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十一兵一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元史》
作者：宋濂、王祎等
时代：明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五十一兵一

## 本章概览

元朝以武力起家，其兵制经历从草原部落到统一帝国的深刻变革。太祖、太宗时期，军队以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为主，按年龄和户等签军，设置万户、千户、百户编制。世祖即位后，大修官制，内设五卫，外立枢密院统管全国军务，并规定军官世袭制度，万户、千户、百户分级佩带金虎符、金符、银符。签军制度日趋复杂，有独户军、正军户、贴军户、余丁军、匠军、质子军等多种形式，按丁口或户数比例征发。为巩固中央集权，枢密院掌管军籍，汉人不得阅其数目。后虽因战事需要，行枢密院临时设立，但兵权逐渐收归中央。军官世袭的利弊、军户贫困合并、逃亡惩治等问题贯穿始终，反映了元朝在军事制度上的探索与弊病。

本章全面记载了元朝兵制的起源、军队编制、签军制度、军官世袭、军户管理及历代调整。

本章先总论兵制重要性，再分述元朝军队种类、编制、签军法规、军官世袭、军户管理，最后列举太宗至仁宗时期的兵制事件。

## 正文

军队，是先王用来威慑天下、挫败奸邪、平定祸乱的工具。夏、商、周三代的制度已很遥远，汉、唐以来，其法规多有变更。大抵任用得当，则兵力充足，国势强盛；任用不当，则兵力损耗，国势衰弱。所以兵制的得失，关系到国势的盛衰。

元朝立国，始于北方沙漠。虽然兵制简略，但从太祖、太宗起，灭西夏、灭金，如雷霆轰鸣、疾风飞卷，占据中原，兵力可谓雄壮强劲。到世祖即位，平定川蜀，攻克荆襄，接着命大将率军渡江，全部夺取南宋之地，天下于是统一，这难道不是鼎盛吗！

考察建国之初，掌管军队的官员，根据统兵数量的多少，决定爵位品级的高低。统率万人的叫万户，统率千人的叫千户，统率百人的叫百户。世祖时，大修官制，内设五卫，以总管宿卫各军，卫设亲军都指挥使；外则在万户之下设总管，千户之下设总把，百户之下设弹压，设立枢密院统管一切。遇到地方有警情，则设行枢密院，事情结束后就撤销，并将都镇抚司划归行省管辖。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万户佩戴金虎符，符座为伏虎形，符头饰有明珠，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千户佩戴金符，百户佩戴银符。万户、千户战死的，子孙继承爵位；病死的则降一等。总把、百户年老去世，万户调任其他官职的，都不能世袭。这项法规不久就废除了，后来无论官职大小，都世代承袭，只有因罪罢免的除外。

至于士兵，起初有蒙古军、探马赤军。蒙古军都是本族之人，探马赤军则是各部族之人。其规定是：家中男子，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无论多少，全部征调为兵。十人编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准备战斗，下马则聚集放牧。幼童稍长大后，再登记入册，称为渐丁军。平定中原后，征发百姓为兵，这就是汉军。有的按贫富分甲乙等级，每户出一人，叫独户军；两三家合出一人，则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有的按男丁计算，曾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改为十丁出一卒。有的按户计算，二十户出一卒，且限定年龄二十岁以上者充任。士卒家中，若是富商大贾，则再征一人，叫余丁军，至元十五年免除。有的征工匠为兵，叫匠军。有的征诸侯将校的子弟充军，叫质子军，又叫秃鲁华军。这些都是多事之时的临时制度。

天下平定后，曾经为兵的人，确定编入户籍名册，不得更改。有欺诈增减丁口财产的，一经发现则重新登记实情，并用官印加印。在驻地病死的，一百天后由次丁接替；战死的，免役一年。贫困不能服役的，则合并人口，叫合并；特别贫困、年老无子的，注销其军籍。户绝的，另以民户补充。奴隶获得释放自便的，令其作为原主的贴军。已逃亡又返回的，免役三年；再次逃亡的处以杖刑，投充其他役事的则追还军籍。其后收编的宋兵，称为新附军。又有辽东的糺军、契丹军、女真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福建的畲军，这些都是不出戍他方的，即乡兵。还有以技术命名的，叫炮军、弩军、水手军。应募而集结的，叫答剌罕军。

