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十六刑法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元史》
作者：宋濂、王祎等
时代：明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五十六刑法二

## 本章概览

《元史·刑法二》是元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篇章，集中体现了元朝对官吏、军人、驿传、刑狱、户籍、婚姻等领域的严密管控。针对军官，法律严禁其擅自追捕军籍人员、残害军人、役使超额、克扣粮饷等行为，违者从杖刑到除名永不叙用不等。官吏贪污、受贿、盗卖官粮、揽纳飞钞等，按赃物多少处以笞、杖、徒、流乃至死刑，并追征没收。刑狱方面，强调依法审讯，禁止非法刑讯、深夜审囚、擅自关押，对失职致人死亡者严惩。婚姻户籍规定细致，禁止指腹婚、丧期婚、有妻再娶、典雇妻妾等，维护宗法伦理秩序。整体上，这部刑法典以严苛著称，刑罚等级分明，旨在震慑犯罪，稳固统治，但部分条款也显露出民族等级和身份歧视。通过详尽的规则，元朝试图在广袤疆域内实现法制的统一与高效执行。

本章详细规定了军官、投下、仓库、盐运、使臣、捕盗、刑狱、流刑、刑具、祭祀、学校、军律、户婚等各方面的刑法细则及处罚标准。

本章分门别类列出元代刑法中关于军官、投下、仓库、盐运、使臣、捕盗、刑狱、流刑、刑具、祭祀、学校、军律、户婚等领域的犯罪认定和处罚规定，是元代刑法典的第二部分。

## 正文

各职官户籍在军籍中的，管军官擅自追捕其本人的，禁止。中外大小军官，不依法抚恤军人反而残害他们的，由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行省官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用军官作自己护卫的，也照此处理。各军官不守法，各处宪司直接审讯，枢府不得委派官员一同审讯。各管军官擅自将所佩金银符用作典当抵押的，打五十七板，降散官一等，接受抵押的减二等治罪。各军官犯贪污罪，应罢职降级使用的，上交所佩符，重新任命时再发还。各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可役使八名，千户减万户的一半，弹压减千户的一半，超过此数的治罪。各军官驱使军人，导致非正常死亡的，酌情判罪并罢职，追征烧埋银给苦主。各管军官擅自放走正军，以及收受雇役钱的，按枉法论处，除名永不叙用。各管军官吏克扣军人衣粮盐菜钱，以及全未发放的，遇赦免，已招认的克扣部分追回发给，未招认的免征，未发放的发放。其私自役使军人官牛、带种官地，以及管民官占种官地，所收粮食，已招认的追回没收，未招认的免征。各军官役使出征军人家属，又借钱给家属而多收利息的，一并治罪。各军官擅自纵容军人诬告百姓有罪，恐吓勒索钱物而自己分赃较多的，按赃物计罪，除名永不叙用。民间失火，镇守军官坐视不救，反而纵容军人抢劫的，由台宪官纠察。各军官擅自裁决民间诉讼的，禁止，违者治罪。各军官挟私仇冒犯尊卑名分，擅自持刀想杀连帅的，打六十七板，解职另叙任用。

各投下官吏受贿，与常选官同样论处。各投下杂职犯贪污罪的罢免，不按常调降级论处。各投下假称圣旨，荫蔽占有民户驿站，免除其徭役，故意纵容为害百姓的，打七十七板，没收其家财的一半，所占百姓打一百零七板，遣回原籍。各王傅的文卷，监察御史考核审阅，与有司相同。各王府下设的财赋营田等司，年终进行会计；会计完毕，由廉访司考核审阅。各投下的轻重囚徒，都跟从廉访司审问记录。各藩邸事务，大的上奏裁决，小的移送中书省，擅自以教令施行的，禁止。

