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官九第三十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新元史》
作者：柯劭忞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百官九第三十

## 本章概览

《新元史·百官九》详细记载了元朝官制中封赠与荫叙的等级制度，这是维系官僚家族利益的关键机制。封赠制度始于至元初年，仅少数勋旧受恩，至元二十年诏令以五事考课管民官，年终考核优异者依次加封妻、子、父母、祖父母。至大二年尚书省议定五品以上封赠，但因世祖未行而中止，至治三年省臣重提，礼部定出从正一品至从五品的封赠细节：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母妻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直至正从六品封赠父母，母妻宜人。封赠需散官勋爵并用，六品七品仅用散官职事。荫叙制度则从至元四年始，规定各官品正从分等，每等荫叙一人，以嫡长子为首，旁系降等。大德四年定正从一品子荫正五品，递降至正从五品子荫从九品。色目人比汉人高一等，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同。至大四年更要求荫子试一经一史，通晓者免役。此外，官员赴任有路程限期，丁忧依族俗，蒙古色目人可从汉制。封赠荫叙的等级划分，深刻体现了元朝统治集团内部权力与特权的分配秩序，其屡经修订，反映出朝廷在激励官吏与防止冗滥之间的反复权衡。

本章记载元朝勋位、爵位、文散官、武散官等官制等级，以及加授、封赠、荫官等制度。

详列元朝官制等级与封荫规则。

## 正文

员任养

勋位上等阶位：

上柱国，正一品。柱国，从一品。

上护军，正二品。护军，从二品。

上轻车都尉，正三品。轻车都尉，从三品。

上骑都尉，正四品。骑都尉，从四品。

骁骑都尉，正五品。飞骑尉，从五品。

爵位八等：

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

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

郡侯，正三品。郡侯，从三品。

郡伯，正四品。郡伯，从四品。

县子，正五品。县男，从五品。

文散官四十二阶：

开府仪同三司、仪同三司、特进、崇进、金紫光禄大夫、银青荣禄大夫，以上都是正一品。

光禄大夫、荣禄大夫，以上都是从一品。

资德大夫、资政大夫、资善大夫，以上都是正二品。

正奉大夫、通奉大夫、中奉大夫，以上都是从二品。

正议大夫、通议大夫、嘉议大夫，以上都是正三品。

太中大夫、中大夫、亚中大夫，以上都是从三品。旧称少中大夫，延祐初年改为亚中。

中议大夫、中宪大夫、中顺大夫，以上是正四品。

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列大夫，以上都是从四品。

奉政大夫、奉议大夫，以上都是正五品。

奉直大夫、奉顺大夫，以上都是从五品。

承德郎、承直郎，以上都是正六品。

儒林郎、承务郎，以上都是从六品。

文林郎、承事郎，以上都是正七品。

征事郎、从事郎，以上都是从七品。

登仕郎、将仕郎，以上都是正八品。

登仕佐郎、将仕佐郎，以上都是从八品。以上文散官，从一品到五品是皇帝直接任命，六品到九品是敕命授予。敕命由中书省签署文书，宣授则用皇帝制命颁发。武官以下都仿照此例。官职与散官常常品位对应，九品没有散官，只举其职务而已。

