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举二第三十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新元史》
作者：柯劭忞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选举二第三十二

## 本章概览

《新元史·选举二》详细规定了元朝官员的选任、考核与升转制度。怯薛（侍卫）长官可自行举荐下属，服役多年者常被破格提拔，但至元、至大年间规定蒙古、色目、汉人降等不同。御史台与肃政廉访司选官，起初无定制，后形成中书省与御史台各自选任体系，廉访司官员则由二者共选。监察御史任满考核，七品以下加一等，六品以上升迁。泰定初，侍御史许有壬上言批评四品、五品官员多授监察御史，甚至有三品资历者沉浮其中，导致患得患失，建议优先选用县达鲁花赤、县令中有政绩者，及内外六品、七品中才德充任者。守令选举以户口、田野、诉讼、盗贼、赋役五事完备为上等，升一等；四事完备减一资；三事中选平迁；四事不完备增一资；五事不举办降一等。军官承袭制度：阵亡者子弟承袭原职，病故者降一等，总把、百户病死及年老不许承袭。后定三年为满期，通行迁转。此外，仓官、税务官、匠官等均有详细升转资品规定，如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税务官按课额分等升迁。诸王分地及投下官可自行举荐，但须用蒙古人员。蛮夷官则不拘常调。整个制度体现了元朝对官员选拔考核的严密控制，但也暴露出蒙古、色目、汉人之间的等级差异与选拔矛盾。

本章记载元代选举制度，涉及怯薛、御史台、守令、军官、仓官、税务、匠官、投下官等选任规定。

本章详细规定了元代各类官员的选任、升转、承袭等条例，包括怯薛、御史台、守令、军官、仓库、税务、匠官、投下官等。

## 正文

凡怯薛（侍卫）的长官，可以自行举荐其下属。各怯薛服役多年受到赏识的，常被破格提拔，只有长官推荐任用，才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议定：“长期在宫廷禁地侍奉、门第高贵的人，初次受朝廷任命为散官，降低职事一等，否则酌情降低二等。”至大四年，诏令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选用官员：大德元年，中书省议定：“御史台官员原先没有选任法度，都是从民职官员中选取。后来互相保举选任，中书省和御史台各自成为一套选任体系。应当让御史台的官员、幕僚官听从自行选择，只有廉访司的官员，则由中书省和御史台共同选任。如果御史台官员从省部选人，则与中书省官员共同商议；中书省官员从御史台选人，也与御史台官员共同商议。”至元八年，规定监察御史任期届满，在职期间没有特殊政绩，原本是七品以下的按例加一等，六品以上的升迁。泰定初年，侍御史许有壬上言：“监察御史在前代是八品官职，本朝官制为正七品，选任条例内，在内任满一考就升正六品，在外任满两考，才晋升一等。如今历任监察御史后就直接授予各道佥事的正五品官阶，内台都事必定授予副使的正四品官阶。的确因为御史不是有具体职事的官可以相比，让他们地位低而言论高，这是驾驭他们的办法。近来四品、五品官员大都授予监察御史，甚至有资历已到三品而沉浮其中的人，他们究竟有什么指望而奋发于立功呢？今后不如先尽选县达鲁花赤、县令中有政绩的人，其次轮到内外六品、七品中才德足以充任的人，那些资历品级高的人不必选用，这样差不多就没有患得患失之心了。”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令以户口增加、田野开垦、诉讼减少、盗贼平息、赋役均平五件事都完备的，为上等选任。九年，以五事完备的为上等选任，升一等。四事完备的，减一资历。三事有成效的，为中选，按常规迁转。四事不完备的，增一资历。五事都不举办的，降职一等。二十三年，又增加以劝课农桑、勤勉奉职的人依次升迁奖赏，懈怠政事的人以笞刑罢免。二十八年，诏令：“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都应选用汉人向来有声望，以及功臣故旧之家，并且是儒吏出身、资品相应的人，佐贰官选拔色目人、汉人参用。”至正四年，重申降职之事。六事完备的升一等，四事完备的减一资历，三事完备的平级选任，六事都不完备的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废除军官转任时其子弟仍承袭原职的制度。又规定军官阵亡，子弟承袭原职；因病去世的，降一等承袭；总把、百户病死及年老，不许子弟承袭。著为法令。

