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私建寺院禁私度僧尼詔

类型：古籍独立作品
作者：佚名
体裁：essay

## 白话译文

释氏真宗，是圣人妙道，助世劝善，其利甚优。前代以来，累有条贯，近年已降，颇紊规绳。近览诸州奏闻，继有缁徒犯法，盖无科禁，遂至尤违。私度僧尼，日增猥杂，创修寺院，渐至繁多。乡村之中，其弊转甚。漏网背军之辈，苟剃削以逃刑；行奸为盗之徒，托住持而隐恶。将隆教法，须辨否臧，宜举旧章，用革前弊。诸道府州县镇村坊应有敕额寺院，一切仍旧，其无敕额者，并仰停废。所有功德佛像及僧尼，并腾并于合留寺院内安置。天下诸县城郭内，若无敕额寺院，只于合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住，只留僧寺院一所。诸军镇坊郭及二百户已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如边远州郡无敕额寺院处，于停废寺院内，僧尼各留两所。今后并不得创造寺院兰若。王公戚里诸道节刺已下，今后不得奏请创造寺院，及请开置戒坛。男子女子，如有志愿出家者，并取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弟处分，候听许方得出家。男年十五已上，念得经文一百纸，或读得经文五百纸；女年十三已上，念得经文七十纸，或读得经文三百纸者，经本府陈状乞剃头，委录事参军本判官试验经文。其未剃头间，须留发髻。如有私剃头得，却勒还俗。其本师主决重杖勒还俗，仍配役三年。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各处置戒坛，候受戒时，两京委祠部差官引试，其大名府等三处，只委本判官录事参军引试。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师主临坛三纲知事僧尼，并同私剃头例科罪。应合剃头受戒人等，逐处闻奏，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应男女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养，不听出家。曾有罪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父母逃亡奴婢，奸人细作，恶逆徒党，山林亡命，未获贼徒，负罪潜窜人等，并不得出家剃头。如有寺院辄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僧尼，并仰收捉禁勘，申奏取裁。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截手足，带铃挂灯，诸般毁坏身体，戏弄道具，符禁左道，妄称变现，还魂坐化，圣水圣灯妖幻之类，皆是聚众眩惑流俗。今后一切止绝，如有此色人，仰所在严断，递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每年造僧帐两本，其一本奏闻，一本申祠部，逐年四月十五日后，勒诸县取索管界寺院僧尼数目申州，州司攒帐，至五月终已前，文帐到京。僧尼籍帐内无名者，并勒还俗，其巡礼行脚，出入往来，一切取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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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唐文》 · 卷0125
- 《全唐文》 · 卷125
- 《全唐文》 · 卷一百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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