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货四第三十八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新元史》
作者：柯劭忞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食货四第三十八

## 本章概览

元朝盐税制度历经演变，从太宗二年初定盐法，每引四百斤价银十两，至元、大德年间价格屡增，至大二年到延祐三年间已涨至一百五十贯，增幅惊人。盐税收入巨大，条例繁重，但私盐横行、官吏贪腐，导致公课亏损、百姓淡食。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奏请设立常平盐局，以平抑盐价，保障贫民食盐。然而局官舞弊，盐质低劣，斤两不足，反不如商贩。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上言，揭露官盐积弊：船上偷盗、局中掺假，名义上一贯二斤四两，实则不足一斤；运输途中强夺民船、索贿放行，致使京师百物腾贵。他们建议罢除盐局，听任客旅兴贩，并改进常白盐运输。户部议准革罢盐局，商贩得以自由经营。两浙盐场积弊尤深，灶户逃亡、纲运腐败、盐仓积压，运司官员直言五弊：灶户不足、纲运掺假、私盐冲击、退引不缴、仓官贪贿。至元六年，中书省奏请整治，后至正二年，右丞相脱脱等人改革两浙盐法，减额十万引，废止摊派，恢复商贩直接下场支盐。福建、广东、广海等地亦各有减额、免余盐之举。盐税制度始终纠缠于官营与民营之争，最终以放松管制缓解矛盾，但根本问题未解。

本章记述元朝各盐场的盐税制度、盐引价格变化、盐法条例及盐场设置沿革。

详细记载了元朝盐税的征收、盐引价格演变、各级盐场设置及盐法条例。

## 正文

盐税。元朝初年，向百姓征收酒醋、盐、河泊、金、银、铁冶六种税，每年税额为银一万锭。太宗二年，才开始制定盐法：一引盐重四百斤，价格是银十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加到五十贯。元贞二年，又增加到六十五贯。至大二年到延祐三年，陆续增加到一百五十贯。至大四年，户部上奏说盐税价钱，中统至元年间，每引十四两，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两，以后逐渐增加到元贞二年，一引相当于中统钞六十五两。此时中统一两可以买盐四斤左右。至大二年，尚书省奏准：每盐一引改为至大银钞四两。这相当于至元二十两折合中统钞一百两，比原价增加了三分之一。按中统两贯同白银一两，一贯同交钞一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就是白银七两。户部所说的每引十四两，是交钞十四两。大德四年，规定每一引正课六十六两，附带收取钞二两五钱，纲船水脚一两一钱，装盐席素钱七钱，仓场脚钱六钱，总共缴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

在各种税收中，以盐税的收入最为巨大，其条例也最为繁重。《至元新格》为盐税设立的事项共有九条，现在概括其大要说：各级官吏违法营私，一一出榜公布，严厉禁止惩治，仍派廉洁干练的人员体察，务必使公私便利。各盐场的盐袋都由判官监装，必须斤重平均，没有多余或欠缺。各灶户送盐到场，必须随时公平收纳，不得刁难。应给的工本钱，由运官临时给付。各场堆积未桩的盐数，必须使洪水不能侵犯。如果防备不合法而导致损毁的，一并赔偿。各院务官大的不超过三员，其攒拦等人斟酌设置，不要冗滥。各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是在管辖下索取借用财物的，以盗窃论处。各监司凡报告私盐，必须指定煎藏处所，不得随意进入人家搜查捉拿。凡捉获私盐，审问属实，依照条例追缴没收，立案申报所属上司。各盐法必须现钱卖引，一定要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才算结课。那些运司官能使税收增加盈余的，奏报朝廷予以升迁。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上奏：“一引盐的根底，官府卖十五两，但富豪有势力的人假借名义买引，勒索牟利。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一百八十两，江西卖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也卖一百二十两，圣上的恩惠不能下达，穷苦百姓淡食，请求设立常平盐局。如果盐商勒索高价，则官府低价卖给穷民方便。”皇帝听从了。