其名册数目，有宪宗二年的户籍、世祖至元八年的户籍、十一年的户籍，而新附军有至元二十七年的户籍。因兵籍事关军机要务，汉人不得查阅其数目。即使是枢密院近臣中专管军事的，也只有长官一二人知晓。所以立国百年，内外军队数量的多少，没有人知道。

如今可考于典籍的，有兵制、宿卫、镇戍，而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递铺兵、鹰房捕猎等，虽非正式军队却与军事相关者，也按类别附列于此，作成《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下诏：“兄弟诸王、诸子以及众官员等所属地方，有关签军事宜，有妄自区分彼此者，达鲁花赤及官员一并治罪。每一牌子签军一名，限年龄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任，同时设立千户、百户、牌子头。有隐瞒不实、知情不报以及隐藏逃役军人者，皆处死。”

七年七月，在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征调工匠充军，命各处管匠头目，除织匠以及和林建宫殿等一切应役人员外，所有回回、河西、汉儿匠人，连同札鲁花赤及札也、种田人等，统一查验丁数，每二十人出军一名。

八年七月，下诏：“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户签军一名，令答不叶儿统领出征。真定、河间、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前已签军人外，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登记的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户内，每二十丁起军一名，也令隶属答不叶儿统领。”

十三年八月，谕令总管万户刘黑马：据斜烈上奏，忽都虎原登记的诸路民户共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除去逃户外，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各路总计签军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一名，点检过九万七千五百七十五人，余者因近年蝗灾旱灾，民力艰难，多已逃亡。有旨：今后只按现有民户签军，同时命逃户返回者免三年军役。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下诏撤销解盐司军一百人。起初，解盐司原登记一千盐户，每十户出军一人，后来阿蓝答儿加倍征役。世祖因百姓负担过重，予以撤销。七月，因张荣实随从南征，多次立功，命为水军万户兼管霸州民户。各水军将吏：河阴县达鲁花赤胡玉、千户王端臣所部军士七百零四人，八柳树千户斡来所部军士三百六十一人，孟州庞抄儿赤、张信所部军士一百九十人，滨棣州海口总把张山所部军士一百人，沧州海口达鲁花赤塔剌海所部军士一百人，睢州李总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萧万户所部军士一百九十五人，全部听从其指挥。

三年三月，下诏：“真定、彰德、邢州、洺磁、东平、大名、平阳、太原、卫辉、怀孟等路各处，有原属按札儿、孛罗、笑乃、阔阔不花、不里合拔都儿等官所管的探马赤军人，乙卯年登记为民户的，也有签充军人的。若壬寅、甲寅两次签定的军人，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中未曾为军，或在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全部签为军人。”六月，因军士申诉贫困者众多，命贫富相兼服役，确实不能自存的，优恤三年。十月，谕令山东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军先前曾经签充的，可遵照别路之例，使其从军。”将凤翔府屯田军人准数抵充平阳军数额，仍在凤翔屯田，不派从军。刁国器所管重签军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免为民。陕西行省上言：“戍守金州的士卒，各奥鲁已曾服役，如今再次劳苦。”下诏撤销。同时撤销山东、大名、河南诸路新签的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下诏：“统军司及管军万户、千户等，应遵照太祖制度，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当秃鲁花。”其制度：万户，出秃鲁花一名，马十匹，牛二具，种田人四名。千户所管军队五百或五百以上者，出秃鲁花一名，马六匹，牛一具，种田人二名。即便所管军队不足五百，但家富裕、子弟强壮者，也出秃鲁花一名，马匹、牛具、种田人同上。万户、千户子弟充当秃鲁花的，携带妻子同来，随从人数不限，马匹、牛具除规定数目外，可再增加。若有贫困不能自备者，在本万户内不出秃鲁花的人中，共同资助起行，不得因此向众军科敛。万户、千户若无亲子，或亲子幼弱未成年的，以弟侄充任，等亲子年满十五，再行交换。若确系有亲子，不得隐匿代替；确有财力，不得妄称贫困；以及虽已到来但财力不足者，一并治罪。当月，世祖以太宗旧制，设官分职，军民之事各有主管。后因多事之秋，不暇分别，命阿海充都元帅，专门在北京、东京、平滦、懿州、盖州路管理现有军人，凡民间事务不得干预。五月，设立枢密院，所有蒙古、汉军都听枢密院节制。统军司、都元帅府，除遇边境紧急事务可就便调度外，所有军情大小公事，必须申报。应设的奥鲁官，一并由枢密院设置。七月，下诏免除河南保甲丁壮、射生军三千四百四十一户的杂泛差役，专令其把守巡哨。八月，谕令成都路行枢密院：“近年军人逃亡及死亡者多，可在各奥鲁内如实签补，自乙卯年定入军籍的数额，全部签起赴军。”十一月，女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应合签镇守军，命亦里不花签三千人，交付塔匣来统领；同时达鲁花赤官之子及其他近上户内，也令签军，听亦里不花节制。

