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司寇第四十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周礼》
作者：佚名
时代：战国至汉
类别：儒家礼制经典 · 白话译文
卷目：秋官司寇
章节：大司寇第四十

## 本章概览

大司寇作为周代司法长官，其职责核心是建立并运用三种法典来辅助君王治理邦国、督察四方。这三种法典根据国家状况灵活调整：对新征服的邦国用轻缓的法典，对承平的国家用中等的法典，对动乱的国家则用严厉的法典。同时，大司寇以五种刑法纠察万民，分别是野刑（奖励勤勉、督察劳力）、军刑（崇尚服从、督察守卫）、乡刑（崇尚德行、督察孝道）、官刑（崇尚才能、督察职责）和国刑（崇尚谨慎、督察暴虐）。针对游手好闲、危害乡里但未触犯法律的人，大司寇使用嘉石制度：根据罪行轻重，让他们坐嘉石三至十三天，并服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劳役，由乡里担保后方可释放。此外，大司寇还管理监狱，收容教化伤害他人者，让他们服劳役并以公开惩罚使其羞耻；能改过者三年内不得与士人同列，逃狱者处死。诉讼方面，大司寇规定需缴纳箭矢或铜才能受理，并在三天后于朝廷审理。对于穷苦无告者，可站在肺石上申诉。每年正月初一，大司寇调和法令，在邦国和都鄙公布刑法，并悬挂于象魏让万民观看。他还负责监督国家大盟约的制作，收藏于天府，并依据国典、国法或成例裁决诸侯、卿大夫及平民的诉讼。大司寇亦参与大祭祀、朝觐、会同及大丧等礼仪，走在君王前面，并在大军旅时于社庙监刑。可见，大司寇不仅掌管刑法与诉讼，还通过法典的灵活运用、刑罚的差异化设置以及教化与惩戒结合的手段，维护周代的社会秩序与统治稳定。

大司寇掌管建立国家的三种法典，用以辅佐君王惩治邦国、督察四方。

本章详细记述了大司寇的职责，包括建法典、施五刑、用嘉石教训游手好闲者、用肺石接纳穷苦无告之人，以及在正月初一公布刑法等。

## 正文

大司寇的职责，是掌管建立国家的三种法典，用以辅佐君王惩治邦国、督察四方。第一是治理新征服的国家用轻缓的法典；第二是治理承平的国家用中等的法典；第三是治理动乱的国家用严厉的法典。用五种刑法纠察万民：一是野刑，奖励勤勉、督察劳力；二是军刑，崇尚服从命令、督察守卫；三是乡刑，崇尚德行、督察孝道；四是官刑，崇尚才能、督察职责；五是国刑，崇尚谨慎、督察暴虐。

用监狱收容教化游手好闲的人，凡是伤害他人的人，就关进监狱并让他们服劳役，用公开的惩罚使其感到羞耻。那些能改过自新的，释放回原籍，但三年内不得与士人同列。那些不能改过而逃出监狱的，处死。用双方对质的方式禁止民众诉讼，诉讼时需向朝廷缴纳一束箭矢，然后才受理。用文书凭证禁止民众诉讼，诉讼时需缴纳三十斤铜。三天后，在朝廷上审理。

用嘉石来教训游手好闲的人，凡是民众有罪过但尚未触犯法律却危害乡里的，给他们戴上刑具并让他们坐在嘉石上，然后交给司空服劳役。重罪，坐嘉石十三天，服一年劳役；次一等，坐九天，服九个月劳役；再次一等，坐七天，服七个月劳役；再次一等，坐五天，服五个月劳役；最轻的罪，坐三天，服三个月劳役。让乡里担保他们，就宽恕释放他们。

用肺石接纳穷苦无告的人，凡是远近孤独、老幼想要向上申诉而当地长官不代为传达的，让他们站在肺石上三天，士听取他们的申诉，报告给上级，并惩罚其长官。

正月初一，开始调和法令，在邦国和都鄙公布刑法，并将刑法条文悬挂在象魏上，让万民观看刑法。满十天，就收起来。凡是国家的大盟约，大司寇要亲临监督盟书的制作，并收藏到天府。太史、内史、司会以及六官都接受副本并收藏起来。凡是诸侯的诉讼，用国典来裁决。凡是卿大夫的诉讼，用国法来判决。凡是平民的诉讼，用国成的成例来决断。

举行大祭祀时，进献犬牲；如果祭祀五帝，就在斋戒之日亲临誓戒百官，并告诫各种执事人员。到纳亨时，走在君王前面；祭祀当天，也是如此。进献明水和明火。凡是朝觐、会同，走在君王前面；大丧时也是如此。大军旅时，在社庙监刑。凡是国家的大事，命令他的下属设置警戒。

## 地点

- **象魏**：悬挂刑法条文的地方
- **嘉石**：教训游手好闲的人的地方
- **肺石**：接纳穷苦无告的人的地方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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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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