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十八刑法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元史》
作者：宋濂、王祎等
时代：明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五十八刑法四

## 本章概览

《元史·刑法四》集中展现了元代法律的严苛与细密。在伪造类中，主谋伪造符玺、宝钞者皆处死，购买使用伪钞者初犯杖一百零七，再犯加刑，三犯流放。伪造省部印信文书，依情节杖责或处死。诉讼规则强调逐级上诉，禁止越诉，诬告反坐，并限制妇人、奴婢等诉讼权利。斗殴杀伤部分，按伤情轻重定刑，保辜制度规定不同伤情的救治期限，期限内死亡以杀人论。杀伤罪中，杀人者处死并征收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蒙古人打死汉人仅判出征并征银，体现民族不平等。禁令广泛，涉及度量衡、服色、兵器、夜禁、赌博、僧道等，违者杖责或处死。捕亡与恤刑条款规定了捕盗期限、囚犯待遇，并鼓励平反冤狱。这部法律条文不仅维护统治秩序，也折射出元代社会的等级与矛盾。

本章规定了伪造、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各类刑法条款。

本章详细记载了元代刑法的具体条文，包括各类犯罪及其处罚。

## 正文

凡是主谋伪造符玺印信，以及接受钱财铸造这些印信的人，都处以死刑。接受主谋委托招募工匠，以及接受招募刻字的人，杖责一百零七下。伪造皇帝诏令的人，与伪造符玺印信同罪。凡是擅自增减皇帝诏书内容的人，处死。凡是近侍官员擅自假传皇帝旨意的人，杖责一百零七下，开除官职永不录用。凡是伪造省部衙门印信文书，只要涉及伪造诏令的，处死。如果伪造省部衙门的札付文书，杖责一百零七下，再犯则流放远方。知情不报的人，杖责八十七下。伪造的文书文字讹误不通、无法使用的，杖责九十七下。如果伪造司、县衙门的印信文书，传唤百姓、勒索财物，初犯杖责七十七下，屡教不改的杖责一百零七下。凡是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以及商税务的青色凭证来欺骗商人的，杖责一百零七下。凡是在大赦前伪造省印，大赦后没有销毁的，杖责七十七下，有官职的没收所受的宣敕文书，开除官职永不录用。凡是属官擅自伪造省部官员的押字，盗用省印，卖官鬻爵的，即使遇到大赦，也要流放远方。凡是伪造税务杂印，私自熬制颜料，假冒征税货物的，杖责八十七下。告发并捕获属实的人，征收中统钞一百贯作为赏钱。物主知情，减犯人罪一等，其偷税货物一半充公，从充公货物中拿出一半给告发人充赏；物主不知情的，不治罪，货物归还原主。捕获人擅自放走犯人的，减犯人罪二等，接受财物的与犯人同罪。凡是省部衙门的小吏，因他人失误损坏了文书档案，便私自刻印信、伪造署名签押，企图掩盖自身过错，没有其他弊端的，杖责七十七下，发回原籍。凡是僧道伪造诸王印信及令旨抄题的人，处死。凡是盘查抓获伪造印信的人，按抓获强盗的标准给赏。凡是告发并抓获私自制造历书的人，赏银一百两。如果没有太史院的历日印信，便等同于私自制造历书的人，按违制论处。凡是接受钱财出卖他人的敕牒，以及收买转卖的人，杖责一百零七下，刺面发回原籍；购买者杖责八十七下，发回原籍。凡是官员被派差，因病就擅自让别人代替乘坐驿传前往的，杖责六十七下；代替者笞责五十七下。凡是出差人员，在官船上夹带随从，冒支分例钱粮的，笞责一十七下，记过，冒支的分例钱粮追缴还官。

凡是诈称使臣，伪造给驿文书，征用马匹舟船的人，杖责一百零七下。有关衙门失于察觉，随便凭无印信的关牒倒给驿马的，判署官笞责三十七下，首领官吏笞责四十七下。凡是官员假传上司言语，擅自征用驿马的，杖责六十七下。脱脱禾孙（驿站官）听从并擅自给驿马的，笞责五十七下，并解职另任，记过；驿官笞责二十七下，还职。凡是诈称巡按官，恐吓官吏的，杖责六十七下。凡是诈称监临长官设置差遣，欺骗索取财物的，杖责八十七下，钱物充公。凡是诈称奉使委派的官员，受理百姓诉讼的，杖责九十七下。诈称随行令史的，笞责五十七下。

凡是伪造宝钞，主谋起意以及雕版、抄纸、收买颜料、填写字号、窝藏印造的人，只要参与同谋的都处死，并没收家产。邻居知情不报的，杖责七十七下。坊正、里正、主首、社长失于察觉，以及巡捕军兵各笞责四十七下。捕盗官及镇守巡捕军官各笞责三十七下，未抓获的贼徒，依照强盗的期限追捕。购买使用伪钞的人，初犯杖责一百零七下，再犯加刑一年，三犯判决流放远方。凡是捕获伪钞，赏银五锭，给银子不给宝钞。凡是父子共同伪造宝钞的，都处死。凡是父亲伪造宝钞，儿子听从使唤，不与父亲同罪；儿子伪造宝钞，父亲不同谋，不与儿子同罪。凡是丈夫伪造宝钞，妻子不连坐。凡是伪造宝钞，印板不全的，杖责一百零七下。凡是伪造宝钞，没收其家产，不牵连其妻子儿女。凡是大赦前收藏伪钞，大赦后使用的，杖责一百零七下。不曾使用而不自首的，减一等。凡是伪造宝钞罪应处死的，即使父母年老无其他成年儿子，也不得上请减免。凡是捕获伪造宝钞的人，即使已死，其应得的赏钱仍给其亲属。凡是奴婢购买使用伪钞，其主人自首的，不在给赏之列。凡是挑剜、拼接宝钞的人，不分首从，杖责一百零七下，徒刑一年，再犯流放远方。年龄七十岁以上的，呈报决定，不得随意允许赎罪。购买使用的人减一等。凡是烧造伪银的人，处徒刑。凡是制造出售伪银，买主不知情的，价钱归还原主，伪银熔化，提出真银充公，依本犯之罪论处。凡是伪造各仓库支发粮筹的人，笞责五十七下；已经支出官粮的，按盗窃官府钱物定罪。仓官等人有犯的，依照监守自盗法，赃物重的从重论处。凡是冒支官钱，计赃数按枉法论处，并开除官职永不录用。

