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举三第三十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新元史》
作者：柯劭忞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选举三第三十三

## 本章概览

元代选举制度在继承金制基础上屡经变革。散官初授时多低于实职，至元二十年始将官职与品级对等，九品无散官称平头敕。蒙古、色目人初次授官或降二等，汉人则降职授官，须至二品方得相符。保举职官方面，廉访司、行省等每年荐举廉能之人。官员升迁之法，从七品以下归吏部，正七品以上归中书省，三品以上取旨定夺。内任三十月为满，外任三年，钱谷官两年。考满升迁依散官品级。吏员出职制度尤细，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以九十月为考满，不同衙门出身各异。宣使、奏差等亦有特定考满年限与升转规则。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亦各有定例。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上书指出内任外任期限屡遭破坏，请依旧制考核，得允。天历二年又重申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边远地区官员升迁另有优待，如腹里迁四川升一等，迁云南升二等。元朝选举制度之繁杂，反映其对不同族群、不同出身人员的管理精细，但也因频繁变更导致效率低下，官员迁调过速，难以久任治事。

本章详述元代文武散官、保举职官、升迁考核、边远调任、吏员出身等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

本章以分类方式记载元代选举制度，包括散官品级、保举、升迁期限、边远调任优待、以及各类吏员的考满出身规则。

## 正文

文武散官：

大多采用金朝的制度，建官之初，散官通常比实际职务低二等。至元二十年，才开始将官职与品级对等，九品没有散官，称为"平头敕"。蒙古人和色目人，初次授予散官有时降职二等，再次授职时，即使不降职，也必定要等到官资符合转调条件，然后才能升职。汉人初次授官时，官品低于职务；再次授职时，则降职授官。必须历任到二品官，那么官品必定与职务相符，不再使用"理算法"。至治初年，稍有改动，不久又恢复旧制。此外，任职时间不足的，只有经历繁重事务才能获得优待，获得功赏则优待，由内地调入边远地区则优待，御史台举荐廉洁能干、政绩显著者则优待，因出使到达极远地区则优待，但各自都有其具体标准。

保举职官：

大德二年规定："各廉访司所管辖的城邑内，有廉洁谨慎、才干出众的人，每年举荐两人。"大德九年，诏令："御史台、枢密院、中书省各部五品以上官员，各自举荐廉洁能干、通晓治体者三人，行省御史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荐五人。"

翰林院、国子学官：

大德七年，商议："文学儒臣难以按照常规调任，翰林院应选拔通晓经史、能作文章的人，国子学应选拔年高德劭、能作文章的人，必须选取资格相符的人，不得预先保荐平民。如果确实才华卓著，必须破格提拔的，则另行上报。"

官员升迁之法：

从七品以下归吏部管辖，正七品以上归中书省管辖，三品以上不是有关部门所能决定，由中书省取旨定夺。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由中书省签署任命。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以皇帝制命形式任命。三品以下用金印，二品以上用玉印，有特旨的则有告词。考核根据任职月日，升迁凭散官品级，内任以三十个月为满期，外任以三年为满期，钱谷官以两年为满期。而考核通常以三十个月为标准。内任官通常一考升一等，十五个月进一阶。京官通常一考，比外任官减一资。外任官有的是一考进一阶，有的是两考升一等，有的是三考升二等。四品官则内外考绩合并计算。但如果前任任期短，则由后任补足；如果前任任期长，则后任累加。一考者需满二十七个月，两考者需满五十七个月，三考者需满八十一个月。

选用不拘常规：

中书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郎等官，可升任参知政事、六部尚书、侍郎，以及御史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任宪司官。外补官已由制命授予，入朝后有时用敕命任命，朝官品级相当于六品，外任有时为长官。在朝诸院由判官升至院使，寺监由丞升至卿，馆阁由后官升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比用法更为重要。此外，恩赏加官，有的准予实授，有的普遍减资升等，有的内官升等，有的外官减资，有的外官减而内官不减，这些都是不常有的恩典，只有四品以下官员才能享受。三品官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为止。至于勋臣世胄、侍中贵人，奉旨越级升迁，则不能按选官常规论处。也有传旨中书省，送吏部覆奏，甚至发生缴回奏章的情况。

吏部每月选用：

至元十九年，商议："到部的解由文书立即审核，符合七品条件者呈报中书省。从七品以下由本部拟定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论多少，每月一次集中铨选注拟。"

官吏升迁叙用：

至元十年，商议："过去以三十个月为限升迁太快，以六十个月为限又太慢。"至元十七年，设立升迁官员制度。凡没有过失而现任官缺满代者，令其回家等候。至元十九年，规定内外官以三年为一考，任期届满者升迁叙用，未满期者不许越级升迁。至元二十八年，规定随朝官以三十个月为满，外任官以三周年为满，钱谷官以有人接替为满，吏员以九十个月出职。

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上言："建国之初设官，内任须三十个月，外任须三周年，考核其优劣，以决定升降。近来省、院、台、部之臣，任职久的不过一两年，短的三五个月，甚至十天半月之间多次迁调，奔走往来不暇，哪有时间治理官事！请求从今以后，只有内外大臣因紧急缺员方可越级任用，其余内外大小官属，必须等到任期届满考核政绩，才允许升迁调任，以免朝夕改任，开启侥幸奸邪之弊。"皇上听从了他的建议。