各仓廪官吏与府州司县官吏人等，将百姓应纳的税粮，相互勾结揽纳，接受折价飞钞的，十石以上，各刺面，打一百零七板；十石以下，打九十七板；官吏除名永不叙用。退休闲居官吏、豪强富户、行铺人等违犯的，十石以上，打九十七板；十石以下，打八十七板。其主管粮赋官吏知情分受贿的，打五十七板，除名永不叙用。有失于察觉的，监临粮赋官吏打二十七板；府州总部粮赋官吏打一十七板。若能捕获犯人的，免其本罪。若仓官人吏等盗卖官粮，与揽纳飞钞同样论处。知情买粮的，十石以上，打一百零七板；七石以下，打九十七板。其漕运官吏有失察觉的，按粮数多少治罪。其盗卖粮价、结揽飞钞，追征没收归官，正粮由仓官及结揽籴买人均摊追征还官。各仓库官吏人等盗取所主管的钱粮，一贯以下，打五十七板；至十贯打六十七板，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刑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刑三年；三百贯处死。计赃以至元钞为标准，各物按当时价格估算折抵。各仓库官、知库子、攒典、斗脚等人，侵吞盗换官物，隐瞒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失于察觉的，减犯人罪四等。各仓库钱粮出纳，所设首领官及提举监支纳以下攒典合干人以上，互相监督，若有违法短少，一体均摊赔偿，任内收支钱粮，正收倒除都完成，才允许给由。各典守钞库官，已倒换的昏钞，不用退印的，打五十七板，解除现任职。提调官失于点检，打一十七板，并记过。各钞库官，擅自用自己的昏钞假名倒换的，打三十七板，记过。各平准行用库倒换昏钞，多收工墨钱的，库官知情而不曾分赃的，减一等治罪，并解职另叙任用。主谋又受贿的，以枉法论处，除名永不叙用。各白纸坊典守官，私自接受桑楮皮折价的，按赃物以枉法论处，除名永不叙用，仍追赃，收买本色还官。各京仓接受粮食，由部官监督；外仓收粮，由州县长官监督。收粮不如法导致腐败的，按治官彻底追究。各仓官委任亲属为家丁，导致盗卖官粮的，打五十七板，解职降级任用；同僚包容隐瞒的，打四十七板，解职。各仓官擅自翻钉官斛，多收百姓租粮的，主谋者打五十七板，同僚起初不知情，后来知道而不能改正的，打三十七板，并解职另叙任用。各京师每日散卖官米，每人只限一斗，权豪势要及有俸禄之家，擅自籴买的，打二十七板，追中统钞二十五贯，付给告发人充赏。各官局造作典守，擅自克扣材料的，按赃物以枉法论处，除名永不叙用。

各运司办税官，受贿事发，办税完毕后再追问；接受替代离职的，就直接审讯。各盐场官审问人致死的，由转运司差官代理其职，将犯人移送有司。各税务官，擅自将百姓到税务的文契，枉作匿税，私吞罚款的，以枉法论处，除名永不叙用。各财赋总管、淘金提举司，虽有护持制书，但事情应纠劾的，监察御史、廉访司依法施行。各守库藏军官，夜间不值班，导致有盗窃的，打三十七板，还职。捕盗不获的，围宿军官军人追赔所失货物，等抓获盗贼后追回赃物给还。若遇强劫，军官军人力所不及的，不在追赔之限。各杂造局院，擅自替人带造军器的，禁止。各两浙财赋府隶属徽政院的，掌管钱谷造作，年终报告成果，在次年正月到二月，由廉访司稽核其文书，违者纠察。

各有关部门桥梁不修，道路不治，虽修治而不牢固的，按治官及监临官追究惩治。各有关部门不及时修筑堤防，大雨已降，水涝并至，漂没百姓房屋，淹死百姓妻子儿女，造成危害的，本郡官吏各罚俸一月，县官各打二十七板，典史各一十七板，并记过。

各漕运官，擅自拘括水陆舟车，阻碍商旅的，禁止。各漕运官，擅自受贿，纵容水手等人用稻糠盗换官粮的，以枉法计赃论罪，除名永不叙用。各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所辖千户以下有罪，万户审讯；万户有罪，行省审讯。徇私情的，监察御史、廉访司察究，漕运事完毕后，廉访司再考核其案牍。各海道运粮船户，盗卖官粮，谎称遭风翻船的，按赃刺字判决，虽遇赦免，仍要刺字。