其颁布实行的条例：

一，盐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选择诚实可靠有产业的人充任。

一，每年销售的盐数，根据户口多少斟酌确定。

一，盐袋不论，价格平和，听从百姓方便发卖，如果盐价上涨没有商人贩运，官府负责发卖。

一，本处正官负责监督发卖，不要导致缺误，也不得克扣斤两亏损穷苦百姓。

一，应设立的盐局，本路根据情况斟酌设立。

一，应使用的攒典、秤子等人，从中等户内差拨，不要多余滥设。

一，各处运司在至元二十二年，额定盐数，先保证常平盐袋。

一，各处运司额办盐数，督促各盐场按时一起生产，不要导致缺误支发。

二十九年，中书省颁布恢复办理税收条例：

一，各路应管公事的官吏以及军民人等，不得虚张声势煽惑，搅扰破坏现在办理的税收。

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等各类人等，一律购买食用官盐，不得私自煎盐贩卖。

一，现钱卖引，依次支发盐袋，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违者，其价钱与盐一并没官。假借名义盗买的，还要征收加倍赃物。

一，纳课买引到场，查盐不得掺杂资金越次，依仗势力，勒索斤两。

一，煎盐的地面，如果是官有山场、草荡、煎盐草地，任何人不得侵占。

一，官方规定的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两的，按私盐法判罪。

一，巡逻禁止私盐的，在场百里之外，由运司派人巡逻捉拿。其余行盐的地方，委派盐官与管民正官巡逻捉拿。

一，行盐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秤破坏盐法的，所在官府即日罢除。违者，捉拿治罪。

一，主管官吏有克扣工本，或以他物折算，亏损灶户的，严行判罪，并勒令赔偿。

一，贩盐者不得掺杂灰土，违者严行判罪。

一，贩卖私盐者判徒刑二年、杖打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判决后，戴镣服役，期满释放。有人告发捕捉的，在没官财物内一半充赏。贩卖盐犯界的，减私盐一等。

一，各路官府有亏损公课的，审问属实，即日罢免本官，拖欠的课程依数追征。

一，附场百里之内，民户食盐，官府设置局发卖，由运司凭验关防，不要导致私盐发生。

一，卖过的盐引，限五日内到所在官府缴销，其中的一两准两浙运盐纲船车马，各从不得拘夺，违者由行省判罪。

延祐五年，申明盐税条例。六年，又颁布盐法通例。大致都以至元条例为本，加以增减。只是私盐犯界盐走漏，管民、提点官以及巡尉、弓兵等人，初犯笞打四十，再犯杖打八十，三犯杖打一百，并除名。通同纵放的，与犯人同罪。立法太严，官吏获罪日益增多，不是长久的制度。至于禁止盐司人买引，大德七年，才开始著为法令。

大都盐场：太宗八年，设置在白陵港、三叉、大沽等处，每引给予工本钱。至元二年，增设宝坻两个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三两。八年，因为民户多食私盐，亏缺国家税收，按人口给盐。十九年，在大都设置局卖引，盐商买引领取盐。二十八年，增加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八两。

元统二年，监察御史上言：“我私下看到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缺。大德年间，因为商贩把持市场，百姓吃高价盐，于是设置盐局设官卖盐，中统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来虽然价格加倍，还能满足民用。到泰定年间，因为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导致有短少的弊病。于是大商趋利者营求。当权者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请罢除，恢复从民间贩卖，从此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自越界煎卖，官税被其侵碍，而百姓吃高价盐更甚，实在不符合朝廷体恤百姓之意。应该仍旧设局，官府负责发卖，这样税收不亏，而百姓受惠。”不久大都路与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条奏，都像御史所说。户部议：“仍然依照旧制，在南北二城置局十五处。每局每天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凡买盐超过十贯的，禁止。不满一贯的，按所买给予。如果满一年没有短少失陷，以及达到原定分数，减一界升用。如果有等待盗贼的，依例追断。其应卖盐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运到京城粮仓，用官方定制的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中书省按所拟施行。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上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除大都盐运司，设官卖盐置局十五处，泰定二年因为其不便罢除。元统二年又恢复，至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上则有偷盗渗漏的祸患，入局则有掺杂灰土的奸诈。名义上一贯二斤四两，实际得不到一斤以上。其干净不杂而斤两充足的，只有上司提调的数处罢了。又有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年从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年从七月起运，而运司所派的人擅作威福，南到临清，北到通州，所到之处用绳索拦截河道，舟船往来无不受到骚扰，名为和雇，实是强夺。一年之中，千里之内，凡是富商巨贾、达官贵人的船一概拦截，得到贿赂就放行。所拘留的，都是贫弱无力的人，其船小而不坚固，渗漏偷盗，弊病多端。到达京城粮仓，又不按时交收，拖延岁月，困守无聊，卖妻子、用船作抵押的，往往有之。客船既然顾虑不前，京师百物因此涨价。我私下计算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七贯，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按一年计算，又五百七十六锭。其直接支取的赁房费用、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边。当时置局设官，只是因为百姓吃高价盐，殊不料官卖的弊病，反不如商贩的便宜。难道不是消耗国库，而使商民受害？应该罢除其盐局，到明年起运之时，张贴榜文宣告盐商，让他们方便入京兴贩。至于常白盐所用船五十艘，也应在江南造小料船的地方，如数建造。建成之后，交付运司雇人运载。这样舟船畅通，商贾聚集，则京师百物便宜，而盐也不贵了。”户部议：“地设盐局应该准予革罢，听从客旅兴贩。其常白盐，是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中书省按部拟施行。