天历二年，中书省臣又上言："近年来朝官多不长久任职，有的数月即改任，与典制不符，而且政绩无从考察，请求按旧制为宜。敕令除风宪官外，其余朝官不许在二十个月内迁调。"

近来调任闽、广、川、蜀、云南官员：

每三年，派遣使者与行省共同铨选注拟，并由监察御史前往监督。

至元十九年，中书省商议："江淮州郡远近险易不同，难以一律对待，现酌情分为三等：如果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者，在本等资历上，照例升二等；其余州郡照例升一等；福建、两广官员五品以上，审核员缺，咨报都省铨选注拟，六品以下，就地委用，并开具情况咨报都省。"

至元二十年，吏部商议："迁叙江淮官员，拟定应得资品，如果调往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甘肃、中兴行省所辖，是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现任官外，从腹里迁去甘肃者，拟升二等，中兴府拟升一等。"

至元二十二年，诏令："管民官，从腹里迁去四川，升一等，接连溪洞者升二等。四川现任官，迁往接连溪洞者，升一等，如果迁去溪洞诸蛮夷地区，另行议定。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按常例。"

至元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往龙南、安远县地方者，拟升三等，仍以三十个月为满升转。

至元二十八年，诏令："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升二等，如果是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行省咨报保举人员，比照此规定。其蒙古人、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中书省臣上奏获准："福建、两广官员多缺，都省差人与彼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围相应人员委用。"

吏部商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之人，拟定缺额，开具历任履历，咨报都省上奏获准。敕牒到达之日，允许赴任。如果有紧急缺员，依上例选人，暂令赴任，历过月日，依例准予计算。"

至元二十九年，诏令："福建、两广官员历经两任满者，回到接连去处，一任满日，历经江南一任，允许进入腹里通行升转，愿意留在两广、福建者听便，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中书省臣上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台、行台官一同迁调。"

广海缺官，于任满得代时，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意充任者，借注正九品以下缺额。任满回还，只计算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于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中选拟，暂设，计算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及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命巡检到彼，即听其交接。

近来调任常规：

各省所辖路府州县各司，应当迁调官员，先尽急缺，其次满任。急缺须凭各官在任解由文书、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地迁调。如果有急缺，确实没有相应之人，或员缺不能对应者，于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各得资品上，虽有超越，不超过一等。

本管地面，如果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中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超过二等。

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按规定不转入流品者，即使资品相符，也不许铨注。

都省已除授人员，按规定应到任，如果有违限一年者，听任另行补注。应当就地迁叙人员，如在前已给解由咨报都省听候除授，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报到本省者，即听任就地开具咨报。

无解由文书人员，不许铨注。

各犯罪贪赃经断应叙用人员，照例铨注。

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果确实不可缺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共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任原由，并所注职名，拟咨报都省，等候批准明文，方许赴任。

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资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赴任。

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中书省商议："旧例一百二十个月出职，如今案牍繁冗，难同往日，酌情定为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事务繁重，应与令史同等。近来都省未及两考的省令史、译史授宣命，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史、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以前，应与直接补用人员同等，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再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将本司经历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算，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任省令史、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再加留一考。合与随朝官升一等。一考满，未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再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与随朝官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再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充任部令史、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任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此外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上言："依据内外诸衙门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因病故或缺员，未满九十月，并令贴补，遇制度变更者，比照至元九年例定夺。"中书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相同，三考从七。一考以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者拟充巡检。"

凡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相同，三考正七。一考以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以上从九，添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以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

凡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以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凡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以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以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以下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吏部拟定的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是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原定六十个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原定六十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原定六十月考满，现在批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原定六十月考满，任期结束减资升转，现在批准六十月考满，不需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任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原定六十月任都目，九十月任提控案牍，现在批准九十月任都目。富宁库司吏，原定六十月任提控案牍，现在批准九十月任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原定六十月，现在批准九十月任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的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照同样升用，其余直接补充的人数，都遵循至元二十一年的规定升迁。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报批准，各路司吏六十月任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品。路司吏九十月任吏目，一考转都目：其余都依照上述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外，比照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报批准的规定升迁，其余已经直接补充并自行保举的，从呈报批准之日起立定规则，实际担任案牍两考的，只依照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官。未满两考的，再增加一资升迁。规定之后违反越级补充的，即使经历月日也不准许。”

大德十一年，省臣上奏：“凡是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资格的，一半在职官内选用，依旧以一百二十月为考满，外任减一资。”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照原设名额，遇到缺额时，职官与登记在册的人相互参照补充，应使用的一半职官，由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由长官选用。译史则由翰林院考试发给都省书写典吏考满的人，按顺序补充，如有不足，由翰林院补充。奏差也在职官内选一半，其余在登记在册的应例人内补充。岁贡人吏，依照已拟定的在役人员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果正从九品不够，从八品内也允许选用。省掾，从正从七品中任期结束有解由文书以及现任未满、已除授未到任的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后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命在原任地方，杂职不用。院台令史如果原系七品之人，也在选补之列。译史、通事选拔识蒙古、回回文字、通晓翻译的正从七品流官，考满后查验原资升一等，注拟原任地方，杂职不参与。知印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后都依照上述例子注拟授官，杂职不参与。宣使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用，仍须选取色目人、汉人相互参用，满一考，在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命在原地方，杂职不参与。”

