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十五刑法一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元史》
作者：宋濂、王祎等
时代：明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五十五刑法一

## 本章概览

元朝刑法承袭唐宋体制，又自有特色。世祖统一后制《至元新格》，仁宗编《风宪宏纲》，英宗修《大元通制》，汇辑诏制、条格、断例。五刑为笞（七至五十七下）、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下）、徒（一年至三年，附加杖）、流（辽阳、湖广、迤北）、死（斩、凌迟）。十恶、八议律文沿用前代。职制方面，对官员受贿规定极细：枉法者，一贯至十贯笞四十七，一百贯以上杖一百七，皆除名不叙；不枉法者，一贯至二十贯笞四十七，三百贯以上杖一百七，亦除名。自首、悔过、亲属代首等情形各有减等。御史台、廉访司专司监察，风宪官犯赃加等。整体刑罚较前代轻缓，世祖曾嘱宰臣缓刑，大德年间王约奏减杖数，故百年间天下安定。然弊端在于南北异制，官吏舞文，西域僧人以佛事纵囚，宽纵失检。此志详载刑名与职官禁令，为研究元代法制之重要文献。

元朝的刑法，其长处在于仁厚，其过失在于松弛宽缓而不知检束。

现在根据实际情况，分条罗列并依次排列，使后世能考察其得失，撰成《刑法志》。

## 正文

自古以来拥有天下的人，即使是圣明的帝王，也不能废除刑法来治理国家，因此用道德仁义来引导百姓，但如果百姓不服从，就必须用法律来约束他们；如果法律又被违反，那么施用刑罚，确实是不得已的事情。所以先王制定刑罚，不是为了树立威严，而是用来辅助治理的。因此《尚书》说：“法官用刑罚来约束百姓，以教导他们敬重德行。”后世专门致力于滥用刑罚、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人，恐怕是模糊了本末轻重的道理吧！历代刑法的得失，从史书中可以考察得知。

元朝兴起时，起初没有固定的法律作为遵循，各衙门审理案件，沿用金朝的法律，颇为严酷刻薄。等到世祖平定南宋，疆域统一，于是简化去除繁苛的条文，开始制定新的法律，颁布给有关部门，称为《至元新格》。仁宗时，又将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分类编集成书，称为《风宪宏纲》。到英宗时，又命令宰相和儒臣对前书进行增减，书成后称为《大元通制》。这部书的大纲有三项：一是诏制，二是条格，三是断例。诏制共九十四条，条格共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断例共七百一十七条，大体上只是汇集了世祖以来的法制事例。其中五刑的条目：从七下到五十七下，称为笞刑；从六十七下到一百零七下，称为杖刑；徒刑的年限和杖数相互关联作为加减，盐徒和盗贼在行刑后还要戴上镣铐；流刑，南方人迁到辽阳以北的地区，北方人迁到南方湖广地区；死刑，有斩首而没有绞刑，罪大恶极的，还有凌迟处死的刑法。大概古代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废除肉刑，便用笞、杖、徒、流、死来凑足五刑之数。元朝沿袭这种制度，改用较轻的刑罚，也算是仁厚了。世祖对宰臣说：“我如果发怒，有罪的人让你去杀，你不要杀，一定要推迟一两天再上奏。”这话即使是古代仁君，也不能超过。自此以后继位的君主，对刑罚都很审慎，凡是郡国有疑难案件，必定派官员重新审理并从轻处理，死罪审查核实没有冤情的，也一定要等待批复，然后才执行死刑。而大德年间，王约又上奏说：“本朝的制度，笞杖十下减为七下，现在杖一百下的，应该只杖九十七下，不应当再加十下。”可见当时君臣之间，只知崇尚轻刑，百年之间，天下安定，这难道是偶然达到的吗？然而其弊端在于南北制度不同，事情繁琐，徇私情的官吏舞文弄墨，随意比附条文，用诡诈手段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多次因赦免而获释；至于西域僧人每年做佛事，有时肆意释放囚犯，以助长其奸邪，让善良之人沉默饮恨，有识之士对此感到忧虑。但元朝的刑法，其长处在于仁厚，其过失在于松弛宽缓而不知检束。现在根据实际情况，分条罗列并依次排列，使后世能考察其得失，撰成《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四十七下，五十七下。

