战伤例：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伤重的，支绢七匹；轻的，五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伤五匹，轻伤三匹。长行以上，重伤三匹，轻伤二匹。

厢军、义军、弓箭手副指挥使以上，重伤五匹，轻伤三匹。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伤三匹，轻伤二匹。长行以上，重伤二匹，轻伤一匹。

以上是为包扎伤口的赐物，其酒药钱物，都临时根据旧例随伤势轻重支给，用公家物品充任。

战士例：阵亡军士，各随所属军分指挥给与赙赠，其等第按三司规定。

宣例：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龄二十以上，补充入本军。其中有人才超过本军标准，或不及原军，按标准分配入军，并加倍支给入军例物。其中十五岁以上，身体无残疾，愿意充军的，先支给半分，俸禄等待年满二十，按标准配军。其无人充军的，家属随其自便，并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录用二人，都充任殿侍。如果已在军中，给十将；如已是十将以上，酌情转迁。如果没有子孙可录用，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列奏听候旨意。

行赏约束：

一、立功将士应合酬赏的，都令主将在贼退后、各军未散时，当众评定确立，直接说明斩获受伤次序，务必从简从速。

一、将士得功，主将即时对证确定，写明其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转移替换有功人姓名，以致压制先锋、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如士卒确有功状，被人转移替换压制的，允许到当地官府自行陈述。

一、申报得功将士，使臣都需写明官任、军分、姓名、本属主帅、官军贼众多少、彼此杀获输失之数、以及夺得军资器械、并作战年月日、战处离州县远近，仍写明部属等人姓名开列上奏，也必须文字简速，不得拖延。

一、评定将士战伤，其中临阵的，如果背后受伤，不在赏例之内；如果深入杀敌，袭营陷阵，虽伤在背后，不算退怯，也给予赏赐。

一、所有随军赏赐钱帛袍带等，登记数量，将行前备好，军前需要即时支给外，如果将士得功应赐的，都由主将先给印纸，开具具体内容交付本人。这些印纸不得临阵对垒时散发，以免引起喧闹纷扰，回军后所在州军迅速申请。如有违犯约束的，斩。

一、临阵，非主将命令，擅自离队先冲入敌阵的，斩。

一、敌军离阵尚远，弓弩乱射的，斩。指射力不及之地。

一、临阵听到鼓声，应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未射尽（未射尽，指如众人射三箭，自己只射二箭之类），以及抛弃余箭的，斩。

一、临阵，弓弩已搭箭而回头看的，斩。

一、将校士卒临阵假装生病的，斩。在边镇，假托以求规避的，绞。或是副部署以上，假装生病的，上奏裁夺。

一、临阵或在敌境，非应传之言，而擅自高声的，斩。非临阵、在敌境的，杖一百。

一、下营完毕后，非正门擅自出入的，斩。

一、侦察人员谎报军情，互相托付以及泄露军情的，斩。

一、将领因私仇，到临阵时相互报复的，斩。

一、临阵失马的，斩。力战，马被杀伤的，不追究。即军员用弱马换军士壮马的，也斩。钤辖以下，除名决配；副部署以上，酌情上奏裁断。

一、交战期间，争夺他人所获首级的，斩。如果众人合力杀获，分不清主名，擅自取走首级的，也斩。

一、追击敌军将帅，指定远近处所而擅自越过的，斩。或未到达指定处所的，也斩。

一、不战而降敌的，或背国投敌的，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并没收其家产。没收家产时，男子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子、祖孙、兄弟、姐妹、资财、田宅，全部没收充官。其余条款中没收家产同此。

一、战阵中失去主将的，亲兵一并斩首。临阵擅自离开主将左右的，一并按违制之罪处罚。

罚条：

一、泄露军事机密或传播号令泄密的，斩。

一、约定日期会战，或商议军事，迟到的，斩。商议军事时，如因大雨雪或水火，力不能赴的，不追究。

一、军中非大将之令，副将以下擅自发号施令，以及改易旌旗军号的，斩。如果号令不便，必须改易的，先申报大将；如事情紧急迅速，来不及先申报，其改易确实便利的，不追究。即呼号或吹物涉及伪造号令的，也斩。

一、排阵已定，都监、使臣、军员以下擅自抽走一人一骑的，斩。

一、会战或临敌下寨，行列不整齐，旌旗不正，金鼓不鸣的，主管者及违犯者皆斩。

教阵而违犯的，杖一百决断。

一、下营错误不合规则的，主管者杖一百；在敌境的，斩。

一、逃离军队的，斩。非出军临阵之日，按厢禁军敕令处理。

一、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自发兵的，斩。如果贼已迫近边境，须即时派兵马策应，来不及通报主将的，不追究。