凡是岁贡吏员：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选取，台、院令史从六部令史内选取，六部令史用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中才能胜任省掾及院、台、部令史的，也准许提拔任用。省掾考满，资品已高，责任也重，出外治理百姓、入内处理事务，都出自岁贡之中，如果不进行教养铨试，必然导致人材失真，现在拟定定例于后：各州府隶属省部的，儒学教授选拔本管范围内不差派的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意学习的也听任。遇到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贡之时，在学生内选拔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晓经史达时务的人，保甲解送贡举。各路司吏有缺额，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托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练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在《诗》《书》《论》《孟》内通一经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缺额，从府州司吏内勾补，到岁贡时，再行试验贡举。凡是试验，首先论行止，其次取吏能，再次计日月。行止包括事父母孝、友于兄弟、勤谨廉洁、谦让、循良、笃实、慎默、向来不曾犯赃私罪过。吏能包括行道熟娴、语言便利、通习条法、晓解儒书、算术精明、字画端正。岁贡人员数额，按察司上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一名，儒一名，吏一名；下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一名，儒吏递进。六部令史除补充台院令史外，诸道行省也可差补。凡是岁贡吏员，该官司在现任人员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等，才识明敏、吏事熟娴者为次等，月日虽多而才能无取的不许呈贡。元贞元年，下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能经术、性行修谨的人，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须中程式，才许录用。”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的，从大德三年开始，依例岁贡，应该转补各部寺监令史的，依照《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九年，省判：“凡是选府州教授，年龄四十以下，愿意试吏员程式的，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外，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优先用儒人，不足的在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说：“各部令史，原拟腹里各道廉访司并行台察院每岁贡举书吏二员。近年因选法不能迁调，停止各道廉访司书吏岁贡，只以察院书吏及都省典史转部，又许儒人、职官、秀才内选用，因此大启幸门，以致耽误公事。现在各道廉访司既然依例开贡，请将各衙门令史截日取勘，将不应之人尽行淘汰，依旧例贡举，登记姓名，挨次试补。”部议：“各衙门补用已久，又系已准人数，难于取勘。拟今后立于六部各衙门，令史有缺，须依例在相应之人内试补，若举荐不应之人，罪及该官吏。”

凡是补用吏员：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到省掾有缺，拟在正从七品文资职官以及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缺在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的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缺，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在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三考出身，在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在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在应补人内挨次填补。”十四年，下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现在既然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样出身，在各部门令史内选补。”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院令史一样出身，在各部门令史内选取。”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在六部现任令史内补充。或者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任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参与。”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在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同样如此。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照宜徽院、大司农司例迁。”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在各部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在各部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缺，在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在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原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在上名内选。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在各部门下名令史内选。”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应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又令各部门现任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国子监令译史，在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在登记在册的各部门令史内，或在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宜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原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到缺额如系登记在册的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进用者，只在本衙门给付身，不入常调。”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在正从八品流官内，或在上都现任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迁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在六部现任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足，听在各处宣慰司原系廉访按察司转补现任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经历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在附近州县令史内遴进。”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在各部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长信寺令史，在原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缺在登记在册的令史内发补。”七年，拟：“刑部人吏，在登记在册的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其余依次发补。礼部省判，许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内以上选补。户部令史，在登记在册的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人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缺，从上勾补，州吏有缺，则在本州登记在册的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各道宣慰司令史，遇到缺额以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到缺额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到缺额依次收补。”

上都的寺监令史出现空缺时，优先从省部登记在册的常调人员中补充，同时从正九品和从九品的流官以及应任提控案牍的人员中选取。如果不够，就选取原本由路吏考满后升任的都吏目、典史（按吏目月日计算），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中经历两次考满的司吏，混合使用。”

十年。省里批准：“司县的司吏出现空缺时，依次从巡尉司吏中补用。巡尉司吏出现空缺时，从本处的耆老和上户中按众人推举产生，并将服役月数统一按年计算。州吏出现空缺时，从县吏中补用。路吏出现空缺时，从州吏中补用。如果没有管辖的府州，就从邻近府州的吏员中补用，县吏则补充到邻近府州的司吏中。户部、刑部、礼部需要选任的令史出现空缺时，从登记在册的令史前二十名中，以及在职官员中选任的正九品和从九品文资流官中考试选拔。”

十一年。省里批准：“县吏如果经历一次考满，可以担任库子一任，之后重新担任县吏，按州吏的月日计算，路吏出现空缺时，依次补用。”

至大元年。省里批准：“典宝监的令史，就用以前典宝署的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按惯例由翰林院考试补充，知印、通事各一名，由长官进保。”

