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官三第二十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新元史》
作者：柯劭忞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百官三第二十四

## 本章概览

元朝在至元五年（1268年）初设御史台，从一品，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并制定三十余条条例，涵盖弹劾中书省、枢密院等内外百官，审核案卷，监察祭祀及出使。其后官制多次调整：大夫由从二品升至从一品，中丞由从三品升至正二品，侍御史、治书侍御史等品级亦数度提升。至元十四年设江南行御史台，初在扬州，后迁杭州、江州，最终定于建康，监管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辖江东、江西、浙东、浙西等十道肃政廉访司。陕西行御史台设于大德元年，统管汉中、陇北、四川、云南四道。各道肃政廉访司由提刑按察司于至元二十八年改制而来，设廉访使、副使、佥事等官，负责地方监察，如山东东西道、河东山西道等。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正四品，掌朝会纠仪。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正七品，担任刺举，初以汉人充任，后参用蒙古、色目人。大宗正府由札鲁忽赤掌管，初设十员，后增至四十二员，掌蒙古、色目人刑狱，汉人案件则归刑部。大司农司掌农桑、水利、学校，经历多次改制，最终为从一品。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集贤院等机构亦各有详细建置。全文通过官职设置、品级沿革、职能划分，系统展现了元朝监察与行政体系的完备过程。

本章记载御史台、大宗正府、大司农司、翰林兼国史院等中央机构的官制、沿革与职责，及各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的设置与变迁。

本章详细列出御史台及其下属殿中司、察院，十道肃政廉访司，以及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官员品级、设置时间与职责；又述大宗正府、大司农司、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集贤院、国子监等机构的沿革与品级，并提及部分机构的分合与迁转。

## 正文

御史台，从一品。掌管纠察检举百官的好坏、政治的得失。至元五年，制定御史台应当施行的条例：一，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的奸邪不法，审核各司的案卷文书，并监察祭祀以及出使的事情。一，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凡有奏报公事，与御史台官员一同上奏。一，诉讼冤屈等人，民户经左右部，军户经枢密院，钱粮经制国用使司，如果审理判决不当，到中书省陈告。如果中书省官员徇私或审理判决不当，允许御史台官员纠察弹劾。一，各官府刑名违错，赋役不均以及建造不合法度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各官员如果任期已满不进行迁转，或者迁转不依照格例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不奉朝廷命令擅自补充注授官品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各路总管府各官及大府监应管理的财物文书账目，委托监察官员每季度照刷审核。一，和买如果不按当时价格，冒支官钱或克扣减损发放不实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各官员侵吞使用官府财物或移易借贷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办理课程税赋的官员除正额外，如果有增盈余而不全部如实上交到官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营造工程役使工匠的地方，委托监察官员随事弹劾纠举。一，各衙门拘押的囚犯以及不应拷讯的人，如果确实冤枉，即行文原问官归结改正。如果原问官违错，允许纠察。一，各囚禁中非理死损的，委托监察官员随事推究纠察。一，各承追取应审理的重刑及应照刷的文案，如果有遗漏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各审讯勘问罪囚都必须连署职官一同审问，不得专门委托本厅及典史推问。如有违反，仰监察官员纠察。一，职官有年老生病不能胜任的，委托监察官员体察。一，各官吏有廉洁能干公正的，具列姓名上奏听闻，贪污滥用的也进行纠察。一，各公事下达后有冤枉错失的，承受官司即须执行申辩，如果再次申辩不听从或不报告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应禁止的货物及盗贼藏匿处所，如果官吏禁断不严、缉捕怠慢的，委托监察官员随事纠察。一，阻坏钞法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虫蝗发生飞落，不立即打捕申报，以及检视辖区内灾伤不实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各贫穷孤老幼病应供养救济，而官府不收养，或不如法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户口流散、籍帐隐瞒、农桑不勤、仓廪减耗、狡猾官吏豪强兼并纵暴，以及贫苦不能自己申诉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各求仕及诉讼人，在官员私宅谒见请托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各官府如书呈来往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各官吏进入茶坊酒肆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在都司狱司直隶本台。一，私自放军人还籍及冒名相替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察。一，军官申报斩获俘虏不实，或将功赏增减隐漏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劾。一，边境只要有消息，不立即申报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劾。一，边城不完固，衣甲器械不整的，委托监察官员纠劾。一，监临官如不举劾犯法者，减罪人罪五等，御史台官员知道而不举劾，也减罪人罪五等。一，各违抗御史台指挥及诉讼不实，或咆哮欺凌轻慢的，一并判决有罪。一，应有应当奏禀的事理，仰本台就便上奏。一，该记载不完备、应合纠察的事理，委托监察官员一并纠察。

