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十六选举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元史》
作者：宋濂、王祎等
时代：明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三十六选举三

## 本章概览

元代选举制度在《元史》卷三十六中得到了系统阐述，其核心包括荫补、迁调与吏员选拔三方面。荫补制度确立了官员子弟承袭父祖官阶的详细规则，按品级递降，嫡庶有别，并规定蒙古、色目人可优一等，体现了等级与世袭特征。迁调制度则依据地方险易、任职年限决定升迁，如腹里官员迁四川升一等，赴两广溪洞升二等，且对边远地区给予特别优待。吏员选拔是元代官员的重要来源，令史、译史、通事等出职有明确年限，通常以九十月或一百二十月为满，并规定职官与吏员参用，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此外，本卷还涉及官员赴任期限、回避原籍、丁忧养老等细则，展示出元代在选官上的严密规范。这些制度既承袭前代，又结合蒙古统治特点，对理解元代政治运作具有重要价值。

本章记载了元朝关于官员荫补、迁调、散官、吏员选拔及铨注等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历年诏令。

详细介绍了荫补规则、边远地区迁调优待、散官与职事对应、吏员出身及转补途径等选官细则。

## 正文

至元四年，下诏：“各官职品级按正从分等，职官荫补，每人只限一名。各荫补官员不论是在任、离职、退休、去世，其承荫之人，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的允许承荫。用荫补的人，必须是嫡长子。如果嫡长子有残疾或疾病，则立嫡长子的子孙，曾孙玄孙也相同。如果没有，则立嫡长子的同母弟，曾孙玄孙也相同。如果没有，则立继室所生的儿子。如果没有，则立次室所生的儿子。如果没有，则立婢女所生的儿子。如果绝嗣的，则旁荫其亲兄弟及其子孙。如果没有，则旁荫伯叔及其子孙。用荫补的人，孙子降一级、曾孙降孙子一级、婢生子及旁荫的人，都在应得品级上降一等。荫子入品职后，按照其资历考核，流转升迁。廉洁谨慎有才干的人，依照规定越级升迁。特恩提拔任用的人，不按此例。如有不务廉洁谨慎，违犯礼法的，按规定降级处罚，严重的除名。各从九品依例升迁到正三品，只在本等内流转，二品以上由特旨选拔。各职官荫子之后，如果还有剩余的子女，不得在各级官府自行求职，各官府也不许任用。”五年，下诏：“各荫补官员要详细列出父祖历任官职的缘由、离职去世的年月以及所受的宣敕札付、彩画宗支图，如实写明应承荫人的姓名年龄，本地官司勘查亲属，核对籍册，确认没有欺诈假冒，以及没有残疾犯罪等事，上级官府审验相同，保结申报，令本人亲自携带文书到吏部。各荫叙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的人数另行决定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的，应当服役一年，并且不支付俸禄。期满后，三品至五品子孙根据才能叙用外，六品七品子孙按照上等铨注监当差使，以后统一考核各届的增亏情况决定。”十六年，吏部拟定：“管匠官只在管匠官内迁用。已故匠官的儿子，如果按照管民官的品级承荫，因为匠官至正九品以下，只有院长、同院务，按例不入流品，似乎难以一律荫用。比照承荫的条例，酌情拟定正五品从五品之子在九品匠官内叙用，六品七品之子在院长内叙用。凡是服役曾经担任怯薛职务，已经历仕以及只有一子、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都免去服役。”二十七年，下诏：“凡是军民官阵亡，军官承袭父职，民官阵亡的，其子比父职降二等叙用，其孙或弟再降一等。”大德四年，中书省议定：“各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之子，按正五品叙用。从一品之子，按从五品叙用。正二品之子，按正六品叙用。从二品之子，按从六品叙用。正三品之子，按正七品叙用。从三品之子，按从七品叙用。正四品之子，按正八品叙用。从四品之子，按从八品叙用。正五品之子，按正九品叙用。从五品之子，按从九品叙用。正六品之子，流官在巡检内任用，杂职在省札钱谷官内任用。从六品之子，在近上钱谷官内任用。正七品之子，在酌中钱谷官内任用。从七品之子，在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各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旁荫照例降级叙用。”至大四年，下诏：“各职官子孙承荫，必须考试一经一史，能通晓大义的免去服役，不通的遣回学习，蒙古、色目人愿意考试的听便，并酌情进一阶。”延祐六年，吏部呈报：“福建、两广、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处荫叙之人，如果父祖最初在本处任职，只在本地方叙用。至于腹里、江南历仕升等迁往的，其子孙弟侄承荫，又注籍远方，实在可怜。现在将承荫人等酌情拟定叙用，福建、两广、八番官员拟定在江南荫叙，海北、海南、左右两江官员拟定在邻近地区荫叙，云南官员拟定在四川荫叙，四川、甘肃官员拟定在陕西荫叙。”

凡是迁调闽广、川蜀、云南的官员：每三年，派遣使者与行省铨注，并由监察御史前往监督。至元十九年，中书省议定：“江淮州郡远近险易不同，似乎难以一律，现在酌情分为三等，如果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的，在本等资历上，按例升二等，其余州郡，按例升一等。福建、两广官员五品以上，勘查员缺，移送中书省铨注，六品以下，就地委用，开具咨省。”二十年，吏部拟定：“迁叙江淮官员，拟定应得资品，如果调往与福建、两广溪洞州郡接连的地区任用，升一等。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现任官外，腹里迁去甘肃的，拟定升二等，中兴府拟定升一等。”二十二年，下诏：“管民官从腹里迁去四川升一等，调往接连溪洞地区升二等。四川现任官迁往接连溪洞地区升一等，如果迁去溪洞诸蛮夷地区，另行议定。达鲁花赤就地在该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视为常例。”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往龙南、安远县地区的，拟定升三等，仍以三十个月为满升转。二十八年，下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定升二等，如果是极边重地，再升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照此规定。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在此例。”中书省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多缺，中书省差人与该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围相应人员委用。”吏部议定：“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的人，拟定名缺，具列履历，咨省奏准，敕牒到日，允许赴任。如果有急缺，依照上述选取，权且令其赴任，经过的月日，依照上述准予计算。”二十九年，下诏：“福建、两广官员任满两任的，迁往接连地区，一任满日，再任江南一任，允许进入腹里通行迁转，愿意留在两广、福建的听便，依例升等。”至治元年，中书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省、行台官一同迁调。”泰定四年，吏部拟定：“各职官子孙承荫，已有原定荫叙地方通例，难以另议，如愿在广海荫叙的，听其请求，依例升等迁叙。其已咨报到中书省，应在本省地区荫叙而未受任命的，依例咨行省，令差去迁调官就近铨注。广海缺官，在任满得代、有缘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意充任的，借注正九品以下名缺，任满回还，只计算本等月日。广海应设巡检，在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内选拟，权且设置，计算本等月日。行省自用以及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那里，即听交代。”