十七年，诏令：“渡江的总把、百户有功劳升迁的，总把依照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没有递降的职名，则从其本等承袭。”

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去世，看其子孙中能承袭的，按例承袭之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看其子孙中能承袭的，只让他统领原有的军队。元帅、招讨的子孙任万户，总管的子孙任千户，总把的子孙任百户，给予原来佩戴的金银符。病故的降等，只有阵亡的本等承袭。”

二十一年（旧志作二十年，误。据《元典章》改正），诏令：“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订立条格，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期，计算资历考核，升加品级。如果年老病故的，让其子弟按例荫叙。”这一年，因旧制父子相继，统领原有军队，不设蒙古军官，所以订立资历考核，三年为满期，通行迁转。后来各翼大小军官都设了蒙古军官，又兼有调遣征战，都已离开本翼，难以与民官一样迁转荫叙。应当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之日为始，以三年为满期，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拘于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的，核实实际事迹升降。又规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也设奥鲁官，受枢密院札付。各千户奥鲁，不满一千户的，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枢密院札付。如果涉及投下（诸王封地），难以合并，应再议。又规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的经历、知事，就充任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果原翼已撤销，另与迁除。如果是王令旨，并行省札付、枢密院札付的经历，充任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札付充任提领案牍，以及各翼万户自设的经历、知事，一律都作提控案牍，受枢密院札付。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的提控案牍，已拟定受枢密院札付；外任千户镇抚所的提控案牍，应从行省允许，受万户府付身。”

二十四年，诏令：“请求承袭其父兄职位的人，应考察其人而任用。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的人，其子弟应先任以小职，如果确实有才能，则大用。”

二十五年，军官阵亡的，本等承袭。病故的，降二等。虽然阵亡，其子弟无能的，不用。虽然病故，其子弟确实有才能的，不必降等，于本等任用。如果有已故或年老人员的子弟承袭承替，必须娴熟弓马、通晓事务，写明本人年龄、是嫡庶长次、有无排下的军马，保勘一切完备，申报枢密院定夺施行。

大德四年，因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的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去世，而没有奏准的承袭定例，似乎有偏颇。今后各翼达鲁花赤去世，应考察其子弟中有能者任用，无能则止。

十一年，诏令：“色目镇抚已去世，其子有才能，按例任用。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任用，等其子长大，即以其职归还。”

至大二年，议：“各卫翼的首领官到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乎与官军一体，其子孙却不得承袭。今后年过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的人，应在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

四年，诏令：“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承袭。嫡长子去世，令嫡长孙承袭。嫡长孙去世，则令嫡长孙的嫡长子承袭。如果嫡长都无，则以其兄弟之子中相应的人承袭。”

皇庆元年，诏令：“军官不按例保举，有长子、长孙，反而将庶子保举的，治罪。”

太禧院。天历元年，撤销会福、殊祥二院而设立太禧院。其所管辖的各司，则从其擢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中书省臣奏：“其所管辖的仓库、屯田官员，一半由都省任用，一半由本院任用。”奉旨，应俱从省臣任用。

中政院。延祐七年，院臣启奏：“皇后位下的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施行。”

直省舍人，选宿卫及勋臣子弟担任。又择其中高等二人，专掌奏事。大德八年，拟定任期满六十个月的，才令其从政。

凡礼仪诸职：

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定任期满一百月，除授从八品。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定任期满九十月，除授正八品。通事舍人，二十年，议：“从本司选用已入流的品级职官担任，考满后验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的官员，拟充任侍仪舍人，受中书省札付，一考后除授拟九品。”三十年，议：“于二品、三品官子内选用，不限荫叙，两考后从七品迁叙。”

侍仪舍人，三十年，议：“于四品、五品官子内选用，不限荫叙，一考后从九品。”大德三年，议：“有缺，应让侍仪司于到部的正从九品流官内选用，仍受省札，三十月为满期，依胡官内升转，如不敷，于应得的府州儒学教授内选用，历一考，正九品叙。”

