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货一第三十五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新元史》
作者：柯劭忞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食货一第三十五

## 本章概览

元朝中期以后，赋税收入暴增，但财政却日益困窘，原因是佛事、赏赐、土木等开支无度。至大二年，中书省奏报岁入纸币四百万定，支出已超四百二十万定，赤字严重。仁宗时，李孟更言岁出达六百余万定，而国库仅存十一万定。百姓在苛捐杂税下不堪重负，最终元朝亡于饥荒与盗贼。食货志详列户口、科差、税法等二十二条目。户口科差始于太宗，有丝料、包银两种，后逐步细化，分类复杂，包括元管、交参、漏籍、协济等户，每户纳丝、银数目各异。税法分丁税、地税，太宗时定每丁粟一石，驱丁减半，后不断调整。至元中，僧人、道士等种田者按亩纳税，军户、站户减半。江南则行秋税、夏税，折钞或实物。大德间，助役粮令有田一顷以上者出田助役。总计岁入粮一千二百余万石，夏税钞十四万余锭。然制度繁苛，吏治腐败，百姓穷困，军户消乏，虽有御史谏言，终难挽救。元之财政，可谓竭泽而渔，自取灭亡。

本章记载元朝户口、科差（丝料、包银）和税法（丁税、地税、夏秋税）的制度与数额。

详细记录元朝户口统计、科差和税法的规定、户类划分、征收期限及历年数额。

## 正文

户口科差税法

元朝中期以后，赋税收入比元世祖时期增加了二十多倍，就连包银这项赋税也增加了十多倍，对百姓的榨取可以说达到极致了。然而国家开支却日益感到不足，这是因为耗费在佛事和赏赐诸王、公主、驸马等皇亲国戚上的钱，没有一年停止过，而额外恩宠和滥赏，超出常规年例的部分更加严重。至大二年，中书省官员上奏说：“常年赋税收入每年纸币四百万定，运送到京师的只有二百八十万定，常年支出只二百七十万定。如今已经支出四百二十万定，还有应当支付而未给的一百多万定。我们担心财用接济不上，斗胆上报。”

等到元仁宗即位，中书平章政事李孟上奏说：“每年应支出六百多万定，加上土木营建的费用几百万定，宫中降旨赏赐又用掉三百多万定，北部边防的军饷又需六七百万定。如今国库库存只剩十一万定，怎么能充足供应这些不急的开支？应当立即停止。”

在太平无事的日子，收支的悬殊竟然到了这种地步。如果饥荒接连发生，盗贼突然起事，拿什么来应对？因此元朝的灭亡，灭亡于饥荒和盗贼。因为百姓穷困财物耗尽，公家和私人都困乏枯竭，没有不危险和混乱的。现在编纂《食货志》，其条目有二十二个：户口、科差、税法、田制、农政、洞冶课、盐课、茶课、酒醋课、市舶课、常课、额外课、斡脱官钱、和籴和买、钞法、海运、岁赐、禄秩、入粟补官、赈贷、内外诸仓、惠民药局。凡是措置办理的得失，收入支出的盈余亏损，大致都记载在这里了。后世治理国家财政的人，请借鉴这些。

元朝取用于民，按户计算、按丁计算、按亩计算。丁税、亩税，是历代都有的。至于民户充当差发，则从分拨中消除，在添额协济中收录，这种事情尤其纠缠烦琐，是历代所没有的。现在选取其大概，记载在篇中。