凡是迁调遵循的规定：各省所辖路府州县各司，应合迁调的官员，先尽急缺，其次及满任。急缺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地迁调。如果有急缺，确实没有相应的人，或员缺不能相就的，在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合应得资品上，虽有超越，不过一等。本管地面，如果有荒远瘴气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中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按例不转入流品的，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中书省已除授人员，按例应到任，如果有违限一年的，听任另行补注。应有应就地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中书省听候除授，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的，即听就地开具咨文。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各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边远艰难去处，如果确实不可缺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共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原由，并所注职名，拟定咨文中书省，等候批准明文，方许赴任。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咨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赴任。

凡是文武散官：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开始升官职与散官对品，九品无散官，称为平头敕。蒙古、色目人，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待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只有封赠荫叙官职，各从一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再用理算法了。至治初，稍加改变，不久恢复旧制。此外月日不及的，只有任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入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绩则优，以选出使绝域则优，但也各有其规定。

凡是保举职官：大德二年规定：“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洁谨慎有才干的人，每年举荐二人。”九年，下诏：“御史台、翰林院、吏部五品以上官，各举荐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荐五人。”

凡是翰林院、国子学官：大德七年议定：“文翰师儒难以同常调一样，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的人，国子学宜选年高德邵、能文辞的人，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先保荐布衣之士。如果确实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另行具闻。”

凡是迁官之法：从七品以下属吏部，正七品以上属中书省，三品以上非有关部门所能决定，由中书省取旨定夺。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由中书省签署任命。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以制命任命。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的，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个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个月为准。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个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个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

凡是选用不拘常格：中书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郎高第者，授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御史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各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只有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凡是吏部月选：至元十九年议定：“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应得七品者呈报中书省，从七以下吏部注拟，其余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

凡是官吏迁叙：至元十年，议定：“旧以三十个月迁转太速，以六十个月迁转太迟。”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个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职官转补，与职官相同。

凡普遍加官：至大二年，皇帝下诏：“内外官员四品以下，普遍加散官一等，服色、班次、封荫都依据散官。三品官员依次晋升一阶，到正三品上阶为止。那些应该进入流品的人员，有出身的吏员、译史等，任期届满加散官一等。”三年，蒙古儒学教授，一休普遍加官。四年，下诏在任官员，普遍加散官一等。泰定元年，皇帝下诏：“内外流官已经带有普遍加官的，准许按实际授官处理。所有军官及其他尚未加官的人员，四品以下都加散官一等，三品依次晋升一阶，到三品上阶为止，服色、班次、封荫，都依照较高等级。那些有出身应入流品的人员，如果在恩例之前已经入职领取俸禄的，任期届满也依照上述条例加官授职。”二年，中书省商议：“应该加官的人员，依照条例先计算任职月日，然后核准实际授官。那些正五品任职期满已经经历一百三十五个月的，九十月应当升为从四品，剩余四十五个月，既然遵循旧例加官到三品，应当核准实际授官；月日未达到的，依据散官，只在四品内迁用，所有月日，任职期满后，在四品内统一计算。”

凡减少资历提升等级：大德九年，皇帝下诏：“外任流官，升转非常迟缓，只要经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都减少一资。”吏部讨论：“外任五品以下职官，如果经历过随朝及在京仓库官、盐铁等职，曾经升等减资之外，以后到大德九年格令之前，经历在外两任或一任、六十个月以上的，都给予优待减免；未达到的不受此格令限制。”至治二年，太常礼仪院大臣上奏：“皇帝亲自祭祀太庙，恩泽未能施加。”下诏四品以下各职官，不分内外，普遍减少一资。有出身应入流品的人员，任期届满任职期满，依照上述规定优待减免。天历元年，皇帝下诏：“因战事兴起，内外官吏供给繁重劳苦，在京的升一等，到三品为止，在外的减少一资。”

凡任命官员等候空缺：至元八年，讨论：“已经任命的官员，无论月日远近，允许等候空缺外，未上奏未注授的，允许注授六个月内满期的空缺，六个月以上不得预先注授。”二十二年，下诏：“员多阙少，等候空缺一年，年月满的照空缺注授，其余没有空缺的令其等候一年。”大德元年，因员多阙少，应当注授二年。

凡任命官员回避原籍：至元五年，讨论：“各路地理广阔遥远，如果还要回避本路，恐怕官员空缺有所妨碍，只应当酌情回避原籍进行铨选。”

凡任命官员通知：至元十年，讨论：“接受任命的民官，如果有等候空缺的人员，应当在现任官员任期届满前，提前一个月检举通知。钱谷官等现任官员任期届满，到日下发所属部门通知。”二十四年，讨论：“接受任命的官员，省札到部审核，紧急空缺任期届满的，相比满期，提前一个月通知。”

凡赴任期限：大德八年，规定赴任官在家装束假期，二千里内三十天，三千里内四十天，最远不超过五十天。马日行七十里，车日行四十里。乘驿站的每日两驿站，百里以上只一驿站。船行，上水每日八十里，下水一百二十里。职务应当紧急赴任的，不受此例限制。超过期限一百天外，依照条例作空缺处理。