杖刑：

六十七下，七十七下，八十七下，九十七下，一百零七下。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下；一年半，杖七十七下；二年，杖八十七下；二年半，杖九十七下；三年，杖一百零七下。

流刑：

辽阳，湖广，迤北。

死刑：

斩首，凌迟处死。

五服

斩衰：三年。

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的父亲之类。

齐衰：三年，杖期，一年，五月，三月。

儿子为母亲、妻子为丈夫的母亲之类。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已出嫁的姑母姐妹之类。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缌麻：三月，殇。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十恶

谋反：

指图谋危害社稷。

谋大逆：

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殿。

谋叛：

指图谋背叛国家追随伪政权。

恶逆：

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长、姐姐、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不道：

指杀害一家非死罪的三个人，以及肢解人、制造畜养虫毒、施行魇魅之术。

大不敬：

指盗窃祭祀神灵的用品、皇帝的车驾服饰物品；盗窃及伪造御玺；合和御药，错误地不按本方，以及封缄题写有误；如果制作御膳，误犯食物禁忌；皇帝乘坐的舟船，误造不牢固；指责皇帝，情理严重危害，以及对抗朝廷使节，没有臣子之礼。

不孝：

指告发、诅咒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另立户籍、分异财产，或供养有缺失；在父母丧期，自己嫁娶，或者作乐、脱去丧服穿吉服；听到祖父母、父母去世，隐瞒不举哀；谎称祖父母、父母去世。

不睦：

指谋杀及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指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任老师，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官长，以及听到丈夫去世隐瞒不举哀，或者作乐、脱去丧服穿吉服及改嫁。

内乱：

指与缌麻以上亲属、父亲祖父的妾发生奸情，以及和奸。

八议

议亲：

指皇帝袒免以上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属，皇后小功以上亲属。

议故：

指故旧朋友。

议贤：

指有大德行的人。

议能：

指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

指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

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爵位一品的人。

议勤：

指有大勤劳的人。

议宾：

指继承前代之后，作为国家宾客的人。

赎刑（附）

各地方长官，犯轻的公务过失，允许用罚款赎罪。

各官员犯夜禁的，允许赎罪。

年老七十岁以上，年幼十五岁以下，不能承受杖责的，允许赎罪。

各罪人因残疾或重病，妨碍行刑的，允许赎罪。

卫禁

各掌管宫禁宿卫的人，三天更换一次值班，掌管四门的钥匙，黄昏关闭清晨开启，不敢不谨慎。凡是想上言事情的人，擅自闯入宫殿，呼喊希望皇帝听到的，杖一百零七下，发回原籍。凡是擅自带刀闯入殿庭的，杖八十七下，流放远方。凡是登上皇城角楼，因做盗贼的，处死。凡是擅自闯入宫禁警卫区，盗窃金玉宝器的，处死。凡是擅自进入禁苑，盗窃杀害官养野兽的，为首者杖八十七下，徒刑二年，从犯减一等，并都刺字；知情不首告的，笞四十七下；掌门卫接受贿赂放纵的，五十七下；坐铺守把军士不呵问的，二十七下。凡是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擅自收纳的，一并治罪。凡是大都、上都各城门，夜间有紧急事务必须出入的，派官携带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辨识查验明白，才允许开启。虽有牙符但没有织成圣旨的，不论何人，都不许开启，违者处死。