元世祖至元八年，命令尚书省核实天下户口，用条例告示天下。起初，太宗四年，统计中原户口得到七十三万多。八年，再次统计中原户口，陆续得到一百一十多万。宪宗二年，再次登记汉地户口。到这时，因为争辩户计的人反复查勘，不能裁决，于是告谕尚书省依照多次颁布的圣旨，分别定夺。凡是应当承担差发的户数，再行增加数额，一并命令协助供应额定内当差的户。其中条例所列，收录充当差发的有：诸王、公主、驸马以及各官员的户口。凡是随营各种人，在壬子年登记后投靠来的人，或者各处容留的人，不曾附籍的，以及各投下人员招收附籍、漏籍、放良、还俗等户。还有五投下。凡是好投拜人户，以及后来投靠的，或者本投下招收、没有其他劳役的人。还有各投下军站户。凡是壬子年登记后投靠来、没有其他劳役的人，以及各种人有田宅妻子的。还有军户。查照军籍内没有姓名的人，以及原籍贴户不曾应当差役的人。还有站赤户。查照原籍贴户，以及附籍内不见户数的人。还有各种人匠。各投下壬子年原籍不应当差役的人户，附籍军人各种人没有改拨充当工匠的明文，各种漏籍户改正为平民的。还有驱良。依照甲竿年合罕皇帝圣旨，军前俘虏到的驱口随处附籍的。本使附籍户下漏抄的驱口，以及不应当本使差役的人。附籍户口在外另立户籍的，或者本使在军籍内作为驱口攒报的。还有驱良。乙未年附籍的民户，壬子年他人户下抄上作为驱口或者漏籍已经改正为平民的。本来抄过的人，本使户下附籍的驱口在外另作驱口或者容留附籍的。本使户下不曾附籍，驱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的。主奴都漏籍另居，这次查勘，不见本使下落的。还有放良。民户凭良书随意居住，或者成为良人的。驱口壬子年以前得到良书，却在他人户下作为驱口附籍的。各投下放良户，良书写明不得投靠别管官司的，抄过作为良人，依照良书另立户名的。已经放为良人，本使再立津贴钱物或者分当差役文字，仍依照良书作为平民的。壬子年附籍漏籍户已经分拨给各投下，以及各官员户计本主放良的。还有新案主户。犯刑的官吏已经断没家属，以及户下驱奴并依照已经断决发付的。断事官及各属达鲁花赤官擅自断决的杂犯人等，改正为平民的。还有斡脱户。还有回回、畏兀儿户。现住民户在城里的。还有答失蛮、迷里威失户。有营运产业的。还有打捕户。壬子年附籍的打捕户，因争差户计经官陈告的，附籍打捕户查照壬子年原籍不属于打捕户计的，手状称打捕户不缴纳皮货也不当差的。还有儒人户。中统四年附籍漏等的儒人，或者壬子年另作名色附籍，以及户头身死子弟读书，又高智耀收到驱儒从实分拣不通文学的。此外各种人户下子弟深通文义的，只免除本身杂役。还有析居户。军站急递铺驾船漏籍铁冶户下人口析居，查照各籍所没有的。民匠打捕鹰户各种附籍漏籍人等户下析居的。灶户下人口析居的。只充当丝料。还有招女婿养老。女婿妻死另居的，或者已将原妻休弃的。良人驱户女婿的。年限女婿，年限满而不归的。还有各人户下漏抄驱口，现在已经成丁的。还有随朝及各投下各种承应人，现不应承的。还有涿州、合兰水、西京忽兰、南京张子良各管户计革罢，原委头目的，都登记为当差户数的添额。

至元二十七年，批准尚书省议定，登记儒户医户户计，拟令除免除杂泛差役外，继续招收的儒户医户，别无定夺。

至大四年，下诏各种人各省定籍，今后各投下各种人，一并遵守世祖皇帝以来历朝定制，不得擅自招收户计，诱占驱奴，违者治罪。

其户口总数：中统元年天下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九，到至元二十八年，户部上报天下户口，内地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万零八百七十八。口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八千九百六十四。

科差的名称有两种：一是丝料，二是包银。

丝料的方法，太宗八年开始实行。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交给官府，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绵颜色交给本位。

包银的方法，宪宗五年开始确定。起初，汉民缴纳包银六两，到这时只征收四两，二两交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

到元世祖时制度更加详细。

中统元年，设立十路宣抚司，确定户籍科差条格。各路年例应纳官存留包银并丝料粮税等差发，依照原籍民户数目从实科放，不要遵循近年虚例勘定，应当科取的差发总额，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少，土产难易，以十分为率，作大门摊。

其户类大致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在各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不等，数也不同。

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的数目与系官户相同。

减半科户，每户缴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

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十路，十户十斤的，每户缴纳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的，每户缴纳一斤六两四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

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缴纳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缴纳丝的数目与交参丝户相同。止纳钞户，第一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

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缴纳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缴纳系官丝的数目与丝户相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

储也贝八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目与摊丝相同。

复业户并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相同。

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的科征，其方法也以户的高低为等。全科户，缴纳一两。减半户，缴纳五钱。

于是将应当科取的数目分为三限缴纳，受灾之地允许缴纳其他物品折抵。其物品各按时价估算为准。

二年，再次确定科差的期限。丝科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令丝料不超过七月，包银不超过九月。

至元二年，敕令所有诸王并各投下人户，除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铁冶户外，有分拨民户五户丝投下交参户，每年应纳丝绵、包银并五户丝，与本路民户一起验贫富科征。

十八年，因应当差发的人，多是贫民，那些豪强往往侥幸苟且逃避，下令依照人户产业多少，品第高低，编造鼠尾文簿科敛。

二十八年，用《至元新格》制定科差法，各种差税都由司县正官监视，各种夫役都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相等的，都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令已缴纳丝户，每户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大致沿袭世祖的旧制而有所增减。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锭。旧纪作丝七十万六千四百一斤，钞四万九千四百八十七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旧纪作丝九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斤，钞五万七千六百八十二锭。