二年。设立资国院（二品），及所属衙门令史十名，一半用职官，由本院进用，一半从上级部令史中调补。译史二名，其中一名由职官担任，从本院选拔，另一名由翰林院派发。通事、知印各一名，由本院长官进用。宣使八名，一半参用职官，其余允许本院自己选用一名，另外三名从常选人员中调发。典吏六名，由本院进用。所辖仓库两处，每处设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从常进人员中调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从各路上级司吏中选拔；译史一名，由翰林院派发；通事二名，由本监长官选拔；奏差六名，从各州司吏中选拔；典吏一名，由本监选拔。以上考满后，按都漕运司吏员出身处理。所辖十九处（包括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从常选人员中选拔；司史五名，从县司吏中选拔。三年省里批准：“泉货监的令史，从各处行省应任提控案牍的人员中选拔，兼用正九品和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由本部从相应人员中调补，考满后按例升迁，现任自行选用的人员考满后降等安排，出现空缺时用相应人员补充。”

四年。省里批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的司吏，以前由本司公开选拔，后来由国子监调补，应由本司自行进补。典瑞监的首领官、令译史等，按典宝监的例规选用，考满后按例升迁。”

部议：“长信寺的通事一名，按例从保举人员中选用。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拔一半职官，其余从相应人员中选拔，考满后按自用人员升迁。典吏二名，直接决定，其中自用者降等升迁。”

皇庆元年。省里批准：“群牧监的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等人员，根据诸色译史的例规，由翰林院调补。知印、通事由长官选拔。令史、奏差、典吏都有调补的定例。已选人员考满后降等升迁，出现空缺时从相应人员中选拔调发。

大都路的令史，经历六十个月后，按至元二十九年的例规升任提控案牍，减少一资升转。有过错的人员，即使月日已满，也不减少资历。出现空缺时，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以及各州现任上级司吏中补用。出现空缺时，从本路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以及其他县吏中统一按次序补用。月日虽多，但不得无故罢免替换，违例补用的不予认可。除已登记在册的人员外，出现空缺时按上述规定补用。

覆实司的司吏，从各州现任司吏中选拔，不够时从在都仓库现任上级攒典中调充，经历九或十个月后任都目，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且经历一次考满以上的人员，也允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录补充的，另行处理。”

二年省里批准：“中瑞司的译史，由翰林院派遣，知印由长官选拔保举，令史、奏差兼取一半职官并相应选拔，考满后按例升迁。由懿旨委用的人员，考满后由本司另行安排，出现空缺时用相应人员补充。

征东行省的令译史、宣使等人员，过去考满后由本省自行安排。如果经由省部拟派，相应人员按例升迁；如果不合规定，即使由省部派遣，也由本省安排。”

“延祐二年。省里批准：“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所辖的场分二十九处。一处改升为从七品，司吏出现空缺时，依各县人吏的例规，统一从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中按上级次序补用，再经历一次考满，与各场邻县吏员互相调迁。

和林路总管府司吏，由本处兵马司吏员经历一次考满后转补，再经历一次考满，转任称海宣慰令史，考满后任正八品。未补完的人员，经过六十个月后由部札任命为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按边远地区的比例，统一出身。

会福院的令译史、通事、宣使等人员，如果由省部派去，按例升迁；自行选用的人员考满后，按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加一资升转。从常选中的教授、儒人、职官以及各部现任令史中选取补充。宣使从常选职官中参补，通事、知印由长官选用，仍须兼用职官，典吏由本衙门补用。”

五年。省里批准：“詹事院设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均由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从蒙古字教授及邻省现任蒙古书写中选补。奏差二名，以候补人员补充。”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的出身：

中书省的宣使，至元九年时曾受宣命充补的，经过九或十个月考满后任正七品。省札任命的宣使，经过九或十个月考满后，比照部令史的例规从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按此比例拟定。

二十三年。省里批准：“省部台院的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等人员，未满九或十个月，不许预告迁转。都省原定的六部奏差迁转格例，应入吏目选充的，三考后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的，三考后从八品，任满回还后减一资升转。由巡检提控案牍选充的，一考后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里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奏差改充宣使，应从各都奏差中选取，改升宣使的月日从改任之日起算。考满后比照宣徽院、大司农司统一出身，自行找门路进入的降等升迁。

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的书吏，从各路司吏中选取，考满后在提控案牍中任用。奏差就由本司任命。”

二十九年。省里批准：“各道廉访司的通事、译史出身，比照书吏体例，考满后正九品。奏差考满后，比通事、译史降二等酌定，在钱谷官和巡检中任用。”

三十年。省里批准：“延庆司的奏差，比照家令司奏差的体例，考满后正九品，自行找门路进入的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里批准：“诸路宝钞提举司的奏差，改称委差，九或十个月为满，在中等钱谷官中任用。”

五年。部议：“山东运司的奏差，九或十个月后在近下钱谷官中任用。大都运司统一决定。”

六年。部拟：“河间运司的巡盐官，按奏差出身，九或十个月后在近下钱谷官中任用。”

七年。部拟：“所有奏差从改立廉访司开始，九或十个月后经历巡检三考，转从九品。”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的奏差出身，从本道所辖上级州司吏中选取，九或十个月后在都目中任用。如果有从路吏和典吏中选取充任的，经历两考后，比照上述例规，在都目中升转。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里批准：“上都资乘库的库子、本把，九或十个月后在近上钱谷官中任用。