至元二年八月，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上言：“新签军七千人，若征发民户，恐致扰乱。如今巩昌已有旧军三千，诸路军二千，余下二千人也不必征发民户，应当根据情况起补。”诏从之。十一月，省院官商议，查获私走小道、盗贩马匹、曾经过南宋界的人三千八百零四户，全部令其充军，其中一千九百七十八人拨给山东路统军司，一千人拨给蔡州万户，余下八百二十六户，有旨留下军中。

三年七月，增设内外巡军，外路每百户选中等产业者一人充任，其赋税令其余户代输，在京增武卫军四百人。

四年正月，签调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出一人，四丁、五丁者出二人，六丁、七丁者出三人。二月，下诏派官签调平阳、太原人户为军，除军户、站户、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等户外，在官户、投下民户、运司户、人匠、打捕鹰房、金银铁冶、丹粉锡碌等，不论何种户计，验明中等户内丁多可充任者，签军二千人，设立百户、牌子头，前往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书省所辖东川出征。再于京兆、延安两路签军一千人，同平阳、太原例。五月，下诏：“河南路验明中等户内丁多可充任军人户，签军四百二十名，归枢密院，使其从军，免除其徭役。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书省分定应签军人户，验丁数，签军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领出征。”十二月，签调女直、水达达军三千人。

五年闰正月，下诏益都李璮原签军，仍照旧数服役。二月，下诏诸路奥鲁不得隶属总管府，另设总押所官，听枢密院节制。六月，省臣议：“签起秃鲁花官员，都已迁转，或有死亡、罢退者，其中又有贫难的蒙古人，除各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及掌兵万户应令充当外，其余官员的秃鲁花，应放罢；其自愿留质者听便。”十月，禁止统兵官侵渔士卒，违者论罪。十一月，签调山东、河南沿边州城民户为军，遇出征，则选有力之家同原守边城汉军一体出征，其无力之家代守边城及从事屯田事务。

六年二月，在怀孟路、卫辉路签发丁口多的民户补充军队，在益都、淄莱路管辖的登州、莱州李鋋旧部军中，签发一万人，派官员统领出征。其中淄莱路管辖的淄州、莱州等地不属于李鋋旧管的，签发五百二十六人，其余各类民户，也根据丁口数量酌情签发，征调军队派出，到军前服役。十月，根据山东路统军司的建议，凡是逃亡未抓获的军士，令其近亲成年丁口代为服役；战死的军人也令其近亲成年丁口补充；没有近亲的，以少壮驱丁代替。

