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

一部宪法的缺席与一部纲领的登场

1949年秋天,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时,摆在代表们面前的并不是一部宪法,而是一部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文件。它没有被称作“宪法”,却在随后五年里实际上行使着宪法的职能;它没有经过普选产生,却得到了当时中国几乎所有政治势力的认可。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解释的历史现象:为什么一个崭新的国家,在立国之初选择的不是一部正式宪法,而是一部“共同纲领”?

答案藏在旧中国的政治遗产里。从清末立宪到民国约法,中国尝试过各种宪法文本,但无一能够真正整合国家。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的“贿选宪法”都沦为权力斗争的工具,而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又过于理想化。到1949年,中国面临的问题是:共产党即将取得全国政权,但军事行动尚未结束,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全国性普选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一部通过选举产生的正式宪法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政治协商会议本身是各方力量协商的产物,而不是代议制民主的产物,因此它制定的文件必然带有“协商”而非“表决”的性质。共同纲领正是这种特殊政治条件下的产物:它用一部充满原则和妥协的文本,暂时填补了宪法的空缺,并为未来的正式宪法预留了空间。

协商的逻辑:谁在制定纲领,如何达成共识

共同纲领的制定者,是1949年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下的起草小组。这个小组的构成耐人寻味:既有共产党的理论家如周恩来,也有民主人士如沈钧儒、章伯钧、罗隆基,还有无党派人士如郭沫若。他们面对的不仅是起草一部文件,而是要回答一个根本问题:这个新国家,到底姓“社”还是姓“资”?或者像当时的说法,是“新民主主义”还是“旧民主主义”?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国体,即国家性质;二是经济政策,尤其是对私营资本和土地改革的态度。共产党的底线是坚持无产阶级领导,但为了争取民族资产阶级和民主党派,它愿意在表述上作出让步。起草小组最终采用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这样的措辞,这既符合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框架,又让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人士感到自己的地位得到了保障。在经济上,共同纲领规定“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这实际上承认了私营经济存在的合法性,并承诺将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的合法利益。

这种协商不是简单的讨价还价,而是一种结构性安排。共产党需要通过共同纲领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以巩固尚不稳固的政权;民主党派则希望通过共同纲领来获得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保障。双方都清楚,共同纲领不是最终的宪法,而是过渡阶段的临时契约。因此,那些最尖锐的矛盾——例如是否立即实行社会主义——被有意搁置。这种“存异”的做法,恰恰是共同纲领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关键。它不是一个严密的意识形态宣言,而是一份务实的政治契约。

临时宪法的双重身份:原则性与妥协性

共同纲领最显著的特征,是它同时具备原则性和妥协性。它对国家基本制度的规定是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其职权。这些规定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框架,使其区别于旧中国的任何政体。

然而,它的妥协性同样明显。共同纲领没有规定社会主义制度,甚至公开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但在具体政策上却允许外资企业继续存在。它一方面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另一方面又要求保护富农经济。这些看似矛盾的规定,实际上是出于现实的考量:在国民经济尚未恢复、战争仍在进行的情况下,过于激进的经济政策会摧毁生产力;而过于保守的政治表述又会丧失民心。共同纲领的妥协,不是理论上的含糊,而是行动上的先后顺序——它把最困难的社会改造任务放在未来,而把当下的任务聚焦于巩固政权和恢复经济。

正因为如此,共同纲领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弹性。它既可以用来解释土地改革的必要性,也可以用来规范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弹性是一把双刃剑:它使得不同政治力量都能从中找到支持自己的依据,但也意味着当政治形势变化时,它可能被重新解释甚至抛弃。事实上,在共同纲领实施的五年间,对它的解释权始终掌握在共产党手中。当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共同纲领中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长期稳定构想就被迅速边缘化,政策的转向不再需要修改纲领,而只依赖于对“过渡”的理解。

从纲领到宪法:临时安排如何变成永久框架

共同纲领的“临时”性质,决定了它必然要被正式宪法所取代。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明确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并确认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向。这看起来是共同纲领的延续,但实质上是一次质的飞跃:共同纲领承认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阶段性,而1954年宪法将社会主义作为直接的奋斗目标;共同纲领中的“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被“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取代(尽管当时措辞是“人民民主国家”)。

历史的吊诡在于,共同纲领所包含的政治协商精神,在其后的制定过程中逐渐被削弱。1954年宪法是普选产生的全国人大通过的,形式上比共同纲领更具合法性,但它所确认的集中领导体制,恰恰削弱了共同纲领中那种多党协商的色彩。全国政协虽然保留了下来,但其职能从代行人大职权转变为“统一战线组织”,不再具有立法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纲领的结束,标志着一种宪法过渡形式的完成,也标志着从协商民主向代表制民主的转换——尽管这种转换带有强烈的单一化倾向。

然而,共同纲领的影响并未随着其被取代而消失。它确立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国家统一、民族平等、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都被后来的宪法所继承。甚至可以说,共同纲领构建了新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骨架,后来的制度变迁不过是这个骨架上的血肉更新。

制度遗产:为什么“共同纲领”不是一部被遗忘的法律

今天再读共同纲领,它既是一部历史文献,也是一面镜子。它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在没有宪法的时候,如何通过政治协商来建立统治秩序;它也提醒我们,任何一个宪法或纲领的有效性,都取决于其与政治现实之间的距离。共同纲领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当时的阶级力量对比:共产党领导革命取得胜利,但尚未有能力将社会主义理想立即制度化,因此它必须与同盟者共享权力,并为此做出承诺。

共同纲领的脆弱性也同样明显:当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时,承诺可以被重新解释,协商可以被搁置。1954年宪法的诞生,既是对共同纲领原则的确认,也是对其妥协性的超越。此后,共同纲领中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构想被历史性地搁置,直到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重新回到诸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理论中,才隐约看到某些延续。

从这个角度看,共同纲领的意义不在于它有多少条文被沿用,而在于它开创了一种用阶段性纲领来整合国家、用协商契约来过渡政权的传统。在中国政治史上,这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通过广泛协商产生的立国文书。它体现了现代中国在转型时刻的政治智慧:在没有普遍民主的条件下,用妥协换取稳定,用临时安排赢得时间。这种智慧或可争议,但它确实奏效了。共同纲领让一个新国家在废墟上获得了合法性,也让那代政治精英能够搁置分歧、放眼未来。它的遗产,不是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立国的思路——在国家命运的关键节点,选择用一份各方都能接受的文本,来凝固共识,开启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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