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中进用到部人员，俱从太常寺举保，不是经常选除充任的，任满回部止于本衙门叙用。

郊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受省札的历一考以上，受部札的历两考以上，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叙。”

天历二年，拟在朝文翰衙门，于国子生员内举充。

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是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满回部于从九品迁叙。”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大德七年，议：“各处委派的巡检，自立枯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以上的，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的，须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迁转。”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检，任满回部及考者，止于巡检内注授。所历未及者，于钱谷官内定夺，通理巡检月日。各处行省所设巡检，考满者，咨省定夺；未及考满者，行省于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理月日，依旧升转；不及一考，如系告荫并提控案牍例应转充者，于杂职内委用，考满各理本等月日，依例升转。”

腹里诸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部拟：“于州县民官内选充，系八品、九品人员，三十月为满，任满回部验原资品，减一资历，通理迁叙。库使，受都省札付，任满从优迁叙。库副，受本路札付，二十月为满，于本处上户内公选交替。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提举司钞库，俱系行省管领，应就令依上选拟库官，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省议：“除钞库使、副咨各省选拟外，提领由省部选注。”

腹里官员，二十六年，定进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转。

江南官员，如曾腹里历任过，前资相应依例升转。迁去江淮历任人员，所历月日一考以上的，除一考准为根脚，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的，添一资。如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例升一等，任满回部依上于腹里升转。

接连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腹里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后任通理，一考以上，余有日月，后任通理，不及考的，添一资升转。

福建、两广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江南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一考以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的，添一资升转。

原系流官，任满回部，止于流官内任用。杂职者，于杂职内迁叙。

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司，以一年满代，钱物很多，不易交割。应以二年为满，少的以一年为满。

上都税务官，只依上例迁转。

都省所辖之处，二周岁为满期的：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淮行用库官，印造宝钞库官，铁冶提举司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官、首领官，银场提举司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官、首领官，都提举万亿库、八作司、宝钞总库首领官。

一周岁为任满的官员有：泉府司所管辖的富藏库官，廪给司、四宾库、薄敛库官，大都税课提举司的官员和首领官，酒课锟举司的官员和首领官，提举太仓的官员和首领官，提举醴源仓的官员和首领官，大都省仓官，河仓官，通州等处的仓库、应受省部札付管理钱谷的院务杂职等官员，大都平准行用库官，烧钞四库官，钞纸坊官，币源库官。

行省所管辖的地方，二周岁为任满的官员有：各处都转运使司的官员、司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的官员、首领官，行诸路宝钞都提举司的官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官，甘州、宁夏府等处的都转运使司官员，市舶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的官员、首领官。一周岁为任满的官员有：行泉府司所管辖的阜通库官，各处行省收支钱帛诸物库的官员。

三十年，吏部议定：“凡是内外平准行用库官，提领为从七品，大使为从八品，副使为从九品。如果是从流官内选充的，任满回朝后减一资升转。杂职人员，只计算本等月日。”

元贞二年，吏部议定：“凡是仓官有缺额，从到部候选的相应职官，以及各衙门有出身的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人中，挑选那些有两考以上资历的人任用。根据收粮的难易和多少来升等，任满后在应去的地方迁调叙用。通州、河西务、李二寺等处的仓官，在应得资品上提升一等。任满交割后，如果没有短缺，减一资通理。在都城内外的仓分，收粮五万石以上的仓官，在应得资品上提升一等。任满交割后没有短缺，按例迁叙。收粮一万石以上的仓官，只按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割后没有短缺，减一资通理。”

大德元年，中书省拟定：“大都万亿四库、富亿库、宝钞总库、上都万亿库的官员，只按应得资品选注。必须二周年的任满日，没有短缺的，拟同随朝官员例升一等。”

大德二年，中书省议定：“上都、应昌的仓官，比照万亿库官的条例，二周年为任满，在应得资品上拟升一等。”