凡赴任报到：至元二年，规定散府州县赴任官，距上司百里之内的报到，百里之外的申报到任月日，上司官员不得无理干扰，耽误公事。

凡官员给假：中统三年，中书省讨论：“职官在任病假及因亲病假满一百天，所在官司审核申报中书省作空缺处理，仍在任所给予凭证，一年后给由请求叙用，自愿休息的听便。”至元八年，中书省批准：“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奉双亲的，拟从离职停俸之日算起，限十二个月后听候任职。那些赴任官果然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的，从接受任命之日算起，限十二个月后听候任职。”吏部拟：“凡外任官长期不赴任，除行程及装束假期外，违者按日数定罪。”二十七年，讨论：“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的，允许给假，其假期内俸钞，应当支给，违例不到，停俸定罪。”二十八年，吏部讨论：“官吏远离家乡，不幸患病，难以按日停俸，确实有患病官吏，一百日内给俸，一百日外停俸作空缺处理。”大德元年，讨论：“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的，都听任解任奔赴。”二年，下诏：“凡遇丧事，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依本俗外，管军官及朝廷职务不可空缺的，不受此例限制。”五年，枢密院大臣讨论：“军官应限以六个月，超过期限以他人代替，一年后，授以其他职务。”七年，讨论：“已经任命的官员，如果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的，立即牒报所在官司，否则由亲邻主首，呈报上司，另行铨注。”八年，吏部说：“赴任官即将到任月日飞速申报，以便标注附入，有犯赃事故，都须申报。”天历二年，皇帝下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的，不适用。”吏部讨论：“蒙古、色目人愿意为父母服丧的听便。”

凡官员就近养老：至大三年，皇帝下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薄的，得就近迁除，尤其方便。果然有亲年七十以上，别无依次侍奉丁忧的，应从原籍官司保勘明白，斟酌定夺。”

凡长期未任职者请求叙用：元贞元年，吏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在本处官司明确开具实迹保勘，申报上司迁叙。”大德七年，讨论：“请求叙用人员，具由陈告，州县体覆相同，明白定夺，依例叙用。”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至元六年，中书省讨论：“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酌情量定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应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的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的，中统四年正月以前，应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将本司经历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未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中统四年正月以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中统四年正月以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至元二十年，吏部说：“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空缺，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遇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中书省批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相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检。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相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原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原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原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原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原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原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原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余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余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大德十一年，中书省臣上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职官内选一半，余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已拟在役听候。”中书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选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已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升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知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凡是每年进贡的吏员：至元十九年，中书省议定：“中书省的掾史从枢密院、御史台的令史中选取，御史台、枢密院的令史从六部令史中选取，六部令史用各路每年进贡的人吏补充，朝廷内外官员中才能胜任省掾以及院、台、部令史的，也允许提拔任用。省掾任职期满，资历品级已经很高，责任也很重，都是从每年进贡的人员中出来的，如果不进行教养和考核选拔，必然导致人才不真实，现在拟定条例在后面：各州府隶属省部的，儒学教授选拔本管范围内免除差役的儒户子弟入学读书学习，不是儒户但愿意学习的也允许。遇到按察司、本路总管府每年进贡的时候，在学生中挑选品行道义修养明显、文学优秀丰富、通晓经史、通达时务的，保举申报解送进贡。各路司吏有缺额，从所属衙门的人吏中选取。委托本路长官和辅佐官员，会同儒学教授考试，考查公文处理和算术，字迹笔画严谨，语言流利善辩，在《诗经》《尚书》《论语》《孟子》中通晓一经的为合格，然后补充。按察司的书吏有缺额，从府州司吏中勾取补充，到每年进贡时，本州和本路以上，再考试进贡解送。各每年进贡的吏员，当该官司从现有服役人员中公正选拔，以性情品行纯正谨慎、儒学吏事兼通的人为上等，才能见识明达敏捷、吏事熟练的次一等，任职时间虽然长、才能没有可取之处的不许呈报进贡。”二十二年，中书省拟定：“呈报考试吏员，先前已有制定的进贡办法，各道按察司、上路总管府每三年进贡一次，儒士、吏员各一人，下路两年进贡一人，按次序登记，遇到各部令史有缺额时补用。如果随路司吏以及每年进贡的儒士，先补充按察司书吏，然后进贡到部，按察司书吏依照先前的条例选取考试，只以经史吏业不丢失篇章主旨的为中选。随路进贡原来的名额，从至元二十三年开始，各道按察司每年从书吏中，按次序进贡两名，儒士一名必须通晓吏事，吏员一名必须知晓经史，遇到各部令史有缺额，按次序勾取补充。”元贞元年，下诏：“各路有儒士通晓吏事、吏员通晓经术、性情品行修养谨慎的，各路推荐举荐，廉访司考试选拔。每道每年进贡二人，省台委派官员立法考试，必须符合规程格式，才允许录用。”大德二年，进贡部署人吏，拟定宣慰司、廉访司每道每年进贡二人，儒士吏员兼通的人，从大德三年开始，依照条例每年进贡，应该转补各部寺监令史的，依照《至元新格》遣送，到部的那一天，公开考试检验收补。九年，中书省判决：“凡是选拔府州教授，年龄在四十岁以下，愿意参加吏员考试规程的，允许补充各部令史。除南方人已经考试过的，没有别的决定到部，未考试的人，依照条例考试。”至治二年，中书省批准：“各道廉访司书吏，优先用儒士，不够的从吏员中充贡，每人经历一次考核，依照条例考试进贡。”