各使臣行李，脱脱禾孙及驿吏擅自敢搜检的，禁止。各使臣行囊过重，压损驿马，而脱脱禾孙与使臣交好贿赂，不依法称量的，打二十七板，记过。各急递铺，擅自开拆所递实封文书，妄加无名文字的，打五十七板。各急递铺，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县主簿亲临检视，所递文书若有稽留违误、磨擦、藏匿，铺司铺兵即按事轻重论罪，各路正官一员总负责，廉访司察究。其有失职的，亲临官初犯打一十七板，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另议，总提调官减亲临官一等。每季度向上司申报有无稽留违误，仍于各官任满日，在解由中开写，以定升降。各使臣擅自骑怀孕母马的，取马与给马各打五十七板，以及用牛车换马的，一并治罪。各公主下嫁，迎送往返，都不得经由驿站。各使臣在城中，擅自骑占驿马的，禁止，违者治罪。各驿使在途中，抢夺回马换乘所骑之马，奔驰致死的，赔偿其价值。若因私事故意选好马奔驰致死的，打二十七板，仍赔偿其价值。各使臣多取分例，打一十七板，追回多取之数还官，记过。使还人员，除军情急务外，每日不超过三驿，驿官仍在关文上标明起止程期，违者各打二十七板，再犯罢役。各乘驿使臣，或绕道营私，横索招待，或访旧逸游，饿损马匹，一并申报判决惩治。各使臣绕道驰驿的，打五十七板；脱脱禾孙擅自依随给驿的，依例处罚。各驿使伪造公文，多起用马匹的，打八十七板；其押送官马，擅自夹带私马，多取草料的，一并没收其私马。各朝廷军情大事，奉旨派遣的使者，佩带金字圆符给驿；其余小事，只用御宝圣旨。各王、公主、驸马也为军情急务派遣使者的，佩带银字圆符给驿；其余只用御宝圣旨。若滥给的，由台宪官纠察。各高丽使臣，所带随从，来则同来，去则同去，擅自停留中途郡邑买卖的，禁止；换马出境的，禁止。各出使官员，所到之处擅自接受官吏宴请，以及官吏擅自相邀请的，一并由风宪官纠察。各使臣经过州县，无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的，只住公馆安宿，擅自宿于官民之家的，由风宪官纠察。各遣使开读诏书，所过州郡就便开读的听任；非所经之地而擅自前往的，禁止。若本宗事须亲往的，不在此限。各使臣所到之处，有亲戚故旧，按礼应当前往探望的听任。各受命出使返回，藏匿给驿文字符节及赏赐贡物，久不进上的，打六十七板，记过。各进表使臣，五日后不还职，借故滞留，另有经营谋利的，停止所给驿，登记其姓名，罢黜。各出使郡国，使事之外，不得干预，有必须上奏的，实封上报。各奉命出使，擅自将有司刑囚审断的，治罪。各奉命巡视郡县，有告发廉访司官不法的，若此人曾为风宪官所罢黜，则与监察御史共同审讯，其余听其专问。各官吏因公出差，擅自接受人赠送礼物的，按事论罪，官还职，吏发配邻道补任。

对于捕盗事务，如果辖区内发生了盗贼案件，但捕获了其他辖区的盗贼，允许功过相抵。如果捕获了其他辖区的强盗，或者伪造宝钞两起，各可抵充本辖区强盗一起；没有强盗的，可抵充窃盗两起。如果捕获的是窃盗，也按此标准抵充。如果辖区内没有发生盗案，但捕获了强盗或窃盗，依照规定给予奖赏。如果是应当捕盗的官员，以及事主等举报捕获的，不给赏。各捕盗官不得被随意差遣，违者由御史台官员纠察。捕盗官在任期内辖区内发生盗贼案件，除了用捕获其他辖区的盗贼折抵外，若三次期限未捕获，强盗三起、窃盗五起的，各打十七下；强盗五起、窃盗十起的，各打二十七下；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的，各打三十七下。镇守军官同样按捕盗期限处理，同罪；亲民提控捕盗官，减罪二等。如果在期限内捕获盗贼达到半数以上，免罪；如果其他人捕获盗贼应当赏赐的，照赏。南北兵马司的职责是巡逻警戒、追捕盗贼，若擅自审理民间诉讼，则禁止。南北兵马司对罪囚八十七下以下的，直接判决发遣；应当刺配的，就地刺配。各路在城的录事、录判，分班巡逻捕盗，如果发生盗案，只处罚巡捕官。不是捕盗官的其他官员，举报并抓获反贼的，升官两级任用。举报并抓获强盗的，每名强盗官府发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新抓获的加倍；抓获强盗五人的，授予一官。捕获弑逆凶徒的，比照捕获强盗给予赏赐。各处镇守军官、军人亲自抓获强盗、窃盗的，减半给赏。如果在京城发生盗案，一年未抓获的，勒令巡军赔偿被盗财物，敢擅自占用巡军的，禁止。捕盗官抓获强盗、窃盗后，不立即发文移交，导致囚犯被关押致死的，杖打七十七下，撤职。盗牛马后，悔过放还的，按窃盗已行但未得财论处，不征收加倍赃物和赏钱；有关部门擅自按通常盗贼刺配判决的，以刑名违错处罚。捕盗官擅自接收他人投递的匿名书信，冤枉拷打平民为盗贼，致使囚禁死于狱中的，杖打九十七下，撤职永不叙用；主审官杖打六十七下，降原职两级任用；首领官笞打四十七下，发配边远地区一任；承吏杖打六十七下，罢役永不叙用；主谋写匿名书信的，杖打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递送匿名书信的，减二等；受命主办递送事务的，减三等。捕盗官搜捕逆贼时，擅自将平民审问踪迹，乘怒殴打，意外致死的，杖打六十七下，解职另行任用，记过，征收烧埋银给苦主。捕盗官接受财物故意纵放贼囚的，与罪犯同罪；已经被捕获的，徒刑和杖刑各减一等。父亲有罪，不连坐其子；兄长有罪，不连坐其弟。