七年三月，确定军官等级，万户、千户、百户、总把按照管辖军士的数量区分。六月，成都府搜括民户三万一千七十五户，签发义士军八千六十七人。七月，分拣各路炮手军。当初太祖、太宗征讨时，从各路征发，并攻破州县后招收铁木金火等匠人充任炮手，统领出征，壬子年全部作为炮手登记入籍。中统四年拣选确定，除正军服役外，其余户与普通民户一样承担差役。后来因为出征正户负担繁重，至元四年调取原为炮手的民户资助，其中有的能承担有的不能，影占之弊不便，到这时进行分拣。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的鹰房三百人补充军队。

九年正月，河南省请求增兵，敕令各路签发军士三万人，诏令元帅府、统军司、总管万户府核实军籍。二月，命阿术掌管行省蒙古军，刘整、阿里海牙掌管汉军。四月，诏令：“各路军的驱丁，除至元六年前从良编入民籍的应当承担差役外。七年后，凡是从良文书写明自愿为民的，也照此办理。其余即使从良，仍责令资助本户的军役。”七月，检阅大都、京兆等处的探马赤户名册。九月，诏令枢密院：“各路正军、贴户及同籍亲戚、僮奴，丁年可以服役，却依附诸王权要逃避兵役的，一律送回军中，只有技艺精巧的匠人上报姓名。”十二月，命府州司县的达鲁花赤及治民长官，在不影响本职的情况下，兼管各军奥鲁。各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另给宣命印信；府州司县达鲁花赤、长官只给印信，任满后另具解由，申报枢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请求在渠江之北的云门山及嘉陵江西岸的虎头山建立两处戍地，将地图呈上，并请求增兵二万，敕令拨给京兆新签军五千人补充。陕西京兆、延安、凤翔三路各类民户，约六万户内，签发军士六千人。五月，禁止“乾讨虏”之人，愿意充军的，在万户、千户内编成牌甲，与大军一同出征。八月，禁止军中长官举债，不得重取利息以损害军力，违者治罪。九月，襄阳的生券军到达都城，解下械具免死，听任他们自建队伍，派去征讨日本，仍在蒙古、汉人内选官率领。

十一年正月，首次设立军官因功升迁的散官品级。五月，便宜总帅府上言：“本路军队经历四十年，有的战死有的逃亡，无丁口不能补充，现有军士很少，请求选择有丁力和无丁力的情况，放免贫困无丁者，在民户中另选充役。”朝廷同意。诏令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的白达达户，选择可充军者签发出征。六月，颍州屯田总管李珣上言：“近来因签发军事，请求依照徐州、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内，一丁守城，二丁纳粮，可签发丁壮七百余人，连同原拨的保甲丁壮，令李珣统一统领，镇守颍州，代替现屯的纳合监战军马另作他用。”朝廷同意。

十二年三月，派官员前往辽东，签发拣选蒙古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的子弟出征。诏令各处所设的襄阳生券军中务农者，或自愿充军的，统计人数上报。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上言：“新攻下江南三十余城，都用兵防守，而江北、淮南、润州、扬州等地尚未归降，军力分散，调度不足，以致镇巢军、滁州两处再次反叛。请求签发河西等户为军，合力剿除，以免后患。”有旨，命肃州达鲁花赤，并派使者一同前往检查各户物力富强者签发。六月，签发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的弟、子为军。莱州酒税官王贞等上言：“国家讨平残宋，以吊民伐罪为事，何曾以贿赂财利为心。那些不继承事业的小人，贪图货利，假借‘乾讨虏’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全部贩卖，用来充当酒食之费，胜了也无益于朝廷，败了则实在辱国。招讨司所收的‘乾讨虏’之人，可全部罢除，按其高下，登记为正军，命各万户管领出征，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民伐罪之名，实在便利。”朝廷同意。

十四年正月，诏令：“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编民中的捕猎等户，签发选拣丁壮军士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商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于骑射者充任，官府给行资中统钞一锭，仍自备鞍马衣装器仗，编立牌甲，派官员统领，前来服役。”十二月，枢密院臣上言：“收附原宋朝州城后，新附请求粮饷的官军，以及通事马军等人，军官不肯体恤，大多逃散，请求招诱。”命左丞陈岩等，分拣可当军役者，收录充军，依旧例按月支给钱粮。其中生券军不能当军役者，官府给牛具粮食，让他们屯田种养。

