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第一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洗冤集录》
作者：宋慈
时代：南宋
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卷目：序
章节：序第一

## 本章概览

宋代提点刑狱官宋慈在《洗冤集录》序言中，开篇即点明刑事案件中死刑最为重大，而死刑案件中最关键的是最初案情的检验，因为这是决定生死、冤屈或伸张的起点。然而，当时州县多将检验事务交给经验不足的初任官或武官，这些人仓促上任，又常遭仵作欺骗、吏胥奸诈，即便有聪慧之人，也难以施展智慧，更何况那些远远观望、掩鼻嫌恶者。宋慈自述四次担任提点刑狱，别无长处，唯独对案件卷宗反复审察，不敢轻慢，明知有欺瞒则立即驳回，疑信未决则深思熟虑，唯恐草率导致冤屈。他深感案情失误多起于开端差错，定验错误源于经验浅薄，于是广泛搜罗近世所传诸书，从《内恕录》以下共数家，汇集整理，分门别类加以订正，并增入自己的见解，编为一书，名为《洗冤集录》。该书在湖南提刑官署刊印，展示给同僚，以便互相参验考核。宋慈将之比作医师先通晓人体脉络表里，临证时施针用药无不中的，认为此书洗雪冤屈、惠泽万物，与起死回生有同样功用。序末署淳祐丁未年（1247年）腊月，宋慈以朝散大夫、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公事等官职身份撰序，并恳请贤士大夫若有所得赐教补充。

本节是宋慈为《洗冤集录》所作的序，阐述检验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并说明自己编撰此书的缘由和目的。

宋慈在序言中强调检验是生死出入的关键，批评州县将检验委于初任官或武官导致失误，说明自己四次提刑经历中反复审案，编撰《洗冤集录》以助同僚检验，并请求贤士补充。

## 正文

刑事案件中没有比死刑更重大的，死刑案件中没有比最初案情更重要的，最初案情中没有比检验更关键的。因为这是决定生死出入的起点，是冤屈与伸张的关键所在，都由检验来判定。法律中规定要派遣县令、佐官和司法属官（参与检验），是为了极其谨慎。近年来州县都将此事交给初任官或武官（右选）。这些人经历尚浅，仓促上任，加上仵作的欺骗作假，吏胥的奸诈狡猾，虚假变化，难以查究。即使有聪明的人，仅凭一人之心、两眼之见，也无从施展智慧，更何况那些远远观望、掩鼻嫌恶的人呢？我（宋慈）四次担任提点刑狱之职，别无长处，唯独对于案件卷宗，审了又审，不敢有丝毫轻慢之心。如果明确知道其中有欺瞒，就立即驳回；如果疑信未决，必定反复深思，唯恐草率行事，使死者白白遭受冤屈。每当想到案情失误多起于开端差错，定验错误都源于经验浅薄，于是广泛搜罗近世所传诸书，从《内恕录》以下共数家，汇集整理，分门别类加以订正，增入自己的见解，编为一书，名为《洗冤集录》。在湖南提刑官署刊印，展示给同僚，以便互相参验考核。如同医师讨论古法，先已透彻了解人体脉络表里，临证时按此法施针用药，无不中的。那么本书洗雪冤屈、惠泽万物，应与起死回生有同样功用。

淳祐丁未年（1247年）腊月二十日前十日，朝散大夫新授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公事、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中若有见闻所得，或亲身经历超出此集之外的内容，恳切希望用片纸记录下来赐予我，以便补充未完备之处。宋慈拜上禀告。

## 关键人物

- **宋慈**：朝散大夫新授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公事、充大使行府参议官；作者，编撰《洗冤集录》

## 地点

- **湖南提刑官署**：在湖南提刑官署刊印《洗冤集录》

## 为什么值得读

此序言确立了《洗冤集录》的写作宗旨和检验方法的核心地位，对后世法医学和司法实践有深远影响。

## 标签

- 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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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提刑官署
- 淳祐丁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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