河间盐场：太宗二年设置，拨给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户，盐一袋重四百斤。至元七年，定例每年煎盐十万引，办课一万锭。十二年，增加灶户九百余户，增加盐课二十万引。十八年，增加工本为中统钞三贯。十八年，江南、江北、陕西、河间、山东各盐场增加灶户。又增加灶户七百八十六户。二十三年，增加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二十五年，增加工本为中统钞五贯。二十七年，增加灶户四百七十户，办盐三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增至四十五万引。延祐元年，因为亏课，停止五万引。

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报：“本司每年办纳定额和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算不重。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的很多，大概因为军民官失于禁止治理，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在由于此。乞求降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定办理。”中书省奏闻，下旨告诫约束。

三年，河间运司申报：“生财节用，本是治国的常道；薄赋轻摇，实是理民的大本。本司每年定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加余盐三万引。原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逃亡外，只存四千三百零一户。每年额盐，勒令现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今年如果依旧煎办，人力不足。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继，百姓没有买盐的资金。如蒙怜悯，从至正二年开始，暂时免除余盐三万引，等到丰收之年，煎办如旧。”户部因为钱粮支用不敷，暂时拟定停煎一万引，中书省按部拟施行。

不久运司又说：“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以后陆续增加到三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加余盐三万引。已经奏准停煎一万引，外有二万引，如果仍先前勒令现有灶户包煎，实在难堪。如将余盐二万引一同停煎，诚为便利。”中书省议：暂时拟定余盐二万引停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

山东盐场：太宗二年设置，灶户有二千一百七十户，一两银子可以买到四十斤盐。中统元年，每年办盐银二千五百锭。四年，命令民户每月买盐三斤。灶户逃亡的，用民户补充。这一年，办盐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办盐课银四千六百锭十九两。这一年，户部制造山东盐引。六年，盐引增加到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张。从此以后，每年增加。到十二年，盐引达到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张。十八年增加灶户七百户，盐引增加到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张，工本增加到中统钞三贯。二十三年，盐引增加到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张。二十六年，减少到二十二万张。大德十年，又增加到二十五万张。至大元年以后，每年办理正余盐三十一万引。

元统二年，户部呈报：“据济南路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儿说，比照大都、河间运司，每年改设巡盐官十二员，专门巡禁本部。详细考察山东运司，每年办理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只有运判一员，怎能遍行各地，恐怕私盐往来，侵损国家课税。”本部商议：“河间运司定设奏差十二名，巡盐官十六名，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现在按比例添设巡盐官，原来设置的奏差内减去十二名。”中书省按所拟方案执行。

三年，山东运司根据临朐、沂水等县申报：“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原先是食盐地方，后来改为行盐。民间于是吃贵盐，公私都不方便。如果蒙准仍改食盐，让居民按户口多少交纳课税，那么官民都方便，而且可以革除私盐的弊端。”本司移送分司，以及益都路并下文滕、峄等州，都认为食盐方便。户部商议：“山东运司所说，在滕、峄等处增设十一局，如同登、莱三十五局的例子，在钱谷官内统一注选局官，散卖食盐，官民都方便。既然经有关部门研究，应采纳所议。”中书省按所拟方案执行。