凡是冒名入仕做官的人，杖责六十七下，没收所受的任命文书，追回俸禄发回原籍；遇到大赦不自首的，笞责四十七下，仍追夺任命文书。凡是奴婢受主人之命冒充职官的，杖责九十七下。其主人及同僚包庇隐瞒的，杖责八十七下。凡是儿子冒用父亲的官职任职办事的，杖责七十七下；犯罪在革职前，革职后不出首的，笞责四十七下，并追回所受的宣敕文书及已支的俸禄还官。凡是边疆大臣，擅自以女婿诈称招徕蛮獠，保荐充任土官的，开除官职永不录用，拘拿并追夺所授官职。凡是军官承袭，伪造增加年龄的，监察御史、廉访司进行纠察，滥行保举的官吏一并治罪。凡是官员妄报出身履历的，开除官职永不录用。凡是译史、令史，有罪过不被录用。诈称作阙，到别处补用的，笞责五十七下，罢役永不录用。

凡是缴纳官物，擅自增改朱钞的，杖责六十七下，罢职。凡是主管部门长官，擅自将追缴的盗赃支用，却虚立给还物主的文案的，即使遇到大赦，解职，降原职二等任用。承行吏员，开除官职永不录用。凡是帅府上报功绩的文书，诈添有功军人名额的，主谋杖责八十七下，开除官职永不录用，随从书写的人笞责五十七下。凡是诈以军功被举荐入仕的，罢免，并没收所受任命文书。凡是擅自改动已奏准的官员选目姓名的，即使遇到大赦，开除官职发回原籍。凡是吏胥在官文上擅自改易年月，企图逃避罪责的，笞责五十七下，罢役另任，记过。凡是强悍之人，擅自为他人伪造增改籍面（户籍）的，杖责八十七下，在其门上红泥粉壁书写其过。凡是蒙古译史，能辨别出诈伪文字两起以上的，减一资历升转。

**诉讼**

凡是控告他人犯罪的，必须明确注明年月，陈述实际事实，不得使用疑似之词。诬告的抵罪反坐，越级上诉的笞责五十七下。本属官府有过错，以及有冤屈，多次控告不予受理，或审理判决偏私不公，以及应当回避的，允许前往上级官府陈述。凡是诉讼中除本争事外，又生出其他事端的，禁止。其本争事完结后，另外起诉的，听任。凡是军民及风宪官有罪，各从其所隶属的上司起诉。凡是民间各种杂犯，前往官府自首的，听任。凡是控告重事实，轻事虚假的，免罪；轻事实，重事虚假的，反坐。凡是中央和地方的官府，拆阅他人私信，随即兴起诉讼的，禁止。如果本案必须引用信件作为证据的，仍可追查。至于捏造附会，以文辞致人于罪的，要审查辨别。除本案外，其余事情一律不许受理。凡是教唆他人控告缌麻以上亲属，以及奴婢控告主人，各减控告者罪一等。如果教唆他人控告子孙，各减所告罪二等。其教唆他人控告事虚假应反坐，或得实应给赏的，都以控告者为首，教唆者为从。凡是年老废疾、重病之人，事情必须诉讼的，只许令同属亲属深知情由者代为诉讼。如果是谋反大逆，子孙不孝，被同居之人侵侮，必须亲自陈述的，听任。凡是退休、卸任的官员，不得已与平民诉讼，允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有关官府不得侵扰。凡是妇人擅自代替男子告辨争讼的，禁止。如果确实寡居，以及虽有儿子但被其他原因妨碍，事情必须诉讼的，不在禁止之列。凡是儿子证明父亲，奴婢揭发主人，以及妻妾、弟侄之间不互相隐瞒包容，凡涉及名分道义、有伤风化的，都禁止。凡是亲属互相控告，都视同自首。凡是妻子揭发丈夫的恶行，比照自首免罪。凡丈夫有罪，不是恶逆重事，妻子可以包容隐瞒，而擅自告发其丈夫的，笞责四十七下。凡是妻子曾背叛丈夫逃跑，被判决后又诬告丈夫重罪的，抵罪反坐，听由其丈夫嫁卖。凡是官员同僚互相告发的，都解职另任，记过。凡是控告他人犯罪的，必须自下而上，不得越级起诉。凡是府、州、司、县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虽然受理但审理判决偏私不公，或拖延不决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凡是控告官吏接受贿赂不法，直接前往宪司的，不以越级诉讼论处。凡是陈诉有理，路、府、州、县不予处理，可前往省部、台院申诉；省部、台院不予处理，可赴皇帝车驾前申诉。未向省部、台院申诉，就直接赴皇帝车驾前申诉的，治罪。凡是官员诬告他人犯枉法赃罪的，以其所诬告之罪治罪，开除官职永不录用。凡是奴婢诬告其主人的，处死；本主人请求免罪的，减一等。凡是因奴婢控告主人私事，主人视同自首，奴婢杖责七十七下。