卫尉院的刊器库、寿武库的库子，自行找门路的九或十个月后在近上钱谷官中任用。”

二十八年。省拟：“泉府司富藏库的本把、库子，六十个月后在近下钱谷官中迁升。

太府监行由藏库的库子，三周年为满，在省札钱谷官中迁升。

备用库的提控三十个月，库子、本把三周岁，在近上钱谷官中任用。”

三十年。省里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器备库的库子、本把，六十个月后在近下钱谷官中任用。”

三十年。省里批准：“宣徽院生料库的库子、本把以及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的本把出身，例规六十个月，在近上钱谷官中统一升迁。”

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奉辰库的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任省札钱谷官。本把六十个月，在近上钱谷官中任用。”

三年。省拟：“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各设色目司库二名，均从枢密院各卫色目军中选差，考满后在巡检中任用；自行找门路的，一考后相同，如此循行。又汉人司库，从院务提领、大使、都监中调补，二周岁满日，减一界升转；色目司库从到选的钱谷官中选调，考满后优减两界。

都提举万亿库的提控案牍，比照常选人员，任满回还后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出现空缺时，从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的下级司吏中选取，三十个月拟任吏目，四十五个月以上、六十个月以下任都目，六十个月以上转任提控案牍。省拟：六十个月以上、四十五个月以下，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便。司库五十人，除色目十四人另行决定外，汉人从大都路人户中选用，二周岁为满，在院务提领中任用；从都监中充任司库，二年为满，在受省札的钱谷官中任用；从务使中充任司库，二年为满，在从九品杂职中任用。秤子五人，从大都人户中选充，一年为满，在近下钱谷官中任用。

太医院御药局的本把，六十个月后在近上钱谷官中任用。”

四年。受给库按油磨坊的例规设攒典、库子，从工部选拔。上都广积、万盈二仓系正六品，永丰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库品级更高，拟各仓的攒典转任寺监本把，并万亿库司吏相应。

提举广会司的库子，考满后在近下钱谷官中任用。

侍仪司法物库所设的攒典、库子，按平准行用库的例规补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的本把，拟在钱谷官中迁升，本院自行找门路，就给付出身，考满后不入常调。

都提举万亿宝源库的色目司库，拟在巡检中任用，添一资升转。

京畿都漕运司的司仓，从到选的钱谷官中选调。

六年。部呈：“凡路府诸州的提控案牍、都吏目等，各衙门吏员出身，应得案牍、都吏目，如果是路府司吏转充的，依旧迁除。如果是由仓库攒典杂进的人员，得任提控案牍后改任省札钱谷官，都目任近上钱谷官，吏目改任酌中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月日考满后，在流官中迁用。

广胜库的库子，应从武备寺给予凭据，考满后由本衙门决定。大积等仓的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管事务相同，任满回还后试一资升用。

七年。各路赞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路分的库子，按已拟定的在司县司吏中差补，周岁后发充县司吏，遇州司吏有缺，依次补用。”

各仓库的攒典出现空缺时，从各部登记在册的典吏中调补。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的司吏出现空缺时，从各仓库登记在册的攒典中调补。如果万亿库这类四品衙门的司吏出现空缺，则从上述司吏中按顺序转补，将曾在五品衙门服役的月日，按五折四的比例折算，总计达到九十个月考满后，在提控案牍中升用。如果转补后仍有剩余人员，五品衙门的司吏考满后，只在都吏内任用。油磨坊、抄纸坊的攒典出现空缺时，都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回回药物院的本把，满六十个月后，在酌中钱谷官内定夺。

至元九年，中书省批准：“提举利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的司吏，满六十个月后，在酌中钱谷官内委任。资成库的库子出身，经部议参照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武备寺的库子出现空缺，如果是本衙门的典吏服役满一考后转补的，满六十个月后任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员，满九十月后按上述规定升用。

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广济库的库子、攒典，如果是自行招募的，参照三仓的规定，满六十个月后在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至大二年，中书省批准：“广禧库的库子，依照奉宸库的出身规定，如果是本把服役满一考以上转充的，满四十五个月后任受省札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员，满六十个月后按上述规定升用。本把原本是本衙门请俸满一考的典吏转补的，满六十个月后任近上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员，满九十月后也按上述规定升用。”

至大二年，中书省批准：“各处的库子、攒典，与州县的司吏一样轮流差遣，明确立案验，按先后顺序排列。如果遇到库子期满，行文到州县，将排定顺序的上一名司吏承充，而将空缺由库子交换填补，如此轮流转补，周而复始，考满后按规定升转。”

至大三年，中书省批准：“各路库子，只按旧例执行。和林设立的平准行用库库子，应从本省合适的人选中酌量选任二名，以两年为满期，在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的本库库子，依照太府监库子的例子，在常选内委用，考满后按比例升迁补缺，出现空缺时从常调人员内调补；自行选用的人员，考满后由本院定夺；如果是常选任用的人员，考满后按规定升迁。”

皇庆二年，殊祥院所辖万圣库的库子、攒典，依照崇祥院诸物库的出身规定。部议：“如果比照上述例子，满三十个月后转补五品衙门的司吏，再满三十个月，在四品衙门的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应在常调登记在册的仓库攒典人内调补，满六十个月为满期，在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的人员，考满后由本衙门定夺。”