河东盐场：太宗二年设置，一两银子可得盐四十斤。五年，拨新降户一千户为盐户，命盐使姚行简等人修理盐池损坏处。宪宗七年，增拨一千零八十五户，每年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中统三年，因民户煎小盐，每年办课银二百五十锭。五年，又办小盐课银二百五十锭。至元三年，谕令陕西四川，将所办盐课输纳给行制国用使司。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人，每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每年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二十九年，减少大都盐一万引，并入京兆盐司。大德十一年，增加到八万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余盐二万引，共为十万二千引。延祐三年，因盐池被雨损坏，减课钞为八万二千余锭。于是晋宁、陕西改吃常仁红盐，杯孟、河南改吃沧盐，仍输课于陕西。不久因百姓不堪负担，免除其课。六年，增余盐五百引。这一年，实际捞盐十八万四千五百引。天历二年，办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

四川盐场：起初拨灶户五千九百余户。至元二年，命令修理盐井，禁止解盐不许过界，因为盐井坏废，川民多吃解盐的缘故。二十二年，每年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增加到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庆元年，减煎余盐五千引。天历二年，盐引增加到二万八千九百一十，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

元统三年，四川盐茶转运使司请求在所办余盐一万引内，酌情减免带办两浙的五千引之数。又分司运官也说：“四川盐井，都在万山之间，比之内地、两淮，优劣劳苦不同，又行带办余盐，百姓不堪负担。”中书省奏报皇帝。敕令带办余盐五千引，暂时停办。

辽阳盐场：太宗九年，设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钱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乃马真皇后称制四年，合懒路每年办课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禁止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这一年，命令各位下盐课按例输纳。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原来纳羊一千头的，令按例纳钞。延祐二年，命令食盐民户课钞，每两率加五钱。

两淮盐场：至元十三年，命令提举马里范张按宋朝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十四年，改每引四百斤。十六年，每年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加到八十万引。二十六年，减少十五万引。三十年，因襄阳民改吃淮盐，增加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元贞二年，因河南亏两淮盐十万引，钞五千锭，派遣札刺亦台审问，治罪。谕令盐运司设立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的，所官收批引牙钱，不经批验所的，本仓就地收取。八年，停煎五万余引。天历二年，额定办理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工本从四两递增到十两。

至元六年，两淮运司根据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的牒文：“本司从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没有定额，只是根据实际办理，后来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引。客人买引，自行到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破坏盐法。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使运，拨袋支发，以革除前弊。至大年间，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共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到扬州东关，都在城河内停泊，听候通放，不下四十万余引，积叠很多，不能按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说：‘每年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雇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到扬州东关，等候依次通放。那些船夫等人，仗着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任意侵盗。等到事情败露到官，并非不严加惩治，但怎能禁止。所盗之盐，以钞计算，不过折其旧船赔偿，怎能如数征还。因此星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买不洁之盐，公私都困。’私下看扬州城外，沿河两岸有很多官民空闲之地。如果允许盐商自行买地，建造仓房，支运盐袋，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可防侵盗之患，更是长久之利，对于盐法不是小补。”已经申报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公文往返，纷纭不决。很久之后，户部才定议，令在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建造仓房，仍咨河南行省，委官偕同运司相视，果然没有违碍，然后执行。

两浙盐场：至元十四年设置，每年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二袋，每袋按宋朝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十八年，盐引增加到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十九年，每引增钞四贯。二十一年，设置常局以平盐价。二十三年，盐引增加到四十五万。二十六年，减少十万引。三十年，在滨海渔所设置卖盐鱼局。三十一年，合并四十所为三十四场。大德五年，盐引增加到四十五万。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五万引。延祐六年，每年盐引五十万引。七年，定盐课十分为率，收白银一分，每银一锭，准盐课四十锭。其工本钞，浙西正盐每引增至二十两，余盐至二十五两；浙东正盐增至二十五两，余盐三十两。