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从二品。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正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承发管勾兼狱丞，正八品。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正九品。

至元五年，开始设立御史台，设官七员：大夫，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五品。治书侍御史，从六品。典事，从七品。检法二员。从八品。狱丞一员。从九品。七年，大夫升为正二品，改典事为都事。十九年，裁减检法、狱丞。二十一年，中丞，从三品。侍御史，正五品。治书，正六品。二十七年，侍御史升为正四品。治书，正五品。增设蒙古经历一员。从五品。大德十一年，大夫升为从一品。中丞升为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皇庆元年，增加中丞为三员。二年，又减少一员。至治二年，增加大夫一员。后来确定设置各员如上。统领山东东西、河东山西、燕南河北、江北河南、山南江北、淮西江北、江北淮东、山北辽东十道肃政廉访司。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员。正四品。凡大朝会，百官的班位次序，有失仪失列的，则纠罚。在京百官到任、请假、事故，超过三天不报告的，则纠举。大臣入内奏事，则跟随进入，凡不应听闻的人，则纠举使其回避。至元五年设置。正七品。大德三年升为正五品。后来升为正四品。

察院，品级为正七品。监察御史三十二员。正七品。担任刺举之事。至元五年，设置御史十一员，以汉人充任。八年，增加六员。十九年，增加十六员，开始参用蒙古人。至元二十二年，参用南人二员。元贞二年，增设御史二员。

山东东西道肃政廉访司。品级为正三品。廉访使二员。正三品。副使二员，正四品。佥事四员，正五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员。正九品。置司于济南路。至元六年设置，最初为提刑按察司。十三年，因省并衙门，罢除按察司。十四年重新设置。山北东西道、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燕南河北道并同。十六年，各道按察司增加副使、佥事各一员。二十七年，增加佥事二员。二十八年，改为肃政廉访司。各道并同。

河东山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三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照磨兼管勾一员。置司于冀宁路。至元六年，设置河东陕西道。八年，分为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

燕南河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于真定路。至元十二年设置。

江北河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于汴梁路。至元七年设置。

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于中兴路。至元十四年设置，最初隶属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淮西江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于庐州路。十四年设置，最初隶属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于扬州路。至元十四年设置，最初隶属江南行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于扬州路。至元十四年设置，最初隶属江南行台。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山北辽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于大宁路。至元六年设置，最初为山北东西道。八年，改为山北辽东道。二十年，以女真之地设置海西辽东道。二十五年罢除。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至元十四年，制定行御史台应当施行的条例：一，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下各官的奸邪不法，审核案卷文书，行省、宣慰司委托行台监察，其余官府委托提刑按察司。一，察到各职官赃罪追问属实，若罪至停职罢免，咨报御史台上奏。一，各官府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户口流亡、擅自科派差发及侵欺盗用、移易借贷官钱，一切不公等事，并仰纠察。一，大兵渡江以来，不无扰动，如今已安抚平定，应安守本业，仰各处王官每年劝课农桑，如无成效者纠察。一，边境有消息，不立即申报的，纠察。一，各处镇戍若约束不严，甲仗不整，或管军官受贿放军人离役，并虚报逃亡、冒名代替及私自使役贩运或作为佃户，一切不公，并仰纠察。一，管军官不约束军人，致使劫掠贩卖归附人口，或诱拐良民为驱口，一切骚扰百姓的，纠察。一，各色官吏，私自使用官属船只诸物的，纠察。一，管军官申报军功不实的，纠察。一，官吏权豪占据山林川泽之利，及恐吓小民、侵夺田宅诸物的，纠察。一，各官员占役使军民的，纠察。一，守土田火禁不严的，纠察。一，管屯营田官不精心措置的，纠察。一，把军官起补逃亡军人，骚扰军户，致军前不得实用的，纠察。一，冤枉被囚禁及不应拷讯的人，并从最初不应受理之事纠察。一，罪囚称冤，查验得实开列事因行文原问官，即行改正。一，朝廷政令，承受官司拖延不执行，或已执行而不复检举，致有弛废的，纠察。一，蝗蝻发生，不立即打捕申报，及报灾不实的，纠察。一，监临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的，减罪人罪五等；纠弹之官知而不举劾的，亦减罪人罪五等。一，审讯罪囚须连署职官同问，不得专门委托本厅人等推问，违者纠察。一，各罪囚干连人不关利害，及虽正犯而罪轻的，召保听候，毋致非理死损，违者纠察。一，刑名词讼，若审听不明，及拟断不当或受财故意出入人罪的，纠察。一，司狱司直隶本台，非官府不得私设牢狱。一，各承追取应审讯重囚及应照刷文卷漏报的，纠察。一，各诉讼人如有冤抑，经行中书省审理判决不当的，仰纠察。一，各处官员为政有方，即听保举，其有贪暴蠹政害民及老病不称职的，一并纠察。一，各公事下达所属，而有冤枉错失，若承受官司再申，不听从不报告的，纠察。一，提刑按察司任满，行台考核，以官政肃清、民无冤滞为称职，以苛细生事、暗于大体、所按不实为不称职，皆咨报御史台呈报中书省。一，上诉不实或诉讼咆哮陵忽的，一并判罪。一，凡可兴利除害及一切不便于民，必当更张的，咨报御史台呈报中书省上奏。其余该记载不完备、应合纠弹的事理，比照已降条例斟酌就近施行。大夫一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品秩同内台。