凡是补充任用吏员：至元十一年，中书省商议：“有资历的人员，遇到中书省掾史有空缺，应当从正七品和从七品的文职官员以及御史台、枢密院、六部的令史中，按照名次顺序转补。翰林院和国史院的令史待遇与六部令史相同，有空缺时从各路的学官教授中通晓吏事的人员中选补。枢密院、御史台的令史和中书省掾史有空缺时，从上位转补，考核期满按规定任命，同时从正八品、从八品文职官员及六部令史中转补。中书省断事官的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经过三次考核作为出身，从六部令史中补充。少府监的令史，从六部和各衙门考核期满的典吏中补充任用。”十三年，中书省商议：“行工部的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在应当补充的人员中按次序填补。”十四年，下诏：“诸站都统领使司的令史，待遇与各部令史相同，如今已改为通政院，与御史台、枢密院令史一样作为出身，从各部令史中选补。”十五年，吏部拟定：“翰林兼国史院的令史与御史台令史同样出身，从各部令史中选取。”二十一年，中书省商议：“江淮、江西、荆湖等行省的令史，应将至元十九年行省咨文派往各省的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允许自行招揽，应行文到都省，从六部现任令史中补充。或者参用职官，就从行省新任命的正八品、从八品文职官员中选取，杂职官员不参与。”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核期满按正七品升迁叙用，从六部领取俸禄的令史中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品级相同，令史、译史、通事也照此办理。二十四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令史，依照宣徽院、大司农司的成例升迁。”二十八年，中书省商议：“陕西行省的令史，从各部已有考核记录的令史以及正八品、从八品流官中选补。”二十九年，大司农司的令史，从各部考核一年以上的令史以及正八品、从八品文职官员中选取。中书省掾史有空缺，从正七品文职出身的人员中选取。吏员从枢密院、御史台的令史中，这些令史原是六部令史中派出充任的，经过二十个月以上者选取，如果没有，就从名次较高者中选取。三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内史府的令史，从各部名次较低的令史中选取。”大德三年，中书省批准：“辽阳行省的令史，应当由本行省从正八品、从八品文职官员中选补。又命令各部现任令史中，不限时间，或愿意充任、或籍贯邻近、或选到的职官，逐渐选送。国子监的令史和译史，从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中补充。上都留守司的令史，从登记在册的各部令史中，或从正八品职官中选用，考核期满按从七品升迁任用。宣徽院下属的阑遗监令史，按本院依据原定日期依次补充，考核期满待遇相同，自行招揽的降等使用。遇到空缺，如果是登记在册的令史和平常调动的提控案牍中，以及本院考核两次以上的典吏中补充的，考核期满按规定升迁叙用；自行选用的人员，只在本衙门发给凭证，不列入常调。”四年，吏部拟定：“上都留守司的令史，仍由本司从正八品、从八品流官中，或从上都现任的寺监令史、河东和山北二道廉访司的上等书吏中，就近选用。上都兵马司的司吏，补充到附近的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中合适。”吏部拟定：“各处行省的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行省外，其余应当依照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从六部现任的上等令史、或正八品、从八品流官中参用补充。如果不够，可从各道宣慰司中原属廉访按察司转补且现任考核两次以上的令史中选充，将宣慰司任职的月日折半计算，总计一百二十个月，才允许离任出职。”大德五年，拟定：“檀景等处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的人吏，从附近州县的司吏中遴选。”六年，中书省拟定：“太医院的令史，从各部令史和相应的职官中选取。长信寺的令史，从原保举人中选补，考核期满降等叙用，有空缺从登记在册的令史中补充。”七年，拟定：“刑部的人吏，从登记在册的令史中公开选拔，不允许另行差补，考核期满离任，按规定选取，其余依次补充。礼部省判，允许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选取一名儒吏，后续再批准一名，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按名次顺序选补。户部令史，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按名次顺序，以通晓书写计算、熟悉钱谷事务的人选送，由本部试验后收补。”八年，中书省批准：“各路补充任用吏员，命令各路先将州吏的入职月日登记造册。府吏有空缺，按名次顺序勾补；州吏有空缺，则从本州登记在册的司县人吏中按名次顺序勾补。各道宣慰司的令史，遇到空缺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中名次较低的补充，或从新任命的正九品、从九品流官中选取。”九年，中书省批准：“都城所是京城的五品衙门，其司吏经历两次考核后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的令史。遇到空缺，从仓库的攒典中经历一次考核者选充，到两次考核时，京畿都漕运两司登记姓名，遇空缺依次收补。上都的寺监令史有空缺，先尽量从省部登记在册的常调人员中补充，仍从正九品、从九品流官以及应得的提控案牍中选取。不够时，就取用原由路吏考核期满升充都吏目、典史并准予计算吏目月日，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经历两次考核以上者参用。”十年，中书省批准：“司县司吏有空缺，从巡尉司吏中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空缺，从本处年长有德的上等户中依众人推举，并将服役月日均以年满为限。州吏有空缺，从县吏中勾补。路吏有空缺，从州吏中勾补。如果没有所管辖的府州，就从附近的府州吏中勾补，县吏补充到附近府州的司吏。户部、刑部、礼部需要选任的令史有空缺，从登记在册的令史中前十分名次内，以及官员候选中的正九品、从九品文职流官中考试选拔。”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县吏如果经历一次考核，可充任库子一届，然后再发回县吏，其任职时间按州吏的月日计算，路吏有空缺时，依次勾补。”至大元年，中书省批准：“典宝监的令史，就用原典宝署的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按例从翰林院考试补充；知印、通事各一名，由长官选保。”二年，设立资国院为二品，以及下属衙门的令史十名，一半用职官，由本院选任；一半从上等部令史中补充。译史二名，其中职官一名由本院选任，另一名由翰林院派发。通事、知印各一名，由本院长官选任。宣使八名，一半参用职官，其余允许本院自行使用一名，另外三名从常选相应人员中派发。典吏六名，由本院选任。所管辖的仓库两处，每处设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从常选人员中派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从各路上等司吏中选任；译史一名，由翰林院派发；通事二名，由本监长官选任；奏差六名，从各州司吏中选任；典吏二名，由本监选任。以上考核期满，待遇与都漕运司吏相同。所管辖的十九处，两个提举司各设吏目一人，从常选人员中选任；司吏五名，从县司吏中选任。三年，中书省批准：“泉货监的令史，从各处行省应得的提控案牍人员中选任，参用正九品、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由本部从相应人员中补充，考核期满按规定升迁任用；现任自行任用的人员，考核期满降等叙用；有空缺用相应人员补充。”四年，中书省批准：“江西等处的儒学提举司司吏，原先由本司公开选拔，事情由国子监派发补充，如今应由本司选补。典瑞监的首领官、令史译史等，依照典宝监的成例选用，考核期满升迁叙用。”吏部商议：“长信寺的通事一名，按例从所保举人中选任。译史、知印、令史、奏差，由本衙门选一半职官，其余从相应人员中选任；考核期满与自行任用者一样升迁叙用。典吏二名，就近决定；其自行任用者降等叙用。”皇庆元年，中书省批准：“群牧监的令史、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等人，按照各类译史的成例，由翰林院派发补充。知印、通事，由长官选任。令史、奏差、典吏都有派发补充的定例。其已选任的人员，考核期满降等叙用；有空缺从相应人员中选派生发。大都路的令史，任职六十个月，依照至元二十九年成例升为提控案牍，减少一个资次升转。有过错者，即使任职月日满，也不减少资次。遇到空缺，从所管辖的南北两兵马司及各州现任上等司吏中勾补；有空缺由本路从左右巡院、大兴县、宛平县与其他县吏中通同登记，按名次顺序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罢免替换；违反规定补充任用者不予批准。除已登记在册者外，遇有空缺依照上述办法勾补。覆实司的司吏，从各州现任司吏中选任；不够时则从京城仓库现任上等攒典中派充，任职九到十个月后除授都目；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经历一次考核以上者，也允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的令史；违反规定收补者，没有别的决定。”二年，中书省批准：“中瑞司的译史，由翰林院派发；知印由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用一半职官，所选相应者，考核期满按规定升迁叙用；奉懿旨委任者，考核期满由本司区处任用；有空缺用相应人员补充。征东行省的令史、译史、宣使等人，原先考核期满由本行省区处任用；如果经省部拟定派发，相应人员按规定升迁任用；如不应合者，即使是省部派发，也由本行省区处任用。”延祐二年，中书省批准：“河间等路的都转盐运使司所管辖的盐场二十九处，其中二处改升从七品；司吏有空缺，依照各县人吏制度，一律从附近各处的巡尉、捕盗司吏中依次按名次顺序勾补；再经历一次考核，与各场邻县的县吏互相迁调。和林路总管府的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任职一次考核后转补；再经历一次考核，转任称海宣慰司令史；考核期满除授正八品。补充不完的，六十个月后接受部札充任提控案牍。沙州、瓜州二处屯储总管万户府等边远地区，比照同样出身。会福院的令史、译史、通事、宣使等人，如果是省部派去的按规定升迁叙用；自行任用的，考核期满按二品衙门出身的成例，降一等加一个资次升转。从常选教授儒人、职官以及现任各部令史中取补；宣使从常选职官中参补；通事、知印由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由本衙门补充任用。”五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设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都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从蒙古字教授及都省现任蒙古书写中选补。奏差二名，用相应人员补充。”