各种斗殴案件：用手脚打人造成伤害的，打二十七下；用其他器物打人的，打三十七下。造成伤害并扯掉头发一寸以上的，打四十七下。如果血从耳朵、眼睛流出或内部损伤吐血的，罪加一等。折断牙齿、毁坏耳朵鼻子、弄瞎一只眼睛、折断手脚指头，或者破骨以及用热汤、火烧伤人的，打六十七下。折断两颗牙齿或两根手指以上，以及剃掉头发、用刀伤人、折断他人肋骨、弄瞎他人两只眼睛、使人堕胎的，打七十七下。用污秽物弄脏他人头面的，也按此处罚。打断他人肢体、弄瞎他人眼睛的，打九十七下。在保辜期限内平复的，各减二等处罚。如果造成两处以上损伤，或者因旧伤导致重伤、致残，以及割断舌头、毁坏他人生殖器的，打一百零七下。凡是起诉殴打、辱骂，有拦截告状的不予受理，违反者追究责任。凡是保辜案件：用手脚打伤人的，期限为十天；用其他器物打伤人的，期限为二十天；用刀及热汤、火烧伤人的，期限为三十天；打断肢体及破骨的，期限为五十天。殴打和伤害不必同时具备，其他条款中的殴打伤害及杀伤案件也照此处理。在期限内死亡的，各按杀人罪论处。如果在期限外死亡，以及虽然在期限内但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各按原伤害罪论处。其他原因，指另外增加其他疾患而死亡的情况。凡是娼妓斗殴伤害良人，在保辜期限外死亡的，打七十七下，穿单衣受刑。凡是殴打伤害他人，在保辜期限外死亡的，打七十七下。凡是以不合理方式殴打伤害妻妾的，按本来的伤害罪论处，并判离婚。如果妻子不为父母所喜欢，导致被不合理殴打伤害的，罪减三等，仍判离婚。凡是职官殴打妻子导致堕胎的，打三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降原品级一等，安排到边远地区任职一届，妻子离异。凡是以不合理方式虐待未成婚的儿媳的，打四十七下，儿媳回娘家，不追还聘财。凡是公婆无理欺凌虐待无罪的儿媳的，打四十七下，儿媳回娘家，不追还聘财。凡是蒙古人与汉人争斗，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报复，允许向官府申诉。凡是蒙古人砍伤他人奴隶，知道罪行并愿意和解的，允许和解。凡是用其他器物伤人，导致对方成为残疾的，打七十七下，并追缴中统钞十锭，交给被伤者作为赡养费用。凡是因斗殴砍伤人致残的，打八十七下，征收中统钞十锭，交给被伤者作为赡养费用。如果是为父亲还手打伤致残的，征收上述钞的一半。凡是豪强随意诬告平民为盗贼，逮捕其夫妇子女，在私家拷打审讯监禁，无理虐待的，打一百零七下，流放到远方。其中被害者有致残废的，每人征收中统钞二十锭，作为赡养费用。凡是职官擅自将养子阉割，以充作宦官进献的，打一百零七下，除名永不叙用，记过，养子归宗。凡是以微小过失残害义子肢体致残的，比照凡人折跌肢体罪加一等论处，义子归宗，并征收中统钞五百贯，作为赡养费用。凡是尊长因小过刺伤弟侄双眼的，与常人同罪，打一百零七下，追征赡养钞二十锭交给受害者，免流放，在门上记录过错；无罪的，仍流放。凡是弟弟虽听从兄长的仇人，同谋剜瞎兄长的眼睛，即以弟弟为首犯，各打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而弟弟流放更远。凡是卑幼挟私仇，擅自刺伤尊长双眼致残的，打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凡是用刀刺破他人双眼造成重残的，打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并征收中统钞二十锭，作为赡养费用，主使者也同样处罚。凡是挟仇伤害他人眼睛的，如果原来一只眼已损，又伤另一只眼，与伤两目同论，即使遇赦免，仍要流放。凡是因争斗误瞎他人一只眼的，打七十七下，征收中统钞五十两，作为医药费用。

凡是脱脱禾孙擅自殴打伤害往来使臣的，打四十七下，解除职务记过。凡是职官擅自用其他器物殴打伤害使臣的，打六十七下。凡是衙门下属官员擅自殴打本管上司幕僚的，打四十七下，解除职务记过。凡是方镇僚属擅自用其他器物殴打伤害主帅的，打六十七下。幕僚酒后辱骂长官的，打四十七下，并解除职务另行安排，记过。凡是按部官员因争论，擅自殴打有司官员，有司官员还手的，各打三十七下，解除职务。凡是监临官挟私怨，当庭揪扯属官，属官擅自还手的，打四十七下，解除职务。凡是方面大臣，不能以正率领下属，擅自与幕属在公堂争斗，即使遇赦免，一并罢免记过，赦前无招认的恢复职务。凡是职官擅自殴伤所监临的，按所殴伤法论罪，记过。凡是职官殴伤同署长官的，打五十七下，解除现任职务，降原品级一等安排，仍记过。凡是有司长官，擅自殴打同等级正官的，打三十七下，殴打佐贰官的，打二十七下，并解除职务记过。凡是同僚改任后，又因私忿互相殴打辱骂的，都罢免他们所接受的新任命。凡是闲职官员，擅自殴打辱骂本籍在任长官的，打六十七下。凡是职官互相殴打，官阶相等的，按所伤轻重论罪。凡是军官纵酒，因玩笑而发怒，故意殴伤有司官员的，打三十七下，记过。凡是幕僚因公擅自用恶言辱骂长官的，打四十七下，长官擅自还手的，打一十七下，并记过。凡是职官乘醉当街殴伤平民的，打四十七下，记过。凡是职官闲居与百姓斗殴的，职官减一等，允许罚赎。凡是用其他器物殴伤职官的，加一等，打五十七下。凡是小民倚仗年老殴打辱骂所属官长的，打六十七下，不准赎。凡是恶少无赖擅自殴伤皇宫近侍人员的，打七十七下。