武散官三十四阶：

龙虎卫上将军、金吾卫上将军、骠骑卫上将军，以上都是正二品。

奉国上将军、辅国上将军、镇国上将军，以上都是从二品。

昭武大将军、昭勇大将军、昭毅大将军，以上都是正三品。

安远大将军、定远大将军、怀远大将军，以上都是从三品。

广威将军、宣威将军、明威将军，以上都是正四品。

信武将军、显武将军、宜武将军，以上都是从四品。

武节将军、武德将军，以上都是正五品。

武义将军、武略将军，以上都是从五品。

承信校尉、昭信校尉，以上都是正六品。

忠武校尉、忠显校尉，以上都是从六品。

忠勇校尉、忠翊校尉，以上都是正七品。

修武校尉、敦武校尉，以上都是从七品。

保义校尉、进义校尉，以上都是正八品。

内侍散官十四阶：

中散大夫，正二品。中引大夫，从二品。

中御大夫，正三品。侍中大夫，从三品。

中卫大夫，正四品。中涓大夫，从四品。

通侍郎，正五品。通御郎，从五品。

侍直郎，正六品。内直郎，从六品。

司谒郎，正七品。司阍郎，从七品。

司奉郎，正八品。司引郎，从八品。

司天散官十四阶：

钦象大夫，从三品。

明时大夫、颁朔大夫，以上都是正四品。保章大夫，从四品。

司元大夫，正五品。授时郎，从五品。

灵台郎，正六品。候仪郎，从六品。

司正郎，正七品。平秩郎，从七品。

正纪郎、挈壶郎，以上都是正八品。司历郎、司辰郎，以上都是从八品。

太医散官十五阶：

保宜大夫、保康大夫，以上都是从三品。

保安大夫、保和大夫，以上都是正四品。保顺大夫，从四品。

保冲大夫，正五品。保令郎，从五品。

成安郎，正六品。保和郎，从六品。

成全郎，正七品。

医正郎，从七品。医效郎、医候郎，以上都是正八品。医痊郎、医愈郎，以上都是从八品。

教坊司散官十五阶：

云韶大夫、仙韶大夫，以上都是从三品。

长宁大夫、德和大夫，以上都是正四品。协律大夫，从四品。

嘉成大夫，正五品。纯和郎，从五品。

调音郎，正六品。司乐郎，从六品。

协乐郎，正七品。和乐郎，正七品。

司音郎、司律郎，以上都是正八品。和声郎、和节郎，以上都是从八品。

加授官，

至大二年，下诏：“内官四品以下，普遍加授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都依据散官。三品官员递进一阶，到正三品上阶为止。那些应列入流品的人，有出身的吏员、译史等，考满后加散官一等。”三年，蒙古儒学教授，同样普遍加授。四年，下诏在任官员，普遍加授散官一等。

泰定元年，下诏：“内外流官已带加授官，准许按实际授官处理。所有军官及其他未加授人员，四品以下都加授散官一等，三品递进一阶，到三品上阶为止。服色、班次、封荫，全部从高等级。那些有出身应列入流品的人，如果在恩例之前已任职支俸，考满也按上述条例加授一等。”二年，中书省商议：“应加授人员，依例先计算任职日月，然后按实际授官，其中正五品任满回朝已历一百三十五月者，九十月该升从四品，剩余四十五月，既然遵循旧例，加授官到三品，拟令按实际授官处理，日月未满者，依据散官，只在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满回朝后，在四品内通行计算。”

封赠制度：至元初年，只有少数勋旧之家因特恩受到褒奖，未能全面实行。至元二十年，下诏：“考核虽然以五件事要求管民官，但因没有激励办法，终究少有实效。从今以后每年年终考核，管民官五件事都具备，内外各司官职任各有成效的，评为中等考。第一次考，按官品加封妻子。第二次考，令子弟承荫叙任。第三次考，封赠父母、祖父母。品级不够封赠的，酌情迁升官品。那些政绩特别优异的，不必升迁，由中书省参考旧制，出具诰命。”

至大二年，下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定实行封赠制度。”礼部召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商议封赠谥号等第。下诏认为封赠不是世祖所行之事，下令停止。

至治三年，省臣进言：“封赠制度，本是为了激励将来，近来因请求的人多，导致中止。”下诏重新设法拟定实行，不要造成冗滥。

礼部重新分等第：正一品和从一品封赠三代，爵位国公，勋位正一品上柱国、从一品柱国，母亲、妻子都封国夫人。正二品和从二品封赠二代，爵位郡公，勋位正二品上护军、从二品护军，母亲、妻子都封郡夫人。正三品和从三品封赠三代，爵位郡侯，勋位正三品上轻车都尉、从三品轻车都尉，母亲、妻子都封郡夫人。正四品和从四品封赠父母，爵位郡伯，勋位正四品上骑都尉、从四品骑都尉，母亲、妻子都封郡县君。正五品封赠父母，爵位县子，勋位骁骑尉，母亲、妻子都封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位县男，勋位飞骑尉，母亲、妻子都封县君。正六品和从六品封赠父母，父亲只使用散官，母亲、妻子都封宜人。

正一品到从五品由皇帝任命，六品到七品用敕牒。

如果应封赠三代，曾祖父母一份、祖父母一份、父母一份，活着的人分别发给。封赠者，一品到五品都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只用散官职事，从高等级。

封赠曾祖，比祖降低一等，祖比父降低一等，父母、妻子与丈夫、儿子相同。

父母在任的不封，已退休和不在任的封之，虽在任但放弃职务接受封赠的允许。父母应封，而让给曾祖父母、祖父母的允许。各个儿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时，生母不得封。嫡母去世，可以同时封。如果生母未封赠，不得先封其妻。各职官曾犯贪污罪，不许申请。封赠之后，若再犯贪污，一并追夺。其父祖原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列。父祖原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尽封赠之官，只在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的不能再封赠。如儿子官正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者两个儿子应当封赠，从高等级。封赠文武不同者，听从请求。