职制上

各官府印章，由长官掌管收存，次官封缄，如有差故，即以公文交付次官，其次以下依次封缄，不得交付其私人。各郡县城门锁钥，一律由有关部门掌管。各有关部门，凡是荐举、刑名、出纳等文书，没有特殊情况，都必须共同签署施行。各官员到任，距离上司百里以内的，须公开参谒；百里以外的免参；上司如无理征召，导致耽误公务的，予以禁止。各内外衙门呈送签署文书，都必须由下而上讨论确定后再施行。各省府以下各衙门，凡处理公务，设置朱销簿，按治官按时考核。各官员因公务共同列坐，同职者按到任先后居上，擅自越次就坐的，予以纠正。各有关部门的公事，各官联合签名申报其上司的，都必须自己签署姓名。如有特殊情况，由对读首领官代签，并在名下说明原因；曹吏擅自代签姓名的，予以治罪。各官员接受代替职务或除授他处，从其所便，详细记载在解由中。私自赴京的，予以禁止。各有关部门的案牍档案，编排整理放入架阁。各路，由提控案牍兼架阁库官与经历、知事共同掌管；散府州县，由知事、提控案牍、都吏目、典史掌管。任满时互相交接，不敢不谨慎。各枢密院行省的文卷，除军数及边关兵机不在考阅之列外，其余一律由监察御史考阅。各官员承上司其他委派，所治理之处缺官的，允许回文申报。不得擅自令首领官吏代理事务。各官员押运官物赴京，除常规不差派者外，其余一律设置簿籍轮流差派。徇私不均的，治罪其上司。各吏员迁调，廉访司书吏、奏差要回避本道，路府州县吏要回避本籍。各有关部门遗失印信，随即寻获的，罚俸一个月；追寻不到的，申报礼部另铸。原掌印官解职治罪，未获得原印信，不得发给解由请求叙用。各毁弃藏匿边关文书的，流放。各蒙古人居官犯法定罪之后，必须选择蒙古官断案，行杖也如此。各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的，由大宗正府审理。各将亲生女儿献给当路权贵以求进用，已经得到的追夺所受任命，仍没入其家。各官吏在任期间，与亲戚故旧及礼应往来之人来往允许，其余一律禁止。

各类官员到任时，如果收受下属赠送的见面礼，按照受贿罪减等处罚。官员在办理公务后收受当事人致谢的食物等物品，打二十七板，记过。上司和出使官员在出使地接受宴请和馈赠，按不枉法罪减二等处罚，路过时接受则各减一等，由御史台和廉访司监察。官员及有出身资格者，因事受贿并枉法的，开除官职永不叙用；虽受贿但未枉法的，停职三年，再犯者永不叙用，无俸禄者减一等。以元朝中统钞为基准：枉法：一贯至十贯，打四十七板，不满一贯的酌情定罪，照例开除；十贯以上至二十贯，打五十七板；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打七十七板；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打八十七板；一百贯以上，打一百零七板。不枉法：一贯至二十贯，打四十七板，保留原职级叙用，不满一贯酌情定罪，解除现任职务，另行求职；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打五十七板，派往边远地区任职一届；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打六十七板，降一级；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打七十七板，降两级；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打八十七板，降三级；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打九十七板，降四级；三百贯以上，打一百零七板，开除永不叙用。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受贿后悔过自首，若未隐瞒虚报则免罪，若有隐瞒虚报，只按隐瞒的赃物定罪。若知道他人将要告发而自首，或退还赃物给原主，均减罪二等。得知其他地方案发而自首者，计算路程时间，即使不知情，也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而自首论处。冒名代首的不予受理。犯人确实有病故的，允许亲属代首。御史台和廉访司官吏受贿，不在准予自首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受理他人代首的，要治罪。官员恐吓有罪之人索取贿赂，未得财物的，打二十七板。举报官吏贪污，有实际收取的，有中间人隐瞒而官吏最初不知情的，有官吏已知情而暂时放在中间人家中、事毕后才收取的，有原本未提及而故意将钱物放在他人处、指为中间人而诬陷他人的，只按钱物所在之处定罪，给钱的人一同治罪。官员犯贪污罪，罪状清楚的，停职审理。奴仆出身者担任官职，犯贪污罪的，开除官职。官员犯贪污罪，生前罪状清楚，即使已死仍责令家属退还赃物。官吏犯贪污罪，遇赦免或自首免罪，中间人因他人犯罪而获罪的不予追究。官吏贪污的罚没，御史台官员审理的归御史台，中书省官员审理的归中书省。官员犯罪，罪状已明，反而诬告审理官员的，判决后仍加徒刑。官吏家属受贿，按官吏受贿罪减二等处罚。官吏最初不知情，知道后立即自首的，官吏和家属均免罪；不立即自首的，官吏按家属罪减二等处罚，家属按本法。若官吏知情，故意让家属受贿，官吏按本法处罚，家属免罪。官吏确实不知情的，只处罚家属。官员接到任命尚未赴任，因出差而犯贪污罪的，按现任官论处。边远地区调任的官员，已任命但未领到文凭而犯贪污罪的，也如此处理。吏员未出职时受贿，出职后案发，撤销所受职务。管理钱粮的官吏受贿，未枉法的，只计算赃物定罪，不停职叙用。官员受贿，得知案发后退回原主，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而自首论，减二等处罚。枉法者降原职三级叙用，不枉法者解除现任职务另行叙用。官员侵吞公款的，按枉法论处，即使遇赦仍开除永不叙用。官员在任时犯贪污罪，被审问时罪状已明而称病的，停职审讯。官员所带亲属随从，收受下属财物但未中饱私囊的，遇赦恢复职务。外任地方官受贿，被审问接近完成时，近臣奏请将其召入朝廷的，拘捕交付原审问官。官员犯贪污罪在逃的，按结案处理。官员受贿，遇父母丧事，守丧期满后审问。军官不守丧的，不受守丧期满限制。官员犯贪污罪，已招供又遇赦的，免罪追赃，按条例降职；未招供的不予追究。官员受贿，当即悔改退还贿主，原主仍坚持控告的，不予追究。官员受贿为人请托的，按赃物定罪。小吏犯贪污罪，均判罪开除。库子等职务，已有出身资格、无额外禄米的，不按小吏贪污同论。掾吏出身应入流品，或以官员身份转补的，犯贪污罪均同吏员一样开除。府州县首领官非朝廷任命者，同吏员处置。吏员受贿非真正犯法的，不除名。

