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六事疏

类型：古籍独立作品
作者：佚名
体裁：essay

## 白话译文

臣為北海令時，夏秋苗上每畝麻農具等錢，省司元定錢十六。及劉銖到任，每畝上加四十五，每頃配柴五圍、炭三秤。省條之外，嚴刑立使限徵。臣竊聞諸道，亦有如劉銖配處，望令禁止。

臣在任時，奉劉銖文字，放絲三萬兩，配織絹五千匹。管內七縣，大抵如是。及徵收在賦稅之前，督責抑淩，借役戶民，多造店宅碾磑典庫。請朝廷指揮，許人論告，差軍人百姓五工已上，出放物至匹斤，以坐贓論。自然止絕斯弊。

臣在任時，見劉銖擅棄國章，便行決配。凡罪人，或刺麵填都，或決配沙門島。大凡配流加役，是朝廷格律，今後更請以不道論。

臣見諸處商稅，有越常規。乃至草木蟲魚，無不取稅。更有歲定稅率，即令兒侄傔從主張，便行枷棒。作事非法，有紊國章。今後請三司差人主持，止絕斯弊。

臣伏見晉朝曾配百姓食鹽錢，每頃配鹽二十斤，納錢五十五，數足然後許百姓私買煎造。自後鹽鐵使指以贍軍為名，禁斷鹽法。苗畝所配，不放納錢。稅物重微，生靈不易。今逢理代，宜有改更。使人口淡食者多，其主糶職員，又入沙石硝鹵大半。今後如國家立法糶鹽，乞放卻苗上率配，稍撫蒸民，以安國本。

臣見曲法一條，最未中理。多與州縣民歲定課利，至於酤酢賣糟，為弊尤甚。臣請州府榷酒戶，鄉村不禁，許令私造。依明宗朝所行稅戶，每畝納曲錢三，則酒酢之流，民得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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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唐文》 · 卷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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