至元十四年，在扬州设置江南行御史台。二十一年，迁到杭州。二十二年二月，迁到江州。五月，又迁回杭州，随后撤销，将其所属机构并入御史台。不久，又在杭州重新设置。二十三年，又迁到建康。最初设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一名，统管淮东、淮西、湖北、浙东、浙西、江东、江西、湖南八道。十五年，增加江南湖北、岭南广西、福建广东三道。二十二年，将淮东、淮西、山南三道划归内台管辖。二十四年，又划回行台。三十年，增加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确定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监管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管江东、江西、浙东、浙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至正十六年，将行台迁到绍兴，增加河南道廉访司。二十二年，在惠州临时设置山北道廉访司。二十三年，重新设置济南道廉访司。二十五年，在冀宁设置河东廉访司。

察院。至元十四年，设置监察御史十名。二十三年，增加蒙古御史十四名。据本纪记载，十五年增设御史四名。二十年，增加蒙古御史六名。二十三年增加色目御史，员额与志书不符合，不清楚哪个正确。又增加汉人御史四名。固定设置御史二十八名。

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宁国路。至元十四年设置。

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龙兴路。至元十四年设置。至正二十五年，在福建设置分台。

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杭州路。至元十四年设置。

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婺州路。至元十四年设置。

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武昌路。至元十五年设置。

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天临路。至元十四年设置。

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一名，副使二名，佥事二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静江路。至元十五年设置。

海北广东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二名，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名。治所在广州路，最初称为广东道。至元二十年，改为海北广东道。

海北海南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二名，经历、知事各一名。治所在雷州路。至元三十年设置。

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福州路。至元十五年，设置福建广东道。二十年，改为福建闽海道。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设大夫一名，御史中丞二名，侍御史二名，治书侍御史二名，经历一名，都事二名，照磨一名，架阁库管勾一名，承发司管勾兼狱丞一名。至元初年，设置河西诸道行御史台。二十年撤销。二十七年，设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设台官四名。二十九年，撤销云南行台，迁到四川。三十年，重新设立云南行台。大德元年，将云南行台迁到京兆，改为陕西诸道行台。延祐元年撤销。二年重新设置，统管汉中、陇北、四川、云南四道。至元十五年，在畏兀儿重新设立提刑按察司，其最初设置及撤销年份都无法考证。

察院。设监察御史二十名。

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三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凤翔府。至元八年，设置陕西四川道。后来改为陕西汉中道。

河西陇北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甘州路。最初为巩昌道，后改为中兴道。至元二十年，改为河西陇北道。至元十一年，将西夏中兴道改为陇右河西道。二十四年撤销。

西蜀四川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名。治所在成都路。至元十九年设置。本纪记载为十六年。

云南诸路道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二名，副使二名，佥事四名，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名。治所在中庆路。至元二十年设置。二十四年撤销。二十七年，设立云南行御史台。大德元年，将云南行台迁往陕西，重新设立云南道。至元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增加判官二名。其裁撤年份不详。

大宗正府。品级为从一品。设札鲁忽赤四十二名，从一品。郎中二名，从五品。员外郎二名，从六品。都事二名，从七品。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名，从八品。司狱二名，从八品。

