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論

类型：古籍独立作品
作者：佚名
体裁：essay

## 白话译文

刑罚的运用，大概将用来革除人的心，劝人向善。所以小罪轻刑，用来纠正过失。大罪重罚，用来激励众人。将行刑，王者为此不举乐，以示仁恕之心。弃人必于市，表明其罪之死。都想迁人于善，岂图断其肌肤，残其支体，流其膏血，尽其性命，以逞威怒呢？三代之后，五刑之用，劓刖之属，最可以为耻于众观者，则知其所犯，毁其父母之遗体，无不潜痛于心。犯者不能讳其罪，也可以永戒其恶，所谓有耻且格。及笞杖之法，易隐其迹，行乡而无愧。如果富贵而或得行者，其暴犯者不以为耻，诚哉免而无耻。汉文帝感缇萦之一言，废肉刑用笞杖。及后笞者多死，文皇帝视明堂图，也轻其罚，天下之狱几乎乱。知刑罚者，治之具也，不可暂舍。然而罚无轻重，杖无大小，皆成之于胥吏之手，断之于出没之文。上之人其知乎？夫鞫狱之法，始于疑辨之中，成于案牍之内。吏与之者，舍其罪而彰其是。其不与者，除其善而彰其恶。又复刑律之中，或一与一夺，随其取舍，以为出入，官必不尽知，此为弊之一也。画灰为狱，誓不愿入。刻木为吏，誓不愿对。狱吏之尊，声色之大，桎梏之重轻，搒掠之多少，率由其意，孰可与争？此为弊之二也。又或欲其伪而怒其真，恶其轻而思其重，或捽其首，或批其颊，诟辱殴击，无所不至。又节其饮食，严其徽纆，外残其躯，内胁其心，壮士勇夫，且必流涕，孤弱之人，敢不从命？此为弊之三也。或上下其手，以取其信，或点染富室，以求资贿，则众知其非，不能即止。此为弊之四也。具狱既久，改为疑谳，远取支证，广擒党与，淹延岁月。以伺赦宥。此为弊之五也。捶拷之下，易以强抑，人之支体，顽非木石。若加其残忍，取其必然，诚虽无罪，百不能免。盖不胜其楚掠之毒，宁甘心于一死。狡猾之吏，断成其狱，故戮死之后，盗自他发。众方知其无辜，且桎梏之苦，笞捶之严，轻罪者愿重刑而获出，无辜者畏残害而求死者，狡猾之所能为也。即平人孰敢与吏为敌？公卿尊严，察视不及，台寺悬远，诉讼无门。死者不可再活，亲戚焉能申冤？何以感致和气，平一水旱？此为弊之六也。复有众皆知非，难加以法，当炎酷之时，秽其傍而成其疾疫，夺其饷而致其饥饿。圜扉严邃，守者罗列，亲戚之人，胡能知其食与不食，渴与不渴？但成其困，以取其毙。此为弊之七也。况外府法司，又为不道。或土囊以镇其腹，或湿纸以蒙其面。拘录所至，号呼莫闻。瞑然而去，孰知其由？昔东海误杀贞妇，致三年之旱。今天下之刑，昼常雨血，尚未足以泄其冤愤。且刑罚者，远于人，非近于人。犯之者，皆自求之也，非刑之就于人也，皆人就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若为不道，必归于法。故商辛夏桀，悬首于白旗。此天子之刑也。则公卿之下狱，黎庶之就戮，又何足道哉？是知上下皆有分，故君子常怀畏惧。夫厉声变色，扬眉张目，乐刑罚以毒物之性命，殆非人类信豺狼之心也。故曾子曰：“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又于定国每岁决狱，先自流涕。悲哉仁者之心，深知刑狱之本。所以卫人，非以虐人也。今天下之大，九州之众，一岁决狱之多少，皆由吏议，岂能尽平？莫若重明桎梏笞杖重轻之制禁，计日月之远近，寒暑静温，其所处饘粥每给其饥渴，决罪遍求于刑律，察词必尽于疑辩，庶几少塞其弊，当不滥于无辜，以成王者之理。

## 收录目录

- 《全唐文》 · 卷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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