凡是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的出身规定：中书省宣使，在至元九年，曾接受宣命补充的，任职满九十月考核合格后授予正七品。由省劄任命的宣使，任职满九十月考核合格，比照部令史的条例授予从七品。御史台和枢密院的宣使、各部的奏差，按照此比例拟定。二十三年，中书省批准：“省、部、台、院的令史、译史、通事、宣使、奏差等人，未满九十月，不许预先请求升迁转任。都省原定的六部奏差升迁转任的格例，应入吏目选充的，三考后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的，三考后从八品，任职期满回还后减一资升转。由巡检提控案牍选充的，一考后正九品。”二十四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奏差改充宣使，应在各部奏差内选取，从改升宣使之日开始计算，考核期满比照宣徽院、大司农司同一出身，自行荐举的人降等升迁。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的书吏，从各路司吏内选取，考核期满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就由本司选任。”二十九年，中书省批准：“各道廉访司的通事、译史出身，比照书吏一例，考核期满正九品。奏差考核期满，依照通事、译史降二等酌情拟定，在钱谷官和巡检内任用。”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延庆司的奏差，比照家令司的奏差一例，考核期满正九品，自行荐举的降一等。”大德四年，中书省批准：“诸路宝钞提举司的奏差，改称委差，任满九十月，在适中的钱谷官内任用。”五年，部议：“山东运司的奏差，任满九十月在较低的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六年，部拟：“河间运司的巡盐官，依照奏差出身，任满九十月在较低的钱谷官内任用。”七年，部拟：“凡是奏差从改立廉访司开始，任满九十月后经历巡检三考，转为从九品。”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的奏差出身，在本道所辖的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任满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如果有从路吏和典吏内选取充任的，经历两考，比照上述条例，在都目内升转。