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的仓库子，在州县的司吏内勾补，满期后同旧例升转。”

凡是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的转补：

至元二十二年，部议：“按察司的规定，各道选拔廉洁能干无过失的书吏，每年贡举一名，转补为吏；或者南方各道宣慰司的令史内收补外，用尽书吏，实际经历九十个月，在各路总管府提控案牍内任用。书吏出现空缺时，就在各路府州的司吏内选用。

至元二十五年，中书省批准：“通政等二品衙门的典吏，满九十月后补本院宣使。各寺监的典吏，比照上述例子，考满后转补本衙门的奏差。

户部填写勘合的典吏，与管勘合的令史一样，考满后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满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如果补不完，在提控案牍内任用，从各部的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各部的铨写，满六十个月后转补，以上人员在都目内任用。

各部的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在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内按次序转补；如果补不完，满六十个月后转补各监的令史，以上人员在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的典吏、铨写，依照御史台典吏的规定，满六十个月后转部；转补不完的，满六十个月以上，在都目内任用。御史台的典吏，遇到察院的书吏出现空缺，从上往下依次转补，总计满六十个月，补各道按察司的书吏；部令史出现空缺时，也进行收补。”

至元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的典吏，满九十月后补本司的宣使，考满后按规定定夺。”

至元二十七年，中书省批准：“漕运使司的令史，满九十月后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如果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任。

省院台部的书写、铨写、典吏等人的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每年贡举的吏员一样转部；书写等人只允许转寺监等衙门的令史。”

至元二十八年，中书省批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各房书写出现空缺，拟在都省典吏内选补，按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书写的月日，总计折合四十个月转部。以及六部的铨写、典吏服役满一考以上选充，按三折二的比例计算令史、书写的月日，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转补各部的令史。如果已经进用的人员，满四十五个月补寺监令史。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各房书写出现空缺，拟在都省典吏内选补，按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书写的月日，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转部。以及六部的铨写、典吏服役满一考以上选充，按三折二的比例计算令史、书写的月日，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转补各部的令史。如果自行进用的人员，满四十五个月补寺监令史。”

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承发司、架阁库的典吏，服役满一考以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补不完的，满四十五个月补寺监令史。出现空缺，在六部的铨写、典吏服役满一考以上选充，按三折二的比例计算省典吏的月日，总计折合六十个月转补各部的令史。如果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都省书写，按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书写的月日，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转部。如果自行选用的人员，满六十个月补寺监令史。

六部的铨写、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服役满一考以上，遇到省书写、典吏的月日补不完的，满六十个月转补寺监令史。”

省议：“除现有服役人员外，以后出现空缺，拟在各部省各房写发人内公开推举调补；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都省书写、典吏的，依照前例转补；补不完的，满六十个月充任都目。”

至元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的典吏满三十个月，依照廉访司的书吏转补察院，满三十个月转部；补不完的，考满后从八品升用；此外，行台的典吏满三十个月转补行台察院的书吏，再满三十个月调补各过宣慰司的令史。

参议府的令史，满四十五个月转部令史。光禄寺的典吏，考满后转补本衙门的奏差。”

元贞元年，中书省批准：“各部现有服役的典吏实际经历的俸月，按名次登记，遇到都省的书写、典吏出现空缺，从上往下依次调补。”

大德八年，省议：“行省的典吏，在各路两考以上的散府考满，有解由司。

枢密院的铨写，服役满一考以上，补都省书写，总计折算月日升转外；本院的铨写出现空缺，补请俸的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中书省批准：“两准本道的书吏，转补行台察院的书吏、江南宣慰司的令史。

云南、河西、四川三道的书吏，在边远地区的以三十个月为期限，按上述规定升迁补用。

江浙行省的检校书吏，在行省请俸的典吏内选补，以典吏的月日按五折四的比例，总计折算书吏满六十个月转各道宣慰司。”

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徽政院的掌仪、掌膳、掌医署的书吏，应从本院统一确定名次，如果本院的典吏出现空缺，依次转补。”

大德八年，省议：“院台以下各司的吏员，都从吏部调补。根据曾经省发和省判登记在册的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考试补用。原来登记在册的典吏，现在还在写发的，遇到各库的攒典考试补用。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登记在册的人员，呈报左右司，由吏部登记，遇到部典吏出现空缺时收补。经历两考后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考外，其余折算为省典吏的月日，两考后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检校、书吏，总计折合四十五个月。补不完的省典吏，满六十个月，遇到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出现空缺，依次调补。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外，寺监令史经历一考，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共同登记调补各部令史。寺监现有服役人员，虽然经过准设，但未曾补缺，不允许转部，考满后依旧例升迁。省部典吏、书写等人转入寺监、宣慰司，愿意守考满的听任。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应充架阁库子，转补典吏，满三十个月调发各道廉访司书吏，再经历一考后按规定每年贡举。