**杀伤**

凡是杀人者处死，仍从家属征收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收中统钞十锭，遇赦免罪的加倍征收。凡是部民殴打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都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打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均征收烧埋银。凡是杀人后又自杀未死的，仍处死。凡是杀人后跟随加功，没有故意杀人情节的，遇赦仍释放。凡是斗殴杀人，先误杀后故杀的，即以故杀论处。凡是因斗殴，用刀杀人，以及用其他器物打死人的，都与故杀同论。凡是因争斗用刀伤人，侥幸存活免死的，打一百零七下。凡是持刀正要杀人，被人察觉逃脱，却转移怒气杀死解劝者的，与故杀同论。凡是有司催征赋税急迫，百姓不堪忍受，致杀死催征者的，仍以故杀论处。凡是醉酒中想杀其妻不得，转移怒气杀死劝解者的，处死。凡是想要引诱娼妓逃亡，不从而杀之的，与杀常人同论。凡是斗殴杀人者，结案待报。凡是他人杀死其父，儿子殴打死者，不坐罪，仍从杀父者之家征收烧埋银五十两。凡是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打死汉人的，判处出征，并全额征收烧埋银。凡是因喧闹争斗，一人误踩死小儿，一人殴人致死，殴者结案，踩者打一百零七下，并征收烧埋银。凡是有调戏其妻者，丈夫遇上而殴打，因伤致死，减死一等论罪，仍征收烧埋银。凡是殴打致死应捕杀恶逆之人者，免罪，不征烧埋银。凡是用其他器物伤人，伤毒流注而死，虽在保辜期限之外，仍减杀人罪三等论处。凡是因争斗，用头撞人，与人同时倒地，肘部抵住其心，意外致死的，打一百零七下，全额征收烧埋银。凡是出使随从，打死馆夫的，以殴杀论处。凡是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的，打一百零七下。凡是父亲亡故，母亲又接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如果驱逐其子出外居住，即同常人，其有斗殴杀伤，即以常人斗殴杀伤论处。凡是有罪之人相互格斗致死的，与杀常人同论。

凡是职官因小事打死平民的，处死。凡是职官受贿，被民众告发，辄打死告发者的，以故杀论处。凡是军官因公乘怒，辄命令部下打人致死的，打八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降原品级一等安排，征收烧埋银给苦主，若遇赦，仍降级征银。凡是统兵将帅侵盗官府钱粮，恼怒吏员揭发其奸，辄令人打死吏员的，以故杀论处，虽遇大赦，仍追夺官职永不叙用，加倍征收烧埋银。凡是局院官因小事打死工匠的，处死。

凡是父亲无故用刀杀其子的，打七十七下。凡是儿子不孝，父亲与弟侄同谋将其置于死地的，父亲不坐罪，弟侄打一百零七下。凡是女儿已出嫁，听到女儿有过错，辄杀其女的，打五十七下，追还原收聘财，给丈夫另娶。凡是父亲因故殴打其子女，意外致死的，免罪。凡是后夫打死前夫之子的，处死。凡是妻子故意杀死妾所生子的，打九十七下，听从其夫嫁卖。凡是儿媳虽有过错，公婆辄加残虐致死的，打一百零七下。凡是儿子不孝，父亲杀子，并因此连及儿媳的，打七十七下，儿媳原有妆奁之物，全部归还其父母。凡是以细小原因杀死其弟的，处死。凡是兄长以立继之子，主谋杀死其嫡弟的，主谋与下手者都处死，其田宅人口财物全部归死者妻子，其子归宗。凡是弟弟先殴打其兄，兄长还手杀死其弟，即兄杀有罪之弟，不以常人斗杀论处。凡是因争斗误打死异居弟弟的，打七十七下，征收烧埋银的一半。凡是因争斗故意杀死族弟的，与杀常人同。凡是妹妹为尼姑与人私通，兄长听闻后规劝，妹妹不从，反而辱骂揪扯其兄，兄长杀死妹妹，即兄杀有罪之妹，不以常人斗杀论处。凡是兄长殴打弟妻，因伤致死的，打一百零七下，征收烧埋银。凡是嫂子溺死其小姑的，以故杀论处。凡是因争斗打死族兄弟之子的，打一百零七下；故意用刀杀之的，处死，并征收烧埋银。凡是打死兄弟之子而图谋其财产的，处死。凡是夫妇同谋，杀死兄弟之子的，都处死。凡是尊长误打死卑幼的，打七十七下，异居的仍征收烧埋银。凡是以微小过失辄杀其妻的，处死。凡是因夫妻反目，辄毒死其妻的，与故杀常人同。凡是妻子悖逆怠慢公婆，其夫殴打致死的，打七十七下。凡是丈夫卧病，妻子不服侍汤药，又辱骂公婆，以伤其夫之心，丈夫殴打，意外致死的，不坐罪。凡是丈夫厌恶妻子而宠爱妾，辄找妻子微小罪过而杀之的，处死。凡是风闻怀疑，故意杀死定婚妻的，与杀凡人同论。凡是妻子以残酷手段打死其妾的，打一百零七下，脱去衣服受刑。凡是舅舅以不实之罪故意杀死其外甥的，与杀常人同论。凡是因争斗挟仇打死其女婿的，与杀常人同。

凡是奴隶殴打辱骂其主人，主人打伤奴隶致死的，免罪。凡是故意杀死无罪奴婢，打八十七下，因醉杀之的，减一等。凡是打死拟放良奴婢的，打七十七下。凡是谋杀已放良奴婢的，与故杀常人同。凡是良人因斗殴杀死他人奴隶，打一百零七下，征收烧埋银五十两。凡是良人戏杀他人奴隶的，打七十七下，征收烧埋银五十两。凡是奴隶打死其弟，弟弟也属同一主人，主人乞求免死的允许。凡是不同主人奴婢相犯致死的，同常人；同一主人相犯至重刑的，仍依例结案。凡是地主打死佃客的，打一百零七下，征收烧埋银五十两。

