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覆检第八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洗冤集录》
作者：宋慈
时代：南宋
类别：法医学典籍 · 白话译文
卷目：卷二
章节：覆检第八

## 本章概览

《洗冤集录》覆检第八篇集中阐述了宋慈对二次检验制度的严格要求与操作规范。覆检官在检验时，必须与初次检验结果仔细比对，若致命伤情不清或伤痕有明显出入，如将服毒误判为病死等，则需再三审问相关人证，确认无误后才能根据新检验情况出具报告，不可仅凭己意擅改。若尸体因时间过久而严重腐烂，头面肿胀、皮脱唇翻、蛆虫啃食，确实无法下手检验，则只有刀伤、他物伤或拳脚痕迹在空虚处时，方可作为“无法凭验”申报；但若骨骼有损伤，则必须冲洗细验，并明确致命原因，不可敷衍了事。检验结束后，若无争议，便将尸体交还亲属；若无亲属，则责令当地埋葬，禁止火化或散落。若有争议，则不得交还尸体，需就地挖坑，用门扇、垫席等物将尸体安放坑内，上覆土堆，四周以灰为印，以备日后再次检验，并要求看守者出具保证书附卷。这一系列规定不仅展现了宋代司法检验的细致与周密，更折射出古人对人命关天的审慎态度——从证据比对到尸体保存，从争议处理到责任追究，每一环节都力求客观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宋慈的论述至今读来，仍能感受到那份对真相与正义的执着。

本章讲述复检的注意事项、操作规范以及尸体处理规则。

复检需与初检对照，发现差异应审问相关人等；尸体腐烂无法检验时按特定规则申报；复检后无争议则交还尸体，有争议则暂埋并标记。

## 正文

如果和之前的检验没有差异，才可以出具证明申报。万一致命处不清楚，伤痕不同，例如把服毒死当作病死之类，不能一一列举。前次检验受到蒙蔽，复检的人怎么能不仔细考察呢？恐怕会有牵连。

检验发现和之前检验有些许不同，可以迁就改正；如果确实有重大违背，不可以盲目跟随。还要再三审问相关人等，如果大家说可以改变，才根据检验出的不同情况和理由，供述申报；不可以凭自己的意见就改变。

复检时，如果尸体经过多日，头面肿胀，皮肤毛发脱落，嘴唇翻张，两眼突出，蛆虫啃食，确实腐烂无法下手处理。如果是刀伤、其他物体伤、拳击、脚踢痕迹在空虚处，才可以作为无法凭验的复检报告申报。如果是其他物体伤及刀伤导致骨骼损伤，应该冲洗后再仔细检验，就必须在报告内说明致命原因，怎么可以当作无法检验申报上去。

复检官检验完毕，如果没有争议，才可以交还尸体给亲属。没有亲属的，责令交付本地处理埋葬；命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果有争议，不能交还尸体；暂且挖一个坑，就着垫席等物，将尸体安放在坑内，上面用门扇盖上，用土覆盖堆成坟堆，周围用灰印做记号，防备以后官府再次检验。还要责令看守人出具保证书附在案卷中。

## 标签

- 检验
- 尸体
- 伤痕
- 申报
- 埋葬
- 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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