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两税法后的钱重物轻
公元780年,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推行两税法,废除了自北魏以来延续近三百年的租庸调制。两税法的原则是“量出为入,以资产为宗”,不再按丁征派,而按土地和财产分夏秋两次征税。这是一次财政行政的大简化,但它的一个关键规定成了后来一系列问题的导火索:税额以铜钱计算,农民纳税要用钱。就在这项改革全面铺开之后,唐朝社会经济出现了一个奇怪而持续的现象——钱重物轻。铜钱越来越贵,米麦绢帛越来越贱。表面上是市场物价波动,实质上却是国家财政制度与货币经济现实严重脱节的反映。本文的中心判断是:钱重物轻并非偶然的市场失灵,而是两税法强制推行货币税后,货币供给不足、货币需求剧增和财富分配扭曲三方共同作用的结构性危机;它使农民的实际税负成倍上升,侵蚀了皇权的税基,并最终使唐朝的财政货币改革陷入僵局。
一、货币税的诱惑:两税法为何非要收钱
租庸调以均田制为基础,按丁缴粟米,按户输布帛,同时服役。这种实物财政在开天时期已达到顶峰,但安史之乱摧毁了户籍与土地的对应关系。均田制瓦解,丁口流移,核实人丁成为不可能。杨炎的办法是放弃追究人丁,直接面向资产征税:把租庸调及各种杂徭合并成两税,以钱定税。之所以选钱而不是复用实物,原因很实际:战争时期,朝廷发给军士粮饷,北方粮食运不出来,用钱支付更方便;官员俸禄、官僚机构的运行也需要易于携带和计数的硬通货;更重要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京畿和地方的大城市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铜钱流通。对中央财政而言,货币税可以简化折算,方便审计,还能避免实物征收中的损耗与贪污。于是,在朝廷的账本上,数千万贯两税收入被换算成钱,地方也要按钱额上供。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盲点:两税法推行的基础是“人钱并存”的客观现实,即货币经济在当时的发展程度还远不足以支撑全国的税收。唐代的铜钱,尤其是开元通宝,铸造量从来没有跟上人口和交易的增长。两税法把原来不需要钱的地方税也强行货币化,等于在一个以物易物和绢帛兼用的国度,突然让每一个农户都去市场上换钱。
二、钱重物轻的引擎:稀缺的铜钱与膨胀的需求
钱重物轻的直接原因是铜钱的稀缺。唐代铜矿主要集中在南方,铸造权属于朝廷的诸道铸钱监,但铸钱成本高昂,官府铸一贯钱的工本有时超过一贯,因而政府铸钱动力不足。民间私铸恶钱不断出现,却并非增加价值,反而把良钱驱出流通。更严重的是,铜钱面值低于铜料价值时,民间会熔化铜钱,铸成铜器出售。开元钱含铜量足,铸造精美,熔毁后作铜料价值甚至不低于钱面值,因此“销钱为器”在许多地方成为风潮。唐朝曾多次禁止销毁铜钱,但屡禁不止,因为利润驱动使人铤而走险。
铜钱存量不断被蒸发,而需求却在两税法后急速上升。过去农民以实物完税,现在必须把收获的粮食和绢帛换成钱。商贾贩运、放贷、支付工钱也越来越多地用钱。更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本身的货币回流机制:朝廷和州府收到大量的钱后,要么上供京师,要么留在府库,而财政支出往往集中在大城市,广大乡村的钱币却持续外流。这种由税制驱动的单向货币抽取,使小农手中缺乏铜钱,而京城和地方节度使的府库却堆积如山。史书中常有豪商蓄钱数十万贯、权贵家藏钱以千万计的记载。国家多次限制蓄钱数量,但执行尺度因人而异。
此外,两税法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坚持“货币税”,它允许折纳实物,但折纳比例由官府确定。官府为了便于上供,往往把折纳额度定得远高于市价。这样,即使表面上接受实物,农民依然要吃价格亏。
三、谷贱伤农:农民承担了改革的全部成本
两税法在定税时,是按照当时的物价和资产折算成钱的,但物价每天都在变。随着钱重物轻的持续,农民卖粮得钱越来越少,而税钱固定不变。安史之乱后因战乱米价曾一度高昂,但乱局缓解后农业生产恢复,米价回落。到贞元、元和年间,由于钱荒,米价被进一步压低,而两税户每户每年缴税常常超过一千文。这意味着农民要卖两三石米才能凑够税钱。若是年成不好,米价上涨,但产量减少,收入同样萎缩;若是丰年,谷价下跌更甚,这就是所谓的“谷贱伤农”。