饮酒后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意杀害致死的，虽然属于误认，仍按故意杀人论处。奴仆受主人之命报仇杀人的，减轻死刑流放远方。挟仇杀人但遇到赦免的，为首和下手者不赦免，跟随但未动手的免除死刑，徒刑一年。因年老或生病杀人者，不能因年老或生病免除刑罚。谋划故意杀人且年龄在七十岁以上的，均需戴枷关押，勘验结案。两家子女在黄昏时奔跑回家，途中相撞倒地，因伤致死的，不判罪，但仍征收五十两银子给死者家属。十五岁以下儿童过失杀人的，免罪，征收烧埋银。十五岁以下儿童因争斗毁伤他人致死的，允许赎罪，征收烧埋银给死者家属。盲人殴打他人致死的，杖一百零七下，征收烧埋银给死者家属。疯病发作殴打他人致死的，免罪，征收烧埋银。庸医用针药杀人的，杖一百零七下，征收烧埋银。抛掷砖石剥取邻居果实，误伤他人致死的，杖八十七下，征收烧埋银。军士练习射箭时，招箭者不谨慎，导致被射伤致死，射箭者不判罪，但征收烧埋银。过失踩死小儿的，杖七十七下，征收烧埋银给死者家属。黄昏时奔驰马匹，误触他人致死的，杖七十七下，征收烧埋银。赶车跑马导致伤人性命的，杖七十七下，征收烧埋银。黄昏时行车，不知道地上有人，误碾致死的，笞三十七下，征收一半烧埋银给死者家属。幼童之间嬉戏，误伤致死的，不判罪。嬉戏伤人性命，双方自愿和解的，允许。两人嬉戏争抢物品，一人放手，另一人失势跌死，放手的，不判罪。用物品惊吓小儿，导致疾病死亡的，杖六十七下，追征烧埋银五十两。与人互相追逐嬉戏，导致他人跌伤死亡的，判徒刑，并征收烧埋银给死者家属。骆驼在牧场咬人致死的，牧人笞一十七下，将骆驼给死者家属。驿马在野外咬人致死的，将马给死者家属，马主另买马服役。奴仆故意杀害自己的子女，用以诬陷主人的，杖一百零七下。因争斗，将妻子前夫所生子女溺死，诬陷他人的，按故意杀人论处。后夫在饮食中下毒，与前夫子女吃后致死的，与毒死常人同罪。故意杀害无罪子孙，用以诬陷仇人的，按故意杀害常人论处。杀人但无死者家属的，免征烧埋银，犯人财产人口一并交给其妻子，仍为百姓当差。杀有罪之人的，免征烧埋银。图财故意杀人数多的，均凌迟处死，根据各贼杀人数量，在其家属中平均征收烧埋银。同居者互相殴打致死，以及杀人罪未结案而死亡的，均不征收烧埋银。杀人者，被杀之人若家住他处，官府征收烧埋银后移送其本籍，找到其家属给予。斗殴杀人，应征收烧埋银，但犯人贫困无力支付，且其他亲属也无应征对象的，官府予以支付。致伤人命应征收烧埋银的，只征收银价中统钞十锭。因争斗共同殴打致死，遇到赦免应加倍征收烧埋银的，为首致命者征收中统钞十锭，跟随者平均征收十锭。殴打致死，虽不见尸体，但招供证明清楚的，仍征收烧埋银。僧道杀人，烧埋银从常住产业中追征。雇工殴打伤人性命，征收烧埋银，不涉及雇工之家。奴仆殴打他人致死，若犯罪发生在主人家，向主人征收烧埋银；若犯罪不在主人家，烧埋银无法征收的，不向主人征收。

禁令

度量衡不统一的，犯人笞五十七下。司县正官，初犯罚俸一个月，再犯笞二十七下，三犯另行议处，仍记过。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失职，初犯罚俸二十日，再犯另行议处。奏目及官府公文，均用蒙古字，有沿袭使用畏兀儿字的，禁止。凡是降下的诏旨条画，民间擅自刻印小本在市场上出售的，禁止。内外应佩符的职官，擅自将符交给随从佩戴的，禁止。官员朝会时穿朝服，私下向人臣致敬的，处罚。随朝文武百官，朝贺不到的，罚中统钞十贯，失仪的罚中统钞八贯。宰相出入时，胆敢冲撞的，治罪。

关于章服，只有蒙古人及宿卫之士，不许穿龙凤纹，其余不禁止。所谓龙，指五爪二角。职官一品、二品允许穿浑金花，三品穿金答子，四品、五品穿云袖带襕，六品、七品穿六花，八品、九品穿四花，职事官与散官从高者。命妇一品至三品穿浑金，四品、五品穿金答子，六品以下只穿销金及金纱答子。首饰，一品至三品允许用金珠宝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只有耳环可以用珠玉。同籍的，不限亲疏，期亲即使别籍及出嫁也相同。车舆不得用龙凤纹，一品至三品允许用间金装饰、银螭头、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云头、素带、青幔。内外有出身考满应入流现任人员，服用与九品同。受各投下令旨钧旨，有印信现任人员，也与九品同。庶人只许穿暗花纻丝、丝绸绫罗、毛毳，不许用赭黄，斗笠不得用金玉装饰，靴子不得裁制花样。首饰允许用翠花金钗篦各一件，只有耳环允许用金珠碧甸，其余用银。车舆，黑油齐头平顶皂幔。各色目人，除行营帐外，其余与庶人同。职官退休与现任同，降职者按应得品级；不叙用者与庶人同。父祖有官职，已故多年，不是犯除名不叙用的，其命妇及子孙与现任同。乐人工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凡是承应妆扮之物，不受上述限制。皂隶公使人，只许穿绸绢。娼家出入，只许穿皂褙，不许乘坐车马。服色等级，上可以兼下，下不得僭上，违者，职官解除现任，一年后降一等叙用，其余人笞五十七下，违禁之物，交给告发捉拿者充赏。御赐之物，不在禁限。官员用黄金装饰铠甲的，禁止，违者甲匠同罪。常人鞍韂画虎兔的允许，画云龙犀牛的，禁止。织造全身大龙的段匹，禁止，胸背小龙的，不禁止。市场上制造鞍辔箭镞靴履及各种杂带，用金装饰的，禁止。

郡县达鲁花赤及各投下，擅自制造军器的，禁止。神庙仪仗，只许用土木纸彩代替，用真兵器的，禁止。都城小民，制造弹弓及持有的，杖七十七下，没收其家财的一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允许持有弓箭，其余全部禁止。汉人持有兵器的，禁止；汉人当军人的不禁止。卖军器者，卖给应持有之人的不禁止。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的，禁止。私藏全副铠甲者，处死；不成副的，笞五十七下，徒刑一年；零散甲片不能穿系御敌的，笞三十七下。枪、刀、弩私藏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下，徒刑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下，徒刑二年；不堪使用的，笞五十七下。弓箭私藏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下，徒刑三年；四副以下，杖七十七下，徒刑二年；不成副的，笞五十七下。凡弓一张，箭三十支，为一副。