三年，丝一百零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零八十五锭。

四年，丝一百零九万六千四百一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定。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零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二斤，绢三十五万零五百三十匹，棉七万二千零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旧纪，天历二年赋入之数：金三万零二十七定，银一千一百六十九定，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定，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零五斤，棉七万零六百四十五斤。

税法。实行于内地的叫丁税、地税。

太祖时，命令各种人，凡是种田的，依例缴纳地税。

太宗元年。命令汉人以户计缴纳赋税，西域人以丁计缴纳赋税。每户科粟二石，又因军粮不足，增加为四石。

九年，于是制定了科征的法规，命令各路核实民户成年男丁的数量，每个成年男丁每年征收粟米一石，驱丁五斗，新户的丁和驱各减半，老人和小孩不征收。对于耕种的人，有的按其牛具的数量，有的按其土地的等级来征收。丁税少而地税多的，缴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的，缴纳丁税。工匠、僧人、道士按土地征税，商人按丁口征税。虚报不实的人杖责七十，徒刑二年。并命令每年将数目登记在册，由课税所上报中书省以闻知皇帝，违反者杖责一百。

到世祖申明旧制时，于是输纳的期限、收受的规格、关防的管理、会计的方法才开始完备。

中统五年，诏令僧人、道士、也里可温、答失蛮、儒生，凡是种田的，旱地每亩纳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凡是应该缴纳丁税的，蒙古人、回回人、河西人、汉人以及工匠和各种投下的各色人等，按规定征收地税之外，蒙古、汉人的军户和站户减半缴纳。后来汉军又定额赡军地四顷免税，其余全部征收。

至元三年，诏令在别处种田的寄居户，其丁税在附籍的郡根据丁口征收，地税在种田的地方根据土地征收。散漫逃亡到河南等路的户，按照现居居民户纳税。

至元八年，又命令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等地，地税与前面僧人道士的标准相同。

至元十七年，规定各路差税课程，增收的立即上报，隐匿的治罪，不必亲自丈量土地增税，以免惊扰百姓。

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斗。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一石，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纳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五斗。

各路就近仓库交纳粟米。远仓每粟一石折合轻费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派正官一员管理，每石附带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是粮食到仓时，收受出给朱钱，权豪结揽的治罪。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的，依律处置。如果近下户距离仓库远，愿意出脚钱，就让附近民户代为交纳的，允许。凡是纳粮，用官府颁发的斛斗收受，一律是干净圆润的新米，如果有糠秕，责令仓官等人赔偿。缴纳期限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限的，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如果延误期限或税粮不足，各处的达鲁花赤、管民官、部民官、部粮官，不分首从，一同治罪。任期届满的官员，有拖欠税粮的，不发给离职凭证。

大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重新规定上都、河间的缴纳期限。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大德七年，江南行御史台上奏说：“法律有万世不改的，也有随时应改的，不能一概而论。臣认为汉军旧例每户额定赡军地四顷，其余亩数都令纳粮，虽然曾多次下发文书，但实际上难以实行。如今军户人口逐渐增多，所承担的军役屯守去处，南到南海，北到和林，另有征行，则南边的更南，北边的更北，行动又至于数千里外，离家万里，家中又与民户同样承担一切杂泛差役，侍卫差役尤其浩大。其余科差暂且不论，只计算其出发所需，每户该钞至有八十锭的。农家别无生计，若不典卖田土，何处出办。往日军户，土地有多至三二十顷的，如今都消乏破坏，不可胜计，中等人家庄田尽废。现今乞讨为生的处处有之。如果更拘勘未曾消乏，现勘查当役军户地亩存四顷之外的，必要尽数纳粮，此事如果实行，不过数年，军户必尽破散，人无雇籍，不可复用。近日民间多有告发隐藏地亩的，地主只随其所欲承奉买主。又所在官吏不时下乡，说要打量军户地亩，以此名义协敛钱物，才能释免。但凡土地超过四顷的人家，长怀忧惧。如今在紧急用兵之时，有此事情，深为可虑。去年枢密院奉旨，约束各处管民官司不得打量军户地亩，文书在官，百姓不知，狡猾之徒，恐吓胁迫军户与旧无异。若令每村置一粉壁，其上只写不得讦告军户地亩数字，如此则军户皆得免其逼协侵据之患。四顷纳税一节，待边境事宁，用兵稍缓，然后另议似为长远便利。”朝廷听从了。