一、不等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互勘验核对就擅自发兵的，处斩。得到符契却不发兵，以及不立即发兵（不立即发兵是指出军临阵之时；如果是平常的抽调替换，自然按照常规期限）；或者虽然得到符契，但不按顺序，以及没有宣命文牒相配合而报告发兵的，也处斩。

一、临阵率先逃跑的，处斩。

一、各队部被攻击情况危急，前后及左右队部应当救援而不救援，因而导致陷没的，全队部都处斩。

一、不遵守队伍而自己抢前，以及虽然在本队伍内，但在前后行走时或稀疏或紧密，或依附亲近而出队伍跑离的，都处斩。不是公事，擅自进入主将营帐的，处斩。主将营帐内，其他人无故擅自进入的，处斩。随从也一起治罪。

一、丢失旗帜鼓号旌节的，全队处斩。或者被敌人夺去的，也全队处斩。

一、阵势排定后，擅自进退扰乱行列的，前后左右所行经之处，听凭立即处斩。

一、设奇兵埋伏掩袭，务必应机迅速，如前将已经交战，后应立即赶赴。进退接应违背的，处斩。

一、敌人来犯，可以出兵而不出兵的，处斩。

一、命令远出侦察瞭望，没有察觉敌人到来的，处斩。

一、派遣侦察敌军，反而进入敌境，可以前往而不前往，互相推托，以及回来不据实报告的，处斩。

一、有紧急军情，不举烽火；以及看见前面烽火已经举起，后面烽火不接应的，处斩。或者没有警情而误举烽火，导致惊扰城寨；以及举烽火的数目不符合规定，导致误事的，也处斩。承接传递错误而跟着响应的人，不治罪。

一、守城不坚固的，本地分守的官员及主将都处斩。或者围攻敌人城池不坚固的，也处斩。

一、更铺哨所失于守望，夜间巡逻丢失口令，私自到别的营火处住宿的，处斩。

一、行军不进入队伍，冲撞后续马队的，处斩。

一、兵器装备不预先修理整备，导致临阵时不能使用；或者在发给接收时，不立即上报，导致临阵败事的，处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官员，商议军事政务，务必和协公允，即时裁决处理，违者按违制论处；所持意见明显涉及偏私枉曲的，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官员，每次接到下达的宣敕文书，都要记录接收的日期时辰，迅速奏报，延迟的按违制论处。