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报：

本司从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没有定额。到十五年才开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引。以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年总计四十八万引。每引最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以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六十贯、一百贯，现在则为三锭了。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比较初年，引增十倍，价增三十倍。课额越重，煎办越难，加上行盐地界所限户口有限。以前听任客商就地场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的盐袋。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照两淮之例，改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开始觉得方便，经过二十多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只务搜刮。况且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停灶，散漫海隅。行盐之地，里河与两淮邻接，海洋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虽有刑法禁令，难以完全防御。盐法败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场原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来因水旱疫病，流移死亡，只存七千有余。至今未蒙签补，所抛下的额盐，只有勒令现户包煎而已。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致损害现户而亏大课。此弊之一。

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年久，奸弊日益滋生。凡迟到场装盐之时，私自嘱托盐场官吏司秤人等，加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途盗卖，用灰土补充所亏。等到达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别，秤盘又不合法。在仓日久，又再消折。袋法不均，确实不是小事。不如仍旧令客商就地场支给，既免纲运供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

本司每年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共一千九百六十万余口，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计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即使卖尽其数，还剩盐三万一余引。每年督促有关部门，验户口请买。又值连年荒歉，流亡者众多，加上濒江沿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各仓堆积累年未卖之盐，共九十余万引，无从支散。此弊之三。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纳退引。岂料各地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索取分例钱，不满足其欲，则多方留难。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处，引不拘纳，致使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盐。而且卖过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给乡胥。又有狡猾之徒，不交官，执以兴贩私盐。此弊之四。

近年来，各仓官攒，放肆其贪欲，出纳之间，两头取利。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掺杂灰土，收纳入仓。或船户运来好盐，无钱行贿，则故意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那些仓官与监运人等作弊多端，因此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塞廊屋，不能支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虽系客人买过之物，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更甚。此弊之五。

在这五件事中，各仓库积压的盐最为紧迫。核算一年应当卖出的数量，只有四十四万引左右，即便全部卖出两年，也还不能卖完，再加上又煎炼运送到仓库，积压越来越多。如果能承蒙陛下特别恩准上奏，选派德高望重的大臣，会同相关官府，从长计议，制定良好的法规，或许可以使税收不缺而百姓也能得到实惠。

至元六年，中书省奏请选派官员整治江浙盐法，任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人主持办理，不久纳麟又以其他理由推辞。

至正二年，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人上奏说：“两浙的食盐，对百姓危害很大，江浙行省和盐运司的官员多次提到这件事。应当遵照世祖皇帝旧制，除了离盐场十里范围内的地区，让百姓认买以外，撤销现有的盐仓纲运，允许客商前往盐运司购买盐引，直接到盐场取盐，允许在规定的行盐地区发卖，革除摊派分配的弊端。并且设置四个检校批验所，任用清廉干练的人，直接隶属盐运司，遇到客商运盐经过时，依照规定称量检查，均匀袋装，批验盐引，盐运司官员经常查访处理。另外，从至元十三年开始每年征收盐税，数额少价格低，如今增加到四十五万引，数额多价格高，运输销售不畅。如今户部拟定，从至正二年开始，将两浙定额盐量减少十万引，等盐法流通后，再恢复原额，摊派食盐的做法应当停止。”皇帝下诏批准。

福建盐场：至元十三年，开始征收盐税，盐引定额为六千零五十五引。二十年，增加到五万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每年办盐六万引。二十九年，增加到七万引。大德十年，增加到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加到十三万引。至顺元年，实际征收盐税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其工本费，煎盐每引递增到二十贯，晒盐每引到十七贯四钱。福建盐司管辖十个盐场，煎盐场六个，晒盐场四个。盐的颜色与净砂无异，名叫砂盐。贩子掺和砂土，无法辨别。大德五年，盐司出榜禁止。

至元六年，福建运司申报：“本司每年办盐税十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如今查勘到海口等七个盐场，至元四年闰八月底，积压下额外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仔细审查，既然有积压多余的盐数，那么至元五年的定额盐，应当参照天历元年停止煎炼正额五万引的做法，不给工本费，将上述多余的五万引盐，充作正额，节省官本钱二万锭，避免亭民再次困苦。本年只办定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合计盐十三万九引有余，统一发卖，办理缴纳正税。除留下多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一年军民食盐，实在对官府和百姓都有利。”中书省同意所拟意见执行。