流外官越级接受百姓诉讼的，打一十七板，首领官打二十七板，记过。临民官在无职田的州县，虚征赋税入己的，判罪解职，记过。官员频繁出入茶馆酒店及倡优之家的，判罪罢职。监临官私自役使弓手，打二十七板，三名以上加一等。占用弓手马匹，打一十七板，并记过。本管官吏擅自提供弓手或马匹的，各减一等。内外官吏因病满一百天的，作缺处理，一年后重新任职。官员连犯二罪，轻罪已判决，重罪才案发，按已判决为定，降职从后发的重罪计算。有过错被审问，诈死逃罪的，打六十七板，有官职者罢职不叙，赃多者从重论处。行省以下大小官署长官，无理折辱其首领官的，禁止。首领官有过失，允许申报上司，不得擅自审问。长官处决不公，首领官坚持反对不被采纳，允许直接申报上司。随朝官无故不参加公聚的，定罪待选。

官员已接受宣敕，以地方偏远官职低微，借故不赴任的，剥夺所受任命，流放种田。或在任时诈称病离职的，三年后降二等叙用，其同僚徇私出具文书的，降一等叙用。受命官员，任期已到，或有辨证、勾稽、丧葬、疾病及公私事务，妨碍不能赴任的，允许具述始末到当地官府自陈，保勘给据后再行叙用，并仍任原注地方。官府保勘不实的，一并治罪。受除官员，任期未到，擅自先往任所居住等候的，由本管上司追究。各衙门擅自将听选官员及罢闲无禄的私人差遣的，禁止。官员父母去世不奔丧，打六十七板，降原职二等，以杂职叙用。未服满丧期就赴任，打四十七板，降一等，守丧期满后叙用。若有罪诈称父母丧事，打八十七板，开除不叙。父母已故很久却诈称刚死，打五十七板，解除现任职务，以杂职叙用。凡不为父母服丧的，罪与不奔丧同。官吏因私罪被逮捕，无论是否招供，遇父母大丧，允许其奔赴服丧，守丧期满后审问，公罪则予以宽恕。官员父母去世，隐瞒丧事纵情宴乐，遇国丧在家设置音乐的，均罢官不叙。外任官员请假，应有假由，具状报告所属，并设立簿籍登记。有借故者，风宪官纠举治罪。官吏迁葬祖父母、父母，给假二十天，并扣除马程日七十里，假期内俸钱仍发给，逾期不归的勒令停职。官员任满解由（注：解由为官员离任时的考核文书），应给而不给，不应给而给，以及有过错而不记载的，治罪有关部门。解由到部，增减功罪不实的，也如此处理。罢免官吏，叙复给由时隐瞒其过错的，治罪最初发给由的有关部门。隐瞒过错求职，已任命案发的，打四十七板，追夺不叙。官员年满退休而不知止的，廉访司纠举罢黜。官员被判罪，计算停职年限，以被审问停职之日为始。远方官员父母年龄七十以上者，允许原籍官府保勘，酌情注授近便官缺以便赡养，冒滥者治罪。官员死于王事的，其应继之人，降二等荫叙。