三品衙门的典吏，经历三考升宣使；补不完的，本衙门在相应空缺内委用。

部典吏服役满一考以上，转省典吏；补不完的，三考后补本衙门奏差；两考以上调发寺监、宣慰司奏差。此外，六部系名的贴书应与都省写发人相互参补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完的，调发各库攒典。都省写发人出现空缺，在六部系名贴书内参选；选不完的，依旧调发各库攒典。”

大德九年，中书省批准：“狱典经历一考以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的书写考满，除从七品；出现空缺，由本院在登记在册的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进用。

太常寺的典吏，经历九十月后注吏目。

工部符牌局的典吏，满三十个月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的蒙古书写，满四十五个月转补寺监的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的令史出现空缺，在到部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满典吏按顺序调补。”

大德十年，中书省批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的书吏，如果是腹里每年贡举的廉访司现有服役书吏中选取的人员，必须经历一考，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

总管府的狱典转州司吏；府州的补县吏，必须经历一考，才允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的书吏，满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资升转；如果不是各路散府上州的司吏补充的，所经历的月日，没有其他规定。”

大德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左司说照磨所的典吏遇到空缺，应从左右部照磨所的典吏内从上往下调补。

各路府州的狱典遇到空缺，在廉访司的写发人以及各路通晓刑名的贴书内参补。”

至大元年，中书省批准：“各部的蒙古必阇赤，如果是翰林院选发的人员，满四十五个月后遇到各衙门的译史出现空缺，依次与职官相互参补使用；不足的，从翰林院调补。”

至大三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的蒙古书写，如果是翰林院选发的人员，满四十五个月后遇到典用等监衙门的译史出现空缺，依次与职官相互参补使用；不足的，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的典吏，转理问所的令史，满四十五个月调发称海宣慰司的令史；转补不完的典吏，必须经历六十个月后按上述规定调发。

中瑞司、掌谒司的典书，满九十月后与寺监的令史同一资级升转八品。

行台察院的书吏，都经历九十月后依旧出身升叙；任满回还后添一资升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的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的书吏，先服役的书吏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满回还后添一资升转。”

中书省议定：“廉访司的书吏，成绩优异的推荐到贡部，一般的转到察院，未满期限的，满九十个月后，授予正九品官职。察院的书吏，满三十个月转到各部，未满期限的，满九十个月后授予从八品官职。如果不是由廉访司选拔充任的，则满四十五个月转到各部，未满期限的，考核期满后授予正九品官职。”

中书省又议定：“廉访司的书吏、贡察院的书吏，未满期限的，满九十个月后授予正九品官职。行台察院的书吏转补后未满期限的，也按此办理。内台察院的书吏转到各部，年纪大不愿转部的，满九十个月后授予从八品官职。”

皇庆元年，吏部议定：“廉访司的职官书吏，应按照通行的条例选取，不许随意调动晋升，等书吏考核期满后，再通盘考虑任用。职官中曾经担任廉访司书吏的，要回避原任职的道分，连同其他相应职官，任职满三十个月的，减少一资历。另外，教授、学正、学录以及府州的提控案牍、都目内委派充任职官的，以本职月日计算，其余每年贡举的儒生和吏员，依照规定进用。还有，廉访司的奏差、内台行台的典吏中有才能的，任职满一考以上可选拔充任书吏，通晓儒书的充任儒生名额，通晓吏务的充任吏员名额。”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照至元二十八年的条例，由省典吏晋升充任。五折四的令史、书写、书吏的月日，通算折合为五十五个月后转到各部。省典吏是由部里的六铨写、典吏转充的，三折二的省典吏月日，通算折合为六十个月后转到各部的令史。自行选用的人员以及转补后未满期限的省典吏，考核期满后发补到寺监、各道宣慰司担任令史。”

二年，中书省批准：“河东宣慰司选拔河东山西道廉访司的书吏充任令史，应当回避按治的道分来选取，其余也应当一体办理。”

延祐三年，吏部拟定：“行台察院的书吏、各道廉访司的掌书，原来是由吏员出身的，都依照旧例，以九十个月为满期。依照汉人吏员的降等规定，在散府各州的案牍内选用，任期满后按照条例升转。

太宗正府的蒙古书写，满四十五个月后，依照枢密院转各卫译史授予正八品官职的条例，登记在册后发补到各寺监担任译史。

察院的书吏与宣慰司的令史，都是八品出身转到部里的，应当以五折四的方式折算。宣慰司的令史出身为正八品，察院为从八品，其转补到部的以五折四折算过于优待，现在改为三折二。至于廉访司直接发往贡部以及已经授予官职的，难以再作折算。”

天历元年，御史台议定：“各道的书吏，额定设置十六人，有缺额时应当选用终场下第的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晓吏务的职官四人，委派文资正官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部里。”

凡是卫所和翼的吏员升转：

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定：“各处都府以及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和临清万户府，品秩为三品。本府的令史有缺额时，从一考的都目、两考的吏目以及各卫三考的典吏内，呈报枢密院发补，满九十个月后担任提控案牍一任，然后在各万户府的知事内进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定：“各卫翼的都目，任职两考后替代的，拟授予枢密院札付，在提控案牍内铨选注拟，三考后升任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够的，各卫翼依次按前后替代日期，在都目内贴补。

