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覆总说下第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洗冤集录》
作者：宋慈
时代：南宋
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卷目：卷一
章节：检覆总说下第四

## 本章概览

本章作为检覆总说的后半部分，继续深入探讨检验中的具体注意事项与制度改进。验尸不能完全听信仵作，必须亲自用酒醋洗净查看，对不同死因的特征做出细致区分：烧死口内有灰，淹死腹部膨胀有水，堵口鼻致死腹部干胀，勒死与自缢的绳索痕迹及舌头位置均有不同。伤痕描述用语也有讲究，不能笼统写“皮破血出”，而应写“皮轻微破损有血出”。在致命伤认定上，若多处伤痕只指定一处关键要害；若两人各下一处致命伤，则需斟酌以最重者为致命。聚众斗殴情况更为复杂，必须仔细斟酌。本章特别提到江西宋提刑重新制定案卷格式，上报朝廷后增加“被执人”一项，以防囚犯串通作假、逃避画押；检验官必须勒令正行凶人签字画押，不能姑息。此外，调查取证时需召集邻居保甲反复审问，若说法一致则合写供状，不一致则各自书写，并注意防止吏卒受贿、藏匿证人、让亲信串通作假等弊端。检验官虽需广开耳目，但不能依赖一人，要善于综合判断。初检复检后只解送凶手和证人，家属邻居须出具保证书看守尸体。本章体现了宋代法医学的严谨态度和制度革新，对后世司法检验影响深远。

本章讲述检验尸体的各种注意事项和方法，包括不同死因的辨别、检验文书的写法、致命伤的判断等，强调检验官应广泛调查、谨慎判断。

本章提供检验尸体时的具体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适用于古代法医检验。

## 正文

凡是进行检验，不能完全相信仵作的话，必须让他们用酒醋洗净尸体，仔细查看。如果是烧死的，口内有灰。淹死的，腹部膨胀，内有水。用衣物或湿纸堵住口鼻致死的，腹部干胀。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子下面绳索交叉，手指甲可能有抓伤。如果是自缢，脑后绳索呈八字形，绳索不交叉。绳子在喉咙下面，舌头伸出；在喉咙上面，舌头不伸出，务必详细查看。其余因伤损致死的，就没有什么可疑之处。如果有疑虑，就先抓捕凶手。抓不到凶手，还只是公家的过失。如果被人打死却当作病死的，以后抓到凶手，难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凡检验文书，不能写“皮破血出”。大致上皮破了就会出血，应当写“皮轻微破损有血出”。

凡是确定致命伤痕，即使伤口很小，也要稍微放宽尺寸。确定致命伤痕内有骨折，就说明骨头没断，不必说骨头没断却加重伤情。（如果行凶的器械还没找到，不能有分毫增减，恐怕日后找到的器械与描述有出入）

凡是伤处很多，只指定一处伤痕是关键要害致命伤。

凡是聚众打人的情况，最难确定致命伤痕。如果死人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这两处伤痕如果是一个人下的手，就没有问题；如果是两个人下的手，那么一人偿命，另一人不偿命。必须在两处伤痕中仔细斟酌，以最重的为致命伤。

凡是担任官职的人，要戒除打听外界事务。只有检验这件事，如果遇到重大疑难，必须广泛扩展耳目来综合判断，力求没有差错。比如斗殴在限期内死亡，伤痕不明显；如果有病容，曾经请医生、巫师救治之类的情况，那么多半是因疾病死亡。如果不询问，就不会知道。虽然要广泛扩展耳目，但不能只依赖一个人，关键在于善于使用他们；否则，恰恰会自己误事。

凡是行凶的人，不能接受他的申辩供述，一律收押解送。等到他到了县衙供述后，再去追查。恐怕手下人胡乱生事骚扰。

凡是初检、复检完毕后，死者家属、乡里负责人和邻居都要出具保证书看守尸体，千万不能把他们一起押送官府，白白让他们受骚扰。只解送凶手和证人。如果衙门需要人，自然会传唤。

凡是检验复核后，调查到的行凶原因，不能写在公文上的，要当面禀报长官，让他了解详细情况，这样容易审问。

近年来各路提刑司下达规定，每次在初检、复检官中，差派一人兼管调查核实。凡是负责调查的人，必须先召集邻居保甲，反复审问。如果说法一致，就一起写供状；如果见闻不一致，就让他们各自写一份供状。或者责令行凶人交代大概情况，一起上报本县和提刑司。县衙凭此审理，提刑司凭此复核。如果稍微有差错，都会受到重责。主簿、县尉既然没有刑罚权，邻里多半已经惊慌逃散。如果依靠吏卒的口供，就是私意。必须多方调查访问，务必使各方信息汇总一致。千万不能凭一两个人说的话就相信，并且准备两三张供状，就认为可以塞责。何况其中不识字的人，多数由吏员代写供词；那些邻居证人中，有的又与凶手是亲戚故旧，或者暗中收受贿赂而串通作伪证的，不能不明察。

跟随的吏员和经办人员，大多会耍弄四邻，先期放纵他们逃躲，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以及未成丁的人来塞责。（如果不得已用了这些人，只能相互参酌审问，终究难以凭信，全在于斟酌。）还有行凶人，害怕关键证人如实供述，对自己不利，所以将他们藏匿起来；而让自己的亲信或地客、佃客出面，串通作假证，不能不知道。

顽固的囚犯大多不肯在案卷的凶身栏下填写姓名、画押，公吏接受了贿赂，反而教他们另外编造名义，写作被诬陷或牵连之类，想借此逃跑或玩弄手段。近来江西宋提刑重新制定了案卷格式，上报朝廷，增加了“被执人”一项。如果虚实未定的，不得已就让他写在下面。如果确实属实，必须勒令他在正行凶人栏下签字画押。不能姑息迁就，完全在于检验官自己确立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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