凡是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规定：至元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资乘库的库子、本把，任满九十月在较高的钱谷官内任用。卫尉院的利器库、寿武库的库子，自行荐举的任满九十月在较高的钱谷官内任用。”二十八年，中书省拟定：“泉府司的富藏库本把、库子，任满六十月在较低的钱谷官内任用。大府监的行内藏库子，以三周年为满，在省劄钱谷官内升迁。备用库的提控任职三十月，库子、本把任职三周岁，在较高的钱谷官内任用。”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器备库库子、本把，任满六十月在较低的钱谷官内任用。”三十年，中书省批准：“宣徽院的生料库库子、本把以及太医院所辖的御药局院的本把出身，按例任满六十月，在较高的钱谷官内一体升迁。”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的奉宸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定接受省劄的钱谷官。本把任满六十月，在较高的钱谷官内任用。”三年，中书省拟定：“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各设色目司库二名，都在枢密院各卫的色目军内选差，考核期满在巡检内任用，自行荐举的一考并同，如此循行。又汉人司库，在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发放补充，二周岁满日，减一界升转；其色目司库在到选的钱谷官内选发，考核期满优减两界。都提举万亿库的提控案牍，比照常选人员，任职期满回还后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空缺，在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的下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拟定充任吏目，四十五月以上、六十月以下充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中书省拟定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便。司库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夺外，汉人在大都路人户内选用，二周岁为满，在院务提领内任用；在都监内充任司库的，二年为满，在受省劄的钱谷官内任用；务使充任司库的，二年为满，在从九品杂职内任用。秤子五人，在大都人户内选充，二年为满，在较低的钱谷官内任用。太医院的御药局本把，任满六十月在较高的钱谷官内任用。”四年，受给库依照油磨坊设置攒典、库子，从工部选取。会同馆的收支库攒典，与长秋库相同。上都的广积、万盈二仓系正六品，永丰仓系正七品，比大都的平准库品级更高，拟定各仓的攒典转任寺监的本把，以及万亿库的司吏相应。提举广惠司的库子，考核期满在较低的钱谷官内任用。侍仪司的物库所设置的攒典、库子，依照平准行用库的条例补用。五年，大都尚食局的本把，拟定在钱谷官内升迁，本院自行荐举的，就发给身凭，考核期满不纳入常规调任。都提举万亿宝源库的色目司库，拟定在巡检内任用，添一资升转。京畿都漕运司的司仓，在到选的钱谷官内选发。六年，部呈报：“凡是路府诸州的提控案牍、都吏目等，各衙门吏员出身，应得案牍、都吏目的，如果是路府司吏转充的人，依旧升迁。那些由仓库攒典杂进的人，得提控案牍改任省劄钱谷官，都目改任较高钱谷官，吏目改任适中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月日考核期满，在流官内迁用。广胜库的库子，应从武备寺发给身凭，考核期满由本衙门定夺。大积等仓的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管事务相同，任职期满回还后减一资升用。”七年，各路攒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路分的库子，依照已拟定的在司县司吏内差补，周岁后发充县司吏，遇到州司吏有空缺，挨次勾补。各仓库的攒典有空缺，在各部籍记的典吏内发补。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的司吏有空缺，却在各仓库的上名攒典内发补。如果万亿库四品衙门的司吏有空缺，也在上述司吏内从上转补，将役过的五品衙门月日，五折四折算，通理九十月考核期满，在提控案牍内迁用。如果转补不尽，五品衙门的司吏考核期满，只在都吏内任用。油磨坊、抄纸坊的攒典有空缺，都依照上述条例。回回药物院的本把，任满六十月在适中的钱谷官内定夺。”九年，中书省批准：“提举利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的司吏，任满六十月在适中的钱谷官内委用。资成库的库子出身，部议比照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武备寺的库有空缺，如果是本衙门典吏请俸一考后转补的，任满六十月为较高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任满九十月依照上述条例迁用。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广济库的库子、攒典，自行荐举的比照三仓条例，任满六十月在较低的钱谷官内定夺。”至大二年，中书省批准：“广禧库的库子，依照奉宸库的出身，如果是本把一考以上转充的，任满四十五月接受省劄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人，任满六十月依照上述条例迁用。本把原系本衙门请俸一考的典吏转补的，任满六十月为较高钱谷官，其余补充的，任满九十月也依照上述条例迁用。上都的东西万盈、广积二仓的司仓，与仓官一体，二周岁为满。”三年，中书省批准：“各路库子在各处钱谷官内发补，拟定不减界，考核期满从优定夺。江北的库子，只依旧例。和林设立的平准行用库库子，应从本省相应人员内酌情选取二名，二周岁为满，在较低的钱谷官内定夺。”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的本把、库子，依照太府监的库子条例，在常选内委用，考核期满比照条例升迁，有空缺在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的人，考核期满从本院定夺，如果是常选任用的人，考核期满依例升迁。”二年，殊祥院所辖的万圣库库子、攒典，依照崇祥院诸物库的出身。部议：“如果比照上述条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月，在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应在常调籍记的仓库攒典人内发补，任满六十月，在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的人，考核期满由本衙门定夺。”延祐元年，中书省议定：“腹里路分的司仓库子，在州县司吏内勾补，满日同旧例升转。”