中央和地方各衙门五品以上进呈表章，一律用蒙古字书写，不得有不敬之处，同时用汉字书写副本。各衙门进贺表笺，缮写誊录印识各按格式，凡触犯庙讳及皇帝名讳的，禁止。各衙门应出具札付，有定额译史的，一律用蒙古字书写。各衙门兼设蒙古、回回译史的，每遇行移及勘合文字，标译关防，仍兼用两种文字。各衙门公文，尊卑有序，各守定制，只有执政官出守外郡，申报中书省的公文，书姓不书名。人臣口传圣旨行事的，禁止。

各类重大机务，必须经中书省，只有枢密院、御史台、徽政院、宣政院等允许自陈本职范围内事务，其余不经中书省而直接上奏，既上奏又不经中书省直接下达有关部门执行的，以违制论处。有关部门也不禀告而擅自接受执行的，由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举。中书省机务，有泄露其商议内容的，根据泄露事务轻重，上奏论罪。省部官名义上隶属宿卫的，白天处理公务，夜间入值宿卫。检校官勾检中书省及六曹事务，如有拖延违误，省掾呈报中书省论罚，部吏就记录罪名开呈。

行省擅自役使军人营建修缮，即使是官署，不奏请的，仍议罪。行省差遣军官，若非军情，禁止。行省长官两人，发给金虎符掌管军队，只有云南行省官员均发给符牌。各处行省所辖军官，军情怠慢，由提调军马长官处置。其余杂犯，受宣敕官以上咨禀，受敕官以下直接判决。行省每年支出钱粮，各处正官每季照核，年终汇总于行省，按式稽考，滥支者追征，实支者登记，总其概，咨呈都省台宪官核实。方面大员受贿纵容贼寇造成祸乱的，斩首；僚佐受贿，或阿顺不能匡正的，一并治罪，遇赦仍开除。枢密院及各省所部军官，其麾下出征、戍守、出差、驻守者，饥寒不济，役使不均，以私人代役，举债倍增利息，在家者称逃，有力者称乏，只役使孤贫，只贪图财货，以此苦士卒，耗兵籍，百户有罪，罪及千户，千户有罪，罪及万户。万户有罪，由枢密院及行省帅府据实上奏，随事论罪。宣徽院所抽分马牛羊，官方严格其期限，控制其供应，谨守其约束之法，以稽查。如有欺官扰民的，廉访司纠举。翰林院应译写制书，必须呈报中书省，共同商议文稿。其文卷除非边远军情重事，均从监察御史考阅。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其余文卷及所辖内外司存，一并照刷。徽政院及怯怜口人匠，旧设各府司文卷，均从台宪照刷。

各御史台的官员职责是：整饬官吏的官箴，考核官吏的政绩，在内掌管各种祭祀，在外考察出使人员，参与军国大事的奏议，受理百姓的冤屈申诉。凡是有关官府的刑罚、赋税徭役、官员选拔、会计、调度、征收、营建修缮、审讯勘问、审判定案、勾销账目，以及众官是否廉洁贪婪、禁令的松弛与严格执行、编户百姓中的孤寡贫困流亡、豪强兼并土地等事项，全部加以纠察弹劾。

各行御史台的官员，主要职责是监察行省、宣慰司以下所有军民官吏中作奸犯科的人，穷困百姓中流离失所的人，豪强之家侵夺百姓利益的人，按察官中不称职的人。其余方面的立法与内台相同。