岳渎祠庙，胆敢触犯作践的，禁止。伏羲、娲皇、尧、舜、禹、汤、后土等庙，军马使臣胆敢阻挠破坏的，禁止。名山大川寺观祠庙及前代名人遗迹，胆敢拆毁的，禁止。改寺为观、改观为寺的，禁止。祠庙寺观摹勒御宝圣旨及诸王令旨的，禁止。

做子女的尽孝，以割肝、割股、埋儿之类为孝行的，全部禁止。民间丧葬，用纸做房屋、金银做马、杂彩衣服帷帐的，全部禁止。坟墓上用砖瓦建屋的，禁止。家庙春秋祭祀，擅自穿公服行祭礼的，禁止。民间祖宗神主牌位称“皇”字的，禁止。小民房屋安装鹅项衔脊，有鳞爪瓦兽的，笞三十七下，陶人二十七下。在职官吏，虽有善政，不许立碑，已立但犯赃污的毁掉，无政绩靠虚誉立碑的毁掉。

夜间禁令，一更三点钟声停止后，禁止行人。五更三点钟声响起后，允许行人。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职者允许赎罪。公务紧急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止。有司晓钟未动，寺观擅自鸣钟的，禁止。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市井点灯买卖，晓钟之后，人家点灯读书工作的，并不禁止。聚众祠祷的，禁止。犯夜拒捕，砍伤巡逻者的，杖一百零七下。

城郭居民，邻甲互相保甲，门口设置水桶，积水常满，家中配备火具，每物必备，大风时则传呼巡行道路。有司不时检查，救火之具不备的，治罪。遗火延烧官家房舍的，杖七十七下；延烧民房舍的，笞五十七下；因此伤人性命的，杖八十七下；所毁房舍财物，公私均免征赔偿。烧自己房舍的，笞二十七下，只处罚失火者。煎盐草地，擅自纵野火延烧的，杖八十七下，因而导致盐产不足用的，奏请圣裁。邻接管民官，专门负责关防禁治。纵火围猎，延烧民房舍钱谷的，定罪勒令赔偿，赔偿未完而遇赦的，免征。故意烧毁太子诸王房舍的，处死。故意烧毁官府廨宇及有人居住的宅舍，不论房舍大小、财物多少，比照强盗，免刺字，杖一百零七下，徒刑三年；因而伤人性命的，同杀人罪。无人居住的空房及损坏财物、田场积聚之物，比照窃盗，免刺字，计赃定罪。因盗取财物的，同强盗，刺字断罪，并追赔所烧物价；伤人性命的，仍征收烧埋银。再犯者判决发配，服满徒刑后，迁徙千里之外。挟仇放火，随时扑灭，不曾蔓延的，比照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杖七十七下，徒刑一年半，免刺字，即使亲属相犯，比同常人。

每月初一、十五及弦日，所有有生命之物，禁止杀戮。郡县每年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天，饥荒之处，从初一算起，禁杀三天。每年十二月到次年正月，禁止杀母羊。宴会，即使达官，以杀马为礼的，禁止。有老病不能负鞍的马，也须众人检验后方可杀。私宰牛马的，杖一百下，征收钞二十五两，交给告发者充赏。两邻知情不报的，笞二十七下。本管头目失于觉察的，笞五十七下。有见杀不告，借机勒索财物的，杖七十七下。若老病不堪使用的，经有司辨认，方许宰杀。已病死的，申报检验后开剥，筋角即交官，皮肉若不自用，须纳税出售，违者按匿税法处理。有司禁治不严的，纠察。私宰官马牛的，为首杖一百零七下，为从八十七下。帮助私宰马牛的，减正犯人二等论罪。牛马驴骡死后，筋角不全部如实上交官府的，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下；五副以上，笞四十七下；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下，并征收所犯物价，交给告发者充赏。

凡是毁伤自己身体皮肤而在街市上行乞的，禁止。凡在城内城外放鸽子并系铃铛的，禁止。凡是诸王、驸马以及各类权贵豪强，侵占山林、阻碍百姓砍柴采薪的，治罪。凡是关卡稽查不严、受贿故意放行的，治罪。凡是江河渡口，有人明知潮汛已到、或风浪将起，却贪图渡船费用，拖延不渡，导致船行至中流倾覆淹没、伤害人命的，为首者处死，从犯减一等处罚。

凡是抛弃世俗出家为僧道，未经官府审查，擅自剃度受戒的，其师父杖打五十七下，受度者杖打四十七下，并发回原籍。凡是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的，禁止。凡是各色僧尼、女冠，擅自进入民家强行化缘募捐的，禁止。凡是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的，为首者斩首，从犯各按情节轻重论刑。凡是以不合理的方式迎神赛会、祈祷，惑众乱民的，禁止。凡是俗人聚集众人敲铙做佛事的，禁止。凡是军官聚敛钱财、聚集众人，摆设仪仗护卫，鸣锣击鼓，迎神赛社，带头倡导的，杖打五十七下，副手杖打二十七下，并记过。凡是阴阳家私藏天文、图谶等应禁之书的，治罪。凡是阴阳家伪造图谶，佛道两家私撰经文，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的，禁止，违者从重治罪。在寺观内的，连罪及住持；在寺观外的，由所在官府查察。凡是妄谈禁书的，处以徒刑。凡是阴阳家之类，擅自为人点灯祭星、蛊惑人心的，禁止。凡是妄言星象变异、灾祥的，杖打一百零七下。凡是阴阳法师，擅自进入诸王、公主、驸马家的，禁止。凡是以阴阳相法、书符咒水等异端之术，惑乱听闻、希求仕进的，禁止，违者治罪。

