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难杂说上第五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洗冤集录》
作者：宋慈
时代：南宋
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卷目：卷一
章节：疑难杂说上第五

## 本章概览

《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专论那些看似相似却迥然不同的死亡情形，比如勒杀与自缢、溺死与投水、斗殴中因病致死等。宋代的验官必须明察秋毫，不可被表面现象迷惑。以勒杀为例，自缢者颈部绳索痕迹多为八字形不交叉，而勒杀则常有交叉且可能有挣扎痕迹；溺死与落水淹死，尸体体征如腹胀、指甲泥沙等需综合判断，若身上有殴伤，未必是致命伤，可能仅是落水诱因。检验斗殴致死时，若无伤痕，要考虑旧病、醉酒等内在因素，甚至睾丸缩入腹中也可用温醋汤检验。书中还列举了如何识别伪造自杀、掩盖谋杀的手法，如用物体闷杀、按入水中等，强调要详查口鼻、手足、衣物等细节。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多人斗殴后分散，有人可能因困乏落水或失足坠崖，此时伤痕不应定为致命，而应结合环境、证人综合判定。明代曾发生一起误判：两人死于山间，各有利刃伤，初定为互斗，后验官发现其中一人脑后刀痕无法自为，才擒获真凶。这些案例提醒后人，检验疑案贵在精专，差之毫厘则失之千里，必须从情理、痕迹、物证等多方面反复推敲，方能避免冤狱。

本章讲述疑难尸检的关键要点和方法，包括各种死亡情形的鉴别。

验尸需谨慎，注意区分勒杀与自缢、溺死与投水等相似情形，以及保辜期内致死与因病死亡的区别。

## 正文

凡是验尸，无非是刀刃杀伤、被其他物体斗打、拳手殴击，或者自缢、勒杀、投水、被人溺杀、患病等几种致命原因罢了。然而有勒杀类似于自缢；溺死类似于投水；斗殴中有在保辜期限内致命的，而实际上是因患病死亡；劳力、女使因被捶打，在主人家自害自缢之类的。情况千头万绪，都是疑难案件，临时审察，切勿轻易下结论，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是检验疑难尸首，如果是利刃所伤贯通身体的，须看内外伤口：大的地方是刀刃进入处，小的地方是贯通处。

如果尸首腐烂，须看其原来的衣服，对照伤痕所在位置。

尸体有时俯卧，右手有短刃物以及竹头之类，从喉咙到肚脐以下的，恐怕是酒醉摔倒，自己压伤自己。

如果附近有登高的地方或泥地，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伤之处，恐怕是因取物失足自伤之类。

检验妇人，没有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怕有从这里入刀到腹内的。离皮肤浅，则肚脐上下微有血渗出，深则没有。多是独身一人、讨饭的妇人。

如果是男子，须看头顶心，恐怕有平头钉；肛门，恐怕有硬物从这里进入。多是同行人，因为丈夫年老、妻子年少之类的情况。

凡是尸体身上没有痕迹损伤，唯独面色青黯，或者一边像是肿胀，多是被人用物体捂住口鼻及覆盖闷杀。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勒杀，不见痕迹，再看脖子上的肉硬就是。关键是要看手足有无捆绑痕迹，舌上恐怕有咬破痕迹，大小便两处恐怕有踩踏肿胀痕迹。如果没有这类痕迹，才看口内有无涎唾？喉咙肿与不肿？如果有涎沫及肿胀，恐怕是患缠喉风而死，应详细审察。

如果有很多人互相斗殴后，各自分散。分散后，有人去靠近江河、池塘边，洗头脸上的血、或取水喝，却因为刚才被打了，还困乏；或者因为醉酒打架后头晕，落水淹死。落水时还活着，其尸体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检验得出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体上有殴击伤痕，更不可定为致命之处，只须一一记录在验状上，只定为落水致命，最为快捷。因为打伤虽然在要害处，还有保辜期限，法律上虽然规定在辜限内及限外因其他缘故死亡的，各依据本殴伤法处理。现在既然是落水死亡，那么虽有伤痕，其实是因其他缘故致死无疑。曾有验官，因为看见头上伤损，却定为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为致命，导致招来罪人不断翻供。

还有相打后分散，从高处跳下摔死的，也是如此。只须查验失脚处的高低，摔伤痕迹的致命要害处，仍须追查曾见到相打分散的证人。

凡是检验因争斗致死的，虽然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而尸体上并无伤痕损伤，如何确定要害致命处？这必定是被伤的人旧有宿病、气喘病，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到争斗时有所触犯，导致气绝而死。像这样的情况，多是一个或两个睾丸缩上去看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棉絮之类，覆盖一顿饭的时间，让仵作用手按小腹下面，其睾丸自然下来，就是验证。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从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想谋取。甲叫乙走，来到溪河边，想过河。到了河中，甲抓住乙按进水里而死，这是没有痕迹的。如何检验？先验其尸体瘦弱、大小，十指甲各呈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红色，口唇青斑，腹肚胀。这是乙体弱而被甲抓住按在水中致死。应当追究甲的原始情况，须有赃证，来看这个检验，万无一失。

又有老年人，用手捂住口鼻，而气也断绝，这是没有痕迹而死的。

有一个乡民，让外甥和邻居的儿子，拿着锄头一起开山种粟。过了一夜没有回来，等到去看，见两人都死在山里。于是报官。随身衣服都在，发文给官府验尸。验官到现场，见一具尸体在小茅舍外，后颈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具尸体在茅舍内，左颈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面的，众人说：先被伤而死。在里面的，众人说：后自杀而死。官府只因各有伤，没有别的财物，定为两人互相斗杀。有一个验官独说：“不对，如果以情理推测，作两人互相斗杀而死，可以；但里面那个人，右脑后刀痕可疑，哪有自己用刀砍脑后的？手不方便。”不几天，就缉拿到一人，由于挟仇杀死两人。县案明确，于是报到州里，处以极刑。否则，两个冤魂永远不得昭雪了。大凡互相斗杀，其余痕迹无疑就可以作为检验依据。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介绍了各类疑难死亡案件的检验要点，是法医鉴定的重要指南，能避免冤假错案。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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