各御史台所管辖的各道肃政廉访司，百姓有冤屈案件到御史台申诉的，全部登记在册，年终时汇总来考核各道政绩的优劣，并进行升降。

各御史台和各道肃政廉访司所监察的天下官吏中贪污受贿、欺诈、延误期限等罪行触犯刑律的，每年汇总其数目和罪状上报，收藏在中书省。

各内外御史台，每年派遣监察御史审核各省的文卷，并考察各道廉访司官吏的好坏。官员不称职的，呈报御史台予以罢免或处罚；吏员不称职的，就地罢免。

各风宪官，推荐举荐必须考察其最好的政绩，弹劾必须写明其罪状。举荐和弹劾不恰当的，一起治罪。

各殿中侍御史，凡是遇到朝廷大臣奏事，必须随同进入内廷。朝廷上有不应参与听闻的人，立即纠察斥退。朝会祭祀，一切行礼过程中，如有失仪、越次以及借故不到的人，立即纠察处罚。文武百官请假或有事，超过三天的，要将情况用官署文书报告。凡是官府设立、百官上任，以及被差遣往返，报告官署文书同样处理。

各廉访分司官员，每季的孟夏月上旬，出外审理囚犯；仲秋月中旬，出外巡察治理；次年孟夏月中旬返回。那些害怕路途遥远、违反期限、借故逃避事务的人，由监察御史弹劾。

各廉访司分巡各路军民，官吏有过错，罪状清楚的，六品以下发公文给总管府论罪，五品以上申报御史台上奏。

各廉访司官员，擅自查封、点验军器库的，笞刑三十七下，解除职务另行任用。

各官吏收受贿赂，事主虽未告发，但监察御史、廉访司察知确实的，予以纠察。

各行省官员及其首领官受贿，随省的廉访司察知后，上报御史台，已经下达的就地审问。

各行省理问所审理的公事，廉访司擅自逮捕审问的，予以禁止。

各在职官员受贿，廉访司必须亲自到场听取裁决。如有一定不能亲临的情况，挑选级别相当、老成廉洁、有能力的正官审问。

各被审查的官吏，如有冤屈，可到御史台陈述理由。所说属实，则追究被告；所说虚假，则追究告者，并加重处罚。那些故意捏造事实审查官吏的人，予以禁止。

各审查在职官员贪赃案件，不要立即用刑，只有众证已明确而仍不认罪伏法的，才加刑审问。军官则先剥夺其符节再审问。

各风宪官更犯贪污罪，加重等第判罪。即使不枉法也除名。

各地方大臣入朝觐见，擅自征收所部官吏俸钱准备礼物的，予以禁止。违反者治罪。

各湖南北、江西、两广接壤地区的溪洞蛮獠暗中发难，各监临官禁止治理不严以及故意放纵的，军官笞刑三十七下，管民官不治罪。

各军民官镇守安抚边境，三年没有聚众为盗的，民官减少一资历，军官升散官一阶；五年没有的，军民官各升散官一等。

各郡县的户籍簿册，主管官员要谨慎收藏，正官相继掌管。

各劝农官，每年年终要向上级所属部门上报其所管地区农桑水利的成绩。上级所属部门汇总所辖地区的成绩，上报大司农或户部。户部考核其勤勉或懈怠、成功或失败，上报中书省作为优劣依据。那些在职怠惰、败坏法度的人，治罪。

各在职官员巡视农田，接受民户齐敛钱财的，按多科断。

各接受财物而侵占百姓差役的，以枉法论处。

各定额课税所在地，管民正官负责其事，如果因其他事情外出，由次官暂时代理。

各定额征收的钱粮，各处计吏每年一次到行省汇总。有齐敛行为的，由按治官举发弹劾。

各郡县每年分三个期限征收税粮：初期期限十月终，中期期限十一月终，末期期限十二月终。违反的，初期期限笞刑四十下，再犯杖刑八十下。凡是包揽以及自愿与包揽人同谋的，没收其家财，仍按原数额加倍征收。如果不派正官押运粮食，而由权官押运，导致损失或缴纳不足的，达鲁花赤和管民官一同治罪。