一、出兵在路途中，以及沿边城寨，负责支给请受的典级官员，敢于克扣减少粮食、草料、衣资、赏赐的，不论多少，都处斩。

一、吏卒与敌人私下勾结往来，或者交谈、通信的，处斩并没收其家产。

一、主管官吏役使不公平的，处斩主管官吏。指指挥使以下。

一、不服从差遣的，处斩。

一、内部相互盗窃的，不论物品多少，都处斩。如果不出军临阵，则按照平常法律。

一、用巧诈手段逃避征役的，处斩。

一、逃避兵役而自伤自残的，处斩。

一、将吏接受贿赂枉法，以及论功定罪时故意不据实的，处斩。过失的，委派主帅量罪判决处理。

一、虚报敌军数量，导致误奏阵获战功的，也处斩。

一、隐瞒欺骗破贼所得收获以及死亡士兵的资财的，处斩。

一、以强凌弱，愤怒争斗酗酒，喧哗悖理恶骂，或者煽动恐吓军队，以及冒犯等级，于理不顺的，处斩。

一、赌博赌钱物的，处斩。如果不是出军临阵，自然依照平常法律。

一、丢失衣甲器械的，处斩。主将看见而不收取，按违制罪论处。以及故意毁坏丢弃军装，或偷盗出卖器械、军装而诈称丢失的，也处斩。

一、大军在路上遗落器械、衣物，都必须移到路旁，让收容后面的人收取，等到下营处，召失主交付。如果他人冒认以及隐匿的，处斩。收容后面的人不收取的，杖打一百。

一、军营中跑车驰马的，处斩。从指挥使以下，都必须步行进入营寨，违者，杖打一百。营寨，指主帅所在之处。

一、贪图争夺财物牲畜而不去杀敌的，处斩。

一、制造谣言蛊惑人心，妄谈阴阳、占卜、道释、鬼神、灾祥，以动摇军心的，处斩。

一、无故惊扰军队，叫喊奔跑，妄说敌人到来，以及夜间呼喊惊动众人的，都处斩。如果敌人乘暗夜攻营，将士擅自呼喊骚动的，也处斩。

一、军营中突然有紧急情况以及失火，在营军人擅自叫喊奔跑的，所在主管官员可以处斩他。如果在守城被围时，也处斩。

一、放火的，处斩，并没收其家产。或者因过失烧毁房屋、军营及财物、粮草积蓄，总计价值钱二贯以上至足的，处斩。

一、军营中发生火灾，除救火人员外，其余人都要严密戒备，如果擅自离开本职掌管的、部队等处的，处斩。

一、进入敌境，军士擅自发掘坟墓、焚烧房屋、杀害老幼及妇女、践踏庄稼、砍伐树木的，处斩。如果主将有命令，命令踏平践踏敌境庄稼、砍伐树木、或焚烧荡平房屋的，不治罪。

一、军士虽然破敌有功，但擅自挖掘坟墓、焚烧房屋、掠夺取财物的，处斩。

一、奸淫侵犯居民妇女，以及带妇女入军营的，处斩。

一、敌人派遣使者进入我军，非主管官员，擅自与之交谈的，处斩。如果擒获敌人以及前来投降的，都须领去见主帅，不得询问敌方情况。如果违反因而泄露军情的，处斩。

一、行军宿营的吏卒私下议论军中事务的，处斩。

一、行军宿营的吏卒接受他人财物贿赂，情节涉及勾结交往的，处斩。亲戚供给馈赠的，不治罪。

一、得到敌人射来的书信，吏卒须立即封送大将，擅自拆开阅读的，处斩。如果士卒有亲戚朋友赠送书信的，须带去主将处验明认领交付，违者，杖打一百。

一、敌军抛弃敌人前来投降，而擅自杀害的，处斩。

一、攻破贼军，率先掳掠的，或者进入敌境擅自掳掠的，处斩。

一、攻破贼军后，因争夺俘虏相互伤害的，处斩。

一、战斗结束撤军时，应缓慢而行，擅自奔跑的，处斩。

一、违反主将临时命令的，处斩。指根据具体事务发出的号令。

一、军队扎营，扰乱行列失去队伍；以及砍柴放牧打水饮马出到警戒线外的，杖打一百。

一、凡是看到奇禽异兽怪物进入营垒以及捕获的，须当时报告主将。不报告而擅自传播的，杖打一百。

三军将士，畏惧我方将领就不畏惧敌人，畏惧敌人就不畏惧我方将领，这就是设置赏罚的原因。明智的将领懂得这个道理，所以彰显利益、显示危害来晓谕众人，有功必赏、有罪必罚来鼓励立功，等到对阵交战时，都看到斧钺和爵禄之具都在眼前，那么士卒即使想不战斗，也不可能了。所以能使疲弱者勇敢，懦弱者果决，前进有侥幸生存的机会，后退则必死无疑。

过去战国时，秦国的兵力最为雄强，大致是因为能驯养精锐士卒，用庆赏使之习惯，用刑罚使之畏惧。凡是民众想要从君主那里获得利益的，非战斗没有途径。那些有军功的，各自按法令受赏，斩获五个甲士之首可以管辖五家，以此作为赏赐，民众没有不努力的。如果军队大战而大将战死，官吏自五百石以上不能死战的，都应处斩。大将身边的吏卒逃跑的，都处斩。士卒有军功的，剥夺；无军功的，戍边三年。五人为一伍，五十人为一行，战斗中伍内有人逃跑，同伍五人一同剥夺功勋；无军功的，也戍边三年。以此作为惩罚，民众没有不畏惧的。

所以四代都有胜利，纵横攻击六国，六国没有敢于抵抗的，不是侥幸，是有方法策略使它这样的。因此善于用兵的人，诛杀大人物来树立威严，奖赏小人物来显示明察，刑罚上到极点而不避讳权贵，赏赐下到普通而不遗漏低贱，杀戮一个士卒而万人都畏惧劝勉，正是运用了这个道理。

## 关键人物

- **真宗**：宋朝皇帝；关注边防事务，开始增订赏格罚条

## 时间线

- **时间不明**：旧史书中赏罚规定散见各处并有完整保存
- **时间不明**：宋朝制定兵卫之制和擅兴之条，沿革删定
- **景德初年**：真宗关注边防事务，开始增订赏格罚条
- **庆历之后**：陕西用兵，皇上诏近臣参酌制定，比旧文更详尽周密，颁布到边境，成为永久规式；成为永久规式，与律令并行

## 地点

- **陕西**：庆历之后，陕西用兵，引发赏格罚条的增订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是研究宋朝军事制度的重要文献，详细规定了赏罚细则，体现了宋代以法治军的思想。

## 标签

- 赏格
- 罚条
- 转官
- 赐物
- 奇功
- 战伤
- 阵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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