至于秋税、正税之法，只征收田税，没有丁税，施行于江南。原本沿袭宋的旧制。世祖平定江南，除了江东、浙东二路，其余只征收秋税而已。

至元十九年，采用柳州总管姚文龙的建议，命令江南税粮按照宋的旧制折合缴纳绵绢杂物。同年二月，又采用中书右丞耿仁的建议，令缴纳米粮本分之一，其余全部折钞，以七万锭为率，每年得羡余钞十四万锭。其缴纳米粮的，只用实际斛斗。

元贞二年，开始制定征收江南夏税的法规。于是秋税只令缴纳租粮，夏税则缴纳木棉、布绢、丝棉等物。所缴纳的物品，按粮食为标准。粮一石，有的缴纳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缴纳三贯的，是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缴纳一贯的，是福建省泉州路。缴纳一贯五百文的，是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处。江西各路秋税纳粮，有用现行斛斗，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的，所以免除其夏税。两广因为盗贼多、民失业，也免除夏税。只有湖广省因为阿里海涯废除宋的夏税，依照中原例改为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增课钱至五万锭，到此时宣慰使张国纪又征收夏税，百姓困苦甚重。大德二年，御史台臣言其弊，成宗命中书省催促罢免。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并合并征收，每石计三贯以上，比照江浙、江西更为重。

至大三年，中书省臣上言：“腹里百姓承担一切杂泛差役，还要缴纳包银、丝绵、税粮，差役很重。江南归附四十余年，百姓缴纳田税外，别无差役，请求除两广、福建外，其余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两淮、荆湘等路，根据纳粮民户现征税粮数，每斗加征二升。”朝廷听从了。

泰定初年，又有所谓助役粮。其法，命令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的，每顷酌情拨出助役田，登记在册，按甲乙次序聚集，每年收取其收入，以补助差役的费用。凡是寺观田，除宋的旧额外，其余也根据其多少，令出田助役。

总计每年收入粮食数量，总共一千二百零一万四千七百零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零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零二十三石。

四川省，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零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锭二贯。

## 关键人物

- **元世祖**：元朝皇帝；多次下令核实户口、制定科差税法
- **太宗**：元朝皇帝（窝阔台）；制定丝料和科税法规
- **宪宗**：元朝皇帝（蒙哥）；确定包银方法
- **成宗**：元朝皇帝；下令申明税粮条例，调整缴纳期限
- **仁宗**：元朝皇帝；在位时李孟上奏财政困难
- **李孟**：中书平章政事；上奏指出财政支出巨大，建议停止不急开支
- **姚文龙**：柳州总管；建议江南税粮折合绵绢杂物
- **耿仁**：中书右丞；建议江南税粮折钞

## 时间线

- **太宗四年**：统计中原户口；得到七十三万多户
- **太宗八年**：再次统计中原户口；陆续得到一百一十多万户
- **太宗八年**：开始实行丝料法；每二户出丝一斤给官府，五户出丝一斤给本位
- **太宗九年**：制定科征法规，核实丁口；每丁年纳粟一石，驱丁五斗，新户减半
- **宪宗二年**：再次登记汉地户口；（无具体数字）
- **宪宗五年**：确定包银方法；汉民包银由六两减为四两，二两交银，二两折收丝绢等
- **中统元年**：设立十路宣抚司，确定户籍科差条格；依原籍民户实数科放，府科与州验民户多少摊派
- **至元八年**：命令尚书省核实天下户口；列出应承担差发的各类户计，下达条例
- **至元十七年**：规定各路差税课程；增收上报，隐匿治罪，不亲自丈量增税
- **至元十九年**：采纳姚文龙、耿仁建议，江南税粮折钞或折物；令米粮分一折钞，其余折钞，或折绵绢杂物
- **至元二十八年**：用《至元新格》制定科差法；差税由司县正官监视，夫役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
- **元贞二年**：制定江南夏税法；秋税纳粮，夏税纳木棉、布绢、丝棉等，以粮一石为基准折钞

## 地点

- **上都**：在上都征收丝税、规定税粮缴纳期限
- **大都**：大都以南等路征收丝税
- **江浙省**：夏税缴纳三贯、秋粮数额大
- **江西省**：夏税缴纳三贯、秋粮数额
- **湖广省**：夏税缴纳三贯以上，秋粮数额
- **西夏中兴路**：地税与僧人道士标准相同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揭示了元朝财政困境与百姓困苦，为后世治国者提供鉴戒。

## 标签

- 户口
- 科差
- 税法
- 丝料
- 包银
- 丁税
- 地税
- 夏税
- 秋税
- 至元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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