凡是写匿名文书，所言涉及重罪的处死，轻罪的流放，没收其妻子财产，交给捕获者充赏。事主自己捕获的，不给赏。凡是写匿名文字，揭发他人私人罪过，不涉及官事的，杖打七十七下。凡是投放匿名文字到人家，胁迫索取财物的，杖打八十七下，发回原籍。凡是见到匿名文书，不是当时当场抓获的，立即烧毁；擅自报告官府的，减犯人二等论罪。凡是匿名文字，其内容不涉及官府，只想揭发他人罪过的，按所揭发的内容论处。

凡是民间子弟，不务正业，在城镇坊市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乐嬉戏的，一并禁止惩治。凡是弄禽蛇、傀儡戏，藏匿、抛掷钹鼓、倒花钱、击鱼鼓，迷惑众人、聚集人群以贩卖假药的，禁止，违者从重治罪。凡是弃本逐末，练习角力之戏、学习攻刺之术的，老师与学生一并杖打七十七下。凡是胡乱制作词曲进行讥讽议论的，处以流放。

凡是赌博钱物的，杖打七十七下，钱物没收官府，有官职者罢免现任职务，期满后在杂职内任用。开设赌房的人家，同罪处罚，再犯加徒一年。应当抓捕而故意纵容的，杖打四十七下，受贿者同罪。官府纵容牵连平人以及先前同赌之人的，官吏连带治罪。赌饮食的，不坐罪。凡是赌博钱物，同赌之人自首的，不论罪。凡是赌博，因事发暴露，追到赌场，赌具赃物证据确凿的，即按本法科罪，不以辗转牵连而革除拨正。

凡是故意放纵牛马啃食践踏庄稼的，禁止。凡是各地镇守的蒙古军、汉军，各自设立营所。无故擅自进入民家，索取酒食，以及放纵牲口啃食践踏庄稼、桑树果树的，罪及主将。凡是藩王没有中书省文书，擅自到各处征收差役赋税、强取饮食草料，为害百姓的，禁止。

凡是有虎豹为害的地方，官府严令官兵及打捕人员，多方捕杀。其中不应捕的人，自己能设机关捕获的，皮肉不须上缴官府，就以此充赏。凡是职官违例放鹰，追夺当日所穿的鞍马衣物，没收官府。凡是拨给各位官员的围猎山场，不得禁止百姓砍柴采薪，违者治罪。凡是年成歉收、百姓愁苦困乏，诸王、达官应出围猎的，一律禁止。凡是田禾未收，不得放纵围猎，在北方不耕种的地方围猎的听任。凡是军人受贿，伪造火印，将所管官马盗换给别人的，杖打九十七下，追回赃物没收官府。凡是年成歉收、百姓饥乏，遇到禁地野兽，捕杀而食用的，不得擅自没收。凡是打捕鹰坊官，将应进献御膳的野物私自卖价中饱私囊的，按赃物以枉法论，除名永不叙用。凡是舟车之华美、器服之奇巧，方面大臣非赏赐不得擅自进献。

凡是拾得走失人口送到官府，立即移送其声称的籍贯，召主认领。半年以上无主认领的，搭配为户，交付官府当差。残疾老病者，发给路引，释放遣送。牲口有主认领的，追还已产生的草料钱，然后给还主人；无主认领的，则记录毛色年龄收养。凡是拾得走失奴婢，私下配合成家的，即使生育子女，有主认领的，各自归还其主，无本主的由官府收管。凡是隐藏走失鹰犬的，杖打三十七下，没收其家财的一半。那些收拾走失鹰犬的人，因此为害百姓的，治罪。

凡是锄地获得埋藏物，在他人地内的，与地主平分；在官地内的，一半纳入官府；在自己地内的，即归业主所有。获得古器珍宝之类，报告官府进献，酌情给价；若有诈伪隐瞒，断罪追缴没收。

凡是监临官擅自向百姓借贷的，借贷双方都治罪。凡是借贷钱谷，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息；有擅自取息超过本金的，或转换契约，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马财产，夺人子女为奴婢的，从重加罪，并偿还多收的利息，其本息没收官府。凡是典当，不设正库，不立信帖，违规取息的，禁止。

凡是关厢店铺，留宿旅客，若非相识，必须询问其所持官府文引；只要有可疑之处，不得容留，违者治罪。凡是官户经商的船只，擅自竖立旗号，置办弓箭锣鼓，揭出钱主衙门职名，往来江河的，禁止。凡是经商及因事外出，必须经由官府询问邻居保人，出具文引，违者追究查办。凡是投下及其他有印信衙门，不得滥发文引。

凡是有毒之药，非医人擅自买卖，致伤人命的，买卖双方皆处死。不曾伤人的，各杖打六十七下，并追缴至元钞一百两，给告发人充赏。不通医术，配制假药，在市场上贩卖的，禁止。

凡是下海使臣及商船，擅自将中国人口、宝货、兵器、马匹送给外番的，由廉访司察查。凡是商人收买金银下番的，禁止，违者治罪。凡是沿海豪强，擅自与番商交通贸易，携带铜钱下海的，杖打一百零七下。

凡是娼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度不超过次月十日，汇总其数目上报中书省。有未生而堕胎、已生而残害其命的，禁止。凡是娼妓之家，擅自买良人为娼，而官府不审查，滥发公据，税务无凭，擅自印税，一并严禁，违者严惩。

杂犯

凡是争斗辩论，擅自提举大名字的，治罪。凡是职官因公失口乱言的，杖打二十七下。凡是一时快意或酒后及患风狂疾病，失口乱言，别无其他情理的，免罪。

凡是恶少年无赖，结聚朋党，欺陵善良，故意争斗，相互罗织的，与木偶连锁，巡行街市，待后犯之人代替，然后判决遣送。凡是恶少年白日在都市持刀剑，想要杀死本部官长的，杖打九十七下。凡是无赖军人，擅自受贿殴打他人，因而夺取钱物的，杖打八十七下，用红泥粉壁在其门上标识过犯，免徒刑。凡是先前有过犯，曾经红泥粉壁的，后犯未应迁徙的，在原红泥粉壁上添录过名。