大宗正府审理人命重案，必须用汉字立案卷，以公文形式呈报御史台，然后由监察御史审核。有关部门非法用刑的，从重治罪。杀害他人后，将其肉割下而去的行为，禁止，违者从重治罪。审案时不能端正心态、平心静气，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擅自使用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以及法律之外的残酷刑罚的，全部禁止。审讯罪囚，除朝廷委派审理的大案外，不得在深夜审问，廉访司负责监察。各路推官专门负责审讯刑案，平反冤狱，督导州县刑名事务，其他事务不得参与，按察官每年记录其政绩优劣，任期届满后上报决定升降。如果推官接受差遣不报告上司，擅自离任的，也要治罪。处决重囚，即使是叛逆罪，也必须由御史台官员复审，然后在街市斩首。内外囚犯，由各路正官和监察御史、廉访司按时审查，轻的判决发遣，重的结案，如有冤屈拖延，立即纠察。正蒙古人，除犯死罪外，按常规监禁，有关部门不得拷打，仍每天供给饮食。犯真奸真盗的，解下束带和佩囊，散禁；其他轻重罪，按情理对证，有关部门不得拘押，逃逸者收监。上奏判决天下囚犯时，正值皇上发怒，不得立即上奏。皇上想要诛杀某人，必须迟延一两天，然后再次上奏。有关部门因公务依理处罚，意外致死的，不追究责任。多次犯罪不改，年七十岁以上，应当罚赎的，仍减等判决。犯罪时，两项罪行同时发现的，按重者论处，罪行相等则择一执行。如果一项罪行先被发现并已判决，其余罪行后被发现，其罪刑较轻或相等的，不再追究；较重的，重新审理，累计前罪以充后数。官员擅自因小事乘怒，不取供词而直接判决致人死亡，又诱使苦主焚烧掩埋尸体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另行任用，记过。审讯时擅自因私怨暴怒，脱去衣服鞭打背部的，禁止。审讯囚徒，重大案件须拷讯的，由长官副手及僚属会议立案，然后执行，违者从重治罪。弓兵、祗候、狱卒擅自打死罪囚的，为首者杖打一百零七下，从犯减一等，均征烧埋银给苦主，其中冤死应当征收加倍赃物的，免征。有关部门擅自关押无罪之人的，正官并笞打一十七下，记过。无供词而冤枉关押，致使其自缢而死的，笞打三十七下，一年后任用。有关部门擅自将无辜之人冤枉关押致死狱中的，解职，降原品一等任用。有关部门接到被盗报案后，擅自将警迹人非法拷打致死，后来却抓获真正贼犯的，主审官笞打五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降原职一等任用；首领官及承吏，各笞打五十七下，罢役永不叙用；均征烧埋银给苦主，通记过名。有关部门接受财物故意放纵真正贼犯，诬陷无辜，非法拷讯，连累妻子儿女，含冤入狱，事情未查明而人已死去的，正官杖打一百零七下，除名，副官杖打八十七下，降二等杂职任用，仍均征烧埋银。有关部门故意判人入罪，如果未执行或囚犯自行死亡的，按所入罪减一等论处；判人全罪的，按全罪论处；如果未判决或释放，仍按减等论处。故意使人出罪的，应当全罪而未判决或释放的，按减等论处，仍记过。过失判人入罪的，减三等；过失使人出罪的，减五等；未判决或释放的，又减一等，并记过。有关部门过失使人出死罪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降原品一等任用，记过，正犯人追捕结案。有关部门擅自将革前杂犯审理判决的，以故意入罪论处。监临官挟仇，违法枉断所管辖官员的，抵罪不叙用。审囚官刚愎自用，擅自对蒙古人刺字的，杖打七十七下，除名，将已刺的字去掉。为盗者，一律由有关部门审问，各投下擅自判决的，治罪。斗殴杀人，无论轻重，一律结案上报省部详议。有关部门擅自任意判决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降原品一等任用。禁囚因械梏不严而反狱的，值日押狱杖打九十七下，狱卒各七十七下，司狱及提牢官均治罪，百日内全部抓获的免罪。犯大恶之罪的罪犯，官吏接受财物纵容其私下和解的，罢职。有关部门接受财物，纵容犯奸囚犯在狱中疏解枷锁饮酒的，以枉法论罪，除名。