太祖称尊号后，首先设置断事官称为札鲁忽赤，负责裁决各项政务。凡是诸王、驸马部属中蒙古人、色目人应犯的一切公事，以及汉人轻重罪囚，每年随从皇帝分司上都存留住冬等事务，全部由其掌管。

至元二年，设置十名。三年，减少为八名。九年，定为从一品，用银印。下诏说札鲁忽赤是太祖所设置，应当位居百官之上。只处理蒙古公事，以诸王为府长，其余都是御位下及有封国的诸王之属，还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没有另外颁发任命文书。这一年，设置左右司。十四年，设置十四名。十五年，设置十三名。十七年，听从阿合马请求，设立大宗王府，此前只由札鲁忽赤署事，到此时才确定官名。二十一年，增加到二十一名。二十二年，又增加到三十四名。二十八年，增加到四十六名。大德四年，减少五名。至大四年，裁减为二十八名。皇庆元年，减少二名，将汉人刑名案件划归刑部。泰定元年，又命令兼理，固定设置四十二名，令史改为椽史。致和元年，将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以及怯薛、军户、站户、色目人与汉人相互犯法的案件，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人、色目人的诉讼全部归有关部门及刑部管理。后至元元年，中书省上奏：“大宗王府，仁宗时减去‘大’字。如今应当遵循世祖旧制，仍称为大宗王府。”至正十年，增加掌判二名。

大司农司。品级为从一品。掌管农桑、水利、学校事务。设大司农四名，从一品。大司农卿二名，正二品。少卿二名，从二品。丞二名，从三品。经历一名，从五品。都事二名，从七品。架阁库管勾一名，正八品。照磨一名，正八品。至元七年，设立司农司。同年，又改司农司为大司农司，添设巡行劝农使、副使各四名。按中统二年，姚枢为大司农，并非始于至元七年，或许是旧纪记载有误。十二年撤销，由按察司兼管劝农事务。十八年，改设农政院。十九年，又撤销。二十年，又改设务农司，品级为从三品。掌管官田、邸舍、人民，设置达鲁花赤一名，务农使一名，同知二名。同年，又改为司农寺。设达鲁花赤一名，司农卿二名，司丞一名。二十三年，仍改为大司农司。品级为正二品。大德元年增加领大司农事一名。皇庆元年，升为从一品，固定设置以上各员。

籍田署。品级为从六品。掌管耕种籍田以供给宗庙祭祀。设署令一名，从六品。丞一名，从七品。至元七年设立，隶属大司农司。十四年，改属太常寺。二十三年，重新隶属大司农司。

供膳司。品级为从五品。掌管供给所需各种物资的采买，以及桑哥抄没的资产。设达鲁花赤一名，从五品。《元典章》记载供膳库达鲁花赤为从五品。提点一名，从五品。司令一名，正六品。丞一名，正七品。至元二十二年设置，隶属大司农司。其下属辅用库，品级为正九品。掌管经营生息钱款以供给供需。设大使一名，正九品。副使一名。

兴中州等处油户提领所。品级为从九品。每年办理十万斤油以供给内厨。设提领一名，从九品。大使一名，副使一名。至元二十九年设置。蔚州面户提领所。掌管办理白面、葱、菜以供给应办事务，每年计十余万斤。设提领一名，副使一名。《元典章》记载宏州种田纳面提举为正六品。

永平屯田总管府，品级为从三品。设达鲁花赤一名，从三品。总管一名，从三品。同知一名，从五品。知事一名，正八品。至元二十四年，设立于永平路南旧马城县，将北京采木三千人隶属其管辖。所辖昌国、济民、丰赡三署，各设署令一名，从五品。署丞二名，从七品。

分司农司。至正十三年，命令中书右丞悟良合台、左丞乌古孙良桢兼任大司农卿，给予分司农司印。西起西山，南到保定、河间，北到檀州、顺州等州，东到迁民镇，凡是官地及各处屯田，全部归分司招募百姓佃种。