大德六年，吏部议定：“在都城的平准行用库官，拟令与外路一体以二周岁为任满。原系从流官内选充的，任满回朝后减一资升转。万亿四库的知事，照例升一等。提控案牍，减资迁转。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的仓库，改立为从五品提举司。提举一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一周岁为任满，从到部候选的人内递进充任，在应得资品上拟升二等。任满回朝迁调使用，所经历的月日通理。甘州、肃州二路，每处设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二周岁为任满，从到部候选的人内铨注。入仓时先升一等，任满交割后没有短缺，又升一等。受给库的提领，从九品，使、副受省札，攒典、合干人各设一名。”

大德七年，吏部拟定：“大都路永丰库的提领为从七品，大使为从八品，副使为从九品，从到部候选的相应人内铨注。江西省的英德路、河西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拟设的官员，系从七品以下人员，按例铨注。英德路平准行用库，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从九品。河西务行用库，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吏部札付。甘肃行省的丰备库，提领一员，从七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从到部候选的迤西资品人内升等铨注。大同的仓官，拟二周年交代。永盈仓照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满回朝后拟减一资升转。”

大德八年，吏部议定：“湖广行省所辖散府的司吏充任仓官，依照河南行省散府的司吏充任仓官。比照从总管府司吏取充的，降等定夺。”

至大二年，吏部呈报：“凡是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从流官内铨注，以二年为任满，按例减资。”

至大四年，吏部议定：“上都两仓，二周岁为任满，在应得资品上提升一等。经历过的月日，今后按比例通理。”

皇庆元年，吏部议定：“上都平盈库，二周岁为任满，减一资升转。”

延祐四年，吏部议定：“江浙行省各路现役司吏，已经达到两考，选充为仓官。五万石以上的，比同考满出身充任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以下的，在典史任上增加一考，按例迁叙。湖广行省的仓官，如果是路吏且达到两考，选充为仓官一任，同考满出身充任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一周岁准予计算本等月日，考满按例升转。”

凡是税务官的升转：至元二十一年，中书省议定：“应叙用的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以上的，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以上的，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以下的，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的，从各路派人管理。都监历经三任，升为务使，一周岁为任满，月日不足的通理计算。务使历经三任，升为提领。提领历经三任，受省札的钱谷官，再历经三任，才在资品钱谷官和杂职内任用。各处差派的相副官，增加达到两酬的，听凭各处官司再行差派。增加达到三酬以上以及后任又有增加的，申报吏部定夺。”

二十九年，中书省判令所办诸课的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增分达不到比例的，比完全没有增加的，到部候选时酌量从优。亏兑一分，降一等。

三十年，中书省拟定：“提领二年为任满，省部在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以上的拟从六品，五千锭以下的拟正七品，二千锭以上的拟从七品，一千锭以上的正八品，五百锭以上的从八品。大使、副使都是一周年交代。大使由行省吏部在解由合叙的相应人内迁调。副使由各路在本处籍贯的上等户内公选。”

至大三年，诏令制定办课条例。一百锭以下的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以上的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札；大使一员，受部札。二十锭以上的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以下的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都受部札。都以一年为任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任升副使，又四任升大使。又三任升提领，又三任进入资品钱谷官并在杂职内迁调使用。行省差派设置的人员，各添加两任升转，并从建立任期以后开始计算月日。全部在有升转出身的员内定夺，不许滥用无官之人。议定按例前都札，提领在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按本等拟定注授，只按历任十二任。至大三年例后，新进入钱谷的人员，以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的子孙，也按先例升转，不须增加任期。其余杂进的人员，按这次定例迁调使用，总共经历十四任，按上例升转。

至元九年，吏部议定：“凡是总府续置的提控案牍，大多是入仕年深的人，似乎比照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品。因从九品系铨注巡检的缺额，提领案牍是吏员文资出身，难以承担捕捉之任，加上从九品员多缺少，本等人员不够铨注。凡是升转的资考，从九品三任升从八品，正九品两任升从八品。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品，从九品再历三考升从八品，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按已拟定的办理，提领的缺额容易就任。都目、吏目，拟定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按此转入流品。都目、吏目应升而无缺额的，只注授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吏部拟定：“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吏部拟定：“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品。如果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历一考与都目，其余都按此升转。”中书省议定：“江南的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照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调外，其余已经直接补任，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的，再添资迁调。”