流刑囚犯：持械强盗不曾伤人，但得财，或得财至二十贯，为从犯；不持械，不曾伤人，得财四十贯，为从犯；以及窃盗，割车剜房，伤害事主，为从犯；不曾伤事主，但曾得财；不曾得财，其中有人是旧贼；初犯怯烈司盗驼马牛，为从犯；略卖良人为奴婢一人；伪造都省、行省印；套画省官押字，动支钱粮，妨碍选法；或妄造妖言犯上的：一并杖打一百零七下，流放奴儿干。初犯盗驼马牛，为首者；以及盗财三百贯以上；盗财十贯以下，经判决再犯；盗墓开棺伤尸，应当流放的；挑剜拼凑宝钞，以真作伪，再犯；知情购买使用伪钞，三犯：一并杖打一百零七下，发遣肇州屯种。犯罪流放远方后逃回，再次抓获，仍流放。如果途中遇乱而逃，不再犯，以及已年老患病并遇赦的，释放。流刑囚犯服劳役，除遇元旦、寒食、端午等节，不得给假。配役囚徒遇闰月，通算。应当徒流之刑，未执行而遇赦的，释放；已执行未到达而遇赦的，也释放。囚徒配役，役所停办的，遇赦，免放。有罪奉旨流放远方，即使遇赦，非经奏请不得放还。徒刑罪犯，白天带镣服劳役，夜晚入囚牢房；流罪发往各地屯种的，只令监临官关防屯种。流放远方囚徒，唯有女直、高丽二族流放湖广，其余均流放奴儿干及取海青之地。徒刑罪犯，无配役场所的，发往盐司服劳役。主守人丢失囚犯的，减囚犯罪三等；长押流囚官在中途丢失囚犯的，比照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既已判决仍可还职。大小刑狱应监禁之人，一并送司狱司，分轻重监押。掌管刑狱者，擅自纵容囚犯在狱中饮酒赌博，以及携带刀、纸笔、阴阳文字入狱的，治罪。

刑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宽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十五斤；均用干木制作，长宽轻重各刻记其上。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环重三斤。笞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直径一分七厘，用于五十七下以下之罪。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二分二厘，用于六十七下以上之罪。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削平木节，不得用筋胶等物装钉。应受刑者，均用小头；笞刑和杖刑，打在臀部；拷讯时，臀部和大腿分担，务必均匀。

各郡县副职及幕官，每月分班提牢，每三天亲自查看一次，如有冤枉关押或拖延的，立即举问。月底将囚犯数目牒文呈报次官；在上都的囚禁，由留守司提调。南北兵马司，每月分班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管囚禁。盐运司监收盐徒，每月由副职分班监督，与有关部门相同。

内郡官员在云南任职的，有罪按常规法律处理；土官有罪，处罚但不废职。左右两江所辖土官擅自起兵互相仇杀的，以叛逆罪论处。如有胡乱告发的，以其所告之罪处罚他。有关部门接受财物胡乱听信的，以枉法论处。土官能够爱护安抚军民，境内安宁的，每三年一次，保勘升官。有功绩以及应当升赏、承袭的，文书至帅府，若无理挑剔、故意刁难的，罢职。

祭令：国家在郊庙举行祭祀，所有献官及执事人员，接受誓戒后，散斋期间宿于正寝，致斋期间宿于祭祀场所。散斋日照常办公，不吊丧问疾，不作乐，不判署刑杀文书，不决罚罪人，不接触秽恶之事。致斋日只可行祭祀之事，其余全部禁止。岳镇名山，国家有常规祭祀，百姓擅自越礼犯义，以祈祷亵渎的，禁止。五岳、四渎、五镇，国家祭祀有常规，诸王、公主、驸马擅自派人降香致祭的，禁止。

各郡县宣圣庙，凡官员、使臣、军马擅自在内住宿饮食的，有关部门擅自在内听讼宴饮的，工官擅自在内营造的，一律禁止。各书院同此规定。每月初一、十五，郡县长官率领参佐僚属，到孔子庙拜谒，礼毕，由学官登堂讲说。乡村市镇，也选择有学问德行可为师长的人，在农闲时教导百姓。若有视为迂缓而不实行的，纠察。

各蒙古、汉人国子监学官在任期间，根据他们教育培养出优秀生员的数量，作为升迁的依据。博士、教授有缺额时，由监察御史举荐，不称职的则予以罢黜，并追究当初举荐的官员。各监生对师长傲慢无礼、行礼失仪、言行不谨慎、讲诵不熟练、功课不完成、无故旷课、有事不请假擅自离开、请假超期、执事失误、忿怒争斗，都交由正、录纠举。除了对师长傲慢无礼另行处理外，初犯者予以告诫，再犯、三犯酌情责罚。厨人、仆夫、门子要常驻学校，以供驱使差遣，违者立即责罚。国学是首善之地，六馆诸生按顺序升斋，不得越级。有不应升而请求升，以及曾犯学规的，轻者降级，重者除名。教学不遵循正道者，由监察御史纠举。各监生积分考试时，有不从事课业及一切违反规矩的，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已补入高等的生员，如有违反规矩，初犯停考一年，再犯除名，都从学正、录纠举。学正、录知情不纠举的，由本监议罚。在校学生，年终实际坐斋不满半年的，都除名。除月假外，其余告假不计算在内，学正、录年终统一考核。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以及不肯勤奋学习的，勒令退学。各奎章阁授经郎的生员，每月初一、十五、上弦、下弦日放假四天；应当入宿卫的，放假三天；其余有事必须请假的，向授经郎说明，记录给假。无故不入学，第一次罚当日会食，第二次在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第三次在学士院及师席前罚拜及当日会食，三次不改，奏报惩戒除名。