关于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的转补规定：至元二十五年，中书省批准：“通政院等二品衙门的典吏，任职九到十个月可补任本院的宣使。各寺监的典吏，参照上述规定，任期届满后转补本衙门的奏差。户部负责填写勘合的典吏，与管理勘合的令史一样，任期届满后从优安排。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和书写，任职四十五个月后转补，如果没补完，就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并从各部铨写和典吏中招收补充。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以及各部的铨写，任职六十个月后转补，上述人员都在都吏内任用。各部的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依次转补到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和书写中，如果没补完，六十个月后转补各监的令史，上述人员在吏目内任用。枢密院的典吏和铨写，依照御史台典吏的标准，六十个月后转部，转补没补完的，六十个月以上在都目内任用。御史台的典吏，遇到察院的书吏有空缺，按顺序依次转补，累计六十个月，补任各道按察司的书吏，部令史有空缺，也进行招收补充。”二十六年，中书省批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的典吏，九到十个月补任本司的宣使，任期届满按规定安排。”二十七年，中书省批准：“漕运使司的令史，九到十个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如果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愿意充当寺监令史的听从其便。省院台部的书写、铨写、典吏等人的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每年进贡的吏员一样转部，书写等人只允许转补到寺监等衙门的令史。”二十八年，中书省批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各房书写有空缺，计划从都省典吏内选拔补充，按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日，累计折算四十个月转部。以及六部铨写、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选拔补充，按三折二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日，累计折算四十五个月转补各部令史。如果已经自行选用的人员，四十五个月补任寺监令史。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各房书写有空缺，计划从都省典吏内选拔补充，按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日，累计折算四十五个月转部。以及六部铨写、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选拔补充，按三折二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日，累计折算四十五个月转补各部令史。如果自行选用的人员，四十五个月补任寺监令史。”吏部商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所、承发司、架阁库的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没补完的，四十五个月补任寺监令史。有空缺，从六部铨写、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选拔补充，按三折二的比例计算省典吏的任职月日，累计折算六十个月转补各部令史。如果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都省书写，按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和书写的任职月日，累计折算四十五个月转部。如果自行选用的人员，六十个月补任寺监令史。六部铨写、典吏以及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的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遇到省书写、典吏的补任名额没补完的，六十个月转补寺监令史。”中书省商议：“除了现有任职人员外，以后有空缺，计划从都省各房负责抄写的人员中公开推举补充，除了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都省书写、典吏的，按照以前的惯例转补，没补完的六十个月充任都目。”二十九年，吏部拟定：“御史台的典吏任职三十个月，依照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个月转部，没补完的，任期届满按从八品升迁任用；此外，行台的典吏三十个月转补行台察院的书吏，再经过三十个月补任各道宣慰司的令史。参议府的令史，四十五个月转部令史。光禄寺的典吏，任期届满转补本衙门的奏差。”元贞元年，中书省批准：“省部现有任职的典吏实际领取俸禄的月份，按名次登记在册，遇到都省书写、典吏有空缺，按顺序依次补任。枢密院的铨写，任职满一考以上补任都省书写，累计折算月日升迁转补；此外，本院铨写有空缺，补任领取俸禄的上等名次典吏。”大德元年，中书省批准：“两淮本道的书吏，转补行台察院的书吏、江南宣慰司的令史。云南、四川、河西三道的书吏，在边远地区任职的以三十个月为期限，按规定升迁补任。江浙行省的检校书吏，从行省领取俸禄的典吏内选拔补充，以典吏的月日按五折四的比例计算，累计折算书吏六十个月后转任各道宣慰司。”四年，中书省批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的书吏，应由本院统一确定名次，如果本院典吏有空缺，按顺序转补。”八年，中书省商议：“院台以下各司的吏员，都从吏部发补，根据曾经由省发送并省判登记在册的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考试补充。原来登记在册的典吏，目前正在从事抄写工作的，遇到各库的攒典考试补充。省掾每名设置贴书二名，就用已经登记的人员，呈报左右司并告知吏部登记，遇到部典吏空缺时招收补充，经过两考从上一名转省典吏，除一考之外，其余折算为省典吏的月日，两考后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检校、书吏，累计折算四十五个月。补任不完的省典吏，六十个月后，遇到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空缺，依次发补。除了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的规定，寺监令史经过一考，与登记在册的部令史一并登记发补各部令史。寺监现任人员，虽然经过批准设立，但未曾补任空缺的，不允许转部，任期届满按旧例升迁；那些省部典吏、书写等人转入寺监、宣慰司的，愿意守任期届满的听其自便。御史台的令史一名，选拔贴书二名，依次选拔合格者充任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个月后发补各道廉访司的书吏，再经过一考，按规定每年进贡。三品衙门的典吏，经过三考升任宣使，没补完的，本衙门在相应的空缺内任用。部典吏任职满一考以上，转省典吏，没补完的，三考补任本衙门的奏差，两考以上发补寺监宣慰司的奏差；此外，六部挂名贴书应与都省抄写人员相互参补转补各部典吏，没补完的，发补各库的攒典。都省抄写人员有空缺，从六部挂名贴书内参选，没补完的依旧发补各库的攒典。”九年，中书省批准：“狱典任职满一考以上，转各部典吏。翰林国史院的书写任期届满，授予从七品，有空缺由本院从登记在册的教授中考试合格应补部令史的人选内指名选用。太常寺的典吏，任职九到十个月后注拟为吏目。工部符牌局的典吏，三十个月转各部典吏。翰林国史院的蒙古书写，四十五个月转补寺监的蒙古必阇赤。宣徽院所辖寺监的令史有空缺，从到部登记在册的寺监令史与本院的任期届满典吏依次发补。”十年，中书省批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的书吏，如果是腹里地区每年进贡的廉访司现任书吏中选取的人员，必须经过一考，以上等名次贡部，下等名次转补察院。总管府的狱典转补州司吏，府州的补任县吏，必须经过一考，才允许转补。江浙行省运司的书吏，九到十个月升都目，增加一资升迁；如果不是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的，服役过的月日，没有其他规定。”十一年，中书省批准：“左司说照磨所的典吏遇到空缺，应从左右部照磨所的典吏内按顺序发补。各路府州的狱典遇到空缺，从廉访司的抄写人员以及各路通晓刑名的贴书内参补。”至大元年，中书省批准：“各部的蒙古必阇赤，如果是翰林院选拔发送的人员，四十五个月后遇到各衙门的译史有空缺，依次与职官相互参补任用；人数不足，从翰林院发补。”三年，中书省批准：“詹事院的蒙古书写，如果是翰林院选拔发送的人员，四十五个月后遇到典用等监衙门的译史有空缺，依次与职官相互参补任用；人数不足，从翰林院选拔发送。和林行省的典吏，转补理问所的令史，四十五个月后发补称海宣慰司的令史；转补不完的典吏，必须经过六十个月按规定发补。中瑞司、掌谒司的典书，九到十个月与寺监令史一样授予正八品。行台察院的书吏，都经过九到十个月按原有出身叙用，任满回还后增加一资升迁。内台察院的书吏转部，行台察院的书吏转补江南宣慰司的令史，北方人进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的书吏，先前服役的书吏经过九到十个月，拟定为正九品，任满回还后增加一资升迁。”中书省商议：“廉访司的书吏，上等名次贡部，下等名次转察院；转补不完的，累计九到十个月，授予正九品。察院的书吏三十个月转部，转补不完的九到十个月授予从八品；如果不是由廉访司选取补充的，则四十五个月转部，转补不完的任期届满授予正九品。”二年，商议：“廉访司的书吏、贡部察院的书吏中转补不完的九到十个月授予正九品；行台察院的书吏转补不完的也是如此。内台察院的书吏转部，年龄大不愿转部的，九到十个月授予从八品。”皇庆元年，吏部商议：“廉访司的职官书吏，应按通例选取，不允许升迁叙用，等书吏任期届满，累计计算后叙用。职官中先前曾担任廉访司书吏的，要回避原任职的道分，以及其余相应的职官，经过三十个月，减少一资。另外，教授、学正、学录以及府州的提控案牍、都吏目中委派的职官，各自计算本等月日；其余每年进贡的儒吏，按规定选用。另外，廉访司的奏差、内台行台的典吏中有能力的，经过一考以上选拔充任书吏，通晓儒书的充任儒人名额，通晓吏业的充任吏员名额。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的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照至元二十八年的例子，从省典吏中选拔补充，按五折四的比例计算令史、书写、书吏的月日，累计折算五十五个月转部。省典吏是由六部的铨写、典吏转充的，按三折二的比例计算省典吏的月日，累计折算六十个月转各部令史。自行选用的人员以及转补不完的省典吏，任期届满后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的令史。”二年，中书省批准：“河东宣慰司选拔河东山西道廉访司的书吏充任令史，应回避按察的道分选取；其余也应一体办理。”延祐三年，吏部拟定：“行台察院的书吏、各道廉访司的掌书，原来由吏员出身的，都按旧例，以九到十个月为任期，依照汉人吏员的等级降低一级在散府诸州的案牍内选用，任满回还后按规定升迁。大宗正府的蒙古书写，四十五个月依照枢密院转各卫译史授予正八品的例子，登记在册后发补诸寺监的译史。察院的书吏与宣慰司的令史，都是八品出身转部的人员，应以五折四的比例计算；宣慰司的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的人员以五折四的比例折算太优厚了，现在改为三折二。那些廉访司直接发贡到部以及已经除授的人员，难以计算。”天历元年，御史台商议：“各道的书吏，定额设置十六人，有空缺应用终场下第的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派文资正官考试合格，才允许入部。”

