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駁復仇議

类型：古籍独立作品
作者：柳宗元
体裁：essay

## 白话译文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讎，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

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

。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嚮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卽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慙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淩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讎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讎。」「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讎之。」又安得親親相讎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

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禮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 收录目录

- 《全唐文》 · 卷0572
- 《古文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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