各路学校根据钱粮多少养育学生，提调正官要时常到学校视察督促，务必使课讲有规程，训导有方法，奖勤罚懒，培养人才。学政不举的追究责任。各教官在任期间侵吞钱粮、荒废庙宇、教养无实效、品行不端、有辱师道的，由廉访司纠举；任满后，有关部门草率给予凭证的追究责任。各赡学田土，学官或吏员把熟田报为荒田、减额收租，或受贿纵容豪强霸占佃种、吞并田产，及巧立名目冒支钱粮的，由提调官追究。贫寒老病的读书人，为众人所尊敬的，保申本路核实无误后，下拨本学供养，并移送廉访司察核；如有冒滥，由提调官改正。各处学校是讲习培养人才的地方，有关部门擅自侵借钱粮的，禁止。教官不称职的，廉访司纠举。在任及已离任的教官擅自携带家眷入学，亵渎居处的，由廉访司纠举。

各路医学大小生员，不令坐斋肄业、有名无实，以及在学而训诲无方、课讲草率、敷衍了事的，教授、正、录、提调官各罚俸。各医人在十三科内不能精通一科的，不得行医。太医院不精加考试，擅自以私意妄举充当随朝太医及内外郡县医官，内外郡县医学不依法考试，擅自纵人行医的，都从监察御史、廉访司察究。

军律

各军官离职、屯军离营、行军离开队伍，都有罪。各军官不得擅自离开部署。赴阙言事，有必须上言的，密封附递上报。各处军马，有久远营屯或临时经过的，都从官给粮食，擅自妨扰农民、阻滞客旅的，禁止。临阵先退的，处死。统军捕逐寇盗，分守要害，约定相互声援，稽留失期，导致杀死将士，仍不立即追袭的，处死，虽遇赦，罢职不叙用。军民官镇守边陲，率兵击贼，纪律无统，擅变号令，背约失期，兵力分散，导致破军杀将，或未战逃归，或弃城退走，后来又建招抚之功的，减其罪，无功的，各按其罪处罚。防戍军人在屯所逃跑的，杖一百七，再犯处死。若已派定出征，逃匿的，斩首示众。军户贫乏已经抚恤而又逃跑的，杖八十七，发遣当军。隐藏的减二等，两邻知而不告的，再减隐藏罪二等。军户告乏求替代的，由有关部门核实，诈妄的由廉访司究治。各卫扈从汉军，每户选练习壮丁一人常充，仍在贴户内选两人轮番供役，有故必须替换的，自万户至于百户，相视所换之人可用然后使用。百户、千户、万户私自替换的，按名数多寡论罪解职降级。管军官吏受钱代替军空名的，按入己钱数，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侄驱丁代替的，按名数多寡论罪解职降级。军马征伐时，虏掠良民，凶徒图利，略卖人口，或自行杀害，或以病亡弃尸道路、暴骸沟壑的，严行禁止。

户婚

各匠户子女，使男子学习工事，女子学习刺绣，擅自拘刷的，禁止。系官当差的人户，非奉朝廷省部文字，擅自投充诸王及各投下供驱使的，论罪。僧道还俗、兄弟分家、奴放为良，未入籍的，诸王、诸子、公主、驸马不得拘藏。民有敢隐藏的，治罪。庶民有妄以漏籍户及土田向诸王、公主、驸马呈献的，论罪；各投下擅自滥收的，也治罪。各官吏占人户供自己使用的，治罪。

有关部门催征赋税过急，导致贫民卖儿卖女交纳的，追还所卖男女，并正有关部门之罪，价款不偿还。生女溺死的，没收其家财的一半以劳军。首告者为奴，即以为良。有关部门失于举发的，治罪。民户流移，所在有关部门起遣复业，擅自以阑遗人收留的，禁止。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的，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的，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被灾流民，有关部门招谕复业。其年深不能复业及不知下落的，免除其赋税。擅自抑民包纳的，由台宪官纠举。年谷不熟，人民转徙，所到之处已经赈济，又聚党持杖，剽劫财物，殴伤平民的，除孤老残疾不能自给的，任便居住，有关部门依前存养外，其余有子弟的，验其家口，计程远近，支与行粮，依次押回原籍，沿路再为民害的，由所在有关部门断遣。