凡是豪强权贵移转官府权力，在乡里横行，淫暴贪虐，屡次不改的，迁徙到边远恶劣之地屯种。凡是多次犯过恶，屡断不改的，流放远方。凡是凶人残害善良，强行将男子去势，灭绝他人后代，侥幸存活免死的，杖打一百零七下，流放远方。凡是贵势之家，奴隶有犯，擅自私设铁枷，钉项禁锢，以及擅自刺其面的，禁止。凡是抓获逃奴，擅自刺面割鼻，非理残害的，禁止。凡是无故擅自刺其奴的，杖打六十七下。凡是啰哩、回回为害百姓的，由所在官府禁止惩治。

捕亡

凡是失盗，捕盗官不立期限捕盗，却令其他户赔偿事主财物的，罚俸两个月，仍立限追捕。凡是强盗杀人，三限未捕获，遇赦，捕盗官应得罪罚革除，仍令捕盗；任满仍未捕获，解由内通行开写，依例降职。凡是其他境的盗贼入境逃藏，捕盗官擅自划分彼疆此界，不立即捕捉的，杖打四十七下，解职别叙，记过。

凡是已判决的流放囚犯，在监禁中尚未发遣，反狱殴打伤禁子，已逃又捕获的，处死；未出监禁的，杖打一百零七下，发配已拟定的流放地。凡是押解发配囚徒，经过州县住宿，不寄收牢房，擅自于旅店监禁，以致脱逃的，长押官杖打二十七下，还役；防送官杖打四十七下，记过。凡是囚徒反狱逃跑，主守减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减主守四等。随时抓获及半以上者，罚俸一个月。

凡是奴婢背主逃跑，杖打七十七下；引诱窝藏的，杖打六十七下。邻人、社长、坊里正知情不首捕的，杖打三十七下；关卡应捕人受贿释放的，以枉法论。寺观、军营、势家庇荫隐藏，以及投下冒收为户的，依藏匿论，自首者免罪。凡是告发抓获逃奴的，在所获财物内，取三分之一，付给告发人充赏。凡是逃奴拒捕，不曾致伤人命的，杖打一百零七下。

恤刑

凡是狱中囚犯，必须轻重分处，男女分室，不得混杂。司狱要谨慎，狱卒要除去暴虐，提牢官要竭尽诚心。凡是在押囚徒，无亲属供给，或有亲属但贫穷不能供给的，每日给仓米一升；三升之中，给粟一升，用以给有病者食用。凡是油、炭、席、垫之类，各按时备办。那些因饥寒而衣食不继，因疾病而医疗不及时，导致非理死损的，追究有关官府责任。凡是各地司狱司看守囚徒，夜间支领清油一斤。凡是路府州县，凡有停囚处所，在鼠耗粮内支放囚粮。凡是在押无家属的囚徒，每年十二月至正月，给羊皮做披盖，裤袜及薪草做暖匣熏炕之用。凡是狱讼，有必须听候对质的人，召保知在；如无保人，官府给粮养济，不得寄养于民家。凡是流放囚徒在路途中，官府每日给米一升，有病命良医治疗，病愈随时发遣。凡是狱医，是囚徒的司命，必须考试而后任用；若有不当，追究掌医及提调官的责任。凡是狱囚病到二分，申报；渐增至九分，为死证；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误伤人命的，追究责任。凡是狱囚有病，主管官员验实，给医药；病重的去掉枷锁刑具，听任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任二人入侍。犯恶逆以上罪，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只给医药。凡是有司，在押囚徒饥寒、衣食不时，病不督促医生看护、不脱枷锁、不令亲人入侍，一年之内死亡达十人以上的，正官杖打二十七下，次官杖打三十七下，还职；首领官杖打四十七下，罢职别叙，记过。凡是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判决；临产之月，听令召保；产后二十日，再追入监禁。无保及犯死罪的，产时令妇人入侍。凡是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其他成年丁口侍养的，允许陈请奏裁。凡是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废残疾罚赎的，每笞杖一下，罚中统钞一贯。凡是疑狱，在押五年以上不能明确的，遇赦释放。

平反

各级官吏平反冤案，应当受赏的，由有关机构保举勘验，廉访司复核审查，然后评议决定。若有冒名滥报、弄虚作假的，追究保举勘验和复核审查官吏的罪责。各路府军民长官在搜捕反叛时，往往罗织罪名陷害平民，强奸妇女，杀害掳掠人口财产，甚至灭人全家。其同僚能审理平民冤情、纠正犯人罪行、归还被掳人口、救活将被处死之人的，在本官职上优先升一等任用。凡职官能平反一起以上重刑案件，升一等任用。各级职官能平反一起以上冤案，给予减少一资的奖励。各路府属吏能平反冤案的，在各道宣慰司部补用为令史。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伪造符玺印信、诏令、省部衙门文书等犯罪及处罚；主谋处死，从犯杖责等
- **本章前段**：诈称使臣、伪造给驿文书等；杖责一百零七下等
- **本章前段**：伪造宝钞犯罪；主谋处死，没收家产；购买使用伪钞杖责等
- **本章中段**：冒名入仕、妄报出身等；杖责六十七下，开除官职等
- **本章中段**：缴纳官物、诈添功绩等犯罪；杖责、罢职等
- **本章中段**：诉讼规定；诬告反坐，越诉笞责等
- **本章中段**：斗殴及保辜规定；根据伤害程度处以不同杖刑，保辜期限内死亡按杀人论
- **本章中段**：杀伤罪；杀人者处死，征收烧埋银；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罚
- **本章后段**：禁令：度量衡、章服、兵器、祭祀、丧葬、夜禁、防火等；违者笞杖、罚俸、除名等
- **本章后段**：杂犯：恶少年、豪强等；杖责、迁徙、流放等
- **本章后段**：捕亡：失盗、逃奴等；捕盗官罚俸、杖责；逃奴杖七十七等
- **本章后段**：恤刑与平反；囚徒给粮、医药；平反冤案升赏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系统规定了元代刑法的各类罪名和刑罚，是研究元代法律制度的核心资料。

## 标签

- 伪造
- 诉讼
- 斗殴
- 杀伤
- 禁令
- 杂犯
- 捕亡
- 恤刑
- 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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