行大司农。至元二十九年，升江淮行大司农司，品级为正一品。设营田司六名，品级为正四品。其设立和撤销年份都无法考证。

大兵农司。至正十五年，设置四个大兵农司：保定等处、河间等处、武清等处、景蓟等处。其下属有兵农千户所二十四所，百户所四十八所，各设镇抚司一所。

大都督兵农司。至正十九年，设置于西京，同时设置十道分司，掌管屯田种植事务。

翰林兼国史院。品级为从一品。设承旨六名，从一品。学士六名，正二品。侍读学士二名，从二品。侍讲学士二名，从二品。直学士二名，从三品。待制二名，正五品。修撰三名，从六品。应奉翰林文字五名，从七品。编修官十名，正八品。检阅四名，正八品。典籍二名，从八品。经历一名，从五品。都事一名，从七品。《元典章》记载翰林院典簿、翰林国史院典簿均为从七品。

中统二年，设立翰林国史院，级别为正三品。任命玉鹗为翰林学士。《元典章》记载：翰林学士、知制诰、监修国史，为正三品；监修国史参军，为正五品；监修国史长史，为正六品，这些都是中统初年设立国史院的官制。至元六年，设置承旨三名，学士两名，侍读学士两名，侍讲学士两名，直学士两名。八年，升为从二品。十四年，增加承旨一名。十六年，增加侍读学士一名。十七年，增加承旨两名。二十年，合并集贤院为翰林国史集贤院。二十一年，增加学士两名。二十二年，重新分立出集贤院。二十三年，增加侍讲学士一名。二十六年，设置官员五名，负责教授亦思替非文字。《元典章》记载：教习亦思替非博士，为正七品。二十七年，又增加承旨一名。大德九年，升为正二品。将典簿改为司直，设置都事一名。按旧纪记载设置都事在皇庆元年，不清楚哪个记载有误。至大元年，设置承旨九名。四年，制定承旨五员，学士、侍读、侍讲、直学士各两名。皇庆元年，升为从一品，改司直为经历，设置经历、都事各一名。延祐五年，设置承旨六员。后来固定设置上述各官职。

蒙古翰林院。级别为从一品。负责翻译书写所有文字以及颁布诏书，都用蒙古字，并附以各自国家的文字。承旨七员，学士两员，侍读学士两员，侍讲学士两员，直学士两员，待制四员，修撰两员，应奉文字五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品级与翰林国史院相同。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正九品。

至元八年，开始在国史院设置新字学士。十二年，另外设立蒙古翰林院，设置承旨一员，直学士一员，待制两员，修撰一员，应奉四员。十八年，增加承旨一员，学士三员。二十九年，增加承旨一员，侍讲学士一员。三十年，增加管勾一员。大德五年，升为正二品。九年，设置司直一员，都事一员。皇庆元年，升为从一品，设官共二十八人。延祐二年，改司直为经历。后来固定设置上述各官职。

内人府宰相。负责诸王朝觐时的傧相礼宾事务，遇到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员一同翻译书写并润色。因为职位亲近显贵，类似于古代的侍中，所以用宰相的名称来表示恩宠。但没有正式的授官任命的宣命，品级则视同二品。天历元年，改为内八府宰相。

集贤院。级别为从一品。负责掌管提调学校、征召贤良，所有国子监、元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之事，都隶属其管辖。大学士五员，从一品。学士两员，正二品。侍读学士两员，从二品。侍讲学士两员，从二品。直学士两员，从三品。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两员，从七品。待制一员，正五品。修撰一员，从六品。兼管勾承发架阁库一员。正八品。

元朝初年，集贤院与翰林国史院在同一官署办公。至元二十二年，才分为两个院。设置大学士三员，《元典章》记载昭文馆大学士为从二品，也是至元年间设置的，其何时被裁撤无从考证。学士一员，直学士两员，典簿一员。二十四年，增设学士一员，侍读学士一员，待制一员，不久升为正二品，设置院使一员，正二品。大学士两员，从二品。学士三员，从二品。侍读学士一员，从三品。侍讲学士两员，从三品。直学士一员，从四品。司直一员，从五品。待制一员。正五品。二十五年，增设都事一员，从七品。修撰一员。从六品。元贞元年，增设院使一员。大德十一年，升为从一品，设置院使六员，经历两员。至大四年，裁减院使六员。皇庆二年，裁减汉人经历一员。后来固定设置上述各官职。

国子监。级别为从三品。负责国家的教育政令，由德高望重的人担任。祭酒一员，从三品。司业两员，正五品。监丞一员，正六品。专门管理监务典簿一员。从七品。至元二年，任命许衡为集贤馆大学士、国子祭酒，教授国子生和蒙古四怯薛人员，选拔七品以上朝官子弟为国子生，随朝三品以上官员可以举荐民间优秀子弟入学作为陪堂生伴读。至元二十四年，固定设置上述各官职。至大元年，升为正三品。延祐七年，降为从三品。同年，又升为正三品。后来又降为从三品。