三十年，中书省批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的资品不相悬殊。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的，任满回朝后只在提控案牍内迁调叙用。”

三十一年，中书省议定：“都目、巡检的员缺，虽然不相就，但如不根据情况调任，似乎涉于阻塞。吏部先尽到部的巡检，其余缺额准予按告请铨注，任满回朝后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中书省批准：“京城内外省仓的典吏，照例在大都路的州司、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岁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并杂职等衙门，共设有吏目一百多处，其登记在册尚未注授的，依次铨注，都拟定三十月为任满，任满回朝后在本等内不次铨注。”

大德三年，吏部拟定：“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岁、二周岁、一周岁为任满的，都以三十月为任满。”

大德八年，中书省批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的人员，比照下州，应设吏目一员，从登记在册的吏目外补发，任满回朝后从九品迁调使用，添一资升转。司吏酌量拟定四名，由本司选补通晓吏业的人，六十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

大德九年，吏部呈报：“都目、吏目已在典史内铨注，应将登记在册的案牍验其历任，以远就近，在吏目缺内参注，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十一年，江浙行省臣子进言：“各路提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吏部查照：“江北的提控案牍，都是从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才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那些行省委派的，九十月与九品。现在建议行省委任的例革提控案牍，应依照在散府诸州的案牍、都吏目和杂职钱谷官内，行省按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之后行省所设的提控案牍、都吏目，应依照江北由司县府州依次充任路吏，通理月日，考满才许入流。”

凡是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吏部拟定：“六部奏差的额定数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其余应设的数目，都在到部的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选取。等考满时，验下列项资品铨注。”中书省批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的人员内选取。应入吏目的，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的人员，选充奏差，两考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的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

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的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照通政院的例子，应转补本司的宣使，考满按例定夺。”

二十九年，中书省商议：“行省、行院的宣使，从正九品和从九品有解由的职官内选拔。如果人数不够，就从各道宣慰司任职满一考以上的奏差、本衙门任职满三考的典吏中选取。如果还不够，就从各道廉访司任职满三考的奏差以及本衙门任职满三考的典史中选取，并且必须色目人和汉人互相参杂选拔。自行举荐的人员，也必须是相应人选，任职期满按规定降一等，必须经历九到十个月，才允许正式出任官职。内外各衙门的宣使，以色目人和汉人互相参杂，任职九到十个月为满期。自行举荐的，降一等。凡是内外各衙门的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缺额，从御史台、枢密院等衙门任职满一考以上的宣使，以及有解由的正八品、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果是都省直接选拔的人员，不受此限制，但仍然必须色目人和汉人互相参杂选取。自行举荐的，任职期满按规定降一等，必须经历九到十个月，才允许正式出任官职。枢密院的宣使，从正九品和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然必须色目人和汉人互相参杂选用。自行举荐的，也必须是相应人选，任职期满按规定降一等，必须经历九到十个月，才允许正式出任官职。御史台的宣使，从正九品和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举荐的，任职期满按规定降一等，必须经历九到十个月，才允许正式出任官职。宣政院的宣使，选补办法相同。宣慰司的奏差，从本衙门任职满三考的典史内选取。自行举荐的，任职期满降等任用，必须色目人和汉人参杂使用，经历九到十个月，才允许正式出任官职。山东运司的奏差，任职九到十个月，在较低级的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参照处理。”

七年，中书省批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的令史等人，已拟定为依照各道宣慰司令史等人的出身规定办理。自行举荐的降等任用，有缺额从本司任职满三考的典吏内选取。”

八年，吏部呈报：“各寺监保荐本处典吏补充奏差，如果原来是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的，任职期满等同自行举荐的，降等任用。”

九年，拟定宣徽院的典吏任职九到十个月后补充为宣使。以及所辖寺监的令史。

十年，中书省拟定：“中政院的宣使，从本衙门任职满三考以上的典吏以及正九品、从九品职官内选拔任用，以色目人和汉人互相参杂，自行举荐的降等。”

十一年，中书省拟定：“燕南廉访司的奏差，从州吏内选补，任职期满在都目内升迁。”