至正元年，下诏：“福建、山东额外多卖的食盐，对百姓危害很大。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以及相关官员，应当共同研究。”二年，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商议后认为食盐不便，其问题有三条：一是多余盐三万引，难以等同于正额，应当免除。二是盐额太重，参照广海例子，只收价二锭。三是停止摊派食盐，全部让客商自由买卖。中书省送户部拟定，从至正三年开始，将多余盐三万引暂且下令减免，摊派食盐应当停止。至于减免的定额盐价，与广海提举司事例不同，另外难以再议。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人，将所拟意见上奏执行。

广东盐场：至元十三年，依照宋朝旧例办理盐税。十六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每年办盐一万零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增加到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增加正额和多余盐引到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加到三万引。十一年，增加到三万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加多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五年，确定每年煎炼五万零五百引。五年，增加到五万零五百五十二引。

至元二年，监察御史韩承务说：“广东所管辖的盐课提举司，从至元十六年开始，只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之后逐渐增加到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年间又增加多余盐，加上正额共五万零五百五十二引。灶户被工程所困，官民被催督所迫，呻吟愁苦，已超过十年。泰定年间承蒙减免多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都省因经费不足，暂时将已减免的多余盐，依旧煎办，如今已过二年，未蒙停止。我私下认为，议论的人必定说广东控制海道，连接各番邦，商船聚集，民众富庶，容易办理缴纳，这大概是不深入了解当地情况。本道管辖七路八州，平地极少，百姓刀耕火种，栖息在山顶洞穴，崎岖辛苦，贫穷之家，常年淡食，额外办盐，卖给谁呢？所谓富庶，不过是城里的商贾与船舶交易的那几家罢了。灶户盐丁，十人中有三四逃亡，官吏怕犯罪，只强迫现有的人户代煎。还有大可忧虑的是，本道紧邻蛮獠，民俗顽劣凶恶，恐怕有司督责太严，积累怨恨引发事端。如果能舍弃这点微利，显示朝廷的大信用，疲惫的百姓就非常幸运了。”中书省送户部拟定，从元统三年开始，广东提举司所办的多余盐，酌情减少五千引，中书省按所拟意见上奏执行。

广海盐场：至元十三年设置，办盐二万四千引。大德十年，增加盐价每引为六十贯，工本十贯。只有广西照旧。增加到三万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加多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正额和多余盐共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至元五年，湖广行省说：“广海盐课提举司定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多余盐一万五千引。近来因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欠四万余引，躺在仓库里。如果再添办多余盐，困苦未恢复，恐怕会导致不安。事关利益，如果能免除，或许可以使原额能够办理，不致给边民留下祸患。”户部议：“上述多余盐，如果全部恢复办理，因不是原额，加上本司地处偏远海滨，所辖灶民屡经抢掠劫杀，死亡逃窜，民生凋敝，拟从一万五千引内，酌情减少五千引，以舒缓民力。”中书省按所拟意见上奏执行。

## 关键人物

- **脱脱**：中书右丞相；上奏建议改革两浙盐法
- **王思诚**：监察御史；上言京师盐局弊病并提出建议
- **韩承务**：监察御史；上言广东盐课弊端
- **纳麟**：江浙行省右丞；受命整治江浙盐法

## 时间线

- **太宗二年**：开始制定盐法；一引盐重四百斤，价格银十两
- **中统二年**：减盐引价格为七两；每引银七两
- **至元十三年**：改盐引价格为中统钞九贯；每引九贯
- **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颁布恢复办理税收条例；颁布条例若干条
- **延祐五年**：申明盐税条例；无具体结果
- **延祐六年**：颁布盐法通例；以至元条例为本
- **至正二年**：右丞相脱脱奏请改革两浙盐法；皇帝下诏批准
-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等上言京师盐局弊病，建议罢除；户部议准予革罢
- **太宗八年**：设置大都盐场；在白陵港、三叉、大沽等处
- **至元十三年**：设置两淮盐场并办课；按宋朝旧例办课
- **至元十四年**：设置两浙盐场；每年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

## 地点

- **大都**：设置在大都附近的盐场
- **两淮**：两淮地区的盐场
- **两浙**：两浙地区的盐场
- **福建**：福建地区的盐场
- **河东**：河东盐池

## 为什么值得读

盐税是元朝最重要的税收来源，其制度详尽复杂。

## 标签

- 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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