蒙古、回回、契丹、女直、汉人军前所俘人口，留家的为奴婢，居外附籍的即为良民，已居外又认作奴婢的，没收其家财。收捕叛乱军人时掠取人口，并从按治官及军民官一同审阅，实为贼党妻属的，给公据付之，无公据的以掠良民之罪论处。群盗降附后，以所劫掠男女充作收捕官馈献的，勿受，仍还为民。无亲属可收系的，使男女相配，听其为民。其留在贼所的，全部释放。收到被掠妇人，忘其乡里，并无亲属可归的，有关部门为之嫁聘，所得聘财作为嫁妆。军民官擅自隐藏降附人民，不令复业的，治罪。籍没人口，原主私自典卖的，追收入官，征价还主。投下官员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户计的，没收其家财，所占户归本籍。投下所籍户，令出五户丝，其余悉不与。有横敛于民的，由台宪究问。

愿弃俗出家为僧道的，若本户丁多、差役不缺，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的，于本籍有关部门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河西僧人有妻子的，当差发、税粮、铺马、次舍与庶民同。无妻子的，免除。父母在世，分财异居，父母困乏，不共子职，及同宗有服之亲，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不能自存，寄食养济院，不行收养的，重议其罪。亲人患病也贫不能给的，准许养济院收录。

典卖田宅，从有关部门给据立契，买主卖主随时赴有关部门推收税粮。若买主权豪，官吏阿徇，不即过割，只令卖主纳税，或分派别户包纳，或立诡名，但受分文之赃，笞五十七，仍于买主名下，验原价追征，以半没官，半付告者。首领官及所掌吏，断罪罢役。典卖田宅，须从尊长书押，给据立帐，历问有服房亲及邻人典主，不愿交易的，限十日批退，违限不批退的，笞一十七。愿者限十五日议价，立契成交，违限不酬价的，笞二十七。任便交易，亲邻典主故意相邀阻，需求书字钱物的，笞二十七。业主虚张高价，不相由问成交的，笞三十七，仍听亲邻典主百日收赎，限外不得争诉。业主欺昧，故不交业的，笞四十七。亲邻典主在他所的，百里之外，不在由问之限。若违例事觉，有关部门不以理听断的，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举。军官军人不归营屯，到任官员不归官舍，往来使臣不归馆驿，辄于民家居止，为民害的，行省、行台起遣究治。到任官无官舍，出私钱赁居的听。造谋以已卖田宅，诬买主占夺，胁取钱物的，计赃论罪，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婚田诉讼，必于本年结绝，已经务停而不结绝的，从廉访司及本管上司，正官吏之罪。累经务停而不结绝的，即与归结，不在务停之限，违者罪亦如之。其所争田内租入，纳税之外，并从有关部门收贮，断后随田给付。