妇人因儿子封赠，而丈夫、儿子两人都有官，从高等级。封赠曾祖母、祖母和母亲，活着的加“太”字。如果已去世或曾祖、祖父、父亲在世的，不加“太”字。

职官居丧期间，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的允许。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丈夫丧的，服丧期满后申请。

应封赠的人，有出使远方死节，有临阵死事的，根据情况特议加封。

应封妻子，只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去世，继室也只封一人，其余不在封赠之列。妇人受封的，不许再嫁，如不遵守，追夺宣敕，判罪离异。

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生前有勋劳，为皇帝知遇的，子孙即使不仕，允许申请酌情拟封赠。无后的，允许有司申请。

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以及依例所封妻子不是以礼娶到的正室，或是再嫁、倡优、婢妾，都不许申请。

正七品到正六品，只封一次。升至正五品到从五品，封赠一次。以上都照此。

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的，允许请谥号。如立朝有大节，功在王室，允许加功臣之号。

至治三年，下诏：“封赠之典，本为激励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都允许在任申请。”

泰定元年，下诏：“犯赃官不得封赠，沉郁已久。应许自新，有再历两任无过错的，允许依例陈请。”

荫官：

至元四年，下诏：“各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诸荫官不论在任、离任、退休、身故，其承荫之人，年龄到二十五以上的允许。诸用荫，以嫡长子。若有残疾，立嫡长子的子孙，曾孙玄孙同。如无，立其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或次妻。如无，立婢子。无子，旁荫亲兄弟及其子弟。如无，旁荫伯叔及其子孙。诸用荫，生孙比子降一等，曾孙比孙降一等，婢生子及旁荫都降合叙品一等。”

五年，诏令说：“所有荫袭官职的人，都要详细列出父祖历任官职的缘由、离任和去世的年月，以及所收到的宣敕、札付、彩画等凭证。如实写明承荫人的姓名、年龄，由当地官府调查其亲属，核对户籍档案，确认没有欺诈假冒，也没有残疾、犯罪等情形，上级官府审核无误后，出具保结上报，让承荫人亲自携带文书到吏部。各类荫叙人员，除蒙古人和已经担任秃鲁花的人另行决定外，三品以下、二品以上官员，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的，应当服役一年，不发俸禄。期满后，三品至五品官员的子孙根据才能酌量任用；六品、七品以上官员的子孙则登记注拟为监当差使，之后根据各届的盈亏情况统一核定。”

十六年，酌量拟定管匠官为正从五品，其子可在九品匠官内叙用；六品、七品匠官之子可在院长内叙用。大德四年，中书省议定：“正一品官员之子，荫叙为正五品。从一品官员之子，荫叙为从五品。正二品官员之子，荫叙为正六品。从二品官员之子，荫叙为从六品。正三品官员之子，荫叙为正七品。从三品官员之子，荫叙为从七品。正四品官员之子，荫叙为正八品。从四品官员之子，荫叙为从八品。正五品官员之子，荫叙为正九品。从五品官员之子，荫叙为从九品。正六品官员之子，流官在巡抚内任用，杂职在省札钱谷官内任用。从六品官员之子，任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官员之子，任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官员之子，任近下钱谷官。至元四年，规定正从品级分为十八等，每一等荫叙只限一人。正从一品、二品官员之子，按正七品叙用。正三品官员之子，按从七品叙用。从三品官员之子，按正八品叙用。正四品官员之子，按从八品叙用。从四品官员之子，按正九品叙用。正从五品官员之子，按从九品叙用。其余六品、七品官员之子，以后另行决定注拟为外职官员。到大德四年，才做出改变。各种色目人比汉人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的子孙与民官的子孙同等荫叙，旁系亲属的荫叙按例降低等级。”至大四年，诏令说：“各类职官的子孙承袭荫叙，必须考试一经一史，能够通晓大义的免除服役，不通晓的遣回学习，蒙古、色目人愿意参加考试的听便，并酌情晋升一阶。”

延祐六年，吏部议定：“福建、两广、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地的荫叙之人，如果父祖最初就在本地做官，只按本地官叙用。对于在内地和江南历任升等调任的官员，他们的子孙兄弟开始承荫时，又注拟到远方，确实值得怜悯。如今将承荫的人酌情拟定叙用：福建、两广、八番的官员，按江南荫叙；海北、海南、左右两江的官员，按邻近地区荫叙；云南的官员，按四川荫叙；四川、甘肃的官员，按陕西荫叙。”

