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民/掌戮第四十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周礼》
作者：佚名
时代：战国至汉
类别：儒家礼制经典 · 白话译文
卷目：秋官司寇
章节：司民/掌戮第四十三

## 本章概览

《周礼·司民·掌戮》一篇，实为西周国家治理中人口管控与刑罚执行的制度缩略。司民一职专掌万民户籍，自婴儿齿生以上，皆登簿籍，并按国都、郊野、性别逐年登记生死增减，每三年大校比，将人口总数上达司寇，再经王拜受后藏于天府，副本分送内史、司会、冢宰，供王治民参考。司刑则掌管五刑法律，墨、劓、宫、刖、杀各列五百条，司寇断狱时据此判定轻重。司刺设立三刺（讯群臣、群吏、万民）、三宥（不识、过失、遗忘）、三赦（幼弱、老耄、蠢愚）之法，辅助司寇探求民情，力求判决公正。司约执掌邦国与万民契约，按神事、民事、土地、功绩、器物、礼物分六等，重大者书于彝器，轻微者丹图标记，违约者墨刑，乱政者处死。司盟负责盟誓，邦国有疑或会同，则录盟书副本，民众有契约诉讼者，需先盟誓诅咒。职金管理金玉锡石等贡赋，辨其优劣，送入兵器府库或收藏府库，并收纳士大夫罚金。司厉没收盗贼兵器赃物，估价标记后入司兵，罚为奴隶者分入罪隶或舂槀，但有爵、年七十以上及未换齿者免奴。犬人专供祭祀犬牲，分纯色与杂色。司圜收容危害他人者，令其服劳役并接受教育，能改过者按年释放，重罪三年，中罪二年，轻罪一年，若逃出则处死，释后两年内不得按年龄序位。掌囚看守盗贼，以桎梏轻重区分，行刑前报王并加明梏，市朝处死，但王族与有爵者送甸师氏。掌戮执行斩杀弃尸，亲属相杀者焚，杀王亲者磔，杀人者市朝陈尸三日，盗贼亦同；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宫者守内宫，刖者守苑囿，髡者守仓。整篇以严整的机构与法令，勾勒出周代从人口登记到刑罚执行的全链条控制，折射出早期国家通过制度化手段维系社会秩序的治理图景。

本章叙述了周代司民、司刑、司刺、司约、司盟、职金、司厉、犬人、司圜、掌囚、掌戮等官职的职责及刑罚制度。

本文依次介绍了司民登记人口、司刑施五刑、司刺行三刺三宥三赦、司约保管契约、司盟主盟誓、职金管金石、司厉管赃物、犬人供犬牲、司圜教不良、掌囚守囚犯、掌戮行刑杀等官职职责和刑罚细则。

## 正文

司民掌管登记万民的人口数量。从长出牙齿的婴儿以上，都登记在户籍簿上。辨别他们所在的国都、都邑与边鄙，以及郊外和野地，区别他们的男女性别，每年登记增减他们的死亡和出生情况。到了三年，进行大校比，将万民的数量报告给司寇。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之神的日子，将人口数量献给王，王行拜礼后接受，收藏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掌握副本，以辅助王治理。

司刑掌管五刑的法律，用以施加于万民的罪行。墨刑之罪五百条，劓刑之罪五百条，宫刑之罪五百条，刖刑之罪五百条，杀刑之罪五百条。如果司寇审理案件、判决诉讼，就用五刑的法律来告知刑罚，并用以辨别罪行的轻重。

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令，用以辅助司寇审理诉讼。一刺是讯问群臣，二刺是讯问群吏，三刺是讯问万民。一宥是因为不识别，二宥是因为过失，三宥是因为遗忘。一赦是因为年幼弱小，二赦是因为年老昏耄，三赦是因为蠢笨愚昧。用这三项法令，来探求民情，判决公正，然后施以重罪或轻罪的刑罚，再执行刑杀。

司约掌管邦国和万民的契约文书。有关神事的契约最重要，有关民事的契约次之，有关土地的契约再次之，有关功绩的契约再次之，有关器物的契约再次之，有关礼物的契约再次之。凡是重大的契约文书写在宗庙的彝器上，轻微的契约文书写在丹图上。如果有诉讼，就先以血涂祭后打开收藏，其中不守信的人处以墨刑。如果发生大的动乱，就由六官打开收藏，不守信的人处死。

司盟掌管盟约记载的方法。凡是邦国之间有疑事，举行会同，就掌管盟约的记载及其礼仪。面向北方祝告神明，盟誓之后，就记录副本。盟誓万民中违犯命令的人。诅咒那些不守信的人，也如同这样。凡是民众有契约文书的，其副本在司盟处。有诉讼的，就让他们盟誓诅咒。凡是盟誓诅咒，各自按照其地域的民众，共同提供牺牲而前来。盟誓之后，就为司盟提供祈祷用的酒和干肉。

职金掌管所有金、玉、锡、石、丹砂、青雘的政令。接受缴纳的赋税，辨别物品的优劣及其数量，标记并加盖玺印。将金锡送入制作兵器的府库；将玉石丹青送入看守收藏的府库。汇总账目，掌管接受士大夫的罚金和罚款，送入司兵。祭祀上帝时，就供给金版。飨宴诸侯时也这样。凡是国家有大变故需要用金石时，就掌管有关命令。

司厉掌管盗贼的兵器、器械和赃物。辨别这些物品，都有数量，估价并标记，送入司兵。其中被罚为奴隶的，男子送入罪隶，女子送入舂槀。凡是有爵位的人，以及七十岁以上的人，以及尚未换齿的幼童，都不做奴隶。

犬人掌管犬牲。凡是祭祀，供给犬牲，使用纯色的犬。埋犬和伏犬也这样。凡是祭祀中以血涂祭、沉祭、分裂祭，用杂色的犬也可以。凡是相犬、牵犬的人隶属于犬人，掌管他们的管理。

司圜掌管收容教育不良民众。凡是危害他人的人，不让他们戴冠饰，并施加明刑。让他们服劳役，并收容教育他们。能改过的，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二年后释放，轻罪一年后释放；如果不能改过而逃出圜土的，处死。即使释放出来，两年内不得按年龄与众人排位。凡是圜土中受刑的人，不损伤身体；受罚的人，不没收财物。

掌囚掌管看守盗贼。凡是囚犯，重罪戴手铐、脚镣和颈枷，中罪戴脚镣和手铐，轻罪戴手铐。王的同族只戴手铐，有爵位的人只戴脚镣，等待判决。到了行刑时，向王报告罪行，押送到朝士那里加戴写明罪名的木枷，然后押送到市场行刑。凡是有爵位的人，以及王的同族，押送到甸师氏那里，等待行刑。

掌戮掌管斩杀盗贼和间谍，并把他们杀死后弃尸。凡是杀害亲属的人，处以焚刑；杀害王的亲属的人，处以磔刑。凡是杀人的人，在市场上处死后陈尸，示众三天；对盗贼在市场行刑。凡是犯了法的人，也都这样处理。只有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处行刑。凡是军队、田猎、劳役，斩杀刑戮也这样。受过墨刑的人让他们守门；受过劓刑的人让他们守关；受过宫刑的人让他们守内宫；受过刖刑的人让他们守苑囿；受过髡刑的人让他们守粮仓。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录了周代司法与人口管理官制，是研究古代法律与社会制度的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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