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的，都禁止。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的，听。受钱典雇妻妾的，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的，听。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的，禁。乞养过房男女的，听；转卖为奴婢的，禁之。奴婢过房良民的，禁之。守宰抑取部民男女为奴婢的，杖七十七，期年后降二等杂职叙。妄认良人为奴，非理残虐的，杖八十七，有官者罢之。诉良得实，给据居住，候原籍亲属收领，无亲属的听令自便。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凡是男女商议婚事，有以指腹为婚、割衣襟作为约定的，禁止。凡是嫁娶的人家，设宴款待，追求礼仪完备，以华丽奢侈互相攀比，通宵达旦不休息的，禁止。凡是男女婚姻，媒人违反规定多索要聘礼财物，以及多取媒人好处费的，公开谴责并处罚。凡是女子已经许配但尚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罪，应当被没收入官，或者其丈夫因盗窃及犯流放远地之罪的，都允许改嫁。已经结婚并有子女，其丈夫虽然因盗窃而受罪，不得改嫁。凡是男女已经定婚，女方犯奸情被发现，夫家想要抛弃，则追还聘礼财物；如果不抛弃，则聘礼减半成婚。如果夫家假借传闻的奸情之事，恐吓胁迫成亲的，杖打五十七下，判离。凡是遭遇父母丧事，忘记哀痛，拜灵成婚的，杖打八十七下，判离，有官职者罢免，仍然没收其聘礼财物，女方不治罪。凡是在丧服期内定婚的，比照丧服期内成亲的罪减二等，仍然判离，聘礼财物没收入官。凡是女子已许配，已经回复婚书或有私约，或者已经接受聘礼财物而反悔的，杖打三十七下；又许配给别人的，杖打四十七下；已经成婚的，杖打五十七下；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处罚，女子归前夫。男方家反悔的，不判罪，不追还聘礼财物，五年内无故不迎娶的，官府出具凭证允许改嫁。凡是招女婿，又赶走女婿，另招他人为女婿的，杖打六十七下。后女婿同罪，女子归前夫，聘礼财物没收入官。凡是官员娶娼妓为妻的，杖打五十七下，解除官职，判离。凡是有妻妾又娶妻妾的，杖打四十七下，判离。在官任职的，解除官职记过，不追还聘礼财物。凡是先前因通奸被判罪，又娶其为妻妾的，即使生有子女，仍然判离。凡是转嫁已过门但未成婚的男方妻子的，杖打六十七下，女子回娘家，聘礼财物没收入官。凡是以妻子为财物转嫁给别人的，杖打六十七下，追还聘礼财物；娶者不知情，不判罪，妇人回娘家。凡是以书信和聘礼娶人家女子为妾，又接受财物转嫁给别人的，杖打五十七下，聘礼财物没收入官，妾回娘家，有官职者罢免。凡是僧道违背教规娶妻的，杖打六十七下，判离，僧道还俗为民，聘礼财物没收入官。凡是典当或出卖佃户的，禁止。佃户的嫁娶，听从其父母。凡是兄长收纳弟媳的，杖打一百零七下，女方杖打九十七下，判离。即使已经出家为道，仍然治罪。主婚人杖打五十七下，媒人三十七下。凡是在父母丧期，奸淫收纳庶母的，各杖打一百零七下，判离，有官职者除名。凡是汉人、南人，父亲去世儿子收纳其庶母，兄长去世弟弟收纳其嫂子的，禁止。凡是姑表兄弟、嫂叔之间不得收纳，收纳者以奸情论处。凡是奴仆收纳主人妻子的，以奸情论处；强行收纳主人女儿的，处死。凡是做儿子的擅自将亡父的妾送给别人，别人接受并与之私通的，送者杖打七十七下，接受者杖打五十七下。凡是接受财物强行嫁出自己所监管的妻室，以枉法罪论处，杖打七十七下，除名，追还财物没收入官，妻归还前夫。凡是良家女子自愿与别人家的奴仆结婚的，即成为奴婢。娶良家女为妻，当作奴婢卖掉的，立即改正为良人，卖主和买主同罪，价钱没收入官。凡是将童养未成婚的男方妻子转配给自家奴仆的，杖打五十七下，女子回娘家，不追还聘礼财物。凡是逃亡奴仆有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已经生有子女，而本主发现的，追还其聘礼财物归本主，妇人不判离。凡是弃妻，已经回娘家改嫁的，随从其后夫。凡是弃妻改嫁，后夫死亡，又收纳她为妻的，判离。凡是夫妻不和睦，卖休买休的，禁止，违者治罪，协议离婚的不判罪。凡是休弃妻妾，必须用书面契约，允许其改嫁。以手印为凭证的，禁止。凡是妇人背弃丈夫、抛弃公婆出家为尼的，杖打六十七下，归还其丈夫。凡是买卖良家妇女为娼妓的，卖主和买主同罪，妇女恢复良民身份，价钱一半没收入官，一半付给告发者。如果妇人自行陈述，或者因其他事情发觉，全部没收入官。良家妇女犯奸情，被丈夫抛弃，或者娼优的亲属，愿意做娼妓的，听其自便。凡是娼妓怀孕，强迫其堕胎的，犯人治罪，娼妓释放为良民。凡是强迫妻妾为娼妓的，杖打八十七下。以收养良家女为名，供人歌舞助宴，以及强迫为娼妓的，杖打七十七下，妇人全部回娘家。强迫奴婢为娼妓的，杖打四十七下，妇人释放为良民。凡是接受财物纵容妻妾为娼妓的，本夫与奸妇、奸夫各杖打八十七下，判离。其妻妾随时自首的，不治罪；如果时间已久才自首的，不予受理。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规定军官役使军人限额，万户八名，千户减半，弹压再减半。；超过限额治罪。
- **本章前段**：规定仓官盗卖官粮与揽纳飞钞同罪，按石数处罚。；十石以上刺面杖一百零七，十石以下杖九十七。
- **本章中段**：规定捕盗官在期限内未捕获盗贼的处罚。；强盗三起窃盗五起各打十七下，强盗五起窃盗十起各打二十七下，强盗十起窃盗十五起各打三十七下。
- **本章中段**：规定大宗正府审理人命重案必须用汉字立案卷呈报御史台审核。；监察御史审核。
- **本章中段**：规定流刑囚犯的流放地点和刑罚。；杖一百零七下，流放奴儿干或发遣肇州屯种。
- **本章后段**：规定军律：临阵先退处死，统军失期导致破军杀将处死。；处死。
- **本章后段**：规定户婚：典卖田宅须经亲邻，违者处罚。；亲邻限十日批退，违者笞一十七；愿者限十五日议价，违者笞二十七。
- **本章后段**：规定禁止指腹为婚和割衣襟为约。；禁止。

## 地点

- **奴儿干**：流放远方囚徒的流放地。
- **肇州**：流放囚徒屯种之地。
- **湖广**：女直、高丽二族流放之地。

## 标签

- 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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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祭令
- 学校
- 使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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