各卫的提控案牍，年纪超过五十岁且已历任四考的，升任千户所知事。满两考且年纪在四十五岁以下的，发补到各卫担任令史。不满两考的，只在案牍内铨选注拟，接受枢密院札付，通算一百二十个月，在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定设置的令史有缺额时，从本府所辖的万户府和奥鲁府的上等名册司吏中，选取四十岁以下的人，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置，历任一百二十个月，再任提控案牍一任，在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定：“行省所辖的万户府司吏有缺额时，从本翼的上千户所上等名册司吏内选取补充，须经行省批准设置。满九十个月充任吏目，一考后转都目，一考后授予千户所提控案牍，一考后升任万户所提控案牍，历两考，通算由行省除授的一百五十个月，行省查核相同后，咨请枢密院在万户府知事内区处任用。”

凡是各万户府的司吏：

蒙古都万户府的司吏有缺额时，从千户所的司吏内选拔补充。满一百二十个月，升任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后任万户府案牍，通算九十个月，转任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以及所辖的万户府和奥鲁府的司吏，从千户所的司吏内补充任用。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置，满九十个月充任吏目，一考后任都目，一考后升任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的提控案牍，再历任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的提控案牍两任，在万户府知事内任用。

各处都府的令史，从一考的都目、两考的吏目以及各卫请俸三考的典吏内，呈报枢密院发补，满九十个月为满期，再历提控案牍一任，在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的令史，大德十年拟定从本府所辖的万户府和奥鲁府的上等名册司吏内，选取四十岁以下的人，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置，历任一百二十个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在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的镇抚司令史，从各万户府的上等名册满六十个月的司吏内选取，接受行省的札付，满三十个月为满期，再在各万户府的提控案牍内，历任一百二十个月后，在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的令史，有出身可转补的，满九十个月授予正八品。无出身的，在从八品内定夺。

凡是提控案牍和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以后接受枢密院札付的，满九十个月为满期，行省、行院札付的满一百二十个月为满期，在万户府知事内任用。

至元二十四年，尚书省批准：“提控案牍、都吏目，从各部的奏差内收补，并且在宣慰司及考廉访司、按察司两考的奏差内选取，仍须色目人和汉人相互参用。”

大德四年，案牍年龄超过五十岁，已历任四考的，在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满两考且四十五岁以下的发补到各卫担任令史。如果不满两考的，只在案牍内铨选注拟，接受枢密院札付，通过一百二十个月，在千户所知事内任用。

各卫翼的都目，延祐六年，请俸满两考的，在枢密院札付的提控案牍内铨选注拟，历三考，升任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够的，在各卫翼的都目内贴补。如果是由各卫典吏转充的，满六十个月后，直接在直属本院万户府的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的提控案牍内铨选注拟。无俸禄的人转充的，满二十个月按上述规定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的都目，依照中州条例，改设案牍，只领取都目的俸禄，满三十个月为满期，依照条例注拟替代。

## 关键人物

- **郝玉挺**：御史中丞；上言请求按任期考核官员
- **中书省臣**：中书省官员；多次上言关于调任、升迁等制度

## 时间线

- **至元十年**：商议官吏升迁期限，认为三十个月太快，六十个月太慢；未定具体期限，后续调整
- **至元十七年**：设立升迁官员制度；规定无过失而现任官缺满代者令其回家等候
- **至元十九年**：规定内外官以三年为一考，任期届满者升迁叙用；未满期者不许越级升迁
- **至元二十年**：开始将官职与品级对等，九品没有散官称为平头敕；散官制度调整
- **至元二十八年**：规定随朝官以三十个月为满，外任官以三周年为满，钱谷官以有人接替为满；吏员以九十个月出职
- **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上言请按任期考核，不许频繁迁调；皇上听从建议
- **天历二年**：中书省臣上言朝官迁调过频，请求按旧制，敕令除风宪官外其余朝官不许二十个月内迁调；敕令执行
- **至元六年**：中书省商议省部令史、译史、通事出职期限，改为九十月为满；拟定各等出职品级
- **至元十九年**：制定江淮州郡升迁等级，分三等，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者升二等；其他州郡升一等
- **至元二十二年**：诏令管民官从腹里迁去四川升一等，接连溪洞者升二等；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
- **至元二十八年**：诏令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升二等，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蒙古人土人及招附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 **大德四年**：吏部拟定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调整考满月日；各衙门司吏考满期限变更

## 地点

- **甘肃**：西夏边地，官员调任升二等
- **福建**：官员调任升等，缺官较多
- **两广**：官员调任升等，缺官较多
- **四川**：管民官从腹里迁去升一等
- **云南**：腹里官员迁去升二等，极边更升一等
- **江淮**：州郡分三等，调任升等有差
- **江西**：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调任
- **湖广**：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调任
- **和林**：和拉路总管府司吏转补称海宣慰令史
- **沙州**：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按边远地区比例出身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系统规定了元代官员和吏员的选举、考核、升迁、调任制度，是理解元代官僚体系运作的重要文献。

## 标签

- 文武散官
- 保举职官
- 升迁之法
- 敕授
- 宣授
- 省部令史
- 岁贡吏员
- 库藏司吏
- 提控案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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