延祐三年，中书省商议：“各衙门的典吏，必须经历九到十个月，才允许转补为奏差。”

至治元年，吏部商议：“县尉和巡检，近年来因为汉人不熟悉弓马，在内地增设了色目人县尉和巡检。如果用荫授的人员，不能胜任此职，只能从各衙门的通译史、奏差人员内委任，但这些人任职期满应当注拟官职的，百人中不到一两个，缺额与人员不能对应，妨碍了铨选。拟允许在已到选的正八品、从八品人员中，查验其历任资历，年龄三十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不限地方遴选注拟。如果境内盗贼平息百姓安宁，特别加以升擢；那些巡捕不严的，依照规定降职罢免。”

凡是匠官：至元九年，工部查验各管辖户数，二千户以上到一百户以上，随路管匠官的品级。中书省商议：除了在都的总提举司所在地，依照所拟定的办法。东平杂造提举司和随路织染提举司，管辖二千户以上的，提举为正五品，同提举为从六品，副提举为从七品。管辖一千户以上的，提举为从五品，同提举为正七品，副提举为正八品。管辖五百户以上到一千户以下的，提举为正六品，同提举为从七品，副提举为从八品。管辖三百户以上的，大使为正七品，副使为正八品。管辖一百户以上的，大使为从七品，副使为从八品。管辖一百户以下的，设院长一名，比照院务，按例不入流品，酌情发给食钱。凡是管辖一百户以下的营匠官资品，接受上司札付的，依照已拟定的充任院长。已经接受宣牌充任局使的，比照一百户以上的局使资品递降，酌情定为正九品资品。”

二十二年，凡是选取升转匠官的资格，原定品级员数，提举司管辖二千户以上的，没有。管辖一千户以上的，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管辖五百户以上、一千户以下的，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管辖三百户以上的，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管辖一百户以上的，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管辖一百户以下的，院长一名，比同务院，按例不入流品。工部商议：“三百户以上的局副为从八品，一百户以上的局副为正九品，遇有缺额，从一百户以下的院长内选充。院长任职一百二十个月升为正九品，正九品经两考升为从八品，从八品经三考、正八品经两考，都升为从七品。如果正八品有缺额，没有其他资品相应的人员，从已授从八品匠官内选注，共经历九到十个月，升为从七品。从七品经三考升为正七品，正七品经两考升为从六品。从七品经三考、正六品经两考，都升为从五品。因为所辖司属没有从六品缺额，如果已历经正七品两考，拟升加从六品散官，只在正七品匠官内迁转，九到十个月后升为从五品。如果正六品匠官有缺额，从已授从六品散官的人员内进注，共经历九到十个月升为从五品。从五品经三考拟升为正五品，没有正五品匠官缺额，升加正五品散官，只在从五品匠官内迁转。如果任职年久，到时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前接受宣敕省札的人员，依照管民官例，拟准予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接受宣敕省札的人员，如果有超升越级的，查验实际历俸月数拟定，在应得资品上按例存一等迁用。管匠官遇有缺员的地方，如果没有资品相应的人员，拟从杂职资品相应到选的人员内铨用。凡是中原、江淮的匠官，正五品、从五品的儿子在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的儿子在院长内叙用。因为匠官没有从九品缺额，拟正五品、从五品儿子应荫的，在正九品匠官内铨注，任满回部，理算等从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令：“管匠官，如果制造有质量好而亏耗少的，不要让他们迁转。”

二十四年，吏部进言：“管匠衙门的首领官，宜在本衙门内选委懂得制造相应人员区用，不要让他们迁转，应依照旧例，由本部从常选内选派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后迁叙。”

凡是诸王分地以及所受汤沐邑，得自行举荐人选，把名字报给朝廷，然后授予官职。至元二年，诏令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转之外，其所属州县长官，在本投下分到的城邑内迁转。

四年，中书省批准：“应给印的官员，如有接受宣命以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札、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札付的，验户发给印。”

五年，诏令：“凡是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

六年，因为随路现有以及各投下新差遣的达鲁花赤中，多是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允许叙用外，其余应革罢。曾任职过的，在管民官内叙用。

