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正義序

类型：古籍独立作品
作者：佚名
体裁：essay

## 白话译文

易是象，爻是效。圣人因此仰观俯察，取象天地而养育群品；云行雨施，效法四时而生成万物。如果用得顺当，则两仪有序而百物和谐；如果用得悖逆，则六位倾覆而五行混乱。所以王者行动必以天地之道为法则，不使一物失去其本性；行事必合阴阳之宜，不使一物受到其害。所以能弥纶宇宙，酬酢神明，宗社因此无穷，风声因此不朽。如果不是道极玄妙，谁能与此相比，这是乾坤的大造，生灵的所益。至于龙出于河，则八卦宣扬其象；麟伤于泽，则十翼彰明其用。事业凭借九圣，时历三古。到秦亡金镜，斯文未坠；汉理珠囊，重兴儒雅。传授《易》的人，西都有丁、孟、京、田，东都有荀、刘、马、郑。大体更相祖述，并非有绝伦。只有曹魏时王辅嗣的注，独冠古今。所以江左诸儒，都传其学，河北学者，很少能及得上。江南义疏有十多家，都辞尚虚玄，义多浮诞。推究易理难穷，虽复玄之又玄，至于垂范作则，便是有而教有。若论住内住外之空，就能就所之说，这是义涉于释氏，不是教于孔门。既背离其本，又违背于注。至于复卦说：“七日来复。”都解为：“七日当为七月，谓阳气从五月建午而消，至十一月建子始复，所历七辰，故说七月。”今按辅嗣注说：“阳气始剥尽至来复时凡七日。”则是阳气剥尽之后，凡经七日始复。但阳气虽建午始消，至建戌之时，阳气犹在，怎能称七月来复？故郑康成引《易纬》之说，建戌之月，以阳气既尽，建亥之月，纯阴用事，至建子之月，阳气始生，隔此纯阴一卦，卦主六日七分，举其成数言之，而说七日来复。仲尼之纬分明，辅嗣之注如此，康成之说，遗迹可寻。辅嗣注之于前，诸儒背之于后，考其义理，岂能通乎？又《蛊卦》说：“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辅嗣注说：“甲者创制之令，又若汉世之时甲令乙令也。”辅嗣又说：“令洽乃诛，故后之三日。”又《巽卦》说：“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说：“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说：“甲庚皆申命之谓也。”诸儒同于郑氏之说，以为甲是宣令之日，先之三日而用辛，欲取改新之义，后之三日而用丁，取其丁宁之义。王氏注意，本不如此，而又不顾其注，妄作异端。今既奉敕删定，考察其事，必以仲尼为宗；义理可诠，行以辅嗣为本。去其华而取其实，欲使信而有征，其文简，其理约，寡而制众，变而能通。仍恐鄙才短见，意未周尽，谨与朝散大夫行太学博士臣马嘉运、守太学助教臣赵乾叶等对共参议，详其可否。至十六年，又奉敕与前修疏人及给事郎守四门博士上骑都尉臣苏德融等对敕使赵宏智覆更详审，为之正义，凡十有四卷。希望上裨圣道，下益将来。故叙述其大略，附在卷首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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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唐文》 · 卷0146
- 《全唐文》 · 卷146
- 《全唐文》 · 卷一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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