为了应付税期,农民必须在夏秋两季集中卖粮,这时商人往往联合压价,谓之“任土作贡”反而成为商人剥削的契机。还有不少农民被迫向有钱人借高利贷折纳钱税,利息甚至翻倍。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痛陈,两税法“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而绫绢价格下跌,比缴钱更亏。他甚至指出,准许百姓以自己出产的东西纳税,本是恤民之政,但官员勾结商贾,故意贬低土产价格,导致民间以布帛换钱再买布帛纳税,一进一出,耗损极大。这种由制度引发的价格剪刀差,直接导致大量农户破产,脱离土地,沦为佃户或流民。
唐朝政府并非不知情,但随着藩镇割据,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各藩镇为了多得经费,反而鼓励按钱征税,甚至提高折纳比例,将财政危机向下转嫁。这样,钱重物轻的后果被层层放大,最终动摇的是国家税收的基础:当大部分农民无力承担时,逃亡便会普遍化,户籍上的税额变成虚数,地方官府便以摊逃等方式转嫁给邻保,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
四、治标不治本:朝廷干预为什么一再失败
面对钱重物轻,唐朝朝廷采取过一系列措施。宪宗时,先后几次下诏:限制私藏钱币,规定富人蓄钱不得超过五千贯,超过的限令三个月内买成实物;又规定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量,一半用钱、一半用绢帛等实物支付。这些措施试图把客藏在私宅里的钱逼回市场,增加流通量,但效果有限,因为藏钱者多是权势之家,敢于抗旨。朝廷还下令禁止新铸铜器,甚至要求由官府专门铸造铜器以便控制铜的流向,然而也没有解决问题。文宗太和年间,更有人建议恢复铜禁,甚至废除钱币,回到纯粹以谷帛为币的境地,但这无异于倒退回实物经济,自然不可能被采纳。
政府也曾试图增加铸钱。在商州、洛源等地增设铸钱监,但因工本太高,许多铸钱监长期亏损,难以为继。开采铜矿需要招募工匠,而北方缺少铜矿,南方铜矿运输艰难。这些都限制着钱的数量。
特别值得讨论的是会昌年间的经历。会昌五年(845年),唐武宗大规模灭佛,销毁寺院铜像、钟磬,获得大量铜料,于是各地纷纷铸钱,钱荒一度缓解。但宣宗即位后,为了表明复兴佛教,又命人重新雕铸佛像,甚至把钱币熔毁作为铜料。这种“禁佛有钱,复佛无钱”的循环,说明了一个可悲的事实:在货币问题上,唐朝的命运竟然部分取决于宗教政策的反复。铜既是货币的原料,又是信仰与装饰的材料,当国家的制度不能为铸钱提供稳定的铜源时,钱重物轻便成了长期病痛。
还有一项政策是“除陌”,即规定钱币的法定行使价值,在收支中允许短陌或长陌,实际上承认钱币购买力波动,但并没有稳定物价。事实上,朝廷任何单方面的行政命令,都无法弥补铜钱总量与货币需求之间的差额,因为这是一个供给问题,而政府无法凭空变出铜来。
五、财政货币化的陷阱:从唐代钱荒到宋代纸币
钱重物轻持续数十年,是唐代中晚期经济的一大症结,它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个人生活。首先,它使得两税法原本的公平意图落空。两税法按资产征税,意在让富人多出、穷人少出,但货币税的价格效应使得穷人出售的农产品相对价格更低,而富人囤积铜钱、放债收息,反而能在钱重时获利。财富向上集中,贫富差距迅速扩大,社会矛盾激化,这也是晚唐黄巢起义的社会根源之一。
对财政而言,钱重物轻使朝廷的实际收入缩水。虽然账面上税收钱额没有变,但地方上缴的钱购买力上升,看似财政收入增加,但军费支出也相应增加,而且因为农民逃亡,税基不断缩小。贞元至大中年间,国家编户日益减少,两税收入难以为继,中央不得不靠盐利和各类杂敛维持,这又进一步加重了基层负担。可以认为,钱重物轻才是唐朝后期财政崩溃的深层原因,而不只是藩镇割据。
从更长的历史视角看,钱重物轻是中国财政货币化早期的一次严重挫折。它揭示了货币经济的双重属性:货币税有利于财政计算,但必须建立在稳定的货币供应之上。当政府无法控制货币发行时,货币化就会变成对生产者的隐形剥夺。唐朝没有像后世那样发展出纸币来补充金属货币的不足,所以只能陷入钱荒与实物经济的拉锯。直到宋代,政府在四川地区尝试发行交子,才部分解决了这一矛盾,但这是以承认纸币的信用为代价的。可以说,唐代两税法的钱重物轻,为后来的纸币诞生提供了反面教材。
结语:钱重物轻并非一个孤立的物价问题,而是所有转型社会的共同难题——当制度向前跨越时,经济基础无法同步,代价便会落到最弱者身上。唐朝用数十年的时间尝试用行政手段医治这一创伤,结果证明,财政货币化必须与货币供给机制同步改革,否则,制度越精巧,对社会的压力越大。这一教训,至今仍没有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