中书省臣上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已命令依照规定迁转，其中若有兼管军镇守担任达鲁花赤的，一体替代，似乎不合适。应让他们在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处理事务。”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果没有可迁转的，依照规定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察访查。

大德元年，各投下达鲁花赤从七品以下的，依照规定分类铨选。

皇庆二年，诏令：“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由常选任用的，居于众人之上，投下所委任的作为添设，常选内的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延祐三年，诏令：“有姓汉人达鲁花赤，追夺宣敕。”各投下有缺员用人，自行在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员。

凡是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定：“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照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拟定任职期满授从九品。

凡是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令：“抓获强盗五人，授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抓获他境盗贼的，允许功过相补。抓获强盗超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到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授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是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定：“控鹤接受省札，保充御前伞子的，除充任拱卫都直指挥使司钤辖，官授进义副尉。”

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到一考，拟定原授散官从八品，职事正九品，在从八品内迁注。

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接受省札充御前伞子，历经三百三十二个月，诏令在从六品内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在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等人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经两考以上，拟在正九品迁用。

凡是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制定拟定历经三十个月到九至十个月的，都授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个月以上的，官授敦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暂时在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至十个月授从七品下县达鲁花赤，任满回部添一资。

凡是蛮夷官，商议：“播州宣抚司保举蛮夷地分副长官，属于远方蛮夷，不拘于常调之职，应准许所保。其蛮夷地方，虽不拘于常调之处，但所保的人，多有泛滥。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缺久任的，依旧以相应的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追究所由官司之罪。”

## 关键人物

- **许有壬**：侍御史；上言御史选用之弊，提出改进建议

## 时间线

- **至元二十年**：议定怯薛初次授官降等制度；长期在宫廷禁地侍奉、门第高贵的人，初次受朝廷任命为散官，降低职事一等，否则酌情降低二等。
- **至大四年**：诏令怯薛授官依民族降等；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 **大德元年**：中书省议定御史台与廉访司选官规则；御史台官员、幕僚官听从自行选择，廉访司官由中书省和御史台共同选任。
- **至元八年**：规定监察御史任期届满升迁；在职期间没有特殊政绩，原本是七品以下的按例加一等，六品以上的升迁。
- **泰定初年**：侍御史许有壬上言批评御史选任弊端；建议先选县达鲁花赤、县令中有政绩的人，次选内外六品、七品中才德足以充任的人，不选资历品级高的人。
- **至元八年**：诏令以五事完备为选举守令上等；五事完备的上等选任，升一等。
- **至元十五年**：废除军官转任时子弟承袭原职制度，规定阵亡承袭原职，病故降等。；军官阵亡，子弟承袭原职；因病去世的，降一等承袭；总把、百户病死及年老，不许子弟承袭。
- **至元二十一年**：诏令万户、千户、百户分三等，以三年为满期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期，计算资历考核，升加品级。
- **至元三十一年**：中书省议定都目、巡检铨注规则；吏部先尽到部的巡检，其余缺额准予按告请铨注，任满后各理本等月日。
- **大德五年**：诏令获盗赏官：抓获强盗五人授一官；抓获强盗五人，授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抓获他境盗贼的，允许功过相补。
- **至元二十二年**：拟定控鹤伞子官制；控鹤接受省札，保充御前伞子的，除充任拱卫都直指挥使司钤辖，官授进义副尉。
- **至元二十七年**：制定玉典赤授官期限；历经三十个月到九至十个月的，都授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个月以上的，官授敦武校尉。

## 地点

- **上都**：仓官、平盈库等规定
- **和林**：仓库提举司设置
- **甘州**：仓官设置
- **河西务**：平准行用库设置
- **大同**：仓官交代制度
- **江浙**：行省各路司吏选充仓官
- **湖广**：行省仓官选充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录了元代选举制度的各项细则，为研究元代官制、民族政策、军事继承等提供关键史料。

## 标签

- 怯薛
- 御史台
- 廉访司
- 选举守令
- 仓官
- 税务官
- 匠官
- 投下官
- 控鹤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xinyuanshi-baihuawen-full/volume-3/chapter-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