减少资历与提升等级：

大德九年，诏令说：“外任的流官，升转很慢，凡是历任两任外官，五品以下都减少一资。”吏部议定：“外任五品以下的职官，如果曾担任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务，已经享受过升等减资的，此后到大德九年的规定之前，历任两任外官或六十个月以上的，都给予优待减资。”

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子上奏：“皇帝亲自祭祀太庙，恩泽尚未施加。”诏令四品以下各类职官，不分内外，普遍减少一资。

天历元年，诏令说：“因为战事兴起，内外官吏供给繁重劳苦，在京的升一等，到三品为止，在外地的减少一资。”

任命官员与守缺：

至元八年议定：“已经任命的官员，不管任命时间远近，允许守缺；未奏报未注拟的，须等六个月的缺满，六个月以上不得预先注拟。”二十二年，诏令说：“官员多而空缺少，守缺一年，一年期满的按缺注拟授官，没有空缺的让他们再等一年。”大德三年，因为官员多空缺少，应当注拟后等两年。

任命官员避籍：

至元五年议定：“各路地域辽阔，如果官员都回避本路，恐怕空缺会有所阻碍。只应斟酌情况回避原籍来铨选。”

任命官员的照会：

至元十年议定：“接受任命的民官，若有守缺人员等，前任官员任期届满时，应提前一个月检举照会。”

赴任路程期限：

大德八年，规定赴任官员的假期：二千里内三十天，三千里内四十天，最远不超过五千里。骑马每天行七十里，乘车每天行四十里。乘坐驿马的每天两驿，超过一百里的只一驿。乘船：上水每天八十里，下水每天一百二十里。超过期限一百天以上的，按例作缺处理。

官员请假：

中统三年，中书省议定：“空缺官员在任期间因病请假，或因亲人病假满一百天的，由当地官府勘察后申报中书省作缺处理，在任所发给凭证，一年后给予证明请求叙用，自愿停缺的听便。”

官员丁忧制度：

至元二十七年议定：“祖父母、父母去世以及迁葬的，允许给假。假期内的俸钞，准予照常支给，违反规定不到任的，停发俸禄并定罪。”

大德元年，规定云南官员如果遇到祖父母、父母丧葬，家在中原的，都允许解任奔丧。

二年，议定：“凡是遇到丧事，除蒙古、色目人各自依从本族习俗外，管军官以及朝廷职位不能空缺的，不受此例限制。”

五年，规定军官的守丧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的由他人代替，一年后，授予其他职务。

天历元年，诏令说：“官吏丁忧，各自依从本族习俗，蒙古、色目人仿效汉人的，不予采用。”吏部议定：“蒙古、色目人愿意守父母之丧的听便。”

官员任职赡养：

至大三年，诏令说：“父母年老的，能够就近迁调任职尤为便利。如果确实有父母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又没有其他成年子女的，应当由原籍官府保勘清楚，斟酌决定。”

## 时间线

- **至元初年**：封赠制度未全面实行；仅有少数勋旧受褒奖
- **至元二十年**：下诏考核管民官并实行封赠；制定考核与封赠办法
- **至大二年**：下诏加授散官；内官四品以下加授一等
- **至大三年**：蒙古儒学教授加授；同样普遍加授
- **至大四年**：下诏在任官员加授；普遍加授散官一等
- **泰定元年**：下诏加授官及服色等；加授官按实际授官处理
- **至元四年**：下诏荫官制度；职官用荫各止一名
- **大德四年**：中书省议定荫叙品级；制定各品级荫子品位
- **大德九年**：诏令外任减资；五品以下减少一资
- **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臣子上奏减资；四品以下普减一资
- **天历元年**：诏令内外升等减资；京官升一等，外官减一资
- **至元八年**：议定守缺制度；已任官允许守缺

## 地点

- **福建**：荫官制度中提及福建官员按江南荫叙
- **两广**：荫官制度中提及两广官员按江南荫叙
- **海北**：荫官制度中提及海北官员按邻近地区荫叙
- **海南**：荫官制度中提及海南官员按邻近地区荫叙
- **云南**：荫官制度中提及云南官员按四川荫叙
- **四川**：荫官制度中提及四川官员按陕西荫叙
- **中原**：丁忧制度中提及家在中原的可解任奔丧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列出了元朝勋位、爵位、散官等级，以及封赠、荫官等制度，是研究元代官制的重要史料。

## 标签

- 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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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赠
- 荫官
- 加授
- 丁忧
- 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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