十五年正月，确定军官承袭制度。凡军官有功者升其品级，原任官职让其他有功者担任，不得令子侄再代。阵亡者才能承袭，病死者降一等。总把、百户老病死的，不在承袭之列。凡将校临阵受伤、回营伤病者，也令与阵亡之人一样承袭。禁止长军之官不体恤士卒，以及士卒逃亡避役、侵扰新附百姓者，都有罪责。云南行省上言：“云南旧驻蒙古军很少，于是调取渐长成丁的怯困都等军，以备出征。云南广阔遥远，多未降之地，必须用兵，已签发爨人、僰人一万为军，续取新降的落落、和泥等人，也令充军。然而这些人与中原不同，若赴别地出征，必然导致逃匿，应令他们在各自居住地未降之处使用。”九月，合并军士。当初，至元九年签发军士三万人，只选精锐年壮者，不再问其资产，且无贴户资助，年久多贫困不堪。枢密院臣上奏，应放还为民，于是合并为一万五千人。各军户中投充诸侯王怯怜口、匠人，或托为别户逃避兵役者，仍令为军，有良匠则另行列出来。枢密臣又上言：“至元八年，在各路军中富商大贾一百四十三户，每户增一军，号称余丁军。如今东平等路各奥鲁总管府上言，往往人死产乏，不能承担二军之役，请求免除余丁充役者。”诏令同意。十二月，枢密院官商议：“各军官在军籍者，除百户、总把暂时准予军役外，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千户或首领官，都应再担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正月，罢除五翼探马赤的重役军。三月，搜括两淮造回回炮的新附军匠六百人，以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中能造炮者，到京师。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儿请求招谕原宋朝的通事军，使其归属自己部下。当初，原宋朝多招纳北地蒙古人为通事军，待遇优厚，每战都列于前锋，愿效死力。等到宋朝灭亡，无所归依。朝廷商议想将他们编入户籍但未得空，人人疑惧，都不自安。到这时，昂吉儿请求招集，编入行伍，以备征戍。朝廷同意。九月，诏令河西地未签军的官员，以及富强户有物力者，签发军士六百人。十月，寿州等处招讨使李铁哥，请求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军，他说：“用功不如用过。当初南宋未平时，蒙古、诸色人等，因犯罪都逃亡前往依附，如今已平定，仍逃匿山林。若赦免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无不以一当十。”十一月，罢除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签军，令其还籍。

十七年七月，诏令江淮各路招集答剌罕军。当初平定江南时，招募愿从军的敢死之士，号称答剌罕，归属刘万户麾下。南北统一后，又解散他们，这些人无所归依，成群聚众抢掠。到这时，命各路招集他们，令万奴仍按旧法统领，听范左丞、李拔都二人节制。

十八年二月，合并贫困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户，取贴户资助正军充役。四月，设置蒙古、汉人、新附军总管。六月，枢密院商议：“正军贫困无丁者，令富强丁多的贴户暂充正军应役，检验正军物力，却令资助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或正军实系单丁者，允许雇佣练习之人应役，丁多者不得雇佣，军官也不得以亲从人代替。”

十九年二月，诸侯王阿只吉派使者上言：“探马赤军共九处出征，各奥鲁内又征杂泛徭役，不便。”诏令免除，并诏令有关部门不得重役军户。六月，禁止长军之官，不得占役士卒。解散定海的答剌罕军返回各营，以及归戍城邑。十月，签发渐丁军士。遵照旧制，家仅一丁者不计算，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只留一人，其余都充军。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编造新附军籍册。六月，根据丞相伯颜建议，将所搜括的宋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建立牌甲，设官统领。十月，确定出征军人逃亡之罪，为首者斩首，其余减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东道佥事马奉训上言：“刘万奴的乾讨虏军，私自互相纠合，结为党徒，张弓挟矢，或诈称使臣，不如将他们分散到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便。”省院官将此事上报，有旨，可问此军：“愿意跟从脱欢出征掳掠？还是愿意放散还家？”回奏：“众军都说，自从围襄樊渡江以来，为国效力，愿令还家稍事休息。”于是同意。登记原宋朝手记军。宋时有此军，战死则以兄弟或儿子继承替代。有旨，依照汉军例登记，不刺字于手。