国子学。级别为正七品。博士两员。正七品。负责教授学生、考校儒家学者的著述、教官所作的文字。助教四员，正八品。分别教授各斋的学生。至元六年设置。大德八年，因为分职上都，增加助教两员，学正两员，学录两员，监督课业；典给一员，负责学生的饮食。至元二十四年，固定设置学生名额二百人，先设一百二十人，其中蒙古人五十人，各色目人和汉人五十人，伴读二十人。大德四年，增加学生名额三百人。延祐二年，又增设一百人，伴读二十人。

蒙古国子监。级别为从三品。祭酒一员，从三品。司业两员，正五品。监丞一员。正六品。至元十四年，开始设置司业一员。二十九年，按照汉人国学的例子，设置祭酒、司业、监丞。延祐四年，升为正三品。七年，又降为从三品。同年四月，又恢复为正三品。皇庆二年设立回回国子监。延祐七年裁撤。

蒙古国子学。级别为正七品。负责教授学生，从随朝百官、怯薛歹、蒙古汉人官员子弟中选拔优秀者入学。博士两员，正七品。助教两员，正八品。教授两员，正八品。学正、学录各两员。至元八年，设置官员五员。后来因为每年随皇帝驾临上都，教习事务繁忙，增加学正、学录各两员。三十一年，增加助教一员。后来固定设置上述各官职。

兴文署。级别为从六品。署令一员。从六品。由翰林修撰兼任。署丞一员，从七品。由翰林应奉兼任。至元四年，改经籍署为宏文院。院被撤销后设立兴文署。后来又撤销。二十七年，重新设置。掌管经籍书版以及江南学田的钱粮。至治二年撤销，设置典簿一员，从七品。负责管理学生的饮食。

## 关键人物

- **阿合马**：请求设立大宗王府的官员；至元十七年，听从阿合马请求，设立大宗王府
- **姚枢**：曾任大司农；中统二年，姚枢为大司农
- **玉鹗**：翰林学士；中统二年，任命玉鹗为翰林学士
- **许衡**：集贤馆大学士、国子祭酒；至元二年，任命许衡为集贤馆大学士、国子祭酒
- **悟良合台**：中书右丞兼大司农卿；至正十三年，命令中书右丞悟良合台兼任大司农卿
- **乌古孙良桢**：中书左丞兼大司农卿；至正十三年，命令中书左丞乌古孙良桢兼任大司农卿

## 时间线

- **至元五年**：制定御史台应当施行的条例；御史台设官七员
- **至元六年**：设置山东东西道提刑按察司；山东东西道肃政廉访司的前身
- **至元七年**：设立司农司，同年改大司农司；大司农司初设
- **至元八年**：在国史院设置新字学士，后设蒙古翰林院；蒙古翰林院开始形成
- **至元十四年**：在扬州设置江南行御史台，制定行御史台条例；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初设
- **至元二十二年**：集贤院从翰林国史院分出；集贤院独立
- **至元二十八年**：各道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设立
- **大德元年**：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确定监管三省十道；行台管辖范围稳定
- **皇庆元年**：翰林国史院升为从一品，蒙古翰林院亦升从一品；两院品级提高
- **至正十三年**：设分司农司；分司农司成立
- **至正十五年**：设置四个大兵农司；大兵农司设立
- **至正十九年**：设置大都督兵农司于西京；大都督兵农司设立

## 地点

- **济南路**：山东东西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冀宁路**：河东山西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真定路**：燕南河北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汴梁路**：江北河南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中兴路**：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庐州路**：淮西江北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扬州路**：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大宁路**：山北辽东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宁国路**：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龙兴路**：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杭州路**：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婺州路**：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武昌路**：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的置司地点
- **天临路**：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静江路**：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广州路**：海北广东道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雷州路**：海北海南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福州路**：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凤翔府**：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甘州路**：河西陇北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成都路**：西蜀四川道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中庆路**：云南诸路道肃政廉访司的治所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列元代监察、司法、农桑、教育等中央机构的建置沿革与职掌，是理解元代官僚体系与行政制度的核心史料。

## 标签

- 御史台
- 殿中司
- 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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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司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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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翰林院
- 集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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