各州县义仓粮食数目不实，监临官失于检举察看的，治罪。

各在职官员在禁止行刑之日决断公事的，罚俸一个月，吏员笞刑二十七下，记过。

各官府判决各种小罪，擅自用杖头等非法方式杖人致死的，定罪责判署官吏。

各曾告发官吏的人有罪，其被告发的官吏不得追究。

各官府擅自凭虚妄的言论涉及内室私事而逮捕囚禁人的，笞刑四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重新任用。

各在职官员任满及退休，凡有追查会审之事，与现任官员同等对待。有关婚姻、田地、债务等事，只准其子孙弟侄陈述，官府擅自加以侵凌的，追究责任。

各在职官员控告吏民毁谤辱骂，不是亲自听到的不得过问。违反者治罪。

各在职官员审理诉讼，若案件涉及有服亲属、婚姻之家以及曾受业的老师与所仇恨嫌疑之人，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各自按所犯之罪定罪。擅自以官法处置尊长的，即使遇到赦免，仍解除职务降级任用。

各官府有关事项涉及蒙古军的，与管军官约会一同审问。

各管军官、奥鲁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等各种人，只要犯有强盗、窃盗、伪造宝钞、拐卖人口、掘墓放火、奸淫以及各种死罪，都从官府归案审问。其斗殴诉讼、婚姻田产、良贱身份、钱债、财产、宗族继承断绝以及科差不公相互告发的，由本管机构审问。如果涉及民户的，由官府约会归案审问，并由官府追捕。三次约会不到，官府就便判决。

各州县邻境军民相关的词讼，原告就被告的官司判决，不在约会之列。判决不当理的，允许赴上司陈述，追究原判官吏责任。

各僧、道、儒人有争执，官府不得过问，只令三家所掌机构会问。

各哈的大师，只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的刑名、户籍婚姻、钱粮、词讼，都从官府审问。

各僧人只要犯有奸淫、盗窃、欺诈、伪造、致人死命以及各种重罪，官府归案审问。其自相争讼告发，由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案审问。如果僧俗相争田土，与官府约定时间会问；约定时间不到，官府就便判决。

各寺院税粮，除前宋朝所有的常住田以及世祖所赐田土免纳税粮外，以后各人布施以及自己力量典买者，依例纳粮。

各管民官因公事传唤所部人员，都使用信牌。其差人扰众的行为，予以禁止。

各掩埋暴露尸骨，是官府的职责。有时饥年流亡尸骸，或路中暴死，无亲属收认，应报官府检验覆核的，检验覆核完毕后，就交付地主邻人收葬。不需要检验覆核的，就便收葬。

各救灾恤患，是邻邑的礼节。荒年关闭籴粮的，治罪。

各郡县发生灾害，过时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按治官不及时检查踏勘的，都治罪。

各虫蝗成灾，官府捕捉不力，路官各罚俸一月，州官各笞刑一十七下，县官各二十七下，并记过。

各水旱成灾，百姓艰难缺粮，官府不按时申报赈济抚恤，以致百姓流徙饥饿死亡的，正官笞刑三十七下，佐官二十七下，各解除现任职务，降原职一等任用。

各官府检验覆核灾伤，或以熟田作荒田，或以可救为不可救，面积一顷以上的罚俸，二十顷的笞刑一十七下，二百顷以上的笞刑二十七下，五百顷以上笞刑三十七下。只有以荒田作熟田，强迫百姓缴纳粮食的，笞刑四十七下，罢官。借故不去，妨碍延误检验覆核的，笞刑三十七下。

各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操行为卓越，应予以旌表的，由所属官府举荐，监察御史、廉访司考察。如有虚假冒滥，追究原举荐人责任。