二十二年正月，在江南三省设立行枢密院，各处行省现管的军马全部交付。九月，诏令福建黄华畲军，有固定产业的放还为民，无产业与妻子的编为守城军。征讨交趾的蒙古军五百人、汉军二千人，除留下蒙古军百人、汉军四百人为镇南王脱欢的宿卫外，其余全部遣还，另以江淮行枢密院蒙古军戍守江西。十月，根据月的迷失的建议，将乾讨虏军七百人，登记名数，建立牌甲，命无军可领的将官统领。十一月，御史台臣上言：“从前宋朝以无家室的壮士为盐军，归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外，现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这些人习性凶暴，百姓深受其害，应供给衣粮，使他们屯田自养，以绝其骚扰。”朝廷同意。十二月，根据枢密院请求，严格订立军籍条例，选壮士及有力之家充军。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所以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既久，强者变弱，弱者变强，但军籍仍如旧。同户异居者，私立年期互相更代，因此有老幼不免从军，而强壮家居者，到这时加以革除。江浙省招募盐徒为军，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选军官麾下无士卒者，相互参杂统领，以备各处镇守。

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枢密院官员说：“各军的贴户中，有正军已经死亡的，有充当工匠的，有被放还为民的，有原本属于各投下户而被退回的，像这样闲置的共有一千三百四十户，请求派人区分贫富，确定贴户和正军。”皇帝下诏批准。

至元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商议：“各管军官如万户、千户、百户等，如果治军有法、镇守无忧、铠甲兵器精良完备、差役均平、军队没有逃窜的，允许有关部门荐举上报，破格提拔任用。各军队的长官，没有上司的命令，不得擅自离职。各统兵长官以及蒙古军、汉军，不得妄谈边境事务。”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规定各省提调军马的官员。凡是使用随从军士，蒙古长官三十名，副长官二十名，汉人长官十名；万户、千户、百户等人，都不得占用役使。行省镇抚只准用于侦察之外，也不得多余役使占用。

大德十一年四月，下诏将礼店军队重新归属土番宣慰司。当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儿等人所统率的探马赤军，从壬子年开始隶属礼店，归属王相府，后来王相府撤销，归属陕西省，桑哥上奏归属土番宣慰司，大家都认为不方便，大德十年命令依照壬子年的归属，至此又改为归属土番宣慰司。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将通惠河千户刘粲所率领的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归属万户赤因帖木尔的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人说：“国家制度，行省副长官及宣慰使不得提调军马，像遥授平章、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因为曾与成宗同乳母，所以得以提调，这不是常规。现在命令沙的代替他，应该遵守国制，不要让他提调军马。”皇帝下诏批准。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官员上奏将李马哥等四百户改为民户。当初，李马哥等四百户属于诸侯王脱脱，乙未年籍册定为民户，高丽林衍及乃颜叛乱时，都曾被签发为军。至元八年设置军籍，因为李马哥等不属于七十二万户内的军数，又改为民户。至大四年，枢密院又上奏改为军户。至此，省官提出此事，命令遵照乙未年已定的籍册。后来枢密院再次上奏，最终还是定为军户。十二月，省官说：“先前枢密院上奏批准，云南省应遵照各省制度，其省官中居长的二人，可以佩带虎符，提调军马，其余副职不得参与，已经接受虎符的全部收回。现在云南省说，本省依靠军士的力量来办理钱粮事务，遇到有调遣，则省官亲自率众上马，所以旧制即使管理百姓的官员也可以佩带虎符，统领军务，与其他省不同。臣等商议，已经接受虎符的依照旧例，未接受的应该颁赐给他们。”皇帝下诏批准。

