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官司寇

大司寇第四十

作者:佚名朝代:战国至汉类别:儒家礼制经典 · 白话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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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寇的职责,是掌管建立国家的三种法典,用以辅佐君王惩治邦国、督察四方。第一是治理新征服的国家用轻缓的法典;第二是治理承平的国家用中等的法典;第三是治理动乱的国家用严厉的法典。用五种刑法纠察万民:一是野刑,奖励勤勉、督察劳力;二是军刑,崇尚服从命令、督察守卫;三是乡刑,崇尚德行、督察孝道;四是官刑,崇尚才能、督察职责;五是国刑,崇尚谨慎、督察暴虐。

用监狱收容教化游手好闲的人,凡是伤害他人的人,就关进监狱并让他们服劳役,用公开的惩罚使其感到羞耻。那些能改过自新的,释放回原籍,但三年内不得与士人同列。那些不能改过而逃出监狱的,处死。用双方对质的方式禁止民众诉讼,诉讼时需向朝廷缴纳一束箭矢,然后才受理。用文书凭证禁止民众诉讼,诉讼时需缴纳三十斤铜。三天后,在朝廷上审理。

用嘉石来教训游手好闲的人,凡是民众有罪过但尚未触犯法律却危害乡里的,给他们戴上刑具并让他们坐在嘉石上,然后交给司空服劳役。重罪,坐嘉石十三天,服一年劳役;次一等,坐九天,服九个月劳役;再次一等,坐七天,服七个月劳役;再次一等,坐五天,服五个月劳役;最轻的罪,坐三天,服三个月劳役。让乡里担保他们,就宽恕释放他们。

用肺石接纳穷苦无告的人,凡是远近孤独、老幼想要向上申诉而当地长官不代为传达的,让他们站在肺石上三天,士听取他们的申诉,报告给上级,并惩罚其长官。

正月初一,开始调和法令,在邦国和都鄙公布刑法,并将刑法条文悬挂在象魏上,让万民观看刑法。满十天,就收起来。凡是国家的大盟约,大司寇要亲临监督盟书的制作,并收藏到天府。太史、内史、司会以及六官都接受副本并收藏起来。凡是诸侯的诉讼,用国典来裁决。凡是卿大夫的诉讼,用国法来判决。凡是平民的诉讼,用国成的成例来决断。

举行大祭祀时,进献犬牲;如果祭祀五帝,就在斋戒之日亲临誓戒百官,并告诫各种执事人员。到纳亨时,走在君王前面;祭祀当天,也是如此。进献明水和明火。凡是朝觐、会同,走在君王前面;大丧时也是如此。大军旅时,在社庙监刑。凡是国家的大事,命令他的下属设置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