各赏赐高年帛，应受赐而官府不据实上报的，正官笞刑四十七下，解除职务另行任用。

各州县举荐茂异秀才，未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的，不得开呈申报。

各百姓犯弑逆之罪，官府故意不受理的，杖刑六十七下，解除现任职务，停职三年，杂职任用。

各检验尸体，官府故意拖延以及检验覆核文书送到不接受，以致尸体变质的，正官笞刑三十七下，首领官吏各四十七下。其不亲临或派人代替，以致增减不实、移易轻重，以及初检官与覆检官相互串通相同的，正官随事轻重论罪罢黜降级，首领官吏各笞刑五十七下罢官，仵作行人杖刑七十七下。接受财物的以枉法论处。

各官府在监囚犯因病而死，虚立检验尸体文案及关报覆检官的，正官笞刑三十七下，解除职务另行任用。已任满遇赦的，仍记其过。

各在职官员覆检尸伤，尸体已焚化或埋葬，只附会初检申报的，解除职务另行任用。如已改任，仍记其过。

各藩王及军马经过，郡县要准备物资、馆舍、慰劳，都允许从应给官物内支用，随即申报行省知晓。擅自移用或齐敛的，予以禁止。

各郡县非遇圣旨、令旨，诸王、驸马、大臣经过，官吏并免郊迎，妨害公务。仍不得赠送钱物，按治官要经常纠察。

各在职官员只要犯有军情失误，受敕官由各路就便判决，受宣官由都省、行省处分。其余公罪，各路不得擅自判决。

各押送囚徒，中途所经州县，不将囚犯寄禁于监狱而监禁在旅舍，以致反禁而逃亡的，押送官笞刑二十七下，还职本处；防护官笞刑四十七下，就地责令捕贼，仍通记过名。

各官府各处递解来的流囚，擅自故意放纵的，杖刑六十七下，解除职务，降原品一等任用，刑部记过。

各和雇和买，按时价估价，对物给价。官吏权家，趁机包揽，营私害公的，治罪。

各官府和买各种物品，多余估价，分受其价款的，按盗官钱论处。不分受的，按冒估多寡论处。监临及当该官吏假冒名义中纳的，物价全部没收。克扣价钞的，按不枉法赃论处。不立即支付价款的，台宪官纠察。

各在职官员擅自以亲友故旧的人情物品，分散给百姓，并聚敛钱财的，按时价计算，以余利定罪，减不枉法赃二等科罪，钱物各归原主。

各在职官员私用民力的，笞刑二十七下，记过，追回雇值给百姓。

各克扣所属官吏俸钱，作为公用及准备进上礼物的，已离职的，并无论罪。

各现任官收敛属吏俸禄赠送离职官的，笞刑四十七下，还职。

各在职官员擅自借骑所部内驿马的，笞刑三十七下，降原职一等任用，记过。

各在职官员对所部非亲故及理应往来的家户，擅自行庆吊之礼的，予以禁止，违反者治罪。

## 关键人物

- **世祖**：皇帝；平定南宋，制定《至元新格》
- **仁宗**：皇帝；编集成书《风宪宏纲》
- **英宗**：皇帝；编成《大元通制》
- **王约**：臣子；上奏建议减刑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元朝兴起，起初没有固定的法律作为遵循；沿用金朝的法律
- **本章前段**：世祖平定南宋，疆域统一；开始制定新法律，颁布《至元新格》
- **本章中段**：仁宗时，将有关风纪的格例条画分类编集成书；称为《风宪宏纲》
- **本章中段**：英宗时，命令宰相和儒臣对前书进行增减；书成后称为《大元通制》
- **本章中段**：世祖对宰臣说：有罪的人不要立即杀，要推迟一两天再上奏；体现仁厚
- **本章后段**：大德年间，王约上奏；建议杖一百下只杖九十七下，不应再加十下

## 地点

- **辽阳**：流刑，南方人迁到辽阳以北的地区
- **湖广**：北方人迁到南方湖广地区
- **迤北**：流刑：辽阳，湖广，迤北
- **大都**：凡是大都、上都各城门
- **上都**：凡是大都、上都各城门

## 为什么值得读

元朝的刑法，其长处在于仁厚，其过失在于松弛宽缓而不知检束。

## 标签

- 五刑
- 十恶
- 八议
- 赎刑
- 卫禁
- 职制
- 至元新格
- 风宪宏纲
- 大元通制
- 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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