凡是卫翼吏员的升迁调转：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定：“各处都府以及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和临清万户府，官秩为三品，本府令史如有空缺，从任职满一考的‘都目’、满两考的‘吏目’以及各卫满三考的‘典吏’中，呈报枢密院审核后补用。任职满九到十个月，再担任一任‘提控案牍’，之后从各万户府的‘知事’中选用。”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定：“各卫翼的‘都目’任职满两考并已替换职务的，拟在由枢密院发给札付的‘提控案牍’中注选；满三考的升任‘千户所知事’。若任职月日不够的，各卫翼按前后替换日期的顺序，在‘都目’内贴补。各卫的‘提控案牍’，年龄超过五十岁且已满四考的，升任‘千户所知事’；满两考且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的，发补到各卫担任‘令史’；不满两考的，只限于在‘案牍’内注选，接受院札，总计任职一百二十个月，从‘千户所知事’中选用。各处蒙古都元帅府按额设的‘令史’如有空缺，从本府所管辖的万户府和奥鲁府中名列前茅、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司吏’中选取，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立，任职满一百二十个月，再担任一任‘提控案牍’，之后在‘万户府知事’中升调。”泰定三年，枢密院议定：“行省所管辖的万户府‘司吏’如有空缺，从本翼上千户所中名列前茅的‘司吏’内选取补充，必须经行省批准设立，任职满九到十个月充任‘吏目’，满一考核转为‘都目’，满一考核升任‘千户所提领案牍’，满一考核升任‘万户府提控案牍’，共满两考，总计经省署任一百五十个月，由行省核对无误后，咨报枢密院在‘万户府知事’内安排使用。”

凡是各万户府的司吏：蒙古都万户府的‘司吏’如有空缺，从千户所的‘司吏’内选取补充，任职满一百二十个月，升任‘千户所提领案牍’，满一考核转为‘万户府案牍’，总计九到十个月，转为‘万户府知事’。汉军万户府及其所辖万户府和奥鲁府的‘司吏’，从千户所的‘司吏’内补充使用，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立，任职满九到十个月充任‘吏目’，满一考核任‘都目’，满一考核升任‘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任满‘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控案牍’两任，在‘万户府知事’内使用。各处都府的‘令史’，从满一考核的‘都目’、满两考核的‘吏目’以及各卫领取俸禄满三考核的‘典吏’中，呈报枢密院审核后补用，任职九到十个月为满，再经历一任‘提控案牍’，从各万户府的‘知事’内选用。各处蒙古军元帅府的‘令史’，大德十年规定从本府所辖万户府和奥鲁府中名列前茅的‘司吏’内，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选取补充，呈报枢密院批准设立，任职满一百二十个月，再经历一任‘提控案牍’，在‘万户府知事’内升调。各省镇抚司的‘令史’，从各万户府中名列前茅、任职满六十个月的‘司吏’内选取，接受行省札付，任职三十个月为满，再在各万户府的‘提控案牍’内，经历一百二十个月后，在‘知事’内决定安排。各卫翼的‘令史’，有出身可以转补的，任职九到十个月定为正八品，没有出身的从八品内决定。

凡是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以后接受院札的，任职九到十个月为满；接受行省、行院札的，一百二十个月为满，在‘万户府知事’内使用。大德四年，案牍人员年龄超过五十岁、已满四考的，在‘千户所知事’内决定安排；其余满两考、年龄四十五岁以下的发补各卫‘令史’；若不满考核次数的，只限于在‘案牍’内注选，接受院札，总计一百二十个月，在‘千户所知事’内使用。各卫翼的‘都目’，延祐六年规定：领取俸禄满两考的，在院札‘提控案牍’内注选，经历三考，升任‘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够的，在各卫翼的‘都目’内贴补。如果是由各卫‘典吏’转充的，任职六十个月，直接在隶属本院万户府的‘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的‘提控案牍’内注选。没有俸禄的人转充的，任职二十个月按上述规定升转。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的‘都目’，依照中州惯例，改设‘案牍’，只领取‘都目’的俸禄，三十个月为满，依照规定注选替换。

## 时间线

- **至元四年**：下诏规定职官荫补规则，明确嫡长子优先及降等细则。；确立荫补制度
- **至元五年**：下诏要求荫补官员详细列明父祖历任及亲属关系，并需服役一年。；完善荫补审核程序
- **至元十六年**：吏部拟定管匠官荫叙办法，按品级对应匠官或院长。；明确匠官荫补
- **至元二十七年**：下诏规定军民官阵亡后子孙承荫降等细则。；规定阵亡荫叙
- **大德四年**：中书省议定各品级子孙荫叙对应官职品级，色目人优一等。；统一荫叙品级
- **至大四年**：下诏要求承荫者考试一经一史，通晓大义免役，蒙古色目愿试听便。；增加考试要求
- **延祐六年**：吏部呈报福建、两广、云南、四川等处荫叙人只在本地方叙用。；划定边远荫叙地方
- **至元十九年**：中书省议定江淮州郡分三等，迁调升等。；制定迁调升等标准
- **至元二十年**：吏部拟定迁叙江淮官员升等细则。；细化迁叙规则
- **至元二十二年**：下诏规定管民官从腹里迁四川升一等，达鲁花赤就地选拟。；明示四川迁调优待
- **至元二十八年**：下诏规定腹里官员迁云南升二等，极边重地再升一等。；规定云南迁调优待
- **至治元年**：中书省臣奏请江浙等五处行省边远官员三年一次与行省行台官迁调。；确立边远迁调周期

## 地点

- **福建**：涉及荫叙和迁调的地区
- **两广**：涉及荫叙和迁调的地区
- **云南**：涉及荫叙和迁调的地区
- **四川**：涉及荫叙和迁调的地区
- **甘肃**：涉及荫叙和迁调的地区
- **腹里**：与边远地区对比的迁徙来源
- **江南**：荫叙和迁调中的地区
- **江淮**：迁调中的地区分类
- **和林**：和林路总管府司吏转补
- **陕西**：四川、甘肃官员荫叙地

## 标签

- 荫补
- 迁调
- 散官
- 吏员
- 铨注
- 考满
- 升等
- 回避
- 给假
- 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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