皇庆二年正月，下诏：“云南省镇守远方，掌管边防事务，凡是涉及军事的，从平章到僚属必须共同签署，其长官二人，还与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军官缺员，下诏：“依照地方官迁调的制度，派人同本省提调官及监察御史一起铨选注拟。”

延祐三年三月，命令伯颜都万户府和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军九千五百人，前往诸侯王处，轮换守边士卒。其中属于都万户府的，每名军士配马三匹；属于总帅府的，每名军士配马二匹。让人自行准备，那些贫困不能自备的，则命令行伍之长及百户、千户等帮助他。全部派遣精锐练习骑射的士兵。每一百名军士设百户一员；五百名设千户一员。又命令买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率领他们。

## 关键人物

- **太宗**：皇帝；下诏签军，规定军制
- **世祖**：皇帝；多次下诏调整兵制，设立枢密院
- **刘黑马**：总管万户；被谕令签军
- **张荣实**：水军万户；随从南征，统领水军
- **阿术**：行省蒙古军将领；掌管蒙古军
- **伯颜**：丞相；建议编造新附军籍册
- **成宗**：皇帝；规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随从数量
- **武宗**：皇帝；批准将运粮军归属兵籍，规定行省副长官不得提调军马
- **仁宗**：皇帝；处理军户改民户及镇守事务
- **三宝奴**：丞相；上奏国家制度，不得提调军马

## 时间线

- **太宗元年十一月**：下诏签军，每牌子签军一名，设千户、百户、牌子头。；规定了签军的基本编制
- **太宗七年七月**：在宣德、西京、平阳、太原、陕西五路征调工匠充军。；每二十人出军一名
- **太宗八年七月**：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户签军一名，真定等路每二十丁起军一名。；签军由答不叶儿统领
-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下诏撤销解盐司军一百人。；减轻百姓负担
- **世祖中统四年二月**：下诏令各官子弟入朝充当秃鲁花，并规定所需马匹、牛具、种田人数量。；确立秃鲁花制度
- **世祖至元四年正月**：签调蒙古军，规定每户丁数比例出军。；明确蒙古军签调标准
- **世祖至元七年三月**：确定军官等级，按管辖军士数量区分万户、千户、百户、总把。；规范军官等级制度
- **世祖至元十五年正月**：确定军官承袭制度，阵亡者承袭，病死者降一等，总把、百户老病死不承袭。；明确军官世袭规则
- **时间不明**：确定出征军人逃亡之罪，为首者斩首，其余减死一等。；严惩逃亡军人
-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规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随从军士数量，蒙古长官三十名，副长官二十名，汉人长官十名。；限制官员役使军士
-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将通惠河千户刘粲所率领的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归属万户赤因帖木尔兵籍。；调整军队隶属关系

## 地点

- **宣德**：太宗七年七月在此征调工匠充军
- **西京**：太宗七年七月在此征调工匠充军
- **平阳**：太宗七年七月在此征调工匠充军，世祖至元四年二月签军
- **太原**：太宗七年七月在此征调工匠充军，世祖至元四年二月签军
- **陕西**：太宗七年七月在此征调工匠充军
- **燕京**：太宗八年七月燕京路保州等处每二十户签军一名
- **真定**：太宗八年七月真定等路每二十丁起军一名
- **成都**：世祖至元九年正月成都路行枢密院
- **襄阳**：至元十年九月襄阳生券军到达都城
- **江南**：至元二十二年正月在江南三省设立行枢密院

## 为什么值得读

兵制是元朝立国基础，本章系统记录元朝军事制度演变，对理解元朝统治有重要价值。

## 标签

- 兵制
- 蒙古军
- 探马赤军
- 汉军
- 新附军
- 签军
- 万户
- 千户
- 百户
- 秃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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