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不知名物判

类型：古籍独立作品
作者：佚名
体裁：essay

## 白话译文

〈得乙是甲吏的贱者，问所掌名物而不知。被科。申诉说：“任职日近。”〉

执技事上，各有司存；学古入官，固非失职。将守其业，用不易方；必也正名，无敢反侧。只有乙贱吏，实曰“函人”，忘其下旋上旋的权，失其犀甲兕甲的属。申诉说“近莅”，岂晓筹年？比农功的越思，同美锦而学制。懵其名物，主者不利于操刀；正以刑书，所按乃得其资斧。

## 收录目录

- 《全唐文》 · 卷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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